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季《保险学概论》期末复习资料063教程文件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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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6.保险合同: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7.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费,并以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
18.履约终止:
履行而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了给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
19.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20.被保险人:
是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1.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合同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禁止反言是合同的一方既然已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尔后便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该种权利。
弃权与禁止反言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
22.强制保险:
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是以国家的有关法律为依据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它是通过法律规定强制实行的。
如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社会保险等。
23.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自愿原则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24.保险准备金:
是保险人为履行保险责任,保证保险业务的正常经营,而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或自身的特点需要,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取的一种资金准备。
25.责任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6.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将支付保险储金方式的家庭财产保险称为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或定期还本家庭财产保险或家庭财产长效保险。
27.批单:
批单,又称背书,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立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
它是变更保险单内容的批改书。
28.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疾病、生育所致的医疗费用支出和工作能力丧失、收入减少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
29.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预定的保险金,以解决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是对社会保障不足的一种补充。
30.暂保单:
是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未出立之前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凭证,亦称临时保险单。
其作用是证明保险人已同意接受投保。
重点问题:
1.什么是可保风险?
其条件有哪些?
可保风险是保险人可接受承保的风险。
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风险。
可保风险条件有:
(1)可保风险是纯粹风险,保险人可承保的风险不是投机风险。
(2)风险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
(3)风险的发生是意外的。
所谓意外,是非人们的故意行为所致。
(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风险的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
2.保险的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是什么?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职能。
经济补偿职能是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根据保险合同按所保标的的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偿,这是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
保险金给付职能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这是人身保险的职能。
保险的派生职能是在基本职能的基础上产生的职能。
保险的派生职能是融资职能、防灾防损职能。
3.自愿保险与法定保险有何区别?
(看一看,要了解)
如企业财产保险、车辆损失保险等。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1)范围和约束力不同,法定保险具有强制性和全面性,凡在法令规定范围内的保险对象,不论被保险人是否愿意,都必须投保;
自愿保险的投保人是否投保则完全由投保人自愿决定。
(2)保险费和保险金额的规定标准不同,法定保险的保险费和保险金额一般由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确定;
自愿保险的则由投保人自行选定。
(3)责任产生的条件不同,法定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自动产生的,凡属法令规定范围内的保险对象,不论其是否履行投保手续,其保险责任自动产生;
自愿保险的保险责任则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才产生。
(4)在支付保险费和赔款的时间上,法定保险都有一定的限制;
自愿保险仅仅在赔款方面有一定的限制。
4.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时,应具备哪些条件?
(1)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3)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
(4)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
(5)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5.保险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一方面它具有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时另一方面它又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
(1)射倖性(2)附合与约定并存性(3)双务性
(4)要式性(5)有偿性(6)诚信性
(7)保障性
6.有哪些原因导致保险合同终止?
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
(1)自然终止:
是指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因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当然地发生不复存在的情况。
(2)因履约导致终止:
因保险合同得到履行而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了给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
(3)因解除导致终止:
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7.保险理赔时应该遵循什么原则?
通过赔偿处理,可以发现防灾防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作为加强和改进防灾防损工作的依据。
理赔工作的质量好坏还关系到保险公司的声誉,从而影响到展业。
因此,理赔工作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贯彻“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八字方针。
其中,主动、迅速是指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的报告后主动了解受灾受损情况,理赔工作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查勘并迅速赔偿损失,热情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
准确、合理是指在理赔时要分清责任,准确定损,赔款合情合理。
这就要求理赔工作人员保险专业知识丰富,对各类保险标的相当熟悉,以及掌握查明损失原因和估算损失的方法。
(2)重合同、守信用。
即保险人在处理赔案时,要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条款,尊重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3)实事求是。
这是保险理赔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这一原则要求理赔人员在分析案情、处理赔偿或给付案件时,一切从事实和证据出发,判断保险事故的原因和性质,不得主观臆断。
经调查与审核,一旦确认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就应依照合同从实理赔。
8.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经营上的重要课题,而各国政府都把它列为保险业管理的重要部分。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基本原则是:
(1)安全性。
安全性是保险资金运用的第一原则,安全性的具体含义包括两个基本方面:
一是尽可能避免风险大的投资项目,二是进行组合投资。
(2)收益性。
收益性是指保险资金运用的使用效果。
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是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最主要动机。
(3)流动性。
流动性是指资产的变现能力。
保险公司在对保险资金运用时要考虑到有一部分资产能够随时变现,保证支付保险赔款和给付保险金的需要,关键点在于资产业务与负债业务的期限匹配。
上述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原则中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三者之间存在一致性,但也存在一定的矛盾。
9.保险经营具有哪些主要特征?
