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试行版国际收支操作规程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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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凡以电子银行等方式接受委托,办理对外付款业务的银行,应当按本操作规程确立的原则和要求调整自身计算机系统和业务操作规程,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后方能执行。
第九条银行及申报主体应于月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各自留存联按申报单种类分别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
封面应列明:
申报单类别名称、留存机构名称、月份、装订日期、经办人员等。
第一十条银行应于月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外汇局留存联”按申报单种类分别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后送同级外汇局。
封面应列明:
申报单类别名称、办理机构名称、月份、装订日期、经办人员等。
第一十一条纸质申报单保存期限为2年。
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的电子数据保存期限为3年。
外汇局及银行应将超过保存期限的数据移存至安全介质,永久保存。
银行和外汇局应逐日备份数据,保证数据安全。
第一十二条银行应对申报主体的具体申报信息予以保密。
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人员到银行及有关单位查阅申报单时,应持有并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并在银行及有关单位业务部门人员的陪同下进行查阅。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人员无权查阅、调用、复制留存备查的申报单。
第一十三条外汇局应当对辖内银行报送的涉外收、付款信息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应当日通知有关银行。
银行应当在其接到通知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内,按外汇局的要求反馈给申报主体补充或修改其申报信息。
第一十四条申报主体应于经办银行发出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经补充或修改的申报信息反馈给银行。
银行应于收到反馈信息的当日将经申报主体补充或修改的申报信息逐笔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监测系统,并于第二个工作日营业开始前传送至外汇局。
第一十五条银行发现所报送基础信息有误时,须在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修改后重新导入。
银行对基础信息中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人代码、收付款币种或收付款金额时,则必须通知申报主体重新申报。
银行删除已上报数据(以网上申报方式报送信息的删除见网上申报部分)须经外汇局核准。
第一十六条银行发现所报送申报信息有误时,可修改该信息。
其中,以录入方式报送的申报信息可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修改;
以接口导入方式报送的申报信息须在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修改后重新导入。
第一十七条外汇局对于申报主体未在申报期内按规定进行申报的,应于申报期到期之日将未申报主体的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其辖内所有银行,并要求银行按本操作规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单位基本情况表
第一十八条《单位基本情况表》一式两联(见附件2.1),由银行自行印制并提供给机构客户使用。
第一十九条凡在任何一家银行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机构,均应前往业务经办银行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同时出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代码工作机构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赋码通知书》,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特殊机构代码赋码的规定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31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明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国发[2004]5号)。
]
第二十条银行应对机构客户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该机构出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赋码通知书》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于当日录入到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
第二十一条若该机构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已经存在,并已通过外汇局核查,且与该机构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基本要素(包括组织机构代码、名称、经济类型、行业属性、国别、是否特殊经济区企业、外方投资者国别)一致,则经办银行应将该机构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补充录入后发送至外汇局;
基本要素如不一致,则经办银行应将《单位基本情况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2)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赋码通知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传真至国家外汇管理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对该机构的信息统一进行修改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若该机构客户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存在,但尚未通过外汇局核查,银行应将机构客户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信息进行核对,如不一致,银行应根据该机构客户出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赋码通知书》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将该机构客户完整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并发送外汇局。
第二十三条若该机构客户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不存在,则经办银行应于本工作日结束前将该机构完整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并发送外汇局。
