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煤集团编制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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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成立编制委员会
主任:
董事长、党委书记
常务副主任:
总经理
副主任:
集团公司副职领导
成员:
各二级子分公司、直属单位以及机关处室负责人
编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确定编制管理方面的重大方针、政策;
审批二级单位机构设立、调整、撤销方案;
审批发布机构设置标准、劳动定员标准、劳动定额标准和岗位标准(岗位名录及职位说明书);
仲裁编制管理工作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成员的主要职责:
按照集团公司相关文件及标准开展编制化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编制委员会下设编制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心。
办公室主任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主任兼任。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制定编制管理办法;
审核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方案;
组织各项编制标准的制定工作;
组织对编制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负责编制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组织开展编制标准体系建设工作,构建编制管理平台,统一制定机构设置标准、劳动定员标准、劳动定额标准和岗位标准(岗位名录及职位说明书),对各子分公司、直属单位及机关处室组织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实行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
第八条集团公司每三年对编制标准进行一次集中评审或修订。
由集团公司编制办公室提出具体修订意见或方案,报集团公司编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机构设置管理
第九条集团公司总体组织构架为母子公司结构,实行三级管理体制。
即:
集团公司为一级;
集团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直属单位和机关处室为二级;
各二级单位经集团公司批准设立的下属单位为三级。
集团公司不允许设立四级及其以上子分公司,对于超过三级管理体制的,要通过业务整合和产业结构调整逐步过渡为三级。
第十条根据企业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需要,集团公司设立、调整、撤销子分公司及直属单位单位时,由集团公司编制委员会提出方案,报请董事会研究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总部机关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业务流程变化以及职能划分重组的实际,需要设立、调整、撤销处级部门时,由编制管理办公室提出方案,报请编制委员会审核,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对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机构设置进行更新,并完成人员内部调动调整。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机关处室需要设立、调整、撤销内设科级部门时,由本处室或本单位提出申请,报编制管理办公室审核,经编制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对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机构设置进行更新,并完成人员内部调动调整。
第十三条各二级子分公司及直属单位内设机构(含生产部门)
设立、调整、撤销时,由二级子分公司或直属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编制管理办公室审核,经编制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授权各二级子分公司及直属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对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机构设置进行更新,并完成人员内部调动调整。
第十四条各二级子公司下设子分公司内设机构(含生产队组)设立、调整、撤销时,由二级子公司下设子分公司报二级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晋煤集团组织机构设置与管理人员编制标准》审核,经集团公司编制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实施。
并由各二级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在7个工作日内对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机构设置进行更新,完成人员内部调动调整。
第十五条各二级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实际,需要设立、调整、撤销下属子分公司时,由各二级子公司提出方案,报集团公司编制管理办公室审核,经编制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编制管理办公室应依据《组织机构设置与管理人员编制标准》对各单位(部门)递交的内设机构设置/调整/撤并申请,及时进行调研核实,并按规定程序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
对不同意机构设置/调整/撤并的,可口头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岗位管理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根据各岗位的工作性质、业务范围和对员工能力素质要求的不同,将岗位划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操作岗位三大序列,每个序列又分别在横向和纵向上划分为不同的层次和级别。
第十八条岗位类别和层次
(一)管理序列岗位,指担负管理职能,组织、协调、指挥一定的下级开展工作的岗位。
管理岗位从高至低分为三个层次六个级别:
高层管理岗位:
正处级管理岗位、副处级管理岗位
中层管理岗位:
正科级管理岗位、副科级管理岗位
基层管理岗位:
正队级管理岗位、副队级管理岗位
(二)专业技术序列职位,指运用专业知识从事工程技术、经济管理、财务会计、计划统计、审计监察、卫生防役、教育教学、科学技术、新闻档案、文体艺术、思想政治等专项技术研究或其它事务工作的职位。
专业技术职位从高至低分为三个层次七个级别:
高层专业技术职位:
首席技术专家(首席业务专家)、技术专家(业务专家)
