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光伏电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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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出租人进行承包经营、合并、分立、联营、重组、歇业、解散等影响本合同的事项,应事先书面通知承租人。
第二条承租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2.1承租人是依法成立且在租赁期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合同;
2.2承租人签订本合同已得到公司有权机构及主管部门的批准,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
2.3承租人实行承包经营、合并、分立、联营、重组、歇业、解散等影响本合同的事宜,应事先书面通知出租人,承租人应避免上述事项对出租人造成不利影响;
2.4承租人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向出租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报表,完整披露其对外提供的担保及负债。
承租人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后,对外提供担保或产生其他负债超过元的,应当在提供担保或产生负债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出租人。
如涉及重大违约、重大诉讼、资产被查封、扣押的,承租人应在该等事件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出租人,并应采取相应措施避免该等事件对出租人的权益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条特别声明:
3.1本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
有关限制权利、加重或免除责任的条款已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向对方详细说明且为对方理解和接受,而非一方提供的格式合同。
第二章租赁物
第四条租赁物
4.1本次融资租赁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即租赁物由出租人从承租人处购买后,再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依约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
4.2租赁物同于本合同附件一《买卖合同》项下的标的物,具体的名称、商标、规格、型号、质量、数量、技术标准、技术保证及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信息全部由承租人提供并认可,承租人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租赁物清单》由双方在租赁物交付时共同确认编制,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二。
第五条租赁物的所有权
5.1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此所有权及于租赁物的从物、从权利、孳息以及针对租赁物所专有的程序、软件、授权许可、技术资料等)归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在租赁期内将租赁物销售、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抵偿、设立诉讼担保,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害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5.2在租赁期内,如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升级改造,升级改造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因升级改造所增加之与租赁物不可分割或如果分割会导致租赁物功能减损的部件及/或软件,亦自动无偿归出租人所有。
5.3在租赁期内,如承租人出于维修或其使用之需要,以其他替换件替换租赁物部件的,因替换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替换件自作出替换之日无偿归出租人所有。
5.4出租人可根据需要将租赁物抵押给第三方,出租人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义务协助出租人办理抵押等相关手续。
出租人的抵押行为不得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并应在按本合同约定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时解除该等抵押。
5.5为便于管理,出租人同意租赁物所有权人由承租人代为持有。
5.6承租人应当依法处理租赁物上的担保物权,依法履行对担保物权人的债务。
(1)承租人未履行对担保物权人的义务,致使将被拍卖/变卖的,出租人有权以所有权人身份在支付了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务及相关费用之后,向承租人主张返还相当于出租人支付的金额的120%的钱款。
该等返还并不减免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应承担因此而给出租人带来的损失。
(2)承租人未履行对担保物权人的义务,致使被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清偿法定担保债务后有剩余的,出租人有权主张返还剩余价款。
该情形发生后,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应按(剩余租金总额-返还剩余价款+名义价款)×
120%向出租人作出赔偿。
第六条租赁物的购买
6.1详见本合同的附件一《买卖合同》(编号:
)。
第七条租赁物的交付与验收
7.1鉴于租赁物在出卖给出租人时已为承租人占有和使用,故在承租人(作为“卖方”)依据《买卖合同》向出租人(作为“买方”)交付光伏电站(租赁物)的同时,应视为出租人亦向承租人交付了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两项交付同时完成。
承租人应在租赁物交付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出具一份格式如本合同附件五的《租赁物接收确认书》。
7.2承租人在向供应商购买、接收光伏电站(租赁物)时已履行了对光伏电站(租赁物)的质量验收手续,在承租人将光伏电站
(租赁物)出卖给出租人且出租人又将光伏电站(租赁物)回租给承租人使用的过程中,并未改变承租人对光伏电站(租赁物)的占有状况,出租人也未对光伏电站(租赁物)作任何变动和使用,因此,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后即视为承租人对租赁物验收合格。
7.3鉴于本合同项下的承租人与《买卖合同》项下的出卖人系同一人,承租人确认其出卖给出租人的光伏电站(租赁物)及出租人回租给承租人的租赁物的名称、商标、规格、型号、质量、数量及技术标准,并确认其质量、工艺技术、性能等完全符合国家、行业在安全、环境保护、能耗、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强制性规定,能够实现本合同的目的。
如租赁物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责任,不影响本合同及《买卖合同》的效力。
第八条租赁物的使用、保管、维修和税费
8.1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改变租赁物的安装、使用地点;
如承租人需要改动租赁物的外形、结构的,应当书面通知出租人,且不得影响原使用功能。
承租人应负责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出租人在遵守有关法律,且在不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赁物的情况下,有权随时检查租赁物的使用和保养情况,承租人应提供检查所需便利条件。