保险业是风险管理行业,保险经营具有以下特征:
(1)保险经营活动是一种具有经济保障性质的特殊的劳务活动,保险以经济补偿与给付为基本功能。
(2)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
保险经营的资产中,自有资本所占的比重很小,绝大部分来自于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向保险企业缴纳的保险费、保险储金等。
(3)保险经营成本具有不确定性。
首先,保险费率是根据过去的统计资料计算出来的,与未来的情况有偏差;
其次,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
最后,就每一保单而言,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事故发生的越早,成本越大,如果保险事故在保险期限内未发生,就基本上不存在保险成本。
(4)保险企业的利润计算具有特殊性。
保险人的利润在以当年收入减去当年支出的基础上,还要调整年度的业务准备金,调整数额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
从直观的角度看,寿险企业的利润基本上来自于利差收益、死差收益与费差收益。
(5)保险投资是现代保险企业稳健经营的基石。
保险经营中会形成一笔闲置资金,为了保证赔偿或给付,并形成与增加经营利润,必须运用好闲置资金,并要追求比较好的投资实绩。
(6)保险经营具有分散性和广泛性。
保险企业承保的风险范围广,经营险种多,囊括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领域,影响面广泛。
10.保险经营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保险经营除贯彻一般商品经营原则,如经济核算原则、随行就市原则、薄利多销原则等,还应遵循一些特殊的经营原则:
(1)风险大量原则。
风险大量原则是在可保风险的范围内,保险人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努力承保大量的具有同类性质与同类价值的风险与标的。
这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
(2)风险分散原则。
风险分散原则是保险人为了保证经营稳定性,应使风险分散的范围尽可能扩大。
若保险人承保的风险过于集中,则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可能产生责任累积,使保险人无力承担保险风险。
分散风险的方法有:
按地理范围分散;
多种经营补偿分散,跨时间的风险分散。
(3)风险选择原则。
风险选择原则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投保的风险种类、风险程度和保险金额等应有充分和准确的认识与评估,并根据判断作出选择。
风险选择分为两种形式有:
事先选择和事后选择。
11.厘订保险费率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人在厘订费率时要贯彻权利与义务相等的原则,具体而言,厘订保险费率的基本原则为充分、公平、合理、稳定灵活以及促进防损原则。
(1)充分性原则。
充分性原则指所收取的保险费足以支付保险金的赔付及合理的营业费用、税收和公司的预期利润。
充分性原则的核心是保证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2)公平性原则。
公平性原则指一方面保费收入必须与预期的支付相对称;
另一方面被保险人所负担的保费应与其所获得的保险权利相一致,保费的多寡应与保险的种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的年龄与性别等相对称。
(3)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指保险费率应尽可能合理,不可因保险费率过高而使保险人获得超额利润。
(4)稳定灵活原则。
稳定灵活原则指保险费率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以保证保险公司的信誉。
(5)促进防损原则。
促进防损原则指保险费率的制定有利于促进被保险人加强防灾防损,对防灾工作做得好的被保险人降低其费率;
对无损或损失少的被保险人,实行优惠费率;
而对防灾防损工作做得差的被保险人实行高费率或续保加费。
12.保险基金有何特点?
