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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突出主导产业发展。
重点扶持优质粮油、特色蔬菜园艺、规模畜禽、特色水产等产业。
各地入库的项目必须与当地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突出扶持能够明显带动主导产业发展的项目。
重点扶持产业之外的中成药深加工、木材深加工、纺织深加工以及深海养殖、捕捞等项目一般不予扶持。
4.突出培育区域品牌。
鼓励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强化农产品质量监管,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通过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实施品牌战略,创建优质品牌,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
5.突出重点区域和载体建设。
对沿海地区和苏北地区的项目申报给予倾斜。
把促进产业集聚、企业集群作为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重要突破口,对农产品加工集中区项目、农产品市场体系项目,予以优先扶持。
二、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及扶持方式
(一)扶持范围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的项目范围包括:
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
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
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一般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县。
(二)扶持对象
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扶持方式
农业综合开发扶持产业化经营采取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种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
三、相关政策
(一)贷款贴息项目
1.中央财政贴息资金30%以上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70%以下用于农产品加工所需原料收购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2.优先扶持粮食加工、转化贷款贴息项目;
优先扶持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
优先扶持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选定的贷款贴息项目。
3.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范围为2010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包括2009年签订贷款合同、申请连续贴息的贷款)、在2011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
对落实单笔固定资产贷款3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予以贴息,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
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期限:
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的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其他项目最长不超过2年。
4.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范围为2010年6月30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在2011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
对落实单笔流动资金贷款100万元以上,且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
5.对于同时申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财政贴息的贷款额度上限合计为6000万元。
6.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固定资产贷款贴息率为6.6%,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率为6.1%。
如申报项目的实际贷款利率低于上述贴息率,则按实际发生的贷款利率贴息。
(二)财政补助项目
1.财政补助资金60%以上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40%以下用于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
2.重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种植、养殖基地及产地初加工、储藏保鲜项目;
龙头企业申报的种苗、种畜禽繁育及规模化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所需的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和废弃污染物综合利用等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建设项目。
3.各地财政部门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地方财政配套比例的通知》(苏财农发〔2009〕2号)的政策规定落实配套资金。
4.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
主要用于种苗繁育、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2)养殖基地项目:
主要用于种畜禽繁育及养殖基地所需的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
主要用于与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和废弃污染物综合利用等相配套的设施设备,质量检验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
主要用于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财政补助资金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评估费等项目前期费用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3%。
四、申报要求和立项条件
(一)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要求
1.贷款用途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范围和重点;
2.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规定要求;
3.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
4.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5.贷款项目对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
6.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可靠。
(二)财政补助项目立项条件
1.基本条件
--有明确的主导产业发展目标,且有建设项目的主客观要求;
--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辐射带动能力强,预期效益好;
--规范生产,品质优良,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产品科技含量较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比较明显;
--市场潜力较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技术方案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
设备方案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租赁承包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条件
--2009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成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济实体;
--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
--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
--财务规范,独立核算,盈余返还;
--农民成员不低于30户,优先扶持农民成员50户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3.龙头企业的条件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经营业绩良好,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
2010年固定资产净
值3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
--近两年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
(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财务规范、管理严格,资产优良,不欠税、不欠工资、
不欠社会保险金;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
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直接带动农户200户以上;
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主要来自当地农户。
五、不予受理的项目及项目申报单位
(一)下列企业或单位不得申报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1.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3.没有加工内容的粮食收购企业。
4.政府融资平台型的企业。
5.截止到2011年底,同一项目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已获得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连续扶持(含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类项目,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的贷款贴息项目除外)满3年的,不在2012年申报范围。
该项目单位,如再次申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持,须间隔2年以上。
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的贷款贴息项目,连续扶持最长不超过5年。
6.已申报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单位。
7.拖欠上级农发财政有偿资金的项目单位。
8.未上缴国有股权分红收益的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企业。
9.上市企业(含控股公司、母公司、子公司)。
10.截至省级验收仍未完成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任务的项目单位(不含省级批复调整项目)。
11.被中央和省审计及检查通报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项目单位。
12.贷款为委托贷款(除不设分支机构的地方银行委托银行)的企业不得申报贷款贴息项目。
(二)拖欠上级农发财政有偿资金的开发县不得申报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六、单个项目投资控制指标及项目申报数量
(一)单个项目投资控制指标
1.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财政贴息资金控制在20—390万元。
2.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财政贴息资金控制在20—350万元。
3.财政补助合作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为60—90万元(财政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的50%)。
全省2012年拟立项70个左右。
4.单个财政补助龙头企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为200—300万元(申请财政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的30%)。
全省2012年拟立项15个左右。
财政补助项目继续试行“先建后补”,严格按照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试行“先建后补”的通知》(苏农开产〔2010〕10号、苏财农发〔2010〕41号)执行。
(二)项目申报数量
1.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
各开发县及市直申报项目不受个数限制。
2.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
苏北和沿海地区每个开发县申报3个项目,苏中、苏南每个开发县申报2个项目。
各市市直可申报1个(以上不含投资参股企业申报个数)。
各开发县申报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中如有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项目或在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的项目的,可增加申报1个项目。
3.财政补助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
苏北、苏中每个开发县申报2个;
苏南每个开发县申报1个;
申报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须在省农委发布的“2011年全省政府优先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库”中。
4.财政补助龙头企业项目:
有县级以上政府规划、落实土地使用权证,并具一定规模(至少有5家企业入驻)的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的开发县可申报1个项目(申报的项目须在申报时已开工或具备开工条件)。
(三)奖惩措施
1.2010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省级验收通报表扬的县(市、区)奖励多申报财政补助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各1个。
2.2010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省级验收中列各验收组排名末位的县(市、区),不得申报财政补助项目。
3.截至省级验收时2010年度产业化经营项目没有全面完工的项目所在县不得申报财政补助项目。
4.截至省级验收时2010年度产业化经营项目没有全面完工的项目单位,暂停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3年。
5.2011年申报贷款贴息项目在省级公示后,经审查材料不实的项目单位暂停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3年。
七、申报材料、上报方式及时间要求
(一)申报材料
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材料格式及有关要求详见附件1,财政补助项目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附件2。
同一项目单位上一年度已得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拟申请连续扶持的,在申报材料中,须详细说明项目单位现状及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
项目单位需说明近两年申请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之外的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情况。
(二)上报方式和时间
所有上报省级项目库的项目须经公示(可在本级媒体发布公示公告,在网络平台上对申报项目进行公示)方可上报。
各市辖区由市级汇总上报省级,各县(市)直接向省上报,并抄报市级。
上报材料由市级集中送省。
申报文件应说明项目申报情况、选项的原则和依据、选项程序和方法、项目公示情况等,项目入库情况表和申报情况的说明随文报省备案。
财政补助项目申报材料一式3份,申报文件(含县级)及公示等材料于8月31日前报省。
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表(附件3)及电子版一式3份,于10月31日前报省。
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材料一式5份及电子版,于2012年1月31日前报省。
财政补助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贷款贴息项目资金申请表及与农发行、农行合作项目初审表等按时间要求一式5份(按单个项目另行单独活页装订)一并上报。
各地开发、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责任制,抓紧做好项目选项入库工作,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按时上报,逾期不予受理。
市级要加强对县级选项工作指导,确保选项质量。
如被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一律取消项目立项资格,并暂停项目单位申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3年。
附件:
1.2012年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材料格式及要求
2.2012年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3.2012年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表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主题词: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选项通知
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办公室2011年8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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