中层专业技术职位:
高级技术主管(高级业务主管)、技术主管(业务主管)
基层专业技术职位:
主管技术员(主管业务员)、技术员(业务员)、见习技术员(助理员)
(三)操作序列岗位,指运用各种操作技能,直接从事具体生产操作、生产辅助及后勤服务工作的岗位。
操作岗位从高至低分为三个层次七个级别:
高层操作岗位:
首席技师
中层操作岗位:
高级技师、技师
一般操作岗位:
操作员(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见习工)
第十九条:
三大序列岗位纵向各成体系,横向相互连接。
所有员工都可以通过三大序列进行职业发展规划,通过不同序列进入个人发展通道,实现职位晋升、岗位晋级,获得相应的岗位级别待遇。
第二十条根据组织需要或依据个人意愿,三大序列各级人员可以通过履行一定的程序在序列之间进行职位变动或岗位流动。
第二十一条各子分公司高层管理岗位、高层专业技术岗位和高层操作岗位的设置,由集团公司依据《岗位标准名录》及《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标准》,结合各单位经营规模、职能职责、员工数量、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十二条集团机关各处室、各子分公司及直属单位,应严格按照《岗位标准名录》规范岗位名称。
对于《岗位标准名录》未收录需要新增的岗位,由机关各处室、各子分公司或直属单位提出初步的新增岗位意见并附必要的说明,包括名称、设置理由、岗位的工作性质、任务大小、难易程度、具备条件等,并编制岗位说明书上报集团公司编制管理办公室,经编制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新增。
第二十三条岗位变动是指岗位的增设、合并及撤销。
发生下列情况,可进行岗位变动:
(一)单位/处室机构、业务、职能进行调整的;
(二)单位内设机构分立、撤并的;
(三)按照生产要求、业务发展等实际情况,为完成生产工作任务需要进行岗位变动的;
(四)为提高劳动生产率、发挥人力资源优势,在优化劳动组织和劳动力配置时,需要进行岗位变动的;
(五)其它。
第二十四条岗位变动的程序
(一)集团机关各处室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时,由各处室提出意见并附必要的说明,上报集团公司编制管理办公室,经编制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在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对岗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二)二级分公司、二级子公司及其下设子分公司以及直属单位高层管理岗位、高层专业技术岗位和高层操作岗位,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时,经集团公司组织部履行任命程序后,报编制管理办公室备案。
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授权各二级子分公司及直属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对岗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二级分公司、二级子公司及其下设子分公司以及直属单位中基层管理、专业技术和操作岗位发生岗位变动时,在《岗位标准名录》范围内的,履行相应的任命程序后,可自行进行岗位变动。
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授权各二级子分公司及直属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对岗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岗位依据《岗位标准名录》进行设置,由编制管理办公室依据集团业务发展需要、市场环境等因素,每半年进行一次中期修订,经编制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人员编制管理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对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各单位应依据相关标准制定本单位人员编制方案,报集团公司编制管理办公室审核,经集团公司编制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要在编制委员会核定的编制内配备人员,严禁超编配备人员和超职数配备管理、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八条各二级子分公司、直属单位及二级子公司下设子分公司,管理人员设置应严格按照《组织机构设置与管理人员编制标准》进行设置。
第二十九条各二级子分公司、直属单位及二级子公司下设子分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设置应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定员标准》进行设置。
第三十条各二级子分公司及直属单位由于组织机构、生产工艺、业务经营范围、部门职能等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人员编制时,可提出人员编制调整申请,报集团公司编制管理办公室审核,经编制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各二级子公司下设子分公司由于组织机构、生产工艺、业务经营范围、部门职能等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人员编制时,可提出人员编制调整申请,由二级子公司进行初审,报集团公司编制管理办公室审核,经集团公司编制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二条各二级子分公司、直属单位及二级子公司下设子分公司,操作岗位人员应严格按照《劳动定额定员标准》进行设置,不得超标准设置岗位人数。
因国家、地方法律法规或生产特殊需求,超标准设置岗位人数的,需报集团公司编制管理办公室审核,经集团公司编制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增设。
第三十三条集团公司编制管理办公室对各单位(部门)递交的人员编制调整申请,要及时进行调研核实,并按规定程序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
对不同意调整的,可口头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集团公司操作岗位依据《劳动定额定员标准》进行设置,如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定额指标值出现过大变动、生产设备有重大变更、技术水平有重大改进、缺项、漏项,不能满足生产实际需要的由集团公司编制管理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中期修订。
具体管理细则见《劳动定额定员管理办法》
第六章工作安排及要求
第三十五条标准学习阶段
时间安排:
2014年7月16日-2014年7月31日
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组织相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组织机构设置与管理人员编制标准》、《专业技术人员定员标准》、《岗位标准名录》、《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内容及使用方法进行学习,确保基层单位能够正确使用标准。
