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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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日提升时间,按第十一条规定选取;
PM—每次提升量,t/次;
k—装满系数。
立井提升取1.0,当为斜井串车或箕斗提升时,倾角20°
及以下取0.95、20°
~25°
取0.9、25°
以上取0.8;
k1—提升不均衡系数。
有井底煤仓时取1.1,无井底煤仓时取1.2;
k2—提升设备能力富余系数,取1.15;
T—提升1次循环时间,s/次(现场实测时,取3次实测的平均值)。
(二)主井采用带式输送机提升时,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1.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
式中A—年运输量,万t/a;
k—输送机负载断面系数,按下表取值:
物料煤动堆积角(θ)
25°
30°
35°
k
带宽
(mm)
650
355
390
420
800~1000
400
435
470
1200~1400
455
500
1600~1800
520
2000~2200
480
535
B—输送机带宽,m;
v—输送机带速,m/s;
C—输送机倾角系数,按下表取值:
倾角
2°
4°
6°
8°
10°
12°
14°
16°
18°
20°
C
1.0
0.99
0.98
0.97
0.95
0.93
0.91
0.89
0.85
0.81
21°
22°
23°
24°
26°
27°
28°
29°
0.78
0.76
0.73
0.71
0.68
0.66
0.64
0.61
0.59
0.56
注:
表中取值与《带式输送机工程设计规范》(GB50431-2008)规定一致。
k1—运输不均衡系数,取1.2;
γ—松散煤堆容积密度,t/m3,取0.85~0.9;
当乘人时,应扣除运送人员时间。
2.钢丝绳牵引输送机:
式中k'
+k"
—输送机负载断面系数,按下表取值:
k'
180+125
220+130
其他字母含义与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计算公式相同。
3.实测的输送机能力计算公式:
式中w—单位输送机长度上的负载量,kg/m。
该参数实测时,应根据在用输送机实际情况,同时观察电流变化情况和电动机、减速器等的运行情况,找出其变化规律后,确定准确的计算参数。
第十条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的范围及运行时间:
(一)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是指从副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
(二)副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三班作业、班最大提升时间5h计算。
第十一条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
式中A—副井提升能力,万t/a;
R—出矸率(矸石与产量的重量比),%;
PG—每次提矸石重量,t/次;
TG—每次提矸循环时间,s/次;
M—吨煤用材料比重,%;
PC—每次提升材料重量,t/次;
TC—每次提升材料循环时间,s/次;
D—提升其他材料次数,每班按5~10次计(指下炸药、设备、长材等);
TQ—每次提升其他材料循环时间,s/次;
TR—每班人员上下井总时间,s/班。
工人每班下井时间,取实测最大值。
升降工人时间为工人下井时间的1.5倍,有综采工作面的矿井为1.6~1.8倍(全部为综采的取大值);
升降其他人员时间为升降工人时间的20%。
第十二条混合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的范围及运行时间:
(一)混合井提升能力是指从承担矿井主副提升任务的混合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
(二)混合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三班作业、班最大提升时间6h计算。
第十三条混合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
式中A—混合井提升能力,万t/a;
R—出矸率(矸石与产量的重量比),%;
TM—每次提煤循环时间,s/次;
PM—每次提煤重量,t/次;
TG—每次提矸循环时间,s/次;
M—吨煤用材料比重,%;
TC—每次提升材料循环时间,s/次;
TR—每班上下人总时间,s/班,与副井提升能力核定相关规定相同;
k1—提煤和提矸不均衡系数,取1.25。
第四章井下排水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十四条核定井下排水系统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水系统完善,设备、设施完好、运转正常,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并出具报告。
(二)按规定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有依规审批的地质报告提供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以及近5年生产期间的实际涌水量数据。
(三)排水设施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有每年雨季前的一次的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联合排水试验报告。
(四)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
第十五条排水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矿井有多级排水系统的,应对各级排水系统能力分别核定,根据矿井排水系统构成和各级涌水情况,综合分析确定矿井排水能力。
分区建设独立排水系统的矿井,排水能力根据分区预测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计算;
