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提纲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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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实现行政执法法治化、建设法治政府,亟待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⑴、观念变革现代化:
实现行政执法法治化,观念变革是基础;
⑵、制度建设法治化:
实现行政执法法治化,制度建设法治化是前提;
⑶、队伍建设专业化:
行政执法法治化,离不开一支专业化的行政执法队伍。
1)要理顺行政执法体制
2)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
3)完善行政执法的财政保障机制
第二章 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1、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体系基本上构建在《纲要》的框架以内。
职权法定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公平和公正原则,比例原则,权利救济原则等六大原则构成了我国当前行政执法基本原则体系。
(多选)P30
★2、职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职权法定原则,是指行政执法主体的职权源于法律规定。
没有法律的授予,行政执法主体不可能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
行政执法主体法外无职权是理解行政职权法定和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重要基准。
(单选)P30
法制社会的一个基本原则就在于:
政府公共权力的行使,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的规定,政府的公共权力就不得行使。
而社会主体则不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社会主体权利和自由就不受限制。
3、贯彻职权法定原则的要求:
(多选)
★①任何情况下的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确规定。
②行政执法机关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超越。
③对相对人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都需要“法定”。
确立法律保留原则的依据
职权法定原则是由我国民主宪政的国家性质所决定的
宪法为确立职权法定奠定基础
相关法律、法规都对职权法定作了具体规定
4、法律保留原则的含义: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凡在涉及公民、组织重大权益的事项上(尤其是限制或者剥夺公民、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必须有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明确授权才能从事此项行政活动。
P32
5、确立法律保留原则的依据P33
确立法律保留原则除了我国国家性质和宪法原则决定外,具体的法律依据是:
①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关于人身自由罚的设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就属于法律绝对保留事项,只能通过法律加以规定。
②《行政处罚法》第十条规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这条规定表明,关于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权的处罚,由《行政处罚法》授权行政法规行使。
但《行政处罚法》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作了一定限制。
《行政处罚法》还特别规定,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利设定任何行政处罚事项。
这就是法律的相对保留。
6、法律优先原则的含义:
法律优先原则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如果法律、法规、规章中有诸多选择或相互冲突的情况下,法律居于优先地位,应当优先适用法律,而不能选择法规和规章为据,以此精神和准则指导行政执法主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的选择。
①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他法律规范,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凡有抵触,都应以法律为准。
法律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
同样,凡是上一位阶的法律规范已经对某一事项有了规定,下一位阶的法律规范就不得与之相抵触。
②在行政法律尚无规定,若其他法律规范作了规定时,一旦行政法律就此事项作出规定,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都必须服从行政法律。
同样,在上位阶行政法律规范尚无规定时,下位阶行政规范可以作出规定,一旦上位阶规范就此事项有了规定,下位阶规范必须服从。
P35
7、贯彻法律优先原则的要求:
P36(判断)
①在法律规范体系的效力层阶上,法律高于其他任何法律规范,其他任何法律规范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如有抵触,以法律为准。
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无论是制定法规、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还是直接对个案实施的具体行为都不得违反法律。
如《纲要》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这实际上就是“法律优先原则”的要求。
针对行政执法行为,“法律优先”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权力,尤其是影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具体执法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作出。
③在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④在无法律可选择的情况下,再按法规、规章等位阶层次选择适用的规范。
9、贯彻公平、公正原则的要求:
P38(多选)
①
同一适用法律条文和程序
②
同等情形,同样对待
③
遵循行政执法惯例规则
④
不同情形,结果不同
10、权利救济原则的含义:
权利救济原则是指行政执法相对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因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所侵害时,应当设立补救途径予以补救的指导思想和准则。
(单选、判断)P42
11、贯彻权利救济原则的要求P44
★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限制行政相对人依法提出的救济请求,哪怕其结果并不能获得补救。
★③加强和完善对行政执法的事后监督和救济制度,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等制度。
④重视事前和事中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制度。
建立和完善公民、组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听证制度,我国《行政处罚法》创立的听证程序即是我国对这一机制的引入,应当认真贯彻执行。
12、《纲要》提出了以下六个方面的要求:
P44-56(判断、单选)
合法执法、合理执法、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责权一致。
①合法执法。
《纲要》首先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
②合理执法。
《纲要》明确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这些要求概括起来就是通常所“合理行政”。
★③程序正当。
《纲要》除了对行政机关提出褓性要求外,还对行政机关提出了程序要求: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意见;
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改造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在依法行政的原则下,行政机关既要遵从褓法的要求,又要遵守程序法的规定。
”用一句话来概括上述内容,即程序正当。
④高效便民。
《纲要》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概括地说就是“高效便民”。
★⑤诚实守信。
《纲要》关于依法行政的第五个要求是: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判断)
⑥责权一致。
《纲要》中关于依法行政最后一项要求是“责权一致”: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职权和职责。
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一致。
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第三章 行政执法主体
1、行政执法主体的概念:
P58
所谓行政执法主体,即行政行使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政组织。
(单选、判断)
2、行政执法主体的特征:
P60
①必须是一个特定行政组织;
②依法具有行政执法职责;
③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④可以独立承担法律后果。
3、行政执法主体的基本分类:
(多选)P63
①政府;
②部门;
③其它公务组织;
④承担公共行政事务的其他组织。
4、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多选)P84
行政执法主体的责任形式:
撤销行政决定
通报批评
改组
罢免
⑤
撤销机构等。
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形式: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剥夺行政执法资格(吊扣或收缴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经济追偿。
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补救的责任承担形式:
承认错误
赔礼道歉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履行职务
撤销违法决定
⑥
纠正不当
⑦
返还权益等。
