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要点与全市规范商业企业发票管理意见汇编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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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以县(市、区)为单位,病案信息初次录入及时率达99%以上;
病案转归信息完整率达95%以上。
(七)以县(市、区)为单位,药品的破损率在1%以下。
(八)以县(市、区)为单位,100%的肺结核患者纳入社区卫生督导服药管理,结防工作的督导完成率达100%。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实施结核病防治“十二五”规划
各地应根据国家、省、市《结核病防治规划(XX-XX年)》确定的目标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结核病防治“十二五”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促进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二)保障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
要根据工作任务和目标,采取多渠道筹措经费,保障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黄岩区和路桥区等全球基金结核病项目地区要积极向政府申请项目结束后的可持续发展资金,将耐多药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
(三)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
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规划管理、医疗机构转诊、定点医院收治、社区卫生管理的“医防合作,综合防治”服务体系。
市级结防机构要加强耐多药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的建设。
实施临床诊治的单位必须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门诊医师必须持有临床执业医师证书。
(四)完善结核病医疗保障政策
对不属于国家免费政策范围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支付,提高门诊、住院结核病患者的报销比例。
(五)提高病人的发现与治疗管理能力
1.各级医疗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XX年版)》(以下简称《指南》)的要求,做好肺结核病的疫情报告、网络直报和转诊工作。
2.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核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网上直报和专报系统报告的肺结核病人和疑似病人,充分发挥乡、村两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对病人开展追踪,提高追踪率与追踪到位率。
3.开展对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密切接触者的调查,利用健康体检等主动手段去发现肺结核病人。
4.严格按照《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肺结核病人管理工作手册》、《社区肺结核病人管理规范》的要求,采取合理的病人督导管理方式,切实保证病人的治疗效果。
5.开展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
县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开展痰培养工作,市级结核病实验室负责对可疑者进行耐药检测,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治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
6.市、县级结防机构做好免费抗结核药品的分发和管理工作,确保免费抗结核药品的质量与供应。
做好免费抗结核药品的入帐和保管工作,定期清查药品,认真填写免费药品发放登记本,及时做好库存卡的记录工作。
对过期药品应依据相关数据与过期原因等严格核查。
按要求及时测算年度和季度药品需求计划,按季按时在结核病专报网上录入药品季报表。
(六)加强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的建设
1.按照《中国结核病实验室网络建设行动计划(XX-XX)》与《全国各级结核病实验室能力合格评定方案》的要求,加强全市结核病实验室的网络建设,特别要加强定点医院的实验室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涂片显微镜检查、痰培养、药物敏感性试验质控体系,积极应用快速诊断技术。
2.各县(市、区)要常规开展分枝杆菌分离培养,市级结核病实验室承担结核分枝杆菌药物敏感试验和快速菌种鉴定,各级实验室做好室内质控及参加上级组织的室间质控;
加强结核分枝杆菌菌株运输的生物安全管理。
3.市级参比实验室逐步开展结核分枝杆菌基因分型及结核病聚集性感染疫情的分子流行病学检测工作,并将数据按统一的格式上报省参比实验室。
每半年对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性医院(包括定点医院)的实验室进行盲法复检及现场评价,及时反馈检查结果,并上报省结防所参比实验室。
(七)深入开展健康促进和教育工作
认真按照《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XX年版)》开展宣传,针对不同的目标人群开展不同形式的宣传教育。
结防机构和定点医院要加大对患者的健康教育工作力度,保证足够的面对面健康教育时间,提高病人采痰质量和治疗依从性。
充分发挥社区基层医疗机构的作用,在门诊等候区域建立规范的健康教育宣传栏、播出结核病防治科普视频、发放健康教育处方,不断提高宣传覆盖面。
积极开展3月24日第17个“世界防治结核病日”的宣传活动,利用“世界防治结核病日”的契机,向当地政府汇报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现状,争取政策支持;
向社会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本地区防治惠民政策。
各地应积极会同教育、广电、妇联、红十字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铁路等部门,共同开展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宣传,营造全社会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氛围。
利用多种媒体形式,扩大结核病防治宣传工作实效。
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媒体的作用,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拓展宣传的深度和广度。
积极参与卫生部组织的《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按照行动方案要求,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八)完善监控与评价
1.按照《XX年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质量考评方案》,根据结核病监测资料,结合督导及政府承诺情况,对各地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估。
2.各县(市、区)结防机构要按照《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的录入要求,进一步提高结核病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包括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和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的相关信息。
每月对本辖区的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质量进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市级每月对全市的结核病信息系统进行质量评价,及时沟通、更正存在的问题,提高信息的录入质量,分析反馈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相关监测数据,为结核病控制工作提供依据。
3.各县(市、区)结防机构要按照浙卫办疾控〔XX〕2号文件《关于印发省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开展HIV/ADIS患者的结核病筛查,按时上报监测报表。
市级每半年1次开展该项工作的考核评价。
4.各县(市、区)要按照《指南》的要求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督导和病人随访工作,确保现代结核病防治策略顺利实施,切实提高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
