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讲座提纲Word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9146742
- 上传时间:2023-01-04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21.39KB
机动车登记规定讲座提纲Word格式.docx
《机动车登记规定讲座提纲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机动车登记规定讲座提纲Word格式.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这5大项登记都是法律法规确定的,是“法定登记”。
二是没有设定法律责任,涉及车辆的法律责任在法律和法规中规定,提升了法律责任的地位,有利于查处违规行为。
三是将机动车档案管理的规定纳入到《工作规范》中予以明确。
这样做主要是考虑机动车档案管理主要是车辆管理所内部操作事项,与群众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关系不大,在内部规定即可。
二、《机动车登记规定》做了哪些重大调整和修改
(一)明确了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职责权限。
总则第二条规定有三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一般性规定,规定直辖市车管所、地市级车管所办理本行政辖区机动车登记业务。
第二层含义是特指规定,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由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层含义也是特指规定,明确警用车辆登记业务由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二)对机动车登记种类和内容进行了调整,减少了登记事项。
过去,机动车登记的种类分为:
注册登记、过户登记、转出登记、转入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停驶登记、复驶登记、临时入境登记和注销登记共10种。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对现行登记种类进行了调整,规定有下列5种情形的应当办理登记:
新车上路行驶办理注册登记;
机动车登记内容发生变更办理变更登记;
机动车发生转移办理转移登记;
机动车用作抵押办理抵押登记;
机动车报废、灭失办理注销登记。
在这5项登记中,变更登记在内容上做了较大调整。
一是取消了过去办法中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更改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在车管所管辖区内改变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
二是增加了使用性质改变、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需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
三是增加了机动车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变更机动车所有人名称的规定。
主要是为了解决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夫妻之间或几方当事人过户和遗产继承等问题。
第14条规定: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变更双方应当共同到车辆管理所,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提供《居民户口薄》。
(三)对机动车检验作了重大职能调整,明确了机动车检验社会化的具体内涵。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
”《实施条例》第15条具体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办法。
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从这条规定看,我理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有这么几层含义:
一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主体是“检验机构”,但对检验机构的属性未规定(与驾校不同),这就是说,维持现在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办的检测站格局不变,但同时也改变了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垄断检测站的格局,具备条件的都可办。
二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承担法律责任。
无论谁家的检测站都要按国家标准检验,并且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质检部门有4项职责,公安机关有2项职责:
质检部门履行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管理、计量认证管理、对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检验标准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负责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会同质检部门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
这样规定有利于发挥公安机关交通安全主管部门的作用。
以上三层内涵相辅相成,相互联系,构成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的清晰轮廓。
在这种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今后有两大任务,一是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二是与质检部门密切配合,做好衔接工作。
如何履行好职责呢?
《登记规定》第34条对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作出规定:
一是“确认机动车”,从目前工作实际需要看,主要包括核对车辆的号牌、车辆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及主要特征技术参数,确认其唯一性和合法性。
这是把好第一道防线的要求。
还包括进行盗抢车比对。
98年规定,车辆管理所成立嫌疑车辆调查岗,赋予打击走私、盗抢的职能。
最近部督察局与我局正在查办一起为盗抢车入户的案件。
在办案中我们发现,有相当一部分盗抢车之所以能入户,就是由于民警未对两号进行实车查验,仅是比对盗抢库未发现嫌疑,就办理了登记。
实际上两号凿改痕迹十分明显,如果查验,很容易看出。
二是核查涉及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为路面执法和事故处理把好关。
这个规定主要是解决电子警察拍摄到的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问题。
目前,各地普遍都在主要路口、路段设置了电子警察、监视探头,拍摄和监控交通违法行为,在机动车定期检验时进行审查。
效果很好,这次在《登记规定》中予以法定。
这是源头与路面管理有效结合的重要手段,可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
与质检部门衔接工作,总的原则是:
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堵塞漏洞,强化监管。
部交管局将抓紧与质检部门研究建立工作机制的操作意见。
(三)对机动车报废程序进行调整,既方便群众,又促进行业自律。
新规定之前,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机动车报废注销登记时,首先要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由车辆管理所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机动车所有人持《机动车报废证明》再到报废车辆回收企业交车,凭报废车辆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再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
来回要跑三次,程序较为复杂,群众感觉麻烦,不方便,导致报废车辆的回收解体工作开展不顺利。
同时,对报废回收企业缺乏有效的监督,企业自身也缺乏诚信,导致大量报废车没有解体,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这也是各地在实际工作中感到非常棘手的问题,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
解决的办法是:
方便群众,简化程序;
密切部门衔接,严格监督;
责权对称,调动企业积极性。
这次《实施条例》简化了机动车报废的程序规定。
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在《登记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办理机动车辆报废的程序。
《登记规定》第26条规定,
(1)报废机动车的所有人先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办理手续;
(2)机动车回收企业对机动车进行确认并解体;
(3)回收企业在机动车解体后七天,向车管所提交有关手续(《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4)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登记注销信息。
(5)向车主出具注销证明。
两种送达方式,车管所送达或回收企业送达,以回收企业送达为好。
按照这一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报废车辆注销登记,只需要到解体厂,不必再到车辆管理所,比现行的规定减少了两个环节,大大方便了群众,也有利于提高机动车报废回收率。
