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总论 配套课件 第10章 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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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对知识产权进行限制,是为了实现知识产权利益平衡。
通过对专有权的适当的限制,保障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必要接近、合理分享对知识产权合法垄断的限制则更多体现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兼顾。
知识产权法不是立足于知识产品保护的静态归属,而是在确认知识产品创造者对知识产品占有与支配的同时,保障知识财富的最佳地动态利用。
5:
59,概述,5:
59,非自愿许可,其他限制,合理使用,在先使用,权利用尽,第一节知识产权权利限制概述,一、概念知识产权限制是指对知识产权行使的限制,包括知识产权内部的限制与外部的竞争法限制,也就是说有了权利之后的限制,而不是获取权利过程中的限制。
知识产权的限制与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两个概念是有差异的,前者的范畴大于后者。
5:
59,本内容不包括对知识产权的权利构成因素的限制。
知识产权的权利构成因素的限制是指法律对知识产权的权利构成因素给与了限制。
就知识产权而言,表现为权能的限制、时间的限制、主体的限制、对象的限制等方面。
从更广义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法也受到其他法律的约束,比如物权法对于物上知识产权处理的干涉。
5:
59,二、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正当性与原则,A,促进知识创新,B,促进知识传播,C保障言论自由D保障贸易自由,以利益平衡为基石,追求和实现公共利益,5:
59,知识产权限制的原则,知识产权限制不应与权利人的正常利用相冲突,知识产权限制不应不公平地损害权利人的正当权益,顾及第三人合法利益前提下,第二节知识产权内部的权利限制,通过知识产权法自身有关的规范来实现,这其中最为核心的限制就是合理使用与非自愿许可。
概述,5:
59,鼓励知识传播非自愿许可,非商业性利用合理使用,公平在先使用,善意行为无知侵权;不赔偿,商品自由流通权利用尽,一、基于公共利益的限制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专利推广应用就是典型表现。
著作权法定许可、强制许可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非自愿许可制度、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制度,5:
59,二、基于合理使用的限制
(一)合理使用的概念及特点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可以无须取得许可,也无须支付报酬的使用他人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创造成果或商业标识。
商标,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专利作品,5:
59,法律规定无需取得同意无需支付报酬出于非盈利目的。
一般在于学习与研究、教育、科学实验等方面。
5:
59,
(二)知识产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价值,5:
59,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的控制不应当是绝对的和无限制的公平主义哲学观借鉴与回馈保护成本效率价值观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顺利实现有助于法律“秩序”的形成,(三)合理使用的表现范围,概述,5:
59,基于知识传播与创新,基于特别待遇,基于非生产经营目,基于言论自由,基于指示性,基于表达有限或通用,1、基于知识传播与创新所谓合理使用反向工程与独立创作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下列行为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5:
59,
(一)为个人目的或者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
(二)在依据前项评价、分析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的;(三)对自己独立创作的与他人相同的布图设计进行复制或者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5:
59,三、基于商业流通需要的限制国家综合竞争力主要是生产力、流通力和文化竞争力的乘数,一个国家只有生产力没有流通力或流通力不强,不仅影响商品价值的实现,也会失去国家竞争力的基础条件。
5:
59,1,1、权利用尽,2,2、临时过境,3,3、无知侵权,5:
59,1、权利用尽,
(1)概述权利用尽(权利穷竭、首次销售),是指享有某种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由知识产权人或其许可人首次销售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转移给他人以后,知识产权人即无权干涉该产品的使用和流通。
其制度宗旨是在保护专利权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一般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特点,穷竭权项的特定性穷竭范围的特定性共性穷竭对象的特定性,
(1)穷竭权项的特定性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是指特定权项的穷竭,而不是指所有权项的穷竭。
首先被穷竭的不是人身权,而是财产权;其次穷竭的不是著作财产权、专利权或商标权本身,而是其子项,即权利群中的某项具体的与产品的销售或使用有关的权利。
5:
59,
(2)穷竭对象的特定性权利的穷竭是针对每一件合法投入市场的具体产品而言的,而不是适用于同一类的所有产品或同一系列的所有产品,它不会导致该项知识产权本身效力的中止。
权利人对其尚未投放市场或被非法投入市场的产品仍然具有排他性的绝对权利,任何人未经许可仍然不得进行知识产品的复制。
5:
59,(3)穷竭范围的特定性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具有地域性的特点,一般说来,权利人在一国投放其知识产权产品并不会导致其产品在其它国家的权利穷竭。
因此权利人仍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进口其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的行为。
奥地利版权法规定:
“如果作者只同意过在某一特定领域销售其作品,则他对于进一步销售的专有权仅在该领域内丧失。
”,5:
59,权利穷竭的制度发展,5:
59,
(1)主要体现在著作权领域
(2)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等新型作品出现,催生了出租权制度著作权没有穷竭。
(3)有观点认为,有形载体的存在是著作权穷竭制度得以创立、变化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当作品载体变成无形的电子脉冲时,著作权穷竭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4)同时,传播技术的发展是著作权穷竭制度的天敌。
