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生产与安全Word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9171206
- 上传时间:2023-01-04
- 格式:DOCX
- 页数:38
- 大小:52.63KB
工业生产与安全Word格式.docx
《工业生产与安全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业生产与安全Word格式.docx(3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精笨
车间以外的建(构)筑物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5
20
25
30
40
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50
铁路
国家铁路中心线
正线
其他线
60
焦化厂外铁路(非国家铁路)中心线
钢铁厂铁水线、热渣线、热烧结矿线
焦化厂内铁路中心线(包括本车间铁路线)
35
道路
厂外道路行车路面边缘
厂内道路行车路面边缘
主要道路
次要道路
10
5
为本车间服务的
泵房
铁路装卸设备
12
8
9
易燃或可燃液体装车(汽车槽车)处
总降压室外变、配电装置
架空电力线
电杆高的1.5倍
注:
(1)有明火、散发火花地点指各种有明火的加热炉、产生火花的检修厂房。
(2)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贮罐外壁算起,但防火堤外侧基脚线到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易燃可燃液体的贮罐区,堆场与甲类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增加25%,但易燃液体贮罐区半露天堆场与上述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4)计算一个贮罐区的总贮量时,1m3易燃液体按5m3的可燃液体折算。
3厂房建筑及交通运输
3.1厂房建筑
3.1.1焦化厂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危险性分类不应低于表2的规定。
表2 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别
备煤
炼焦
回收
精苯
焦油
甲
集气管计器房、吸气管道,焦炉复热式地下室,烟道走廊,直接式仪表室,煤气管沟,煤气预热室,煤气水封室。
初冷器,鼓风机上下层,电捕焦油器,硫铵饱和器,终冷,洗氨,洗苯,脱硫等煤气区域。
粗苯生产装置区,贮罐区,装车站,吡啶生产装置区和库区,深剂脱酚生产装置区及溶剂贮槽区,直接式仪表室
围墙内区域,装卸站,油库区,化验室。
焦油管式炉,蒸馏装置区,沥青高置槽,沥青加热炉,沥青反应釜。
乙
破碎、粉碎机室
高炉煤气单热式焦炉地下室,烟道走廊煤气管沟,水封室,直接式仪表室。
冷凝泵房,氨水泵房,蒸氨装置区,浓氨水储槽,装车站。
蒸管式炉,蒸馏及冷凝冷却装置区,结晶室,产品槽及库房。
丙
煤场,储槽,皮带运输机通廊及转运站,配煤室,装卸煤区域。
脱硫再生装置区,硫磺库房,化验室。
焦油油库,馏份冷却区及泵房,馏份洗涤室,蒽离心机室,蒽库房,化验室。
3.1.2厂房四周应铺平、绿化并修筑进入厂房的道路。
3.1.3与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相连通的桥架、通廊或防火墙的开口处、宜建防火门。
3.1.4管道或机轴等必须穿过防火墙时,在穿过处应加以填塞。
3.1.5穿过易燃性油库防火堤的管沟内的管道敷设完毕后,必须填平。
禁止与本油库无关的管线穿过防火堤。
3.1.6易燃或可燃性生产厂房或仓库的门窗应向外开。
油库的泵房靠贮罐一侧的墙不应设门窗。
3.1.7工艺装置内部设备、机械与建筑物平面布置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工艺装置内部设备、机械与建筑物平面布置之间的防火间距
工艺设备、泵或泵房
加热炉
甲类生产厂房
乙类生产厂房
明火地点
热油泵10
其他设备15
配电室(电磁站)
仪表室
3.2厂内铁路
3.2.1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生产厂房与厂外铁路线(中心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内铁路线(中心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3.2.2易燃可燃液体及危险品的铁路装卸线,应尽量为直线段;
条件困难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曲线上,但纵坡度应为零。
装卸线为尽头线时尽头处距离装卸台不得小于20m。