第二十四条《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基本要素如有变更,机构客户应重新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出示《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赋码通知书》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经办银行核对无误后,将《单位基本情况变更申请表》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赋码通知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传真至国家外汇管理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对该机构的信息统一进行修改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外汇局和银行可按照各自的权限对《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相应的修改。
外汇局分局若发现已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基本要素有误,应将《单位基本情况变更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赋码通知书》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传真至国家外汇管理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若该机构实行网上申报,外汇局应将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查后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发送到网上申报系统。
第三章银行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银行档案包括两类:
金融机构代码表和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
第二十八条凡办理涉外收支业务的境内银行均须前往所在地外汇局建立银行档案,申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
第二十九条申领金融机构代码的流程:
(一)办理涉外收支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总部以及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内设立的第一家分支机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书面提交《金融机构代码申领表》(见附件2.3)、《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金融机构许可证》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原件、复印件)。
(二)外汇局分局审核无误后,将《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金融机构许可证》复印件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复印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金融机构代码。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金融机构代码编制规则”编制金融机构代码,并出具《下发金融机构代码的通知》(见附件2.4)。
第三十条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的流程:
(一)办理涉外收支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总部以及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内设立的第一家分支机构应当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并提交本操作规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文件。
(二)办理涉外收支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以及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提交《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见附件2.5)、《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金融机构许可证》及上级行的书面授权。
(三)外汇局审核无误后,将《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金融机构许可证》复印件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复印件留档,将银行基本情况信息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并根据本操作规程第六十一条第十二款编制该银行的金融机构标识码,出具《下发金融机构标识码的通知》(见附件2.6)。
第三十一条凡涉及《金融机构代码申领表》要素变更的,该金融机构应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凡涉及《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要素变更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因地区代码国家标准调整导致金融机构标识码变更的,金融机构应按外汇局要求调整其相关系统。
第四章涉外收入申报部分
第三十三条申报主体应通过解付银行或结汇中转行对其从境外收入的款项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三十四条解付银行收到境外款项后,应于贷记收款人账户的第二个工作日营业开始前,将相应的涉外收入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导入到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并于第三个工作日营业开始前传送到外汇局;
若辖区内已开展网上申报业务,解付银行应在向外汇局传送涉外收入基础信息的同时将其传送到网上申报系统中。
第三十五条结汇中转行收到境外款项后,应于结汇的第二个工作日营业开始前,将相应的涉外收入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导入到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并于第三个工作日营业开始前传送到外汇局;
若辖区内已开展网上申报业务,结汇中转行应在向外汇局传送涉外收入基础信息的同时将其传送到网上申报系统中。
第三十六条不结汇中转行以原币方式向解付银行拨付涉外收入款项时,须同时将与该笔涉外收入款项有关的信息逐笔传送到解付银行,该信息应满足涉外收入基础信息的填写要求。
第三十七条解付银行应在将涉外收入款项贷记收款人账户、结汇中转行应在将涉外收入款项结汇的当日,通知申报主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第三十八条申报主体可以通过纸质申报或网上申报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申报业务,选择了网上申报方式的申报主体仍可以通过纸质申报方式完成涉外收入申报;
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完成的涉外收入申报,申报主体可以不填写纸质的《涉外收入申报单》。
第三十九条涉外收入纸质申报操作规程:
(一)申报主体应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填写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并在规定申报时限内交至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
(二)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于当日对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外汇局留存联”及“申报主体留存联”加盖银行业务签章,并将“申报主体留存联”退回申报主体;
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将申报信息录入或导入到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中,并于第三个工作日营业开始前传送到外汇局。
