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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价计算的税收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
计税金额是指征税对象的数量乘以计税价格的数额。
(2)从量计算的税收以征税对象的重量、容积、体积、面积、数量为计税依据。
12.税率的三种基本形式:
(1)定额税率
(2)比例税率(3)累进税率
13.减免税的三种基本形式:
(1)税基式减免税:
指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跨期结转等。
(2)税额式减免税:
指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以及核定减征税额等。
(3)税率式减免税:
指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来实现减税、免税,具体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和规定零税率。
14.税收的分类:
(1)计征税对象为标准的税收分类:
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
(2)以计税依据为标准的税收分类:
从价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从量税(资源税、车船税)
(3)以税收负担是否转嫁为标准的税收分类:
直接税(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间接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4)以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的税收分类:
价内税(消费税、营业税),价外税(增值税)
15.我国现行税制体系由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增收管理法律制度(简称税收程序法)构成。
第三章
16.增值税:
指以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动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税的一种税。
17.类型:
增值税按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不同可划分为:
(1)生产型增值税(法定增值额大于理论增值额,对固定资产存在重复征税,而且越是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重复征税就越严重。
)
(2)收入型增值税(3)消费型增值税
我国采用的是:
生产型增值税
18.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基本范围:
(1)销售(包括进口)货物。
货物是指有行动产。
(2)提供应税劳务。
(二)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业务。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调拨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
(5)除邮政部门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增收增值税。
(6)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增收增值税。
19.(P42)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3)同一核算的不同机构间的货物移动(跨县、市)用于销售的(4)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混合销售行为(判断情况):
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行为又涉及营业税行为。
一般情况下,主要按企业性质划分应纳税种,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为增值税的混合销售,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为营业税的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行为中的两种行为存在内在因果关系,且货款均是从一个购买方收取,按税法规定指征一种税。
)
20.
(一)小规模纳税人(3%):
指经营规模小和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
(年销售额在50万以下).
(二)一般纳税人(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一般纳税人。
)(三)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基本区别:
(1)计算方法不同
(2)发票的使用资格不同
21.出口货物税率为零,(零税率)
22.免税项目(P48):
(1)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3.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的范围:
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属于价外费用的情况:
(1)委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第一,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
第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船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24.
(一)折扣销售(亦称商业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如果折扣额另开发票,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二)销售折扣,折扣价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三)销售折让,可以让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
25.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除了一年以上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26.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P53)
27.不得从销售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上述第
(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28.进项税额转出:
一般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税法所规定的不准抵扣进项税额的事项(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29.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1+关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
=关税完税价格*(1+关税税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30.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
31.出口退(免)税基本政策(3种):
(1)出口免税并退税(又免又退),使用的企业范围:
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般的纳税资格;
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取得专用发票)
(2)出口免税不退税(只免不退),适用范围:
免税货物出口;
生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自产产品;
外贸企业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不免不退),范围:
税法列举的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和白银等。
32.两种退税计算方法:
一是,“免、抵、退”方法,主要适用于自营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
二是,“先征后退”方法,目前主要适用于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工)贸企业。
33.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P67)
第四章消费税
1.消费税的特点:
(1)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且范围不断扩大。
(2)税率档次多,且不统一。
(3)征收环节单一。
2.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P108)烟;
酒及酒精;
化妆品;
贵重首饰级珠宝玉石;
鞭炮、焰火;
高尔夫球及球具;
高档手表;
游艇;
木制一次性筷子;
实木地板;
成品油;
汽车油轮;
摩托车;
小汽车
3.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有定额、定率、定额与定率相结合三种形式。
4.在14类应税消费品中,黄酒、啤酒、成品油这3种应税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计税办法;
卷烟和白酒实行复合计税办法;
其他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计税办法。
5.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计算方法(P114)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额计算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增值税。
6.应税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7.复合计征消费税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8.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9.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缴纳;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依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10.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
(1)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2)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11.增值税有进项税额抵扣问题,销售税也存在已纳消费税抵扣问题,但扣除环节是不同的。
进项税额是购进扣除法,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合法凭证可以计算抵扣的,可以在当期抵扣;
而消费税是领用扣除法。
12.进口应税消费品(卷烟除外)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2)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13.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政策及适用对象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主要适用于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
(二)出口免税不退税,适用于:
生产企业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适用于:
商业企业
14.纳税环节:
(1)生产环节: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有生产者于销售时缴纳;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委托加工环节(P132)(3)进口环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4)零售环节(只针对金银首饰)(5)批发环节(只针对卷烟):
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
第六章营业税
1.营业税征税范围,纳税人有下列情形,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2)单位或个人自己建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2.我国境内的判断:
(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3.税目(P171)(今宵五福(5%),交流见闻(3%),娱乐业(5%—20%),)
4.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税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税中扣除。
5.核定营业税: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用率)/(1—营业税税率)
6.营业税的具体规定(P180)
7.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8.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七章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城建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7%
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3%
(一)减免税:
(1)城建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计征,即随“三税”的减免减免。
(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建税;
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2.申报与缴纳:
(1)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说、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
(2)海关进口产品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3)教育费附加有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第十六章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分类的标准:
(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但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企业依据登记注册地标准与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方法来判定企业的居民身份。
2.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应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3.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4.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金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但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缴企业所得税,成本可扣除。
5.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但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6.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
(1)借款费用支出,以银行利率为标准扣除。
(2)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a.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b.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用于扣除。
(4)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5)固定资产租赁费:
a.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b.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但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7.不予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支出。
(5)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持。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应缴纳所得税的计算:
应缴纳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9.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以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
10.企业所得说的计算(P347)
11.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指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国家公债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短于12各月取得的)。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投资于另一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所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区分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P354)
13.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4.加计扣除税收优惠(P356)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为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积极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5.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联方之间发生技术转让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适用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16.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与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17.
(1)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第十七章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
(1)“习惯性住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
(2)“居住时间”是指个人在一国境内实际居住的日数。
我国规定的居住时间是在一各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注满365天,即所谓“居住满一年”。
在居住期内临时离境的不扣减居住天数。
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
(3)在我国将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
2.居民纳税人应履行无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向我国申报纳税。
非居民纳税人应履行有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我国申报纳税。
3.征税对象:
第(三)项,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3种情况)
(1)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按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分为:
A.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的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同协议规定取得的一定所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B.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规定向发包方、出租方交纳一定的费用后,企业的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有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
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2)个体工商户按: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5.20%的比例税率:
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6.对稿酬所得按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后,再按应纳税额减征30%;
7.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8.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
(P393)
9.减免税:
(一)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1)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2)保险赔款;
(3)军人的转业安置费、复员费;
(4)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二)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6).个人呢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7)个人年举办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
(8)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9)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一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0.
(一)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实行按月计征办法,即以个人每月收入定额扣除2000元或者4800元(适用于涉外人员)以后的余额作为应缴纳的所得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11.个体工商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12.对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减除必要费用自2008年3月1日起按月减除2000元,实际减除的是相当于个人的生计费及其他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费用扣除标准(每月2000元)
13.征收方式:
(一)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办法: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个人为纳税人,已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劵、食物以及其他形式支付的折算金额)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二)自行申报缴纳。
情形: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
(2)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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