3.2.3下列处所不得设道岔:
a离易燃可燃油品储罐库20m以内;
b与道路交叉处。
3.2.4铁路与厂内道路交叉处,应有垫板铺高至轨面。
3.3厂内道路
3.3.1厂外道路禁止穿越厂区。
3.3.2厂区及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四周应设有路面宽度不小于3.5m的消防车道或留有宽度不小于6m的通道,消防车道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消防车道应避免与铁路平交;
如果必须平交,应设备用车道,两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3.3.3厂内道路宜作环形布置。
需要设计成尽头式时,其端部应设有不小于12×
12m的回车场。
3.3.4道路与铁路交叉路口应设信号灯和铃,繁忙的道口应设横杆、天桥或地道。
4消防设施
4.1大中型焦化厂应设消防站。
消防站应为独立的建筑物,并布置在主要道路边上。
4.2消防站应有与粗苯、精苯、焦油等主要火灾危险场所的直通报警信号或电话。
4.3精苯车间应设有集中灭火设施(如泡沫站等)。
4.4下列场所、设备、装备应分别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灭火蒸汽管或泡沫灭火管;
a.精苯和精本油库固定式
b.粗苯、精苯、焦油、吡啶和萘等油泵房固定式
c.粗苯、精苯的蒸馏装置和洗涤装置室内设固定式室外设半固定式
d.管式炉炉膛及回弯头箱固定式
e.萘高置槽和转鼓结晶机室固定式
f.其他设备或管道易泄漏着火地点半固定式
4.5灭火蒸汽管应从蒸汽主管生产汽管之前接出,灭火蒸汽管和泡沫火管的操作阀门或接头应安装在便于开启的地点。
4.6精苯初馏份的有关设备、储罐等不得安装蒸汽灭火装置,应安装惰性气体灭火装置。
4.7消防水管应成环形,每个消火栓应有两个方向来的水源。
4.8各厂房、建筑物、库房等应备有小型灭火机和其他简易灭火器材,其数量不得小于表4的规定。
灭火器材设置地点应当取用方便。
表4小型灭火器材设置个/km2
场所
设置数量(个/km2)
备注
甲、乙类露天生产装置
丙类露天生产装置
甲、乙类生产建筑物
丙类生产建筑物
甲、乙类仓库
丙类仓库
6-7
5-6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栈台每
10-15m长备一个
可设置干粉灭火机
(1)装置占地面积大于1000m2时选用小值,小于1000m2时选用大值。
(2)不足一个单位面积时,按四舍五入。
(3)灭火机最小设置数量为两个。
(4)小型灭火机指101泡沫,8kg干粉,5kg二氧化碳等手提式灭火机。
(5)易发生火灾的个别地点,可适当增设较大的泡沫,干粉等手推式灭火机。
5安全防护基本要求
5.1一般规定
5.1.1一切自动或遥控操作的设备周围应有防止人员接近的措施和警告牌。
5.1.2轨道上行走设备的两端应有缓冲器,轨道两端应设电气限位器和机械安全档。
5.1.3行走设备和无法安装防护罩的转动设备均应设开动前的(必要时加上运转中的)声、光警告信号及有效制动闸。
5.1.4沟、坑、井和高处起重洞口等,应设防护栏杆、门或盖板。
5.1.5易燃易爆和明火岗位不宜穿着化纤服装。
5.2防护设施
5.2.1有坠落危险的台阶边缘,转动设备和提升设备的周围,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5.2.2高处通行、操作、检修场应设平台或走台。
5.2.3人行道、楼梯或厂房的出入口不宜正对车辆、设备运行频繁的地方;
否则,应设保护装置和悬挂醒目的警告牌。
5.2.4生产厂房内的走道净宽不得小于1m;
仅通向一个操作点的走道或设备上的走道净宽不得小于0.8m,特殊情况不得小于0.6m。
5.2.5传送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联轴节、转动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必须安装防护网或防护罩。
5.2.6凡适宜设安全装置不全不能启动装置的设备的均应设安全联锁装置。
5.2.7凡需要引起人们注意危险环境和物体的地方,均应设醍目的安全标志。
设安全标志的地方,宜同时设声、光警告信号。
6电气安全
6.1防火防爆
6.1.1焦化厂主要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应遵守表5的规定。
6.1.2无法取得规定的防火防爆等级设备时,代用设备应安装在与危险场所相隔离的小房间内。
6.1.3配、变电室和电磁站应备有干粉、二氧化碳或1211灭火器。
6.1.4架空电线不得在甲、乙类生产区域上空穿过。
6.1.5电缆沟在进出甲、乙类火灾危险房间和变电所、配电室处必须妥善隔绝,同时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或酸、碱等物质漏入电缆沟内的措施。
6.1.6精苯车间应使用铜质的导线和电缆。
对所有导线、电缆,至少5年内做一次绝缘试验。
精苯大修时,导线及电缆必须全部更新。