第四章
行政执法证据
说明:
1、本章为重点章节,必出一题案例分析题,15分。
2、案例的题型可能为:
给出一个执法案例,要求考生找出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不对的地方(如在收集证据时采取非法方式);
要求辨别其中证据的种类(七种证据),判断此证据的取证方式、程序是否合法(如是否2人以上执法,是否采取刑讯逼供等),是否具备法定形式要件(如复印件是否经核对无误)。
因此要求大家对证据的种类、各种证据的含义、取证要求、取证程序(如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阶段行政机关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以及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要熟练掌握,才能在案例分析中运用自如。
3、本章的内容源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用于要求行政机关所办的案件要经受得起司法的审查,大家可根据此规定的具体条文来一起复习这个章节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证据的定义
------指由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中制作、收集或者取得的用于证明行政执法活动及行政相对人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
(可能出判断或单选题)
行政执法证据至少应当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⑴、获取主体的特定性;
⑵、产生目的的行政性;
⑶、来源渠道的多元性;
⑷、行政程序的法定性;
⑸、证明对象的多重性。
二、行政执法证据的属性
------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可能出多选题)
1、客观性
把握证据的客观性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证据形成的原因;
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2、关联性
3、合法性
[行政证据规定]要求法官在行政诉讼中从以下方面审查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性:
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三、树立正确的行政执法证据观
1、只有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取得的并且当时业已归卷的证据方为有效证据。
2、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程序中,被告或被申请人不得自行收集证据。
四、各类行政执法证据的使用规则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七类。
(可能出判断、案例)
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使用书证的主要规则:
1)必须在原件;
2)复印件、影印件、抄录件必须注明出处,并经原件的提供人或保管人证明;
3)某些公文书证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要件;
4)专业技术性的书证应当附有文字说明材料;
5)以记录形式制作的书证,必须具备包括制作人、提供人等签名或者盖章在内的完整的形式。
2、物证(稍作了解,能简单判断即可)
3、证人证言(重点)
使用证人证言的主要规则:
1)必须对作证的证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2)证人必须具有正确表达意思的能力;
3)证人在人身自由和健康不受限制或者侵害的民政部下所作的证言方为有效;
4)证人证言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
[行政证据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3)注明出具日期;
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4、视听资料
5、当事人的陈述
使用当事人陈述的主要规则:
1)仅凭当事人的陈述不能作不利于当事人的事实认定,应有其他证据来佐证;
2)对当事人的申辩必须充分听取;
3)重视当事人的陈述的双向证明属性;
4)不得根据相对人被迫承认的以行政执法人员事先认定的事实为基础制作的笔录来最终认定事实;
5)不得以相对人的申辩记录为根据加重对其的处罚。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五、行政执法证据的获取-----原则上先取证,后行为。
请大家详见书第111页至第113页的
(二)至(四)中的内容。
(此处可能考查案例)
附:
本章节的其他内容建议大家有空要过一遍,在理解的基础上学会运用,以做好案例分析题。
第五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命题重点,结合法条,注意时间)
1、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法上的许可即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准许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权利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的特征:
(注重理解)
1)、被动性;
(无申请,无许可,没有相对方的申请,行政主体不能主动予以许可)
2)、行政管理性;
3)、准予性;
4)、外部行政性
5)、要式性(无论是否准予,行政主体都必须作出书面决定)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例外规定(选择、判断)
3、行政许可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便民原则;
4)、救济原则;
5)、信赖保护原则;
★1)、合法原则;
(法条第四条,一定要看清)(选择)
贯彻“合法原则”要求:
a应严格依法定的权限设定行政许可;
b应严格依法定的范围设定行政许可;
c设定许可需遵守法定的前置条件;
d应依法定的程序设定行政许可。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易出选择、判断)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贯彻“公开原则”要求:
a设定行政许可的过程应当是开放的;
b行政主体对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实施许可的依据;
c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身份应是经过公布,公众知晓的;
d行政许可实施的条件应是公开的,明确的;
e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都应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公正有权查阅行政主体作出的许可决定等。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3)、便民原则;
贯彻“便民原则”要求:
应体现在行政许可的全过程,行政许可依法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应确立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统一送达;
应严格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或办完有关事项,除法定条件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向申请人收取费用为原则。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业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
(易出判断、选择)
行政主体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为了公共利益等需要,确需改变的,应补偿给相对人带来的损失。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可出多项选择题)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6)、监督原则。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4、行政许可的分类:
(根据许可范围分:
一般许可,如营业、驾驶许可;
特殊许可,如枪支、烟草。
)
我国行政许可类别:
⑴、普通许可:
指行政机关准予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⑵、特许:
指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向相对人转让某种特定权利的行为(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
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等。
);
⑶、认可:
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主要适用于提供公众服务并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实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⑷、核准:
指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如消防验收等)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
⑸、登记:
指行政机关确立相对人的特定主体资格的行为。
(许可的适用事项应不要求背,但应当了解并能正确选择)
★★5、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重点掌握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14条-18条,每一个条款都很重要,易出单选、多选、判断)
★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易出判断)
★第十八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6、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22、24、26、27条)(结合处罚法的实施机关)
★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eg:
判断:
行政许可由行政机关实施)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不能委托)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与处罚法的委托相比较,受委托对象的区别)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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