国有企业改制专项法律业务操作规范doc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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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签订后,主办律师应当首先主持对与业务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主要包括:
(一)拟改制企业基本状况调查
包括企业成立时间、变更登记情况、子公司情况、注册资金情况、经营范围情况、职工结构情况等与改制业务相关的各项基本情况;
(二)拟改制企业资产产权状况法律调查
包括企业(含子公司)资产状况、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结构情况、企业主辅分离情况、产权界定和归属情况、产权争议情况、企业对外投资情况等等与产权转让和资产重组有关的各项法律事实情况;
(三)拟改制企业债权债务情况法律调查
包括企业合同管理情况、债权保全情况、债务处理情况、未决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等等;
(四)拟参与企业改制各方主体资格情况法律调查
(五)其他与承办业务有关的法律事实调查
第二节
拟定改制方案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地方有关改制政策并结合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政府和主管部门、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广大职工的利益,合理地运用法律、财务等处理方法,拟定兼顾各方利益、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改制方案。
第十二条
拟定改制方案过程中,应注意妥善处理改制方案中所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
在改制方案的确定上,对方案涉及内容的可行性、合法性进行深入论证,选择确定一个符合法律规定和自身实际情况的最佳方案。
第十三条
企业改制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
企业基本情况及投资各方的基本情况;
(二)
企业改制的必要性和总体思路;
(三)
企业改制的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和具体措施;
(四)
资产评估、债权保全和债务的处置、资产处置方式;
(五)
新公司股权结构设置、股金筹集方式、出资情况;
(六)
员工身份置换及补偿金或安置费用的支付;
(七)
改制的重点、难点及其法律风险分析和提示;
(八)
需要政府帮助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
(九)
其它需要报告或申请的内容。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主业、辅业的规定,协助作好主、辅业的界定以及主辅分离,制定主辅分离方案,优化资产结构。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协助改制企业作好分离学校、医院、幼儿园、食堂、车队等企业办社会职能。
第十六条
对资产拟采取的增量吸补、净资产分割、零资产或负资产出售、撤资租赁、债权转股权等资产重组方式进行法律分析和风险预测,拟定资产重组方案。
第十七条
拟定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以及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处置方案。
第十八条
做好从净资产中扣除和核销有关费用的统计安排工作,就扣除和核销费用问题出具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对于银行债务、一般债务、担保等有关债务的处置,作好与债权人的谈判,就债务的重组与处置出具法律方案。
第二十条
对于评估机构无法确定的坏帐损失、债权投资损失、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损失出具法律意见书,做好资产损失的申报与核销工作,出具清结方案。
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作为资产损失的债权,帮助改制企业作好债权的保全与追索,出具保全方案。
第二十二条
根据改制企业的资产规模、人员数量、发展需要等因素,确定公司制改制的组织形式,设计符合改制企业自身需要的股权设置方案。
根据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股份发行、股权置换、增资扩股、整合重组做好相应的法律准备。
第二十三条
股权设置方案包括如下内容:
就改制后新公司的股权结构和现资方式进行法律分析,确定最佳方案;
就各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筹划和安排,确定持股比例方案;
就股权交易形式及优惠提供法律分析方案;
管理层股权配置方案以及经理层融资收购的选择与确定;
设计职工持股方案,就资金来源、授予对象、授予条件、分配比例、载体选择、股权管理、交易方式、职工参与机制等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出具法律方案;
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创业贡献奖励折股、管理贡献奖励折股、科技贡献奖励折股等折股方案。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人员安置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改制企业与现有职工劳动关系的解除和变更,针对职工身份置换设计方案;
就职工经济补偿的内容、补偿标准、资金来源、支付方式等设计实施方案;
就在职人员的重组以及分流、离退休人员的安排,设计企业人员安置重组方案;
依据劳动、保险等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规定,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办理提供法律依据,就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接续与变更出具法律咨询意见;
(五)对劳模、中高级职称职工、孕产女职工、伤残职工、职工遗属、精神病患者等特殊群体的补偿与安置出具法律方案。
第三节
为改制企业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提供法律意见
第二十五条
律师根据对改制企业资产的调查情况,对企业资产进行法律上的分析,以确定企业资产的存续状态。
调查事项主要包括:
1、固定资产方面,律师应重点查明:
资产来源是否合法,实物与价值是否相符,设备、交通、办公等资产有无证明文件,房屋等建筑有无产权证,有无违法违章建筑,有无权属争议,有无抵押、有无被有关部门查封或采取保全措施,有无非经营性资产,企业中非经营性资产的数量、种类,是否要剥离等;
2、流动资产方面,律师应重点查明:
资产的真实性,货款回收有无法律障碍,存货的变现能力以及有无质量瑕疵;
3、长期投资方面,律师应重点查明:
资产投向是否合法,投资的方式是否合法,是否有法律和合同依据,是否属国家审批项目,投资是否能够获得收益和回收;
4、无形资产方面,律师应重点查明:
无形资产名称、种类、数量和存在方式,无形资产产权归属,是否有合法的产权证明,是否进行过评估等;
5、土地使用权方面,律师应重点查明:
企业土地使用权属性质,有无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出让还是划拨或租赁等其他形式,是否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期限,土地用途是否与改制企业相符,有无权属争议,有无抵押、有无作价入股、有无被有关部门查封或采取保全措施等,改制企业土地用途是否符合现行规划要求;
6、债务、债权的核减与确定方面,律师应重点查明:
企业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合法,债权和债务是否在法律保护范围内,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企业合同的签订是否有效,履行情况如何,是否有违约或将来违约的事实,企业有无对外担保及合同文件,是否在法律保护范围内,有无可能承担责任,企业有无正在进行的诉讼和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及将来可能涉诉或仲裁的事实,律师应当依据以上查清的事实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债务重组方式(货款改投资、直接融资、债权转股权、股份合作等);
7、出资人出资方面,律师应重点查明:
谁是出资人,出资人身份是否合法,有无名义出资人与实际现资人不符的情况,出资是否真实、到位、合法,出资人的出资、数额和比例证明,出资人的出资方式是现金、实物还是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或其他资产(如股权、债权),涉及办理产权过户的是否办理了过户手续;
