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基金合同契约型范本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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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本基金合同依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指引》规定,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指引》中某些具体要求对基金合同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
本合同中对《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部分事项进行约定,也可能存在个别内容与《指引》不一致,或不适用《指引》中个别规定的情形,可能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影响。
2.基金委托募集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可委托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受托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时,可能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违法违规行为而令投资者面临基金募集风险:
1、销售机构采用公开宣传或变相公开宣传的方式销售基金;
2、销售机构进行虚假宣传,或通过任何方式以保本保收益误导投资者,或推介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销售机构违反《私募办法》的有关规定,未审查投资者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相关条件,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鉴别,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
4、销售机构可能因未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未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而不具备受托募集私募基金的资格;
5、销售机构从业人员可能未经正式授权即从事基金募集活动。
6、销售机构可能存在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等违法活动。
3.聘请投资顾问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有权聘请投资顾问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出具投资建议。
投资顾问的投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在本基金投资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投资顾问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因素影响本基金的收益,可能给委托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参考对投资顾问所出具的合法合规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议做出投资决策,参照投资建议执行的投资操作可能给委托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投资顾问的资质、能力及其选聘,或其出具的投资建议均不负责审核,可能给委托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人聘用投资顾问的,应当通过投资顾问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而免去其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各项职责。
4.基金托管人的风险
本基金的托管人可能存在因其违规经营和管理疏忽而使委托财产遭受损失的风险。
5.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
根据《指引》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私募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
若基金管理人未完成基金备案,则投资者面临基金不能开始投资运作或基金违规开展投资运作的风险。
6.基金提前终止或延期风险
本基金可能按照法律法规提前终止运作,则委托人面临基金本金或收益随基金提前终止可能减少的风险。
本基金可能按照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延长运作期限,则委托人面临基金延期兑付、不能及时收到本金及收益、以及本金或收益随基金延期可能减少的风险。
7.本基金的产品架构所涉风险
本基金无分级,不存在优先和劣后的结构化基金份额设计,无特殊架构。
本基金的所有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收益分配权。
本基金备案通过后将直接投资于房地产行业XXXX市XXXX润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上市企业股权。
附图如下:
8.本基金的底层标的所涉风险
本基金备案通过后将直接投资于房地产行业XXXX市XXXX润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股权,底层标的为非上市企业股权。
该公司拟将资金用于XXXX市XXXX项目的开发。
9.基金的关联交易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基金管理人、基金综合服务商或其关联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
另外,本基金投资的目标公司股权在后续退出处置时,有可能转让给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
上述情况的发生将构成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存在关联交易风险。
若本基金投资运作中发生此类关联交易,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管理人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即表明其已经知晓且认可基金可能进行上述关联交易。
10.投资单一标的风险
本基金最终投资的“XXXX市XXXX润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是单一标的。
因本基金投资标的单一,无法通过多渠道、多种类标的等方式分散投资风险,本基金将面临单一项目的集中度风险。
11.资金流动性风险
私募基金投资不能迅速转变为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
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私募基金投资造成不利影响。
(2)私募基金投资中的资产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委托人大额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在私募基金运作期间,可能会发生委托人大额赎回基金份额的情形,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收益水平。
(3)本基金【预计存续期限为基金成立之日起三年】。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可能面临资金不能退出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本基金有可能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投资者可能因此面临委托资金不能按期退出等风险。
(二)一般风险揭示
1.资金损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中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获得投资收益甚至遭受亏损的资金损失风险。
本基金属于【R5】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C5】的合格投资者。
2.基金运营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
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在私募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基金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私募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担任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机构,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3.基金募集或备案失败的风险
(1)本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a)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b)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确认基金无法成立)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本基金存在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失败的风险。
若备案失败,将本基金将提前终止,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金清算程序进行清算。
本基金清算完毕前将按照合同约定在基金财产中扣除相关费用。
4.基金投资风险
基金投资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a)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私募基金投资的收益而产生风险。
(b)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其影响,私募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c)利率、汇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
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私募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汇率波动范围将影响国内资产价格的重估,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净值。
(d)购买力风险。
私募基金投资的利润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私募基金投资的实际收益下降。
(e)再投资风险。
固定收益品种获得的本息收入或者回购到期的资金,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从而对私募基金产生再投资风险。
(2)投资标的风险
股权类的价值取决于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原股东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和运营,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经济周期的变化以及区域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等都可能影响所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进而影响本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
5.税收风险
契约型基金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6.其他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私募基金投资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投资者在参与私募基金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基金合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私募基金投资而遭受超过投资者承受能力的损失。
特别提示:
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表明投资者在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后,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私募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损失。
三、投资者声明
作为该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本人/机构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该私募基金所面临的风险。
本人/机构做出以下陈述和声明,并确认(自然人投资者在每段段尾“【________】”内签名,机构投资者在本页、尾页盖章,加盖骑缝章)其内容的真实和正确:
1、本人/机构已仔细阅读私募基金法律文件和其他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私募基金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
