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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哺乳假六个半月。
北京暂无相关规定)。
二、“三期”女职工保护性规定
(一)孕期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2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61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第27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4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26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
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列支。
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
第5条单位应当根据怀孕女职工的具体情况核减其劳动定额。
怀孕女职工依照医务部门的要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劳动时间内适当安排休息时间,不得安排从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夜班劳动。
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汽车、天车及各种客货运输车辆的女司机、女售票员、纺织挡车女工,应当暂时调离原岗位,安排其他不影响孕妇健康的劳动。
第11条女职工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应享受奖励或违反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应予处罚的,其怀孕、生育期间的待遇,应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23条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二)产期相关规定
第62条女职工生育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第8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30条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
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
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
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
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够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
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
怀孕期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16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第20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6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足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
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
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
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第23条 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第44条 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根据第十九条支付劳动者休假期间工资,以及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支付劳动者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哺乳期相关规定
第63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9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三、法律规定之解析
(一)三期女职工并非绝对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国家法律法规,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和待遇,但并非三期的女职工就可以无限制、无缘由的享受特殊保护待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在非因劳动者过错(包括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形)及经济性裁员情况下对“三期”女职工有特别的保护,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但如果“三期”女职工出现严重违纪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完全可以据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我国的《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亦有相同的规定。
(补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享受产假的限制性规定
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保证产妇身体健康、恢复身体健,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
此外,女职工产假期前或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三期”女职工旷工的处理
由于女职工在“三期”(仅为孕期和哺乳期)内有一定的生理特殊性,所以用人单位在三期女职工的考勤上,应灵活把握。
但若三期女职工没有病假单却长期不上班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生效的《员工手册》等企业规章制度对该员工处理。
也就是说,不是三期保护是无限的,无原则的。
(四)医疗期的限制性规定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三期女职工长病假按照医疗期的相关规定处理,如果请病假超过医疗期的,可以作相应处理。
比如:
一个员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的医疗期。
在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三个月,就算超过了医疗期。
医疗期满后的第一天务必到单位报到;
否则,单位可以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将此视为旷工,从而以《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者将无法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补遗:
关于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同时,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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