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文件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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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户籍地县域30日以上(流出人口),流入现居住地30日以上(流入人口),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流动人口和随其一起流动的未成年人口。
其中:
同城区间人户分离人口及婚嫁人员除外;
因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服军役、上中等以上学校等人口除外。
(二)全员流动人口个案信息采集项目
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内容分三部分:
1.流入人口和流出人口的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必填项目为:
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出生日期、文化程度、与户主关系、婚姻状况、户口性质、现居住地地址、户籍所在地地址、联系电话、是否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原因、流出(返回)日期/流入(离开)日期等。
2.家庭户信息项目:
是否家庭户流动、(已婚人口)配偶是否随同流动。
3.流入人口和流出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的必填项目为:
配偶信息、婚姻信息、妊娠信息、生养信息、社会抚养费征收信息、避孕信息等。
具体内容见附件3:
《辽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采集表》。
(三)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内容
统计内容依据个案信息采集项目,包括全员流动人口的数量、结构、分布、婚育情况等。
系统内自动生成的《全员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统计表》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情况统计表》为每年必须逐级上报的报表,系统内其他自动生成的统计表可作为研究本地流动人口发展变化规律的依据,为部门和政府提供基础信息和研究报告。
四、实施步骤
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方案》的要求,省人口计生委将对现有的《辽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软件升级与完善,对照《辽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已有的指标补充项目、增加功能,建立和完善涵盖全员流动人口个案信息的省级数据库,以及满足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需求的省级一体化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
在软件升级与完善的同时,各地进行全员流动人口个案信息采集工作。
(一)宣传发动。
各地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人口计生网站以及发放入户宣传单等方式,进行广泛的宣传和发动,做到家喻户晓,人尽皆知。
(二)选配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
调查指导员从市、县(区)级人口计生部门从事流动人口工作人员中选配,调查员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和村(社区)计生专职人员担任。
(三)组织培训。
本次数据采集由省人口计生委培训到市、县级调查指导员,再由市培训到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调查员。
(四)信息采集。
以村(社区)为单位,按《辽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采集表》的内容进行信息采集。
信息采集可以通过入户调查,也可以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人口信息数据库、公安部门的人口信息数据库信息共享。
做到村(社区)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边采集边审核,力求高质高效。
1.流出人口信息采集
流出人口信息以村(社区)为单位,通过入户调查和查阅公安部门户籍资料等方式采集。
(1)调查摸底。
根据公安部门或村(社区)委会的户口资料,调查员通过村干部和常住本地、熟悉情况的知情人,对辖区内户籍人口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填写《流出人口调查摸底表》(见附件1)。
(2)系统查询。
在《辽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逐一查询《流出人口调查摸底表》中登记的流出人口名单,将已录入数据库的人员做出标识,并掌握录入项目是否完整。
(3)入户登记。
根据《流出人口调查摸底表》登记的流动人口名单,逐户上门确认是否有流出人口调查对象。
如有,查阅《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资料,登记该户所有流出人口信息,填写《辽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采集表》(注:
对于已经录入《辽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人员只采集未录入的项目)。
对因见不到本户或无法询问的,尽可能通过其亲属、邻居或本村(社区)干部、知情人证实获取有关情况。
2.流入人口信息采集
流入人口信息可通过相关部门数据共享和入户调查等途径来获取。
各级应首先考虑与同级相关部门共享数据的可能性。
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数据共享方式获取信息,否则组织入户调查。
根据公安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掌握的流动人口信息,组织力量对本村(社区)所有住宅、出租屋、商铺、企业宿舍、窝棚等进行全面清理排查,摸清调查小区内所有流入人口住所的分布情况,填写《流入人口调查摸底表》(见附件2)。
在《辽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逐一查询《流入人口调查摸底表》中登记的流入人口名单,将已录入数据库的人员做出标识,并掌握录入项目是否完整。
根据《流入人口调查摸底表》登记的流入人口名单,逐户上门确认是否有流入人口调查对象。
如有,查阅《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资料,登记该户所有流入人口信息,填写《辽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采集表》(注:
(五)信息审核。
市县调查指导员要指导调查员对村(社区)《辽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采集表》进行质量审核。
1.调查员对《辽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采集表》内容进行自查,逐户、逐人、逐项进行核实,如发现漏户、漏人、漏项或编码错填的,立即更正,必要时重新入户核实。
2.调查指导员要按照《辽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采集表填表说明》要求逐表、逐项检查,发现问题应指导调查员及时纠正。
3.入户调查期间,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深入基层,对各村(社区)的入户调查质量进行不定期的督查指导。
4.入户调查任务基本完成后,县级要组织力量,进行质量抽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村(社区),必须重新调查。
(六)数据录入和上传
经审核后的《辽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采集表》,由乡(镇、街道)或村(社区)负责录入《辽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照要求通过信息网络上传省人口计生委。
(七)资料保管
数据录入工作结束,全部调查资料应按村(社区)分别装订成册,统一集中到乡(镇、街道)计生办妥善保管,保管期为一年。
本次调查所有资料,无论纸质材料或电子文档,也无论个案信息或统计表格,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违者将严肃查处。
五、工作职责
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职责包括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职责。
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总体职责内容不变和确保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对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职责再作调整和明确。
(一)省级人口计生委职责
1.制定本省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建立和完善全员流动人口个案信息的省级数据库,组织研发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录入、上传和统计分析功能,并与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PADIS)对接。
3.指导市、县两级开展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举办省级调查培训班,培训市、县级调查师资。
4.负责省级全员流动人口汇总统计报表和跨省流动人口个案信息的上报和下载任务。
5.监控管理全省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将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情况纳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检查评估内容。
负责监督检查各市地流动人口信息的日常应用和数据质量,通过抽查和数据逻辑审核等方式,对信息数量和质量进行监控。
6.协调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借助多种途径开展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
