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知识工程合同价格调整的五种处理方法 建议收藏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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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现场签证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经双方确认的调整后的合同价格,作为追加(减少)合同价格,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时支付。
1.规定变更合同价格的调整事项
如果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影响合同价格的变化,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风险。
基准日期的确定
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为基准日期;
对于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签订施工合同前28天为基准日。
(二)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合同项目基准日之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且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实施导致工程造价增加或减少,合同双方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调整合同价格。
但是,价格变动已经包含在价格波动事件的价格调整公式中,因此不再考虑。
(3)工期延误时的特殊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且工程延误期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合同价格上涨的,调整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降低的,应当调整合同价格。
(针对承包商)待调整。
2工程变更合同价格调整事项
(a)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的范围
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的任何工作,或增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工作,转让给他人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征;
(4)变更合同工程的基准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变更项目进度或实施顺序。
2、工程变更价格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调整。
(1)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适用于变更后的工程,当所列工程的工程量变化小于15%时,采用工程单价。
(2)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不适用,但与变更后的工程类似的,可参照类似工程的单价或总价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调整。
(3)如果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不适用于或类似于变更后的工程,承包人应根据变更后的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资料(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的浮动幅度,提出变更工程单价或总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承包商报价的浮动率可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A.招标项目:
承包商报价浮动率L=(1-投标价/投标控制价)100%
B.不招标项目:
浮动
注:
上述公式中的投标价、投标控制价或报价及施工图预算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如果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与变更后的工程不适用或相似,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低于该价格,承包人应根据变更后的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方法以及通过市场调查获得的合法市场价格提出市场价格,并提出变更工程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进行调整。
(2)工程造价的调整。
如果工程发生变化,承包人提出调整工程造价,应提前将提出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相比的变化。
措施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根据实际变更措施项目进行调整,不得上浮。
(2)单价用于计算计量工程造价,单价根据实际变更的计量工程按上述分部工程造价的调整方法确定。
(3)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外,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工程费应按实际变更的措施工程进行调整,但应考虑承包商报价的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商报价浮动率(L)计算。
承包人未能提前向发包人提交建议方案进行确认的,视为工程变更未引起工程造价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工程造价的权利。
(3)删除作品或工作的补偿。
如果发包人提出的项目变更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而删除了合同中的原始工程或项目,以致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收入不能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付的项目中,也不能包括在任何替代工程或项目中,承包人有权提出并获得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补偿。
(2)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
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投标工程量清单的设计图纸(包括设计变更)和设计图纸(包括设计变更)与投标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项目的特征描述不一致,且该变更导致工程造价的增加或减少,双方应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根据实际项目特征调整合同价格。
(3)投标工程量清单中遗漏的项目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某些项目有遗漏项,导致工程清单中出现新的项目,则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合同价格。
投标工程量清单中部分项目出现漏项,导致措施项目发生变更时,承包人提交的实施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根据工程变更事件中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合同价格;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少措施,承包人应将新措施的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然后在工程变更事件中按有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4)工程量偏差
1、工程量偏差的概念
工程量偏差是指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包括承包人提供的经发包人认可的图纸),已完成的合同工程的计算待计量工程量与相应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所列工程量之间的数量差异。
2.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a
待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投标工程量清单偏差超过15%时(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引起的工程量偏差。
),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如下: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应降低工程量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
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应提高减少后剩余工程量的综合单价。
),且变更引起计量项目的相应变更,如果计量项目按系数或单项总价计价,计量项目费的调整原则为:
工程量增加,计量项目费增加;
如果工程量减少,工程造价也会降低。
(5)计日工
日工费用的确认和支付
任何日工项目的实施都将结束。
承包人应根据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工程的工程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应付价款;
如果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计日工单价,双方同意按工程变更的有关规定计算计日工单价。
3.合同价格调整中的价格变动事项
(a)价格波动
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有两种方法:
一种是通过价格指数调整价差,另一种是通过成本信息调整价差。
1.价格指数调整价差主要适用于土木工程,如道路、大坝等,建筑用材料种类少,但每种材料用量大。
(1)价格调整公式。
当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的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的数据,按下列价格调整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承包商应收到的完工数量;
该金额不包括价格调整、预扣和付款,不包括质量保证、付款和预付款的扣除;
不包括按当前价格定价的变动和其他金额。
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指数。
如果缺少上述价格指数,可以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代替。
(2)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采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以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和实际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两个价格指数中的较高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如果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以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和实际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两个价格指数中的较低者作为当前价格指数。
2.成本信息用于调整价差,主要适用于材料种类较多,每种材料用量相对较少的房屋建筑装饰工程。
(1)人工价格的调整。
当人工价格发生变化时,双方应根据省级或工业建设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格。
(2)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调整。
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变更的价格调整应根据承包商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和下列规定进行。
“邻近原则”
(1)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当施工期内材料单价的增加超过合同中以基准单价为基础约定的风险范围值时,或当材料单价的减少超过合同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值时
(2)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的,当工程建设过程中材料单价的下降超过合同中基于基准单价约定的风险范围值时,或者当材料单价的增加超过合同中基于投标报价约定的风险范围值时,超出部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临时估价
1、给予材料、工程设备的临时鉴定
(1)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如果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依法不进行招标,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进行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更换临时计价,调整合同价格。
(2)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如果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依法进行招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
中标价格依法确定后,将调整合同价格,而不是临时计价。
2、给予专业工程的临时鉴定
如果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出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依法进行招标,则按照前述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确定专业工程价格,并更换专业工程的暂估价,在此基础上调整合同价格。
(1)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如果承包人不参加专业工程的投标,承包人应为招标人,但提出的投标文件、评标方法和评标结果应提交发包人审批。
与组织投标工作相关的费用应被视为已包含在承包商的合同价格(投标总价)中。
(2)承包人参加专业工程的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组织招标工作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承包商中标。
4工程索赔合同价格调整事项
(a)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承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谁承担损失,由项目本身第三方承担)
(1)成本损失原则。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增加,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和调整合同价格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坏、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的待安装材料和设备的损坏,均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和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管理人员和安全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工期处理。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发包人要求冲出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冲出,冲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提前完成(补偿)和延期补偿
1.提前完工(赶工补偿)
(1)赶工费用。
发包人应根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固定工期的20%,不得超过t的20%
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延期赔偿费,并约定每个日历日的赔偿金额。
一般来说,双方还应约定合同延期的最高赔偿金额(如合同价格的5%)。
延期赔偿应包括在进度付款文件或竣工结算文件中,并从进度付款或结算资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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