8、改制企业员工状况方面,律师应重点查明:
公司员工构成(高管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以及内退人员),各类人员的薪酬、待遇、福利情况(包含保险金及其他福利)及有无欠付情况,各类员工的工作年限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有无员工出资或持股等。
第二十六条
律师应对改制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审查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1、
对企业的历史文件进行审查,包括工商登记、备案资料,财务会计帐目和审计报告,税务报告,政府有关文件等;
2、
根据企业有关人员的陈述并对应企业有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3、
对企业近年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
4、
对技术或实物出资的,应对实物的物理状态、原始发票、运输单据、抵押情况以及中介机构的评估和验资报告进行审查,以确定资产出资人;
5、
其他适合改制企业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
律师应当协助企业做好改制中的资产剥离工作;
主辅业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等。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应改制企业的要求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有异议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九条
律师对改制企业产权依法审查后,根据企业的资产状况,出具产权界定法律咨询意见。
第四节
协助改制企业进行法律和政策辅导
第三十条
律师应当根据改制企业的不同改制形式,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第三十一条
律师对改制企业进行法律政策辅导的内容分为以下几方面:
产权界定、产权交易、员工身份置换和经济补偿、债权债务的清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第三十二条
律师提供法律和政策辅导,可以是应改制企业要求或根据安排出席改制动员大会对有关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也可以采取为企业和员工开展专题法律、政策讲座和法律咨询等形式。
第三十三条
律师应对所提供的法律文件和有关规定的适用情况及应注意的问题及时告知改制企业,保证所提供的法律文件对改制企业适用过程中的有效性。
第三十四条
涉财务、政策等专业问题,律师可协助企业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对改制中涉及的专业问题予以讲解。
第三十五条
律师根据受托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企业改制的可行性进行法律上的分析论证,并协助企业制订改制报批方案
第五节
指导见证职代会审议通过改制方案
第三十六条
律师可以受改制企业委托见证职代会审议、通过改制方案的过程。
第三十七条
律师可以就职代会召开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现场解答和咨询。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根据改制企业提供的与会人员名单审查参加职代会人员的身份,依法核实参加人数,就召开的条件、议事程序等问题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见证,并出具书面律师见证笔录。
第三十九条
律师应依法审查职工会通过的改制方案的决议,出具律师见证书。
律师见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的基本情况、见证事项、见证材料、法律依据、见证结论。
第四十条
企业改制方案、职代会(股东会)会议纪要应作为见证书的重要附件。
第六节
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一条
律师只对改制企业及各相关部门提供的文件、合同等书面材料的合法、合规性问题进行形式审查;
对企业改制的重大业务活动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和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应当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从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方面进行审查。
第四十二条
法律意见书要载明接受改制企业委托的事实、出具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审查的由改制企业提供的文件、具体的审查意见以及法律风险提示。
第四十三条
律师应当对企业整体改制方案的设计和可行性进行综合法律评估,就改制方案是否符合投资各方的初衷和主旨,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改制政策出具综合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就企业改制方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改制的合法性;
改制方案的合法性、完整性;
职代会(股东会)决议的真实性、合法性;
抵押权人、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改制后新公司对职工安置计划的合法性;
(六)改制后新公司章程及发展规划的合法性。
第四十八条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律师应当对改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就国有产权转让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二)伞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合法性;
(三)投资者的合法性及其资信情况以及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四)职工安置方案的合法性;
(五)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的合法性;
(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的合法性;
(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披露的主要内容是否真实。
第四十九条
律师可以接受改制企业或有关部门的委托,就委托的事项出
具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专项或单项法律意见书。
律师可以就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
产权界定;
(二)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权重组方案;
(三)企业员工身份置换方案;
(四)改制整体方案;
(五)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六)改制企业委托的需要出具法律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承办律师应认真审查委托人提供的各类材料,并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列明,如因委托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或缺漏,导致律师得出错误意见,以致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社会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律师事务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节
协助企业审查.申报材料
第五十一条
改制企业申报的材料包括:
(一)改制申请报告(如有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
(二)职代会(股东会)决议;
(三)改制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财务审计报告、改制计划、国有资