6.1.7禁止在初馏份库房内安装任何电气设备和导线,库房外布线也应穿管安装。
表5主要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等级
车间
场所或装置
等级
室内
室外
备
煤
煤场
破块机、粉碎机、运输皮带通廊、转运站、配煤室
H-2
H-3
炼
焦
集气管直接式计器室
焦炉地下室
Q-3
Q-2
烟道走廓
下喷式
侧喷式
直接式计器室
煤塔、炉间台和炉端台底层
煤气预热器室、煤气水封室
回
收
初冷器
焦油氨水分离装置和储槽
鼓风机
电捕焦油器
硫铵饱和器
吡啶回收装置及储槽
G-2
H-1
G-1
溶剂脱酚
萃取塔、碱洗塔、油水分离器
溶剂储槽
洗萘、终冷、洗氨、洗苯、脱硫等塔
蒸氨装置
氨水泵房
浓氨水槽
终冷洗萘油储槽
粗苯工段
蒸馏装置
洗涤泵房
产品泵房
油水分离器及储槽
洗油储槽
脱硫工段
脱硫塔
脱硫剂再生装置
硫磺仓库
煤气放散装置
化验室
精
苯
蒸馏装置及泵房、中间储罐
洗涤装置及泵房
酸焦油蒸吹设备
油库
装车台、洗车台
储罐
装桶间
Q-1
油
蒸馏
蒸馏塔、中间槽
馏份冷却器,泵房
工业萘
蒸馏塔及冷却、冷凝装置
结晶室、产品槽、库房
洗涤结晶
馏份洗涤室、结晶室
离心机室及中间槽
蒽仓库
焦油油库
沥青
沥青高置槽
沥青冷却运输机、装车站
6.2防触电
6.2.1各设备的电气控制箱和配电盘前的地板应铺绝缘板,配变电室和电磁站应备有绝缘手套、绝缘靴和绝缘杆等。
6.2.2滑触线高度不宜小于3.5m;
如低于3.5m,其下部应设防护网,防护网应接地良好。
6.2.3车辆上的电磁站中的人行道净宽不得小于0.8m;
当人行道上部布置有裸导体且离地高度不高于2.2m时,其下部应有隔板,隔板离地不小于1.9m。
6.2.4电气设备(特别是手持电动工具)的外壳和电线的金属护管应有接零或接地保护和漏电保护器。
6.2.5电力驱动车辆的轨道应接地,轨道接头应有跨条连接。
6.2.6行灯必须是24伏低压灯;
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地方其电压不得超过12伏。
安全电压的电路必须是悬浮的。
6.3防雷电
6.3.1建筑物和生产装置必须采取防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的措施。
6.3.2精苯车间应设独立的避雷装置。
7排水
7.1除雨水外,其它污水不应设明沟外排。
7.2酚、氰污水必须经过处理,使之达到现行的工业三废排放标准。
禁止采用稀释方法排放。
7.3雨水和其他污水不得排入酚水下水道。
7.4生产单元内从排水缶到集水井的酚水下水道可用明沟,出生产单元的酚水下水道应尽量采用地上管线。
7.5含油废水的下水道应在下列地点设置水封井,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
103Pa(2.55×
102mmH2()):
a.产生含油废水的生产单元、建筑物、贮罐组及管沟的下水道出口处;
b.生产装置内产生含油废水的炉、塔、泵或换热设备等的围堰下水道出口处;
c.隔油池的进出口处。
7.6全厂性下水道的干管、支干管的各区(装置区、罐区、辅助生产区)之间应用水封井隔开;
水封井之间管线的长度不应超过300m。
7.7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内的下水道穿过防火堤处,应在堤外设阀门和水封井,此阀门只有当排水时才准打开,平时应关严。
7.8隔油池的保护高不应小于0.4m。
且应有防止污油溢出的措施和蒸汽灭火措施。
8工业卫生
8.1防尘防毒
8.1.1散发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
8.1.2作业场所空气中的粉尘浓度不得大于10mg/m3,其外排气体的含尘浓度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三废排放标准。
8.1.3下列场所应安装除尘设备:
a.煤、焦炭的装卸车处;
b.煤、焦炭运输皮带、焦仓、溜槽、转运站及筛分设备处;
c.煤的破碎、粉碎处;
d.焦炉装煤、出焦及熄焦处。
8.1.4大沟放焦应机械化,并设操作室。
8.1.5焦仓漏嘴的开闭应远距离操作,并设操作室。
8.1.6除尘设备应同相应的工艺设备联锁,做到先开后停。
8.1.7必须采取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气体浓度不大于表6的规定。
8.1.8生活用的水、汽管道不准与生产用的水、汽管道直接连通。
8.2防署、降温
8.2.1下列地点应设空调设备:
a.焦炉炉顶、机侧、焦侧工人休息室和高温环境下的热修工人休息室;
b.推焦车、装煤车、拦焦车和熄焦车的司机室;
c.换向机工、鼓风机工、鼓风冷凝泵工、大沟放焦工、焦楼工、筛焦工等的操作室;
d.高温环境下的调火工作室;
e.其他高于(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的场所。
表6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气体最高容许浓度