7.利用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开展宏观研究分析,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支持。
(二)市、县级人口计生委职责
1.按省级人口计生委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要求,负责组织做好本辖区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开展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工作。
2.组织开展信息采集员和录入员培训工作。
3.对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的应用情况进行监控分析。
4.对全员流动人口数据进行不定期、不定量的审核和抽查,督促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保证数据质量,落实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专项检查与考核评估。
5.协调相关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共同做好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
(三)乡(镇、街道)、村(社区)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全员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作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的宣传发动工作。
2.选配调查员,负责首次调查的信息采集和日常信息变更工作。
3.协调综治、公安等部门,做好数据共享和入户个案信息采集工作。
4.组织力量录入调查数据,及时上传数据。
六、工作安排
(一)2009年9月1日至30日,调查前期准备和人员培训。
制定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方案,逐级传达和部署调查工作,广泛宣传群众,印制调查表及相关资料,选配和培训调查人员。
(二)2009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信息采集和质量审核。
10月1日至10月31日,进行调查摸底、入户登记和信息共享等工作。
11月1日至11月30日,乡(镇、街道)、县级进行质量审核和入户抽查。
(三)2009年11月5日前,上报2008年年报表。
各市通过手工汇总,将纸质和电子版的《全员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情况统计报表》上报省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
(四)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2月底,信息录入、数据上传。
《辽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采集表》的数据录入《辽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并将全部数据上传至省级数据库。
(五)2010年3月1日至4月30日,工作总结。
各地撰写调查工作总结,评选表彰优秀调查员和调查指导员。
各市人口计生委2010年4月10日前向省人口计生委上报调查工作总结。
(六)日常管理和信息变更。
对于流动人口日常的信息变更采取村(社区)采集,乡(镇、街道)录入的方式,每月进行一次数据更新;
县(区)、市、省实行“全员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统计表”网络季报制度,要求各市在每年1月20日前上报统计时点为上一年12月31日的统计表(注:
2011年起实行)、4月20日前上报截至3月31日的统计表(注:
2011年起实行)、7月20日前上报截至6月30日的统计表(注:
2010年起试运行)、10月20日前上报截至9月30日的统计表(注:
2010年起正式实行)。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本次调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各级人口计生委要整合流动人口、发展规划、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的力量,按照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加强宣传,广泛发动。
首次采集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涉及面广、难度大,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很大程度取决于流动人口是否支持与配合。
各地要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争取相关部门和广大流动人口的支持和配合,为调查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加强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开展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对于人口计生部门是一项业务性很强的工作,难度大、任务繁重,加强对基层调查人员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至关重要。
各级人口计生委要按照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的要求,配备一支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工作队伍,强化培训,加强指导,保证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顺利开展。
(四)强化质量,实现信息化管理。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指导基层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原始台账,做到数据有源、有据可依。
各地要对流动人口信息和原始采集资料进行妥善存储和保管,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要严格保密。
同时要注重日常维护与信息变更,首次信息采集、录入工作结束后,各乡(镇、街道)、村(社区),每月及时填写有关流动人口信息变更表,认真进行信息的补录和变更,以保证数据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将日常采集到的流动人口信息及时录入《辽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为实现信息化管理和信息共享奠定基础。
(五)加强数据统计,开展数据分析。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利用《辽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加大流动人口统计数据的深度开发和分析研究力度,紧紧围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焦点、难点问题开展分析研究,及时、快捷地为各级党委、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六)加大经费投入,提供工作保障。
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经费采取省、市、县(区)、乡(镇、街道)各级财政共同负担。
各地要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做好经费预算,经费预算可包含调查员培训费、调查员入户调查补助费、信息录入经费、表格印刷费以及必须的电脑软硬件配置经费等内容。
各级应切实落实好本级调查所需经费,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建立统计工作激励机制,提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为使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省人口计生委将把各地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三年三步走”目标考评,各级人口计生委也应建立数据评估制度和目标管理考核,对基层上报数据进行评估,切实把好数据质量关。
附件1:
流出人口调查摸底表
填报单位:
乡(镇、街道)村(社区)
序号
户主姓名
本户流出人口姓名
是否录入辽宁人口信息系统
1
2
3
4
审核人:
调查人:
填表日期:
年月日
附件2:
流入人口调查摸底表
本户流入人口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公民有义务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我们对您提供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表号:
辽人口调[2007]1号
辽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采集表
制表机关:
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批准机关:
辽宁省统计局
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批准文号:
辽统制字[2007]9号
—————————————————————————————————————————————————————————————————
户信息户编号(录入员填写):
联系电话
门牌号
户类型
户口簿号
家庭户信息
小区编码
小区名称
家庭成员信息(中心户长在姓名前划“*”;
协会会员在姓名前划“#”。
子女的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日期在生养信息中填写,家庭成员信息可不重复填写。
)
姓名
证件类别
证件号码
性别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民族
职业
与户主关系
婚姻状况
初婚日期
政治面貌
健康状况
居住状况
户口性质
是否独子
现住地(流出)、户籍地名称(流入)
外出(流出)、流入日期(流入)
流动原因
单位名称
单位属性
领独生证日期
兑现情况
独生证编号
独生证销证日期
(提示:
未婚无子女的人员调查结束)
配偶不在本户的配偶信息(配偶在本户的、离婚、丧偶的跳至婚姻信息)
配偶姓名
配偶出生日期
户籍地名称
居住地名称
配偶证件号码
婚姻信息[已婚育龄妇女(1994-1960年出生)填写,育龄妇女为初婚的不填此信息]
婚姻变动日期
配偶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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