8.2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及处分权。
8.3承租人在占有、使用租赁物期间,如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一切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出租人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则承租人应于接到出租人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部赔偿。
此损失包括损失本身及有关合理的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滞纳金、诉讼费、保全费、审计费、评估费、鉴定费、政府规费、律师费等。
8.4租赁物在安装、使用和保管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税款、费用,均由承租人负担。
第九条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
9.1租赁物在交付给承租人后的毁损、灭失风险,由承租人承担。
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租赁物的毁损、灭失,承租人不得延迟或拒绝支付租金及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
9.2租赁物发生损坏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并自费将租赁物修复至正常使用的状态。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按本合同第十条相关约定处理。
9.3如租赁物整体灭失或者毁损致无法恢复原使用功能的程度时,本合同提前终止,并执行本合同第二十条。
第十条租赁物的保险
10.1租赁期内,承租人应对租赁物投保内河沿海光伏电站一切险,并承担全部投保费用。
投保金额不低于未还租赁本金的110%且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应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如承租人未按时投保或续保,出租人有权代为投保或代为续保,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如出租人垫付费用的,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追偿,并就该费用自垫付之日起至承租人偿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如整体租赁物发生全损时,出租人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终止,并按本合同第四章第二十条执行。
10.2、在光伏电站营运期间,承租人必须依法为电站员工投保法定的社会保险,并投保补充的商业保险,以确保电厂员工获得薪酬、工伤、医疗等方面的保险保障。
具体的险种和保险机构双方另行约定。
10.3保险须以出租人为被保险人,以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人为第一受益人,投保期间自租赁物起租之日起至租赁期满后三个月,保险费用和相关支出均由承租人承担。
保险单和保险合同原件由承租人保管,承租人应将复印件经承租人盖章确认后交由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人保管。
10.4租赁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和保险公司并办理索赔事宜,出租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10.5单笔保险赔偿金在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向保险公司领取并用于受损租赁物的新购、维修或更换;
单笔保险赔偿金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由出租人收取,并按下列方式处理:
(1)如发生非全损保险事故,出租人应在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修复后将保险赔偿金支付给承租人,或根据承租人的指示将保险赔偿金用于支付维修费用。
(2)如发生全损,出租人有权将保险赔偿金用于抵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或在承租人付清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后,将保险赔偿金支付给承租人。
鉴于租赁物交付后,租赁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因此保险事故的发生及保险赔偿金的是否赔付不能构成承租人迟延支付或减少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款项的理由,承租人更不得单方要求以保险赔偿金抵偿其应付出租人的任何款项。
但是,在发生保险争议时,出租人应当及时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出具授权委托书向保险人提出交涉或法律诉讼,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否则,承租人有权停付租金。
第十一条索赔
11.1由于租赁物系由承租人出卖给出租人,因此,出租人不对租赁物的质量、性能及售后服务承担责任,一旦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或技术服务缺陷而导致损失的,由承租人直接向租赁物的供应商等责任方索赔,并独立承担索赔后果。
11.2双方约定,本合同及附件《买卖合同》生效后且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至出租人后,承租人仍享有独立的向租赁物的生产商就租赁物的维修、保养等事宜进行交涉及进行索赔的权利。
11.3出租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在必要时应协助承租人进行索赔,因索赔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或由承租人自行与租赁物的生产商协商解决。
出租人对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11.4承租人向租赁物的供应商索赔,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和继续履行,不论索赔结果如何,承租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11.5如因上述索赔需要,出租人应当及时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租赁期限及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处理
12.1租赁期限为年,自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日起计算租期。
12.2租赁期限届满后,由承租人回购租赁物,即承租人在付清全部租金及租赁合同项下应付的所有款项,并支付人民币元整(大写:
万元整)的名义价款后,出租人将租赁物以回购当时的状态出卖给承租人。
名义价款应与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
12.3承租人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付款义务后,即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在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时,出租人不对租赁物交付(指承租人回购租赁物的交付行为)时的状态承担任何责任;
如租赁物已被出租人设立抵押的,出租人应办理解除抵押手续。
第三章租金、租赁保证金、租赁手续费、担保
第十三条租金
13.1租金由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组成。
13.2租赁本金即为《买卖合同》项下的光伏电站的买卖总价款,总额为人民币万元整(大写:
万元整)。
13.3租赁利息按实际天数计算,计算方式为:
租赁利息=未还租赁本金×
实际天数×
租赁利率/360。
租赁利率为浮动利率,浮动周期为个月:
从实际提款日(若为分笔提款,则为第一个实际提款日)起每个月重新定价一次。
