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第五组试论述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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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题:
第(五)组
一.论述题。
1、试论述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答案:
不同主体的归责原则不同:
1、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2、根据《产品质量法》42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为过错推定原则。
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具体内容。
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经济法律关系也不例外。
该三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先决条件,是客体的占有者、使用者和行为的实践者。
主体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失去了主体就不存在权利这种可能性以及义务这种必要性转化为现实权利义务的条件,因此也就谈不上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在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自然人。
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没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就失去了意义,权利义务也就失去了目标。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
有体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权利。
[3]
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和核心,是联络各主体、联系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桥梁,直接体现了法律关系主体的要求和利益。
只有主体、客体,不通过权利义务互相联结,也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其特殊性,除了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外,还包括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力。
所以,经济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抽去其中任何一个就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变更其中任何一个,也不再是原来的经济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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