(二)取经审批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提供的涌水量和近5年正常生产期间的实际涌水量数据最大值作为矿井排水系统能力的计算依据;
(三)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的70%,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配电设备、排水管应与水泵能力相匹配。
(四)矿井水仓容量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主要水仓容量必须符合以下计算要求:
1.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
V≥8Qs
2.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时:
V≥2(Qs+3000)
式中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
Qs—矿井每小时正常涌水量,m3/h。
采(盘)区水仓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h的采(盘)区正常涌水量。
(五)矿井排水系统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1.矿井正常涌水量排水能力:
2.矿井最大涌水量排水能力:
式中An—排正常涌水时的能力,万t/a;
Bn—工作水泵小时排水能力,m3;
Pn—按经审批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提供的正常涌水量和近5年矿井正常生产年份实际正常涌水量的最大值,计算年度平均日产吨煤(扣除主动停产、限产等因素影响)所需排出的正常涌水量。
m3/t;
Am—排最大涌水时的能力,万t/a;
Bm—工作水泵加备用水泵的实际小时排水能力,m3;
Pm—按经审批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提供的最大涌水量和近5年矿井正常生产年份实际最大涌水量的最大值,计算年度平均日产吨煤(扣除主动停产、限产等因素影响)所需排出的最大涌水量,m3/t;
以上2种计算结果取其小值为矿井排水系统能力。
第五章供电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十六条核定供电系统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供电系统合理,设备、设施及保护装置完善,技术性能符合规定要求,运行正常;
(二)供电系统技术档案齐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管理维护制度健全;
(三)矿井应有两回路独立的、不得分接任何负荷的电源线路,两回路应均能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
(四)单回路电源供电时,应有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的备用电源。
第十七条供电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正常情况下,两回路电源线应采用分列运行的方式。
当采用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
能力核定计算为工作线路和工作变压器的折算能力,备用线路、备用变压器、备用发电机组不计入供电容量;
(二)电源线路的供电能力,需符合允许载流量的要求,并应满足线路电压降不超过5%的规定;
(三)电源线路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式中AX—电源线路的折算能力,万t/a;
P—线路合理、允许的供电容量,kW。
按线路允许的载流量和线路电压降不超过5%取最小值计算;
w—矿井吨煤综合电耗,kWh/t,取上一生产年度(扣除主动停产、限产等因素)的实际吨煤综合电耗。
(四)主变压器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式中Ab—变压器的折算能力,万t/a;
S—工作变压器容量,kVA;
ψ—为全矿井的功率因数,取0.9~0.98;
w—矿井吨煤综合电耗,kWh/t,同电源线路能力核定计算式采用数。
取(三)、(四)项计算结果较小值为矿井供电系统能力。
(五)井筒电缆可不折算矿井生产能力,但需保证当任何一回路发生故障或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仍能担负井下全部负荷用电,安全载流量及电压降均符合要求。
第六章井下运输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十八条核定井下运输系统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井下运输系统完善,保护齐全,运转正常;
(二)倾斜井巷内按规定装备有完善、有效的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
(三)各种行车、调度信号设施齐全,安全标志齐全、醒目,车场、巷道内照明符合规定。
(四)井下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所用设备必须为防爆型;
(五)井下轨道运输仅承担辅助运输时,不核定其能力。
第十九条井下运输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井下运输系统能力主要包括工作面顺槽、上(下)山、集中巷、暗斜井、大巷的运输能力;
(二)核定井下运输系统能力时,若实测数据大于设备额定能力,以设备额定能力为准;
若实测数据小于设备额定能力,以实测数据为准;
(三)井下运输系统中最小的环节(或设备)能力为井下运输系统的核定能力;
(四)井下运输系统有多个独立的系统时,其核定能力为各独立系统最小环节能力之和;
(五)当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核定能力按主井提升带式输送机核定方法和计算公式计算,其中k1不均匀系数取1.1,大巷为平巷运输时,倾角系数C取1.0;