(三)对审核未通过的申报信息,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标注原因,并于当日退回申报主体核实;
(四)申报主体应对未通过银行审核的涉外收入申报信息进行核实,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对核实无误的说明原因,并将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交回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
第四十条涉外收入网上申报操作规程:
(一)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时限内根据实际交易情况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完成涉外收入申报。
(二)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工作日营业结束前将前一个工作日的网上涉外收入申报完整信息导入到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进行审核,并在第二个工作日营业开始前将审核无误的申报信息传送到外汇局。
(三)对审核未通过的涉外收入申报信息,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标注原因,并于当日退回网上申报系统,要求申报主体核实。
(四)申报主体对未通过银行审核的涉外收入申报信息进行核实,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对核实无误的说明原因。
(五)申报主体如对已申报完毕并传送到外汇局的《涉外收入申报单》进行删除,须经银行审核并经外汇局核准。
第四十一条对于涉及票据转卖的涉外收入业务,申报主体应在申请办理业务时预填《涉外收入申报单》及《单位基本情况表》,银行应将其作为票据转让的必要附件转给下一家银行。
第四十二条通过境外汇路进行的境内款项划转,应由款项原始汇出银行在报文72场加注“CN”字样,以示款项属境内汇款。
收款银行须查询并要求境外中转行提供款项原始汇出行名称。
收款银行在将涉外收入到款信息导入数据接口前,应将加注有“CN”字样。
第五章对外付款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节境外汇款项下对外付款业务
第四十三条付款人以对境外汇款方式通过银行办理对外付款业务时,必须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
第四十四条银行收到付款人填写的《境外汇款申请书》,经审核无误后,方可为其办理付款手续,并编制申报号码。
如审核有误,应退给付款人重新填写。
第四十五条银行应在《境外汇款申请书》“外汇局留存联”和“客户留存联”加盖银行签章,“银行留存联”按规定留存;
“外汇局留存联”按照第九条规定办理;
“客户留存联”退还申报主体。
第四十六条银行应将当日发生的境外汇款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要求,于第二个工作日营业开始前,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导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
第四十七条银行应将当日审核通过的境外汇款申报信息,于第二个工作日结束前,录入或导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并于第三个工作日营业开始前,传送到外汇局。
第二节信用证/保函、托收等项下对外付款业务
第四十八条付款人采用信用证/保函、托收及其他国际结算方式办理对外付款业务时,须使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第四十九条银行收到境外来单后,填制《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须由银行填写的内容,并在第一联“到单通知客户留存联”上签章后,将各联一并送达付款人。
第五十条付款人收到《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后,应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各联填写完整,并加盖付款人印鉴后,按银行规定时间,退还银行办理对境外付款手续。
第五十一条银行须对付款人填制的《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进行审核。
审核无误后,方可为其办理付款手续并编制该笔付款业务的申报号码;
第五十二条银行应在审核无误的《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外汇局留存联”、“客户留存联”加盖银行签章,“客户留存联”退还申报主体,“银行留存联”按规定留存,“外汇局留存联”按照第九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银行应将当日发生的对外付款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要求,于第二个工作日营业开始前,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导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并传送到外汇局。
第五十四条付款人在银行规定的时间内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返还银行的,银行应于付款后第三个工作日营业开始前,将审核无误的对外付款申报信息录入或导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报送到外汇局。
第五十五条付款人未在银行规定的时间内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返还银行的,付款人应于银行按惯例对境外付款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
银行应于付款人申报后第三个工作日营业开始前,将审核无误的对外付款申报信息录入或导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报送到外汇局。
第六章逾期未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第五十六条申报主体未在申报期内按规定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外汇局将通知银行对其执行“先申报、后解付”的特殊申报程序(《执行特殊申报程序通知书》的参考格式见附件2.7)。
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在接到外汇局执行“先申报、后解付”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对于客户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应当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银行不得将该笔收入直接解付到申报主体的账户,但应于收到涉外收入款项的当日编制申报号码,通知申报主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该笔涉外收入申报,并注明该笔涉外收入的申报号码。
银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营业前,将相应的涉外收入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导入到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并于第三个工作日营业开始前传送到外汇局,其中,账号应为银行账号。
(二)申报主体应在银行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新的涉外收入进行申报。
(三)申报主体应通过原经办银行补办全部逾期未申报收入的申报手续后,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确认手续。
外汇局审核补报数据后,向银行和通告所列申报主体核发《解除执行特殊申报程序通知书》(以下简称《解除通知书》,参考格式见附件2.8)。
(四)在规定期限内,通告所列申报主体在银行办理新的涉外收入解付手续时,必须出示外汇局核发的《解除通知书》,银行须审核《解除通知书》后方可为其办理解付手续。
