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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领导班子之间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三条对涉及面较广、风险性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四条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党支部主要负责人经过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二)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科室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事务决策前应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本单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五)由局党支部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程序:
(一)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和岗位需要,在民主(或组织)推荐,组织考察等基础上,作出拟任及公示后的任(聘)用干部决定。
(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人才引进等,应按照人事任免规定程序执行。
(三)根据决定事项及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四)由局党支部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程序:
(一)由局党支部和有关科室负责人提出。
(二)由机关有关科室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三)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听取有关科室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四)根据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五)由党支部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程序:
(一)由局机关有关职能科室提出资金使用的年度计划或预算外资金使用意向、额度。
(二)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三)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四)由党支部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第八条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或影响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
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决策的,局机关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并说明情况。
第十条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十一条会议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科室。
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要按规定程序发文,并按党务、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要不断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报批制度。
需经上级部门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报送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十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十五条负责执行决策的科室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十六条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十七条局机关党支部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十八条局党支部应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要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要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的执行和决策后的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
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本单位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坚持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和完善有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科室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
一是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沟通,相互提醒,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
二是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
三是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时,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四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
五是充分发挥同级纪委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一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官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
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局机关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单位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单位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五)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六)未按局机关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
(八)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九)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十)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十一)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细则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决策违规或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篇2:
国企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国企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加强党内民主和监督,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实现我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安排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决定。
2.依法决策原则。
重大问题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
3.科学决策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确保决策贴近本局实际,符合林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4.决策公开原则。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其他需保密的事项外,柘源分公司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5.责任追究原则。
根据谁决策、谁负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滋生。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
1.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规章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涉及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重大发展战略、重要领域发展思路,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年度计划及其他全公司性的年度重要指标、重要工作计划制定落实的重大事项;
(3)涉及全公司性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机构编制设置、调整,国有资产产权重大变更和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4)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公司的重要奖惩事项;
(5)涉及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的重大事项处理、重要信访及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6)其它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2.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党委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调动、交流、解聘、表彰、奖励和处分等事项;
(2)列入本级天保、企业供养的人员调入和新人员招录事项;
(3)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实施;
(4)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3.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包括每年度列入省、市、县确定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本级为主立项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本级建设资金总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非重点工程项目,等重大项目;
(2)年度上级部门下达需考核的重大项目;
(3)其它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4.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涉及公司资金的调配使用。
主要包括:
(1)公司年度预(决)算方案;
(2)预算外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公司单项支出;
(3)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1.议题提出。
党委重大事项的决策议题,由相关公司领导提出,也可以由公司各科室或其他部门提出,经公司经理审核,并报记分管领导同意。
2.调查研究。
由公司经理确定,公司副经理组织调研、征求意见,或由公司组织专门的议题调研组,围绕拟提交的决策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形成书面汇报材料或调研报告。
3.提出方案。
在调查研究、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有关科室(单位)提出具体方案,一般应提出两种以上的比较方案。
4.风险评估。
有关科室(单位)提出的重大决策事项和工作方案,主办单位应当事先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评估,并进行合法性、风险性论证。
5.征求意见。
重大决策事项研究审议前,要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党代表、职工代表、专家学者、党外人士、社区群众、老干部等社会各界的意见;
对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通过新闻媒介(包括互联网)或采取公开展示、公开征集、听证会等方式在全公司范围公开,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建议。
6.会议讨论。
作出重大事项决策前应通过召开公司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的形式进行充分讨论。
会议讨论由公司经理或由公司经理委托的副经理主持。
会议一般由负责议题提出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先进行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7.会议表决。
公司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对重大事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后,由主持人总结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由党委成员进行会议表决。
根据会议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或形成决议。
在实施会议讨论和会议表决阶段,要认真执行重大事项决策列席旁听制度。
根据不同的议题,邀请熟悉会议议题或涉及工作的相关人员列席旁听会议讨论、会议表决全过程。
8.组织实施。
对会议表决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负责组织实施的牵头部门及责任单位应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明确具体落实的部门经理和责任人,按照决策的总体要求、阶段性目标等组织实施,确保党委决策落实到位。
9.监督检查。
对重大决策事项的组织实施情况由党委办负责督办落实。
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党委反馈,并与各单位年度责任目标考核相挂钩。
负责重大决策实施的牵头部门或责任落实单位要定期向党委报告决策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反映决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同时,除依法应当保密外,重大决策的组织实施情况应通过党(政)务公开栏、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等予以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程序进行。
四、责任追究
1.明确责任主体。
公司党委领导班子对决策和执行“三重一大”事项负总责,公司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切实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策并抓好组织实施。
公司党委委员为直接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或党委书记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2.严格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定,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策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它严重后果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纪检监察机关应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影响,依法依纪进行追究。
责任追究应当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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