重新定价日为实际提款日在重新定价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实际提款日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重新定价日。
A.每笔提款的首期利率为实际提款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五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B.每满一个浮动周期后,按重新定价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作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适用利率。
%本合同订立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利率%。
13.4本合同项下的租金自起租日起,租赁期限为5年。
自年月日起,日内提清融资租赁款。
(1)租赁期间内,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每季的18日偿付本金人民币万(大写:
万元整),共期。
租赁到期日偿付本金人民币万(大写:
柒佰贰拾万元整),共1期。
(2)租赁期间内,年月日起至租赁到期日,承租人按季结息,每季的17日为结息日,18日为付息日,共20期。
若租赁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偿日不在付息日,则该融资租赁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偿日为付息日,承租人应付清全部应付利息。
租金的具体支付时间、金额详见本合同附件三《租金支付表》。
13.5、罚息
(1)若承租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融资租赁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逾期融资租赁款罚息利率为本条第3款约定的租赁利率水平上加收50%;
(2)若承租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融资租赁款,就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照挪用融资租赁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挪用融资租赁款罚息利率为本条第3款约定的租赁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3)对既逾期又挪用的融资租赁款,按照挪用融资租赁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4)对承租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本条第3款约定的结息方式,融资租赁款期内按照本条第3款约定的租赁利率计收复利,融资租赁款逾期后改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5)计收罚息和复利,遇合同约定的租赁利率调整,自调整之日分段计算罚息和复利。
13.6如发生租金调整情形,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发出格式如本合同附件四的《租金支付调整表》,通知承租人按照《租金支付调整表》支付租金。
第十四条租赁保证金
14.1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租赁保证金万元整(大写:
万元整),且保证金支付进度与出租人支付购买光伏电站价款进度保持同比例到位。
14.2如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出租人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扣划承租人应支付给出租人的款项。
承租人应在收到出租人扣划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补足,否则,出租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22.1条、第22.2条的约定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4.3在本合同租赁期满时,出租人应将保证金返还给承租人,或者抵作最后一期或几期的部分租金。
第十五条租赁手续费
15.1由于出租人为承租人提供了一个有保障的资金平台及高效可靠的融资配套服务,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租赁手续费人民币万元整(大写:
万元整),且租赁手续费支付进度与出租人支付购买光伏电站价款进度保持同比例到位。
第十六条担保
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如下担保,确保出租人实现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债权和其他权利:
16.1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16.2提供抵押担保,被保证方为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方。
16.3以自身的整体信用来保障租金的偿付。
第十七条支付租金、租赁保证金、租赁手续费不足时的处理
17.1如承租人所支付的款项少于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出租人有权将承租人已支付的款项按下列次序清偿承租人应付的款项:
(1)逾期付款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2)租赁手续费;
(3)当期租金;
(4)按倒序方式清偿到期未付租金;
(5)租赁保证金及其他应付费用。
第四章提前终止合同
第十八条单方终止合同的禁止
18.1在租赁期内,除出现本合同约定的终止事由或由出租人依据本合同第19.1条的约定终止合同外,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提前终止本合同。
若承租人根据经营需要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形
19.1承租人或其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提供适当的担保,承租人未能提供担保的,出租人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终止,并按本合同第二十条执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提前终止合同的处理
20.1如出租人依据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承租人应在合同终止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付清以下全部款项:
(1)所有到期未付的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2)截至终止日所有未到期的租赁本金;
(3)提前终止合同损失金。
提前终止合同损失金的计算方式为:
提前终止合同损失金=提前终止日未还租赁本金总额×
合同提前终止日至租赁期限届满日期间的天数×
3%÷
360。
20.2在承租人付清20.1所述全部款项及名义价款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所有(在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租赁物的残留物及相关权益归承租人所有)。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21.1如出租人在租赁期内无正当理由妨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而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出租人构成违约,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立即停止妨碍行为,并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