企业的积极性也调动起来了,但责任大了,下一步需要商商务部加强对回收企业的规范,提高市场准入门槛。
(四)改革变更登记的审批方式,减少事前审批,强化事后监督。
适当放宽一些变更内容,体现以人为本理念。
《登记规定》吸收各地意见,一是对变更登记的审批方式进行了改革。
规定申请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还需进行事前审批,但不再交验车辆。
将交验机动车放到变更后进行,事后把关。
取消了变更发动机、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需事前审批的规定,全部改为事后审批把关。
这样既方便了群众,又切合实际,便于操作,同时对车辆的安全性能和唯一性确认也得到保障,没有放松把关。
这是一个变化。
二是对一些变更内容适当放宽。
过去对登记事项规定得很严,缺乏弹性。
我国地域辽阔,地方差异较大。
如在一些山区道路较多的地区,为了行驶安全,通常需要在货运机动车上加装水箱、备胎和备胎架等。
在城市里,经常可以见到一些经济型的小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等。
但是在道路上行驶时,经常被路面民警以与行驶证照片不符,属于擅自改变登记事项,按非法改装予以查扣、处罚,群众意见很大。
我们局里接到这类群众投诉电话很多,认为这是乱罚款,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形象。
在起草《登记规定》中,经过认真研究讨论,本着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明确了允许车辆所有人自行变更,不需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
《登记规定》第17条规定,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机动车号牌的情况下,允许机动车所有人在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前后加装防撞装置;
允许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
允许机动车增加车内装饰等。
《登记规定》第33条规定,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或车身颜色被改变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凭公安机关技术鉴定证明办理变更。
这是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群众也很关心。
机动车在被盗抢后,两号一般都要被凿改,车身颜色也可能被改变。
有的两号被磨平后,再在原基础上被重新打上号码,技术手段很高,再现原号码难度很大。
这些车辆被追回后,由于登记内容发生了变化,不予变更,给群众带来麻烦。
针对这一实际问题,在这次《登记规定》明确了相应的规定。
(五)注重便民利民,提高服务水平。
尽可能方便群众是《机动车登记规定》的重要任务。
在吸收了公安部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中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论证,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机动车登记。
主要有12项措施:
一是明确办理时限,减少群众往返次数。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避免群众多次往返车管所。
二是明确公示内容和方法,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明确了车辆管理所应当公示的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内容和方法,方便社会群众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行有效的监督。
三是简化办理停、复驶和补、换领牌证手续。
办理机动车停、复驶和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时不再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只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记录相关信息,减少了工作环节,减少了提交的资料,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是取消了补领行驶证需提交登记证书、补领登记证书需提交行驶证的规定。
解决了目前行驶证、登记证书同时丢失后补领的矛盾问题。
五是提供多种申请备案方式。
规定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办理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名称、地址或联系方式申请备案,使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手续更加方便。
六是增加允许车主自行改装范围的规定。
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机动车号牌的情况下,允许机动车所有人自行加装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前后防撞装置;
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
机动车增加车内装饰等,既满足了群众对车辆装饰的需要,又规范了车辆改装的行为。
七是规定了机动车属于共同所有的情况下办理机动车所有人名称变更的办法和程序,解决了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夫妻之间过户和遗产继承等问题。
八是简化办理车辆报废注销程序。
机动车所有人直接将机动车交到解体厂,由解体厂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减少了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手续的两个环节,方便了群众,有利于提高机动车报废回收率。
九是扩大在暂住地办理机动车登记的范围。
由原来只能办理九座以下小型客车、摩托车注册登记扩大到所有机动车,方便了群众在暂住地办理机动车登记。
十是规定了注销、撤销或者破产的单位办理车辆转移、变更、注销登记的身份证明,解决了这些单位原有车辆无法处理的问题。
十一是改革变更登记的审批方式。
变更发动机的可以事后审批;
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取消变更前确认车辆的规定,只需在事后把关。
十二是取消办理临时通行牌证交验机动车的规定。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抓紧做好的工作
(一)部交管局要做的配套工作主要有:
1、制定下发《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修改行驶证标准。
2、会同发改委研究全国统一车辆收费标准。
3、梳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解决意见。
4、会同质检、农业、商务等部门,研究工作衔接的实施意见。
5、编制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登记软件。
初步确定软件开发要遵循“五统一”的原则,即:
统一数据标准、统一核发牌证流程、统一数据更新传输、统一制证式样、统一倒查监控方式。
(二)建议各地要做好的工作:
1、做好机动车登记软件的调整工作。
各地可新规定对现行的机动车登记软件做一些边缘性调整。
如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的问题、机动车所有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变化以及联系方式变更后的备案问题,机动车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即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周期)的问题,行驶证打印等,都需要在软件程序上做出调整。
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的不同,全国统一软件给各地预留了程序接口,供各地二次开发时使用。
包括与人口信息系统、被盗抢车信息系统、机动车技术参数库等的关联。
各地还要考虑车管、路面执法、事故处理相互信息联通问题。
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各地应主动与本地质检、商务、农业(农机)等部门联系,提前做好一些前期的协商和准备工作。
一是检验实行社会化后,车辆管理所如何与检验机构加强信息沟通,一方面,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车辆信息,需要及时传递到车辆管理所,另一方面,车辆管理所可能也需要及时向质检以及检验机构提供一些数据信息,这就涉及到联网的问题,如果联网有困难,采取何种工作机制来做好保障,这些都需要提前共同协商研究。
二是报废注销程序调整后,如何与报废车回收企业加强信息沟通,确保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都能及时报废解体,报废车回收企业向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如何在机制上提供保障,避免出现问题等,同样也都需要提前与商务部门进行协商研究,把准备工作做好、做充分。
三是明确了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登记职责权限后,如何做好交接工作,比如档案移交前的清理问题,就很重要,各地要会同农业(农机)部门早动。
还有如何按照条例第112条农业(农机)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相互配合的内容做好准备工作,也要早考虑。
3、结合大练兵,在车管所全体民警中开展“一法”、“一条例”、“两个部令”的学习,达到人人熟知的目标。
4、根据新的规定,总队要尽快调整办理机动车牌证职能。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机动车 登记 规定 讲座 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