(六)当采用电机车运输时,大巷运输及井底车场通过能力按下式计算:
(万t/a)
式中N—每列车矿车数,辆/列;
G—每辆车载煤量,t/辆;
R—通过大巷运输矸石、材料、设备、人员等占原煤运量比重,%;
k1—不均衡系数,取1.15;
T—大巷中相邻两列车间隔时间,min/列。
按下式计算:
式中L—大巷运输距离,m;
v—列车平均运行速度,m/min;
t1—装车调车时间(含中途停车时间),min;
t2—卸载调车时间,min;
n—运煤列车的列数,列。
(七)当采用无轨胶轮车作为井下主要运输时,其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式中A—运输能力,万t/a;
t—每天工作时间,取16h;
G—胶轮车载重量,t/台;
n—胶轮车平均日工作台数,台;
T—运输1次循环时间,min/次。
式中L—加权平均运输距离,m;
v—胶轮车平均运行速度,m/min;
用该公式计算出结果后,须按下式验算井底车场和大巷通过能力,然后取其小者为矿井运输能力:
式中A′—井底车场和大巷通过能力,万t/a;
G—胶轮车载重量,t/次;
kx—运输线路系数,单线时为0.5,完全形成环线时为1;
R—运输矸石占原煤比重,%;
k1—不均匀系数,取1.2;
T′—大巷中相邻两车间隔时间,min,取1。
(八)当采用无轨胶轮车作为辅助运输时,其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式中A—辅助运输核定能力,万t/a;
PC—每次运材料重量,t/次;
tC—运材料车间隔时间,s;
D—每班运其他材料次数,次/班,按5~10次计(指运炸药、设备、长材料等);
tQ—运其他材料车间隔时间,s;
tR—每班人员进出井车辆间和与其他车辆间隔时间总和,s;
R—矸石占原煤产量的比重,%;
PG—每次运矸石重量,t/次;
tG—运矸石车间隔时间,s;
kX—运输线路系数,单线时为0.5,完全形成环线时为1,平硐以下形成环线时为0.8。
按上式计算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进出井运人车辆间和与其他车辆间隔时间按60s计算;
2.每车乘人数量,加长车不超过18人,双排座车不超过16人;
3.运送其他人员车辆间隔时间为60s;
4.材料车相互间隔时间按60s计算。
(九)所有使用内燃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必须按车辆尾气排放量和巷道中废气浓度核算合理的车辆使用数,以确定矿井的最大运输能力。
(十)暗立(斜)井运输能力按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有关公式计算。
第七章井工煤矿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
第二十条核定采掘工作面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采掘工作面个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和要求;
(二)严格按批准的定编定员标准组织生产;
(三)采煤工作面必须为正规开采,采煤方法不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范围;
(四)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采用后退式采煤方法(充填开采的除外);
(五)冲击地压矿井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的规定,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应力集中区内没有2个工作面同时进行采掘作业。
2个掘进工作面之间距离不小于150m、采煤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之间距离不小于350m,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距离不小于500m;
(六)采区生产必须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压风、供电、运输等生产、安全系统,严禁非正规下山开采;
(七)必须保证回采工作面的正常接续,均衡稳定生产,“三量”符合有关规定。
开拓煤量: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小于5年;
高瓦斯、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不得小于4年;
其它矿井不得少于3年。
准备煤量: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煤巷掘进机械化程度与综合机械化采煤程度的比值小于0.7的矿井不得少于14个月;
其它矿井不得小于12个月。
回采煤量:
2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不得小于5个月;
其它矿井不得小于4个月;
(八)工作面回采率应不低于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的主要核查内容:
(一)核查矿井各可采煤层厚度、煤层结构、煤层倾角、层间距、期末可采储量,以及矿井开拓方式、采煤方法、采煤工艺、生产水平、采(盘)区等情况;
(二)核查生产采(盘)区和准备采(盘)区地质勘探情况及构造、煤层赋存情况,核查煤层顶底板、采(盘)区巷道布置以及采掘工作面数量、位置、工艺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的核定:
根据当年矿井生产和今后3年采掘(抽)接续安排、采煤工艺、采掘机械化程度等情况,分别计算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和掘进煤量,确定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各参数的取值可参考前几年的实际情况,不得以增加工作面个数提高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
计算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时,生产采(盘)区最多按2个计算,回采工作面最多按3个计算。