特别地,本人/机构已充分阅读并理解本基金风险揭示书中“特殊风险揭示”的特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产品架构、底层标的、资金流动性、关联交易及单一标的等风险)及相关风险,愿意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________】
2、本人/机构知晓,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当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3、本人/机构已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官方网站()查询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并将于本私募基金完成备案后查实其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相关信息与打款账户信息的一致性。
4、在购买本私募基金前,本人/机构已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并已按照募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5、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
6、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八节“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
7、本人/机构知晓,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的制度安排以及在此期间的权利。
8、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十一节“基金的投资”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
9、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十五节“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中的所有内容。
10、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五节“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中的所有内容。
11、本人/机构知晓,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
12、本人/机构承诺本次投资行为是为本人/机构购买私募投资基金。
13、本人/机构承诺不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不会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
基金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日期:
经办员(签字):
募集机构(盖章):
投资者承诺书
北京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本人/本单位承诺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
本人/本单位承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真实合法、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本人/本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2、本人/本单位承诺用于认购/申购《XXXX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财产为投资者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该等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不存在不合理的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及洗钱等情况,本人/本单位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
3、本人/本单位承诺,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本单位提供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性证明,对资产来源及用途及合法性进行调查,本人/本单位愿意配合。
4、本人/本单位承诺,本人/本单位在参与贵公司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过程中,如果因存在欺诈、隐瞒或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陈述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本单位自行承担,与贵司无关。
承诺人(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订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
联系人(机构客户):
证件(营业执照)名称:
证件(营业执照)号码:
电话:
北京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X
住所:
通讯地址:
06
邮政编码:
102400
联系人:
XXXX恪、XXXXXXXX
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负责人:
一、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为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规定的非公开募集投资基金,明确基金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
2、自本基金成立且基金投资者依本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
本合同存续期间,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再持有本基金任何份额之日起,其不再是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本合同是约定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相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5、本合同及本基金将在本基金成立后,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备案。
但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的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6、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
《XXXX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本基金:
3、私募基金:
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4、合格投资者: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私募基金风险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5、基金投资者/投资者:
拟投资于本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6、基金管理人:
7、基金托管人:
8、监督机构:
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之基金份额销售的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代理机构。
10、基金份额持有人:
签署本合同,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出资义务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11、关联方:
于本合同中,关联方将根据中国有效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关联方”的规定进行认定。
12、基金业协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简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3、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5、开放日:
为基金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工作日。
16、T日:
除本合同特别说明外,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包括基金管理人设置的临时开放日)。
17、TM日:
指本基金的申购开放日;
18、TN日:
指本基金的赎回开放日;
19、T+n日(TM+n,TN+n):
T日(TM日、TN日)后的第n个工作日,当n为负数时表示T日前的第n个工作日。
20、基金财产:
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认购/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而交纳的款额所形成的财产。
基金管理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基金财产。
21、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基金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开立的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其中,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募集机构归集的,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
募集结算资金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前,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
22、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简称“托管资金账户”):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其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23、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4、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5、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26、募集期:
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时间为1个月,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的认购情况,决定延长或缩短募集期。
27、存续期:
指本基金成立至本合同终止之间的期限。
28、认购:
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9、申购:
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0、赎回:
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1、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声明与承诺
(一)基金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
1、其投资本基金的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该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该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2、基金投资者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投资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3、基金投资者确认其符合基金合同所述“合格投资者”条件,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
4、私募基金投资者知晓,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二)基金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基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保证其已通过要求基金投资者向其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确认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符合基金合同所述“合格投资者”条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其为合法成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其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均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码为【】。
基金管理人承诺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履行相关的备案手续,对本基金的合法合规性承担全部责任。
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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