(了解,多选)
保险基金和其他基金相比较,具有如下三个主要特点:
(1)保险基金是一种合理分担金。
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过程就是分摊赔款的过程,受灾的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取得的经济补偿就来源于这些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所以从保险基金的来源与运用来看,保险基金是一种分担金。
从保险基金来源与运用和其建立的根据与计算方法来看,保险基金也是一种合理的分担金。
(2)保险基金是一种责任准备金。
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在前,赔款在后,正是因为保险基金的收入与支出时间上的不一致和保险责任的连续性,所以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责任在合同有效期内是不能解除的,即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保险人必须将保险基金置于准备状态,以随时用于经济损失补偿。
因此,保险基金是一种责任准备金。
(3)保险基金是一种返还性资金。
只有参加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的人,在发生事故后才能获得补偿或给付;
而没有投保、不交纳保险费的人,即使发生事故也不能取得保险人的赔款。
这一交一补的过程就体现了保险基金的返还性。
13.可供选择的保险投资方式主要有哪些?
一般说来,可供选择的保险投资方式主要有存款、证券投资、贷款和不动产投资。
(1)存款。
存款分为银行存款和信托存款。
保险公司一般不宜保留太多的银行存款。
(2)证券投资。
证券投资是为取得预期收入而买卖有价证券的活动。
由于有价证券可用于贴现、抵押或在二级市场上流通,收益较高,具有集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为一体的特点。
因而,证券投资是较为理想的投资方式。
(3)贷款。
贷款是保险人将保险资金贷放给单位或个人,并按期收回本金、获取利息的投资活动。
贷款比存款的收益率高,但风险相对较高。
(4)不动产投资。
不动产投资是将保险资金用于购买土地、房产或其他建筑物的投资。
它具有流动性较差、投机性强、风险大的特点,因而一般除寿险公司的少部分资产用于该部分投资外,一般不宜作为保险投资的主要对象。
有价证券、贷款、不动产和存款构成了现代发达国家保险投资的四种基本形式。
一般来说,在投资结构上,保险投资以有价证券投资为主。
14.影响保险市场需求的因素有哪些?
(14和15题结合着掌握)
影响保险市场需求的因素较多,主要有:
(1)风险因素。
保险商品服务的具体内容是各种客观风险,无风险。
风险因素存在的程度越高、范围越广,保险需求的总量也就越大;
反之,保险需求量就越小。
(2)社会经济与收入水平。
保险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且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
保险需求的收入弹性一般大于1,即收入的增长引起对保险需求更大比例增长。
但不同险种的收入弹性不同。
(3)保险商品价格。
保险商品的价格是保险费率。
保险需求主要取决于可支付保险费的数量。
保险费率与保险需求一般成反比例关系,保险费率愈高,则保险需求量愈小;
反之,则愈大。
(4)人口因素。
人口因素包括人口总量和人口结构。
保险业的发展与人口状况有着密切联系。
人口总量与人身保险的需求成正比,在其他因素一定的条件下,人口总量越大,对保险需求的总量也就越多,反之就越少。
人口结构主要包括年龄结构、职业结构、文化结构、民族结构。
由于年龄风险、职业风险、文化程度和民族习惯不同,对保险商品需求也就不同。
(5)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
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与保险需求成正比,商品经济越发达,则保险需求越大;
反之,则越小。
(6)强制保险的实施。
强制保险是政府以法律或行政的手段强制实施的保险保障方式。
凡在规定范围内的被保险人都必须投保,因此,强制保险的实施,人为地扩大了保险需求。
此外,利率水平的变化对储蓄型的保险商品有一定影响。
15.影响保险市场供给的因素有哪些?