(五)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按规定办理补申报手续的申报主体,外汇局将延长对其实行“先申报、后解付”特殊申报程序的期限,并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第七章外汇局业务规程
第五十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织、管理和指导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
(二)核查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情况;
(三)接收外汇局分局传送的涉外收付款信息;
(四)建立和维护外汇局基本情况表、金融机构代码表、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
将修改、停用的数据交换至外汇局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接入点银行和集中式网上申报系统;
(五)维护单位基本情况表(包括核查、修改关键要素及停用)。
将修改、停用的单位基本情况表数据交换至外汇局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接入点银行和集中式网上申报系统;
(六)统一管理和维护系统参数、公共代码数据,并及时广播给外汇局分局以及集中式网上申报系统;
(七)审核及维护由外汇局分支局建立的核查规则,并将经审核的核查规则库交换至外汇局分局;
(八)考核、考评外汇局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数据质量和工作质量;
(九)对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一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子系统与国际收支统计分析子系统间的数据交换;
(一十一)定期清理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的历史数据;
(一十二)分析、编制、公布有关统计资料;
(一十三)国家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八条外汇局分局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管理辖内通过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日常工作;
(二)核查所辖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将核查结果反馈银行;
(三)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涉外收款信息;
(四)接收下级外汇局和所辖银行传送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涉外收款信息;
(五)同步国家外汇管理局端系统参数、公共代码数据、外汇局基本情况表、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单位基本情况表;
(六)核查辖内银行上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
(七)向辖内银行广播系统参数、公共代码数据;
(八)建立、审核并维护本地区核查规则并交换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九)考核下级局和所辖银行、企业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数据质量和工作质量;
(一十一)清理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的历史数据;
(一十二)对辖内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一十三)分析、编制、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一十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九条外汇局中心支局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二)核查辖内通过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情况,将核查结果反馈银行;
(三)同步国家外汇管理局端系统参数、公共代码数据、外汇局基本情况表、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单位基本情况表;
(四)对辖区银行广播系统参数、公共代码数据;
(五)建立并维护本地区核查规则;
(六)考核下级局和所辖银行、企业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数据质量和工作质量;
(七)清理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的历史数据;
(八)对辖内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九)分析、编制、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一十)上级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条外汇局支局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六)考核所辖银行、企业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数据质量和工作质量;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操作规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开发,提供给境内银行和申报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以下简称间接申报)的专用电子系统。
申报主体可通过该系统进行间接申报,申报方式包括纸质申报和网上申报。
(二)网上申报,是指申报主体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申报的申报方式。
(三)纸质申报,是指申报主体填报纸质申报单进行申报的申报方式。
也称传统申报。
(四)涉外收付款,是指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
由于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境内银行(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国际结算业务的银行,下同)自身及境内银行之间发生的跨境收支以及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的外币现钞(包括出国取现)存取除外。
具体内容包括:
1.以信用证、托收、保函、汇款(电汇、信汇、票汇)等结算方式办理的涉外收付款。
2.非居民在境内银行开立的账户与境外发生的涉外收付款。
3.通过境内银行对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
4.通过记账方式办理对外援助的涉外收付款。
5.与非货币黄金进出口相关的涉外收付款。
(五)申报主体,是指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所有非银行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和个人。
(六)解付银行,是指从境外收到款项后将收入款项贷记收款人账户的银行。
(七)结汇中转行,是指从境外收到款项并将收入款项结汇后直接划转到收款人在其他银行账户的银行。
(八)不结汇中转行,是指收到境外款项后不贷记收款人账户,以原币形式划转到收款人在其他银行账户的银行。
(九)申报号码,是指由银行按外汇局要求编制的号码,共22位。
第1至12位为金融机构标识码(具体定义见下文);
第13至18位为该笔涉外收入款的贷记客户日期或该笔对外付款的支付日期(按年月日YYMMDD格式);
第19至22位为该银行的当日业务流水码。
银行当日业务流水码不得重号。
[银行业务流水码的规则见《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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