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安全事故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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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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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民爆器材公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行动,以消除危害、减少损失为目的,以提高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和实战技能为原则,确保公司各项工作正常进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湖北省民爆行业生产销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意见》,结合企业实际编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分公司。
四、涉及事故类型
(一)民爆器材仓库发生火灾、雷击、盗抢、爆炸事故;
(二)运输民爆器材时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爆炸事故;
(三)事故发生后可能扩大,事故现场及其对经营、社会产生的影响,依靠本单位自身力量不能控制,需要本单位以外相关救援的事故;
(四)其它事故(如山洪、地震等自然灾害)。
五、危险源点及风险分析
民用爆破器材仓库:
因搬运、装卸操作失误,雷击、失火等引发意外火灾、爆炸。
民用爆破器材运输:
运输过程中,因车辆故障,驾驶员失误,路况不良及外来因素而导致火灾、爆炸或被盗、被抢、被丢等事故。
六、应急救援系统的建立
(一)成立应急救援系统领导小组
公司成立应急救援系统五个专门运作小组,即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急救援指挥小组、应急救援行动小组、应急救援后勤保障小组和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小组。
1、各小组职责:
(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为整个应急救援工作的中心。
负责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期间各小组的动作,统筹安排应急救援行动,避免应急救援行动紊乱。
(2)应急救援指挥小组:
负责应急救援现场指挥,进行应急救援任务分配和人员调度,有效利用各种应急救援物资。
(3)应急救援行动小组:
根据领导小组、指挥小组的安排和现场具体情况,及时果断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和措施。
(4)应急救援后勤保障小组:
为应急救援一线提供应急救援物资、组织人员支持、技术支持和医疗支持,全方位保障应急救援行动的顺利进行。
(5)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小组:
负责疏散人员和物资,负责事故善后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综合调查分析,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稳定人心,恢复正常运行。
2、各小组组成人员:
每个小组由3人以上组成,根据组成人员排列顺序分为第一、二、三……责任人,如果第一责任人不在,由第二责任人负责,依次类推。
(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公司董事长、经理、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
(2)应急救援指挥小组:
公司经理、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
(3)应急救援行动小组:
事故发生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发生部门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
(4)应急救援后勤保障小组:
公司分管安全领导、事故发生单位分管机关后勤领导、办公室、财务部门负责人。
(5)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小组:
公司经理、分管领导、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或责任人。
各单位应严格按要求配置相应的应急救援设施。
七、应急救援实施步骤
1、报警方式:
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和责任人为现场处置第一责任人,应立即启动消防设施,现场处理,同时,应及时向分公司经理或分管安全的副经理汇报。
2、受理报警:
分公司接到报警电话后,应问清事故发生部门事故大小程度、报警人姓名,做好接警记录,同时启动应急救援程序,并及时向总公司经理或分管安全的副经理报告,同时,分公司领导在管辖区域内必须1小时之内到现场处理。
总公司接到报警电话后,同时启动应急救援程序并及时向安全主管部门和民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所管辖区域或仓库,荆门1小时、钟祥1小时、京山2小时30分必须赶到现场处理。
3、接报警后实施应急救援的步骤:
(1)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各个小组应迅速组织人员和义务消防人员携带应急救援设备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应急救援。
(2)火灾事故发生后,还应迅速切断事故发生部门的电源、气源和火源。
(3)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决定疏散人员的人数和范围,坚持救人重于救物的原则,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危险物资和财产的疏散。
(4)发生洪涝积水时,及时迅速打开泄洪道,以最快的速度排除洪涝积水。
(5)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防止外来干扰,根据事故现场要求,确定安全警戒线,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
(6)认真清理事故现场,汇同有关部门搞好损害评估和保险赔偿,早日实施灾后重建,使经营、生活恢复正常状态。
4、应急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产生着火、爆炸的明火已完全扑灭,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现场清理完成,设备设施基本恢复正常,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并经事故现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总指挥确认和批准,现场采访应急结束。
5、信息发布
在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安排专人负责新闻工作,采取适当方式发布信息。
八、应急保障
1、通讯保障:
事故发生后各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应保证手机24小时开机,在外地出差相关领导应立即赶回,各小组应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和领导到位。
2、经费保障:
实行特事特办、先用后审的原则,所有经费先从公司安全费用和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支出。
3、物质保障:
各单位按规定配备抢险器材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做好日常检修和保养,雨淋设施和消防阀内水量水压达到要求,确保应急救援的需要。
九、培训、演习
培训、演习是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环节,因此,必须保障所有人员都能接受有效的应急救援培训。
公司每年在所属分公司集中开展一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增强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保障应急救援成功。
民爆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湖北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e#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范全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民爆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为主、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范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分级、建档、报告、整改和效果评价等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民爆行业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前款所称物的危险状态,是指设备、设施、危险物品等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有害因素。
第六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整改的隐患。
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以及标准,按照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整改时限、投入资金和社会影响程度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评估,将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且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
(1)可能造成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的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整改时限在12个月以上、投入资金超过5000万元的;
(2)涉及省外,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
(二)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
(1)涉及两个以上市(州),需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
(2)可能造成市(州)乃至全省范围内的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整改时限在6个月以上、投入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3)省政府及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需要直接监管督办的。
(三)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
(1)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且整改难度很大,整改时限在3个月以上、投入资金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2)可能造成县(市)乃至周边地区范围内的重大社会影响的;
(3)市(州)政府及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需要直接监管督办的。
(四)四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2人死亡或者1-9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
(1)可能造成事发当地范围内的重大社会影响,且整改难度较大,整改时限在1个月以上、投入资金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2)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需要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
对15天以上不能完成整改的一般隐患,纳入四级重大隐患管理。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分级、建档、报告、整改、监控、效果评价、资金保障及使用等事项,并组织落实。
企业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积极开展经常性检查,定期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排查事故隐患,并对发现的隐患进行评估分级认定,逐条登记、分类、建档。
企业必须保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八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企业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组织安全管理、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认定、分级,制定治理方案,保证重大隐患的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第九条企业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治理完成以前或者正在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企业应当在发现后立即向当地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重大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
(二)重大隐患的级别、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重大隐患的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后,按照重大事故隐患的等级逐级上报:
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上报至市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三级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上报至省国防科工办,一级重大事故隐患上报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认为企业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分级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可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重新进行分级。
第十二条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按民爆行业安全检查的有关规定定期对辖区内的民爆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企业立即组织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按本规定要求分级、上报和督办。
第十三条对事故隐患整改,实行分级督办。
一级、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国防科工办督办,三级、四级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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