实行瓦斯抽采的矿井须满足抽掘采平衡要求,冲击地压矿井须确保安全推进速度。
(一)采煤工作面能力计算公式:
式中AC—采煤工作面年生产能力,万t/a;
l—采煤工作面后三年平均长度,m;
h—采煤工作面煤层平均采高,m,放顶煤开采时为采放总厚度;
r—原煤视密度,t/m3;
b—采煤工作面平均日推进度,m/d;
n—年工作日数,d,取330d;
N—正规循环作业系数,%,应根据采煤设备技术性能、生产组织和职工素质等因素确定,一般取0.8-0.9;
c—采煤工作面回采率,%,按实际选取;
a—采煤工作面平均个数,个。
(二)掘进煤量按掘进巷道分类长度、断面计算:
式中AJ—掘进煤量,万t/a;
Si—第i个巷道平均纯煤面积,m2;
Li—第i个巷道年总进尺,m。
(三)矿井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为:
A=AC+AJ(万t/a)。
第二十三条核定采掘工作面能力时,应根据矿井开拓和准备情况,按采(盘)区设计和工作面布置,采用表格形式按采掘队和年份排出采煤工作面后3年的接续表,并按不同图例(或不同颜色)绘制出后3年采掘工程计划(规划)图,并保证工作面正常接续、采掘(抽)平衡、灾害治理时间和效果。
第二十四条冲击地压矿井、高温热害矿井采掘工作面核定能力要求:
(一)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按采掘工作面的防冲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在冲击地压危险区域采掘作业时,应当按冲击地压危险性评价结果明确采掘工作面安全推进速度,确定采掘工作面的生产能力,核增矿井生产能力时应组织专家论证。
(二)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核定时扣除此工作面能力的30%;
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核定时扣除此工作面能力。
第八章井工煤矿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二十五条核定通风系统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防尘、防灭火及安全监控系统,通风系统合理,通风设施完好可靠;
(二)必须采用机械通风,运转主要通风机和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具备同等能力,矿井主要通风机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三)安全检测仪器、仪表齐全,性能可靠;
(四)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符合规定;
(五)矿井瓦斯管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
(一)核查矿井通风系统的完整性、独立性,核查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核查采掘工作面、硐室的独立用风状况;
(二)核查矿井主要通风机的运转状况;
(三)实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核查矿井瓦斯抽采系统的稳定运行情况;
(四)有多个回风井通风的,应分别核定通风能力,矿井通风能力为各通风能力之和;
(五)矿井采用主要通风机联合运转通风方式的,应核查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风速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十七条矿井需要风量计算办法:
(一)生产矿井需要风量按各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巷道等用风地点分别进行计算,包括按规定配备的备用工作面。
包括按规定配备的备用工作面。
现有通风系统必须保证各用风地点稳定可靠供风。
Qra≥(∑Qcti+∑Qhti+∑Quri+∑Qsci+∑Qrli)×
kaq
式中Qra—矿井需要风量,m3/min;
Qcti—第i个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3/min;
Qhti—第i个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3/min;
Quri—第i个硐室实际需要风量,m3/min;
Qsci—第i个备用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3/min;
Qrli—第i个其他用风巷道实际需要风量,m3/min;
kaq—矿井通风需风系数(抽出式kaq取1.15~1.20,最大通风距离大于10000m时取1.20;
压入式kaq取1.25~1.30,最大通风距离大于10000m时取1.30)。
(二)采煤工作面需要风量。
每个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应按工作面气象条件、瓦斯涌出量、二氧化碳涌出量、工作人员和爆破后的有害气体产生量等规定分别进行计算,然后取其中最大值。
采煤工作面顺槽行驶煤矿用防爆柴油动力机车的矿井,应当按同时运行最多车辆数增加配风量,配风量不小于4m3/min﹒kW。
Qcti=Qcfi+4×
∑Pcfi,m3/min(新增)
式中:
Qcfi—采煤工作面计算需要风量,m3/min;
Pcfi—该采煤工作面运行第i台车辆的功率,kW。
1.按气象条件计算:
Qcfi=60×
70%×
vcfi×
Scfi×
kchi×
kcli(m3/min)
式中vcfi—第i个采煤工作面的风速,m/s。
按采煤工作面进风流的最高温度从表8-1中选取;
Scfi—第i个采煤工作面的平均有效断面积,按最大和最小控顶有效断面的平均值计算,m2;
kchi—第i个采煤工作面采高调整系数,具体按表8-2取值;
kcli—第i个采煤工作面长度调整系数,具体按表8-3取值;
70%—有效通风断面系数;
60—时间单位换算产生的系数。
表8-1采煤工作面进风流气温与对应风速
采煤工作面进风流气温/℃
采煤工作面风速/(m·
s-1)
<2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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