产处置,土地资产处置,股权设置、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改制方案的可行性、改制后企业的发展规划、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时间安排等);
(四)改制后的公司章程(草案);
(五)资产评估报告;
(六)银行同意改制中债权保全方案的意见书;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五十二条
律师应审查上述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
在审查过程中应以企业的意见为主导,积极协助配合,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助企业顺利,通过改制方案的会审和审批。
企业改制方案实施过程中律师的工作
起草,审查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
第五十三条
律师可以协助改制企业起草或审查在企业改制方案实施过程中所需的合同、协议及相关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协议、国有资产(股权)转让协议、特许经营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产权转让披露信息、国有产权转让法律意见书。
律师为改制企业起草或审查上述合同、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时,应当详细调查起草或审查文件所需的有关背景信息。
第五十四条
律师可以为改制企业起单和审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五)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六)产权交割事项;
(七)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一)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转让方应当
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
(十二)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第五十五条
律师起草和审查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双方名称、住所;
(二)双方因企业改制解除原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四)社会保险的交纳情况;
(五)分流方式;
(六)其他约定。
第五十六条
律师起草和审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协议》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经济补偿金的数额;
(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
(三)转为债权的,应对企业还债的时间、方式、利息做出约定;
(四)转为股权的,对收益权的分配,表决的方式、股权交易作出约定;
(五)采取现金一次性支付的,对支付的时间作出约定;
(六)其他约定事项。
第五十七条
律师参与公共行业改制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起草和审查政
府与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的内容、范围:
(二)特许经营的有效期限:
(三)提供产品或月良务的质量标准;
(四)提供产品或月良务的价格或收费标准;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六)资产管理制度;
(七)经营者的履约担保;
(八)经营权的终止与变更;
(九)监督机制;
(十)违约责任。
第五十八条
企业改制后对原国企占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租赁的,律师应当起草为企业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住所;
(二)租赁土地的数量及范围、用途;
(三)租赁年限;
(四)租金及交纳方式;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约定事项。
第五十九条
改制后将原国企划拨的土地折为国有资产的,律师可以起草企业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与受让人的名称、住所;
(二)出让的国有土地位置、编号、总面积、四至;
(三)土地出让金的交纳数额及方式;
(四)土地出让的用途;
(五)土地出让年限;
(六)土地使用权登记;
(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八)期限届满后的处理;
(九)不可抗力的约定;
(十)违约责任;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审查投资人的资格及资信状况
第六十条
律师应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河北省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实施办法》、《河北省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工作程序》等规定,严格审查企业国有资产的受让方的资格,对其资信状况进行调查。
第六十一条
对于受让方为境外或我国港澳台地区的企业或个人,律师应当审查其是否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被改组企业所需的经营资质和技术水平;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管理能力、经营者素质;
(三)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付款保障和经济实力。
要求外国投资者提供其基本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营业执照或者本人合法身份证明;
(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能力证明;
(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同行业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
(五)改制方要求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十二条
律师对受让方为国内私营企业、自然人的,应当注意审查其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要求投资者提供其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营业执照或者本人合法身份证明;
(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能力证明;
(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四)企业创办以来的纳税记录;
(五)企业现有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文件;
(六)改制方要求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十三条
律师在进行尽职调查过程中,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调查:
1、投资人提供;
2、工商登记查询;
3、实地考察;
4、通过有关机关和专业人事进行查询。
第六十四条
律师在调查完毕后,应当按照调查所得的资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与总结,并向委托人提供资信调查报告。
保障产权交易合法性
第六十五条
律师在起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时应当审查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是否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已经抵押的情况。
第六十六条
律师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注意是否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十七条
律师可以协助委托人选择符合法律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该产权交易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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