第三十六条操作岗位名称完善阶段
2014年7月16日-2014年8月30日
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及直属单位对现有操作人员岗位进行梳理,依据岗位主要职责,采取就近靠岗的原则,参照《岗位标准名录》,填写《操作岗位名称变更审批表》,经编制管理办公室审批后,在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对操作岗位名称进行更改。
第三十七条编制“三定”方案
2014年7月16日-2014年9月30日
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及直属单位,要依据集团公司相关标准,认真组织编制本单位“三定”方案。
该项工作原则上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三级公司由二级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此项工作。
各子分公司及直属单位需在2014年8月1日前上报“三定”方案初稿,具体要求如下:
1、机构与管理人员编制方案制定
依据《组织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编制标准》(试行)确定各子分公司及直属单位机构数、管理人员编制。
2、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方案制定
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定员标准》(试行)确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各单位可根据业务需要,在总量控制范围以内调整各部门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并附材料说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分布。
3、操作岗位定员方案制定
①操作岗位定员方案中,岗位名称应依据岗位主要职责,采取就近靠岗的原则对应《岗位标准名录》名称。
②操作岗位定员应根据《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并结合本单位生产工艺、装备水平、生产条件等因素进行配置。
③在方案中应说明本单位各操作岗位定员与标准值差异化原因。
④定员方案岗位应按照精简高效、节约用工的思路进行设置。
⑤对非满负荷生产单位应考虑岗位设置一专多能,最大程度提高劳动效率。
第三十八条“三定”方案审批
2014年10月1日-2014年11月30日
由集团公司编制管理办公室对各子分公司及直属单位“三定方案”进行审核,并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下发“三定方案”批复。
未通过审批的单位限期修改定员方案,并再次审核。
第三十九条制定《人力资源编制化管理实施方案》
2014年12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各子分公司以及直属单位,依据“三定”方案批复制定本单位未来三年《人力资源编制化管理实施方案》,方案中应明确目标、阶段性工作任务、机构设置优化方案、人力资源配置调整方案等相关内容报集团公司编制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条人力资源编制化管理实施阶段
2015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以及直属单位依据本单位《人力资源编制化管理方案》对组织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对结构性冗员缺员人员制定转岗培训计划,最大限度在内部调整人员结构。
集团公司编制管理办公室每月督办一次进展情况,各单位应及时汇报工作进展。
未按进度完成任务的单位,集团公司将依据相关考核制度严格考核。
第七章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部门)均不得超标准设置机构和岗位(职位),不得超职数提拔和聘任人员。
定员人数已超编单位不得再增编人员,所需岗位人员需在本单位内部进行调剂。
内设机构数超过标准规定的单位,不得新增内设机构。
第四十二条各单位需按照审批后的“三定方案”严格控制在册人数,对违反规定增设岗位(职位),超编提拔和聘用的,每超一人扣减该单位年度业绩考核分0.5分,同时追究单位(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扣减单位经营者(或部门负责人)薪酬总额的10%~30%。
同时,凡违规设置的机构、岗位(职位),超职数聘任的职务和超编制聘用的人员一律无效并要限期予以纠正。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各处室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机构设置标准、岗位标准和定额定员标准,除集团公司批准外,凡已超编的单位(部门),不得增设机构,不得增加人员,领导干部职数超编的不得任命提拔干部。
第四十四条新的机构设置标准、岗位标准(岗位及职位说明书)、劳动定员标准和劳动定额发布后,各二级单位(部门)要本着“尊重历史、正视现状、前瞻未来、加速改进”的原则,按照标准要求拟定改进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凡今后新设立子(分)公司、直属单位、机关处室,必须开展定机构、定岗位、定编制和定人员工作,制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报集团公司编制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中有关朗新系统信息更新,严格按照《人力资源信息系统规范完善工作方案》规定执行,集团公司将依据人力资源质量标准化进行打分考核。
第四十七条各子分公司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操作岗位定员方案的或超出相关标准且拒不修改操作岗位定员方案的,由集团公司按照标准核定机构数、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以及操作岗位定员,且薪酬等相关费用均按标准核定人数确定。
第四十八条各子分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单位制定的《人力资源编制化管理实施方案》分阶段开展工作,对未按计划完成任务的,集团公司将核减本年度减员计划人员工资总额。
三年过渡期后,集团公司将按批复方案核定各子分公司工资总额。
第四十九条三年过渡期结束后,在册人员小于本单位“三定方案”的,以当年度该公司平均工资为基数乘以低于方案人员数为总额,保留10%工资总额作为奖励。
如该公司经营规模或业务范围未扩大增员后员工人数达到或超过“三定方案”的,则该项奖励终止。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晋煤集人字〔2011〕491号,《晋城煤业集团编制管理办法》废止。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公司编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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