市级每半年1次对所辖县(市、区)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抽查若干乡镇、村居及病人,督导结果书面反馈,并做好督导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进工作。
(九)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
1.按照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各级结防机构要每天关注结核病信息系统,主动监测学生患者疫情。
2.对学校报告的疑似肺结核病例,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实。
对涂阳学生患者开展密切接触者筛查。
3.对学校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协助学校开展健康教育,定期对辖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有效预防与控制学校结核病疫情。
(十)提高专业人员和基层医务人员业务素质
1.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县级结防专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项目管理、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肺结核病人的病人发现、治疗管理、健康促进、药品管理等。
2.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负责对乡、村级医务人员的培训,重点在确诊或疑似肺结核病人的发现、登记报告、追访和转诊以及对肺结核病人实施督导化疗等内容,不断提高基层结防人员的业务水平。
(十一)认真实施全球基金结核病项目
黄岩区、路桥区要严格按照“省全球基金结核病项目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的要求,加强监控与评价,确保各项工作指标达到考核要求,探索建立省间结核病管理机制与流动人口结核病人的监控报告系统,提高治愈率。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不断完善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健全“医防合作,综合防治”服务体系,保障结防工作的持续发展。
同时建立结核病防治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有针对性的专题讨论会,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加大投入,实行规范管理
足额的经费投入是保障结核病防治有序开展的重要条件。
各地要在国家、省相关经费补助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和调配足额的专项经费,加强经费规范使用和管理,落实奖惩措施,保障结核病防治工作有序开展,不断提高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核病的筛查率和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
(三)强化督导,确保取得实效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肺结核控制项目工作的组织管理,适时组织开展督导工作,将督导重点放在肺结核病人随访管理以及结核病防治各个环节的衔接等方面,及时发现项目实施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确保各项防控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全市规范商业企业发票管理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商业企业发票管理工作,严格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采购报销制度,针对我市个别商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乱开商品发票、开具与实际购买商品名称不符发票,致使部分违规支出通过虚假发票方式在企业和行政事业等单位财务账内得以报支,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发票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给我市正常的经济活动造成了不良影响,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业企业开具发票管理要求
(一)加强对纳税人开具发票的管理。
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收款方在收取款项时,应如实填开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开具假发票、作废发票或非法为他人代开发票。
付款方不得要求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接受他人非法代开的发票。
(二)加快推行税控机具开票、逐笔开具制度。
对已推行税控收款机的单位,要全面推行税控机具开票,纳税人要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数据;
使用机具开票的电子数据,必须妥善保存五年以上,做到不丢失、不更改,确保所存储的每一张发票电子存根数据与付款方取得的发票联数据一致。
发票电子存根数据视同纸质发票存根保存。
(三)继续推行普通发票“三奖”管理办法。
要通过开展普通发票“三奖”活动,鼓励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鉴别发票真伪,积极检举发票违法行为,促使纳税人依法开具、使用发票。
(四)严格执行验旧购新制度。
凡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按规定通过税控管理后台对其报送的开票电子数据进行采集认证,即“验旧”,验旧通过的,准予“购新”;
凡使用手工开票及未实行电子数据报送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定期核验发票使用情况,并将纳税人使用发票的开具情况、经营情况与纳税情况进行分析比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相应调整供票量。
(五)认真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
销售单位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对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对票实不符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报销单据规定
(一)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单位要在认真搞好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针对财务账内报销的发票品名、金额与实际购买物不符、无详细购物清单,特别是以办公用品名义报销其他用品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
(二)严格财务审核手续。
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对本单位报销的各种发票、单据认真审核,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把关,严格各项费用报销审核程序,做到计划管理、分级负责、层层把关。
财务报销单据应有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财务的领导签字才能报销。
对没有具体品名、未附商品明细资料、未注明事由的发票不允许报销,确保各种报销发票真实合法。
(三)认真落实各项财政改革措施,按照规定要求采购办公用品。
一是符合政府采购目录及额度要求的必须通过政府采购;
二是符合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必须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程序付款;
三是已经实行公务卡改革的单位,只要供货方有pos机设备的,必须使用公务卡采购。
(四)加强财政、审计监督,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在日常财务检查中,有重点地对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单位各项费用支付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查处和纠正以虚假发票报销报支等问题。
对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相关制度的单位,要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对单位给于经济处罚;
对未认真履行审核监督义务的直接责任人及具体经办人,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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