21.2如出租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不真实或不准确,或出租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附随义务(如通知、保密、协助等)的,则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并可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
此损失包括损失本身及有关合理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滞纳金、诉讼费、保全费、审计费、评估费、鉴定费、政府规费、律师费等。
21.3如出租人抵押租赁物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租赁物的,或者租赁物因抵押而导致承租人无法在租赁期满后通过回购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立即解除抵押,并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无法回购租赁物而产生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22.1如承租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所有其他应付款项,则自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日,承租人应当就逾期金额按万分之五的比例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22.2如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总额达200万元,且经出租人催告后30个日历日内仍未付清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或承租人有擅自将租赁物设置担保、转让、抵债、转租或投资入股等侵害出租人所有权的行为及其他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均视作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严重违约,出租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一种措施或同时采取以下多种措施:
(1)要求承租人立即停止侵害,恢复租赁物交付时的原状,并有权要求承租人按本合同项下未付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2)行使加速到期权,宣布本合同立即到期,要求承租人立即付清所有到期未付及未到期的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3)要求承租人赔偿全部损失;
(4)将租赁物出售并将出售所得用以抵偿承租人应付的款项,不足部分再向承租人追索。
若租赁物出售所得超过承租人应付的租金、违约金、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及名义价款等款项总额,则出租人应将超出部分的款项退还给承租人。
出租人采取前款措施,并不免除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22.3如承租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作的声明和保证是不真实或不准确的,或承租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附随义务(如通知、保密、协助等)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限期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权利的累加性
23.1出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出租人行使其中的部分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出租人依据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可以对承租人行使的其他任何权利。
除非出租人书面表示不行使、部分不行使或延期行使其他权利,否则均不构成出租人对其所享有的权利的放弃,也不影响和妨碍出租人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
第二十四条财务状况调查
24.1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调查了解承租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承租人应予配合,并按出租人要求提供相应的经营和财务报告、报表等资料。
但出租人应对了解到的承租人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如承租人不予配合,出租人有权按本合同第22.3条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争议处理
25.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同意将争议提交出租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25.2双方同意以本合同的约定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为此双方均自愿放弃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公平、效力及违约金比例过高过低的抗辩权。
25.3本条款为独立条款,其效力不受本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是否被撤销、被解除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诉讼时效
26.1本合同项下出租人主张租金的诉讼时效为最后一期租金支付日届满后二年,而非分段分期计算。
第二十七条通知
27.1本合同项下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如下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承租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
27.2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所发出的信件,自交邮后的第7日视为送达;
发出的传真,自传真内容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之日视为送达。
若送达日为非工作日,则视为在下一工作日送达。
第二十八条附件
28.1下列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买卖合同》;
(2)《租赁物清单》;
(3)《租金支付表》;
(4)《租金调整支付表》;
(5)《租赁物接收确认书》;
28.2除非特别说明,本合同中所指“本合同”应包括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合同、补充协议。
第二十九条合同效力
29.1本合同经出租人、承租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下列条件全部成就后生效:
(1)《买卖合同》已经签署;
(2)承租人已经取得并向出租人提交了关于同意签署《买卖合同》及本合同的股东会决议;
29.2如果本合同的某些条款在现在或将来成为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的条款,则该条款的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
第三十条合同份数
30.1本合同一式陆份,出租人执肆份,承租人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融资租赁合同》签署页)
出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融资租赁合同》附件二
租赁物清单
出租人(盖章)承租人(盖章)
《融资租赁合同》附件三
租金支付表(格式)
单位:
元
期数
支付时间
租金
未偿还租赁本金
租赁本金
租赁利息
应付租金
1
年月日
2
3
4
5
6
7
8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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