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38条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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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
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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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7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
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
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
——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
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
业合并》确定。
第十三条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
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
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
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
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
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第十五条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
计量。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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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损益。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
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十六条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
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
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
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第十七条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
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
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十八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
价准备。
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
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
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以
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
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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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
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
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
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
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披露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
(二)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三)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
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
(四)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
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一)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
——外币折算》。
(二)本准则未予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初始计量
第三条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
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
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
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
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不足冲减
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
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
资成本。
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
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
资本公
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
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四条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
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
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
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
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
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五)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第三章后续计量
第五条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七条规定,采用成
本法核算:
(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
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
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当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
表的合并范围。
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本准则规定的成本
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
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
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
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
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投
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
业。
第六条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时,
应当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第七条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
本计价。
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
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投资企业确认投
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
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
收回。
第八条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
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
算。
第九条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
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
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
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
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
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
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十一条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
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
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
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第十二条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
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
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
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第十三条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
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十四条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
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
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
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
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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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十五条按照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
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处理;
其他按照本准
则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
资产减值》处理。
第十六条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
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
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
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
第十七条投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
下列信息:
(一)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
地、业务性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二)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当期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
债、收入、费用等合计金额。
(三)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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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
(五)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
第二条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
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第三条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四条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一)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
有的房地产。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第五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代建的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
造合同》。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适用《企业会计准
则第21号——租赁》。
第二章确认和初始计量
第六条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七条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
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二)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三)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按照相关会计准
则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六条规
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不满足本准则第六条
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
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除外。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4号——固定资产》。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
则第6号——无形资产》。
第十条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
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
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
估计。
第十一条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
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
变更。
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处理。
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
转为成本模式。
第四章转换
第十三条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下列
条件之一的,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
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
(三)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
(四)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
第十四条在成本模式下,应当将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
转换后的入账价值。
第十五条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
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
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六条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
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
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转换当日
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五章处置
第十七条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
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
第十八条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
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
入当期损益。
第六章披露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下列
信息: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金额和计量模式。
(二)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以及减值
准备的计提情况。
(三)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以及
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
(四)房地产转换情况、理由,以及对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五)当期处置的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对损益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
——投资性房地产》。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
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
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
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六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
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
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初始计量
第七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八条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
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
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
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
本。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
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实际支付
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
第九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第十条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
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
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
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
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确定。
第十三条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第四章后续计量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但是,已提足折
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
额进行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
残值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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