权利用尽视角下的平行进口,5:
59,平行进口(PARALLELIMPORTS)一般是指未经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的进口商,将由权利人自己或经其同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投放市场的产品,向知识产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所在国或地区的进口。
相似概念比较灰色市场商品根据美国判例法,“灰色市场商品”的含义为:
未经美国知识产权所有人同意而进口至美国的在美国境外制造,并包含了有效的美国知识产权的商品。
5:
59,对于“平行进口”与“灰色市场”这两个概念在语义上的区别,美国第三巡回上诉法院作了如下阐述:
“平行进口”一语准确地描述了所涉及的商品,与“灰色市场”相比,这一概念因其没有否定性的含义而成为较好的术语。
尽管如此,该法院考虑到“灰色市场”概念已被普遍地用于指代所涉及的产品,因此,这一用语也同时被采用。
其它一些判例和著述也将上述两个概念视为同义词。
5:
59,发生平行进口的原因:
(1)由于市场营销策略(如扩大市场份额和占有率)的需要,商标权人出售给国外经销商或者国外被许可使用商标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商品的价格都比较低,这些产品平行进口后,通常都会对商标权人的国内市场造成一定的冲击。
(2)进口人搭便车,利用进口国经销商的商业信誉、广告宣传和营销投入等。
5:
59,平行进口的特点
(1)被进口的产品在进口国(地区)涉及知识产权,在出口国则在所不问;
(2)被进口的产品是由权利人或经其同意之人投放于出口国或地区的市场,因此这类商品又被称为“真品”;(3)被平行进口产品以低价与进口国(地区)市场上原有的同一知识产权产品展开竞争;(4)未经进口国(地区)知识产权人(只包括专有权人、独占许可人)授权。
5:
59,丙C国(有无知识产权均可),乙B国真品有无知识产权均可,甲(权利人)A国,4、平行进口的表现形式,1、平行进口与权利用尽在目前的理论与实践中,绝大部分是利用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理论,来讨论平行进口的合法与否。
并衍生出两个权利用尽的理论分支权利国际用尽理论平行进口合法权利国内用尽理论平行进口非法,5:
59,平行进口的理论困境,法律概念的形成,乃基于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赋予不同的法律效果,以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
王泽鉴,5:
59,2、平行进口的利弊,5:
59,积极影响,防止垄断,平抑价格增进消费者利益促进自由贸易,消极影响,消弱知识产权许可、转移的动力不正当竞争来源混淆和品质差异,5:
59,我国法律对于平行进口的规定情况
(1)专利法之进口权
(2)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三十条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为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二)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
(3)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5:
59,【案例分析】1999年原告上海利华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业进出口贸易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3、无知(善意)侵权
(1)不视为侵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5:
59,在获得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而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不视为侵权。
前款行为人得到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明确通知后,可以继续将现有的存货或者此前的订货投入商业利用,但应当向布图设计权利人支付合理的报酬。
(2)侵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专利法第七十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5:
59,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
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5:
59,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无知侵权,仍是侵权行为,并没有对知识产权进行限制,最多是对知识产权赔偿请求权的限制。
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还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等民事责任。
5:
59,四、基于在先使用的限制,5:
59,一、概述在他人就某一创造成果或商业标识取得相应知识产权之前,已经先行使用该智力成果或商业标识。
申请授权要花时间权利的保护往往是要落后于创造成果或商业标识的产生在先使用权在先权利,2、在先使用的表现
(1)专利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5:
59,
(2)商标许多国家商标法规定,那些在他人商标获得注册之前已经开始使用的商标所有人在他人获得商标注册之后仍享有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只不过对这种继续使用提出了一定的限制。
5:
59,如台湾地区商标法以先用人的使用系出于“善意”,且限于“原使用之商品”,商标专用权人还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之区别标示”。
加拿大商标法规定在先善意使用人可以请求法庭颁发命令,准许其以与注册商标区别开来的方式继续使用,但只有在法庭命令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注册官申请在与注册商标有关的注册簿中登记的情况下才有效。
5:
59,
(1)有限地承认了服务商标在特定情况下的在先使用权,我国没有普遍地承认商标的在先使用权,只是:
(2)对未注册商标施以有条件的保护,
(1)服务商标在特定情况下的在先使用权,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断使用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
5:
59,华南理工大学杨雄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已作废)三、服务商标继续使用时,使用人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扩大该服务商标的使用地域;2不得增加该服务商标使用的服务项目;3不得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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