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规范版砖混框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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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规范版砖混框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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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规范版砖混框架
抗震规范2010版-砖混、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Codeforseisnucdesignofbuildings
GB500112010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10年12月1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0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Codeforseismicdesignofbuildings
GB50011-2010
*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西郊百万庄)
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
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
北京密东印刷有限公司印刷
*
开本:
850×1168毫米1/32印张:
15%字数:
450千字
2010年8月第一版2010年8月第一次印刷
定价:
78.00元
统一书号:
15112·17898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
(邮政编码100037)
本社网址:
网上书店:
http:
//www.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609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1-2010,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1.0.2、1.0.4、3.1.l、3.3.1、3.3.2、3.4.1、3.5.2、3.7.1、3.7.4、3.9.1、3.9.2、3.9.4、3.9.6、4.1.6、4.1.8、4.1.9、4.2.2、4.3.2、4.4.5、5.1.1、5.1.3、5.1.4、5.1.6、5.2.5、5.4.1、5.4.2、5.4.3、6.1.2、6.3.3、6.3.7、6.4.3、7.1.2、7.1.5、7.1.8、7.2.4、7.2.6、7.3.1、7.3.3、7.3.5、7.3.6、7.3.8、7.4.1、7.4.4、7.5.7、7.5.8、8.1.3、8.3.1、8.3.6、8.4.1、8.5.1、10.1.3、10.1.12、10.1.15、12.1.5、12.2.1、12.2.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级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5月31日
前言
本规范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总结了2008年汶川地震震害经验,对灾区设防烈度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有关山区场地、框架结构填充墙设置、砌体结构楼梯间、抗震结构施工要求的强制性条文,提高了装配式楼板构造和钢筋伸长率的要求。
此后,继续开展了专题研究和部分试验研究,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大地震(包括汶川地震)的经验教训,采纳了地震工程的新科研成果,考虑了我国的经济条件和工程实践,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勘察、科研、教学单位及抗震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和试设计,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后共有14章12个附录。
除了保持2008年局部修订的规定外,主要修订内容是:
补充了关于7度(0.15g)和8度(0.30g)设防的抗震措施规定,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调整了设计地震分组;改进了土壤液化判别公式;调整了地震影响系数曲线的阻尼调整参数、钢结构昀阻尼比和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隔震结构的水平向减震系数的计算,并补充了大跨屋盖建筑水平和竖向地震作用的计算方法;提高了对混凝土框架结构房屋、底部框架砌体房屋的抗震设计要求;提出了钢结构房屋抗震等级并相应调整了抗震措施的规定;改进了多层砌体房屋、
混凝土抗震墙房屋、配筋砌体房屋的抗震措施;扩大了隔震和消能减震房屋的适用范围;新增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原则以及有关大跨屋盖建筑、地下建筑、框排架厂房、钢支撑一混凝土框架和钢框架一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结构的抗震设计规定。
取消了内框架砖房的内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中国筑科学研究院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管理组(邮编:
100013,E-mail:
GB50011-cabr@163.com)。
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
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设计研究院、云南省设计院、四川省建筑设计院、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中国杌械工业集团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清华大学、同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浙
江大学、重庆大学、云南大学、广州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北京工业大学
主要起草人:
黄世敏王亚勇(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丁洁民方泰生邓华叶燎原冯远吕西林刘琼祥李亮李惠李霆李小军李亚明李英民李国强杨林德苏经宇肖伟吴明舜辛鸿博张瑞龙陈炯陈富生欧进萍郁银泉易方民罗开海周正华周炳章周福霖周锡元柯长华娄宇姜文伟袁金西钱基宏钱稼茹徐建徐永基唐曹明容柏生曹文宏符圣聪章一萍葛学礼董津城程才渊傅学怡曾德民窦南华蔡益燕薛慧立戴国莹
薛彦涛
主要审查人:
徐培福吴学敏刘志刚(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刘树屯李黎李学兰陈国义侯忠良莫庸顾宝和高孟谭黄小坤程懋堃
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建筑的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建筑,其基本的抗震设防目标是:
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一般性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使用功能或其他方面有专门要求的建筑,当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时,具有更具体或更高的抗震设防目标。
1.0.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3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以及隔震、消能减震设计。
建筑的抗震性能化设计,可采用本规范规定的基本方法。
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地区的建筑及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其抗震设计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注:
本规范“6度、7度、8度、9度”即“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的简称。
1.0.4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1.0.5一般情况下,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应采用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地震基本烈度(本规范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所对应的烈度值)。
目前,石河子抗震设防烈度仍沿袭过去设防烈度规定,地震小区划,(在一定条件下,可采用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批准发布的供设计采用的抗震设防区划的地震动参数(如地面运动加速度峰值、反应谱值、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和地震加速度时程曲线)),具体文件尚未下发。
1.0.6建筑的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基本规定
3.1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3.1.1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3.1.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除本规范有具体规定外,对乙、丙、丁类的建筑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3.2地震影响
3.2.1建筑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应采用相应于抗震设防烈度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特征周期表征。
3.2.2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地区内的建筑,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7度和8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表3.2.2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的对应关系
抗震设防烈度
6
7
8
9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
0.05g
0.10(0.15)g
0.20(0.30)g
0.40g
注:
g为重力加速度。
3.2.3地震影响的特征周期应根据建筑所在地的设计地震分组和场地类别确定。
本规范的设计地震共分为三组,其特征周期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采用。
3.2.4我国主要城镇(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中心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届的设计地震分组,可按本规范附录A采用。
3.3场地和地基
3.3.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
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3.3.2建筑场地为I类时,对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3.3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时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3.4地基和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上。
2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当采用不同基础类型或基础埋深显著不同时,应根据地震时两部分地基基础的沉降差异,在基础、上部结构的相关部位采取相应措施。
3地基为软弱黏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成严重不均匀土时,应根据地震时地基不均匀沉降和其他不利影响,采取相应的措施。
3.3.5山区建筑的场地和地基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山区建筑场地勘察应有边坡稳定性评价和防治方案建议;应根据地质、地形条件和使用要求,因地制宜设置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边坡工程。
2边坡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要求;其稳定性验算时,有关的摩擦角应按设防烈度的高低相应修正。
3边坡附近的建筑基础应进行抗震稳定性设计。
建筑基础与土质、强风化岩质边坡的边缘应留有足够的距离,其值应根据设防烈度的高低确定,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震时地基基础破坏。
3.4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的规则性
3.4.1建筑设计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明确建筑形体的规则性。
不规则的建筑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严重不规则的建筑不应采用。
注:
形体指建筑平面形状和立面、竖向剖面的变化。
3.4.2建筑设计应重视其平面、立面和竖向剖面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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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震 规范 版砖混 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