影响保险供给的因素主要有:
(1)保险资本量。
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必须有一定数量的经营资本。
在一般情况下,可用于经营保险业的资本量与保险经营供给成正比关系。
(2)保险供给者的数量和素质。
通常保险供给者的数量越多,意味着保险供给量越大。
在现代社会中,保险供给不但要讲求数量,还要讲求质量,质量的提高,关键在于保险供给者的素质。
保险供给者素质高,许多新险种就容易开发出来,推广得出去,从而扩大保险供给。
(3)经营管理水平。
由于保险业本身的特点,在经营管理上要有相当的专业水平和技术水平,以及人事管理和法律知识等方面均要具有一定的水平,其中任何一项水平的高低,都会影响保险的供给,因而这些水平高低与保险供给成正比关系。
(4)保险价格。
从理论上讲,保险商品价格与保险供给成正比比:
保险商品价格愈高,则保险商品供给量愈大;
反之,则愈小。
(5)保险成本。
对保险人来说,如果保险成本低,在保险费率一定时,所获的利润就多,那么保险人对保险业的投资就会扩大,保险供给量就会增加。
保险成本高,保险供给就少;
反之,保险供给就大。
(6)保险市场竞争。
保险市场竞争对保险供给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保险竞争的结果,会引起保险公司数量上的增加或减少,从总的方面来看会增加保险供给;
同时,保险竞争使保险人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开辟新险种,从而扩大保险供给。
(7)政府的政策。
如果政府的政策对保险业采用扶持政策,则保险供给增加;
反之,若采取限制发展的政策,则保险供给减少。
16.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了解)
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了设立保险公司的具体条件:
(1)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合法的保险公司章程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应规定。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
(3)有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担任中资保险公司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政策,有保险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管理和业务工作能力外,还须具有:
经济、金融或其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同时,在人员素质上,保险公司从业人员中应有60%以上从事过保险工作和大专院校保险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聘用经保险监管部门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健全的组织机构是指具有健全的权力机构、经营机构和监督机构。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还应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及公平竞争需要。
17.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适当注意多选)
(1)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监管。
第一、保险组织应依法设立、登记,并以此经营保险业务。
第二、在保险公司的变更和退出上也有相应的规定:
保险组织的变更包括保险组织的合并、分立、组织形式的变更及其他事项变更,首先要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
其次要经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最后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如果涉及到减少实收货币资本金时,必须通知债权人。
保险公司的终止分为保险公司的解散、撤销和破产三种形式。
保险公司的解散和撤销都要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但由于人寿保险合同具有储蓄性质、涉及的社会面广,故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不得解散。
当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时,经我国保监会同意,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但对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其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则由我国保监会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2)保险经营的监管
第一、保险经营的业务范围我国《保险法》按保险标的的不同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分为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两大类。
第二、保险费率与保险条款的监管。
在我国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执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而对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拟定,但应当报我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保险人恶性竞争行为的监管。
为了规范保险市场、防止恶性竞争,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保险法》对保险人在保险业务中的行为作出一些禁止性规定。
第四、对再保险经营与本国民族保险业的保护。
在我国,再保险公司也要分业经营。
为了保护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对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优先向本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
对外国保险公司则有选择地逐步让其进入。
第五、对承保责任限额的规定。
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必要通过保险公司业务量的限制控制其责任限额,从而分散风险,稳定经营。
(3)保险财务的监管
第一、最低偿付能力的监管。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组织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
第二、各种保险准备金的监管。
保险准备金是保险公司的负债。
第三、公积金的监管。
公积金是保险公司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
第四、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监管。
保险资金运用是现代保险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同时,由于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其资金运用状况,直接影响着公司的赔付能力
(4)保险中介人的监管
第一、保险代理人的监管。
第二、保险经纪人的监管。
第三、保险公估人的监管。
18.保险监管的方式有哪些?
(选择、填空)
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有关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曾经采取过截然不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公示主义。
(2)准则主义。
(3)批准主义。
19.对保险公司财务监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保险财务监管的主要内容有:
(1)最低偿付能力的监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
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还有必要通过保险公司业务量的限制控制其责任限额。
我国《保险法》对此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控制:
每一危险单位承保责任的限制;
每笔保险业务承保责任的限制;
总自留额的限制。
(2)各种保险准备金的监管。
具体有: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
(3)公积金的监管。
公积金按其来源不同分为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
保险公司应在税后利润中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
当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4)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监管。
保险资金运用是现代保险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同时,由于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其资金运用状况,直接影响着公司的赔付能力。
我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8条规定:
“保险资金运用限于:
银行存款;
买卖政府债券;
买卖金融债券;
买卖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中央企业债券;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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