汽或气体
最高容许浓度(mg/m3)
一氧化碳
硫化氢
氨
二硫化碳
酚
氰化氢
吡啶
0.3
4
8.2.2焦化厂必须供应高温岗位工人清凉饮料。
8.3通风、采暖
8.3.1多尘或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内的空气不得循环使用。
8.3.2甲、乙类生产厂房用的送风设备和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同,也不应和其他房间的排送风设备布置在一起。
相互隔离着的易燃易爆场所的通风系统不得连接在一起。
8.3.3有燃烧或爆炸危险场所的通风设备应有非燃烧材料制成,通风系统应有接地和消除静电的措施。
8.3.4含有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宜在进入排风机前进行净化。
8.3.5事故风机应有二路电源,手动事故排风通风机的开关应分别设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8.3.6下列场所应安装自动或手动事故排风装置:
a.回收车间鼓风机房;
b.苯蒸馏泵房、蒸馏主厂房、精苯洗涤工段、室内库房;
c.吡啶装置设备室、生产厂房、库房、泵房。
8.3.7经常运转的露天移动设备的司机室内的温度不应低于10℃。
8.3.8备煤、炼焦、回收和精制车间不宜采用翼型散热器取暖。
8.3.9生产闪点28℃以下的易燃易爆液体(如粗苯、苯、甲苯、二甲苯、二硫化碳和吡啶等)的车间或仓库不得采用散热器采暖,应采用不循环的热风采暖。
8.3.10焦化厂主要场所的通风、采暖、除尘应符合表7的要求。
表7主要场所的通风、采暖、除尘
采暖温度(℃)
通风、除尘
最小换气次数
措施
解冻库:
鼓风机室
操作室
翻车机室:
上层
操作室
中间层
底层
受煤坑
破碎机室
配煤室:
下层
粉碎机室:
粉碎机室
电机室
焊锤间
煤塔顶层
煤制样室
皮带运输机:
地上通廊
地上转运站
地下通廊
各工段工人休息室
16
5
18
3
按计算
自然通风
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设除尘系统
每个槽可设自然排风帽
设除尘装置
视需要设电动机的机械通风
机械排烟和自然通风
自然通风排气
视需要设除尘系统
自然通风或机械除尘
筛焦楼
贮焦槽
焦台下混合焦皮带运输机
通廊
转运站
焦炭制样室
工人休息室
换向机室
室内设自然排风帽
操作室设空调
筛分设备设机械除尘
皮带密闭,机械除尘
同上
自然排风
开气窗或排气筒,自然排风
高温环境设空调
机械通风
冷凝泵房
鼓风机室:
下层
硫铵结晶槽及离心机室
硫铵干燥室
硫铵仓库
吡啶计量槽及分离器室
试剂库及其泵房
粗苯泵房
溶剂脱酚泵房
精苯洗涤泵房
洗涤分离室
蒸馏泵房
油水分离器和计量槽室
油库泵房
10或16
5~7
2~3
司机室设空调
机械排风或送风
机械排风
焦浊蒸馏泵房
馏份冷却器室
馏份结晶洗涤泵房
蒽结晶机室
蒽离心机
焦油油库泵房
工业萘结晶机室
萘、蒽仓库
6
按排风量计算
.3
化
验
气体室
分析室
实验装备室
洗涤室
称重室、滴定室、挂衣室
其他
设机械排风
室内采暖温度10或16℃应视工艺操作条件而定,有集中操作室者取10℃,否则取16℃。
8.4防噪音
8.4.1对产生工业噪音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应采取隔震、消音和吸声等措施,从声源上降低嗓音。
8.4.2现有企业作业场所的噪音不得超过90dB(A),新建、改建企业作业场所的嗓音不得超过85dB(A)。
8.4.3罗茨鼓风机应设在隔音室中。
8.4.4蒸汽透平鼓风机背压汽放散管应装消音器。
8.5放谢线
8.5.1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检测、计量和通讯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有确保放射源不致丢失的措施。
b.可能受到射线危害的有关人员应佩带检测仪表,其最大允许接受剂量当量为每年50mSv(5雷姆)。
8.5.2接近最大允许接受剂量的工作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特殊情况要及时检查。
8.5.3射线源处必须设有明确的标志、警告牌和禁区范围。
9照明
9.1自然采光不足的工作室内、夜间有人工作的场所及夜间有人、车辆行走的道路均应设照明。
9.2各车道及其附近的照明不应使车辆司机眩目。
9.3各作业场所的照度不得低于表8的规定。
表8主要作业场所的照度
车间和作业场所
最低照度
(勒克斯)
露天贮煤场
焦炉炉顶及两侧
回收和精制车间的露天装置
沥青池、解冻库,露天吹洗室,装卸台,卸料栈桥
楼梯间和走廊
受煤坑翻车机室,车库,转运站,凉焦台,炉间台和端台,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工业生产 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