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清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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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预告登记
8
查封登记
9
地役权登记
10
抵押权登记
11
其它登记
12
查询办理
“办事指南类”服务事项信息要素表
事项序号
1-1
事项名称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受理前提
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申请材料
①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②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③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
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⑤交地单(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⑥土地出让金和契税等缴纳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⑦由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原件两份)以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⑧询问笔录(原件);
⑨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办理流程
(流程图)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簿→缮证→收费发证
收费标准和依据
550元每件,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办理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
县政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联系电话
6530910
公开方式
公示栏
1-2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④划拨决定书(原件)或其它的权属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1-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在国有建设用地地上、地表或地下空间合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②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④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⑥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⑧预售许可证(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提供,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⑨民政部门或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关于地名命名的批复及门牌号码申请表(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⑩经房屋管理部门确认的房屋楼盘明细表(原件);
⑪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证明材料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原件);
⑫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证明(土地或在建建筑物已办理抵押的提交,原件);
⑬集资建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政策性住房提供,原件或经确认复印件);
⑭由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原件两份)以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房产分户图(原件两份);
⑮询问笔录(原件);
⑯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住宅80元、非住宅550元每件,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办事指南类”服务事项信息要素表
1-4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依法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
④历史以来的有关土地权属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⑤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争议原由书(原件);
⑥土地利用现状图及权属界线图(原件);
权籍调查表及宗地图(原件);
⑧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1-5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房屋
④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它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⑤不动产权属证书(已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提供,原件);
⑥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⑦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⑧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提交,原件);
⑨由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⑩询问笔录(原件);
⑪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1-6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
④户口簿(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原件);
⑥不动产权属证书(已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提交,原件);
⑦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它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⑧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原件两份)以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房屋分户图(原件两份);
10元每件,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1
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变更
已办理不动产权证
④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⑤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由公安、工商、民政、质监等部门出具,原件);
⑥询问笔录(原件);
⑦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2-2
土地用途、面积和使用权期限变更
④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⑤属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及面积变更的应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等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用途或面积改变文件(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⑥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和面积变更的,提供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途和面积变更的文件(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⑦属土地使用权期限发生变更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⑧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提供已支付土地出让金及完税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⑨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土地面积、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或有权部门收回决定书(原件,或经确认复印件)⑩不动产面积、界址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权籍调查表、宗地(原件两份)以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房产分户图(原件两份)⑪询问笔录(原件);
⑫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2-3
房屋面积变更登记
②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③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
⑤房屋管理部门批准的面积改变的文件(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⑥属已购公有住房增补公摊面积的,需提供房改面积核定表(房屋主管部门出具,原件);
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和竣工验收证明(涉及房屋改扩建的提供,原件);
⑧由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⑨询问笔录(原件);
⑩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2-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变更
⑤国有建设用地性质变更批准文件:
划拨土地转为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的,分别提交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原件);
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租金缴纳及完税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⑦询问笔录(原件);
2-5
共有性质发生变更
⑤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协议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
⑥夫妻关系证明(属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提供,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一般)转移登记
原权利人已办理不动产权证
⑤转让合同(原件);
⑥属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提交:
属于房屋建设工程且未竣工的,提交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认定证明(原件);
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提交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它建设用地条件证明(原件);
⑦属保留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非补办出让)转让的,提交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继续保留划拨的文件(原件);
⑧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出让、租赁、作价出(入股)或授权经营的,提交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原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原件);
土地出让金、租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⑨属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提交变更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原件);
每年支付土地租金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⑩属以拍卖方式发生不动产转移的,提交拍卖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委托拍卖合同、生效法律文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或经过确认的复印件);
⑪属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再入股的,提交有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原件);
⑫属国有资产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文件(原件);
⑬属共有不动产权转移的,提交共有人同意转移的证(原件);
⑭属股份有限公司不动产转移的,需提交经工商部门确认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⑮属以房屋出资入股方式发生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交易合同或入股协议(原件);
⑯预告登记证明(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供,原件);
⑰不动产销售发票、完税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房屋公共部分专项维修基金缴纳凭证(原件)⑱转让人原不动产登记的宗地图或房产分户图,属非数字化成果的,提交由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⑲询问笔录(原件);
⑳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3-2
国有建设用地上新建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
⑤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⑥商品房销售发票(办证联,原件);
⑦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预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提供,原件);
⑧预告登记证明(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供,原件);
⑨拆迁货币补偿异地购买商品房的,被拆迁人提交拆迁协议、被拆迁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及免税证(原件);
⑩属于共有不动产权转移的,提交共有人同意转移的证明(原件);
⑪完税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⑫房屋公共部分专项维修基金缴纳凭证(原件);
⑬询问笔录(原件);
⑭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3-3
国有建设用地上征收(拆迁)安置房转移登记(拆迁还房)
⑤安置协议(原件);
⑥被拆迁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⑦差价款发票(原件);
⑧完税凭证(增购面积提供,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⑨房屋公共部分专项维修基金缴纳凭证(原件);
3-4
国有建设用地上政策性住房转移登记(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
⑤购房发票(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⑥以买卖方式取得经济适用房所有权的,提交已登记备案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准购通知书(原件);
⑦房改售房的提交房改办同意出售公有住房的批准文件(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⑧集资建房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房屋主管部门同意集资建房的批准文件(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⑨政策性住房再出售的,属经济适用房和集资建房的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准予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通知单》(原件);
⑩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提交保留划拨批准文件(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或补交出让手续批准文件(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及出让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⑪属于共有房屋转移的,提交共有人同意转移的证明(原件);
⑫完税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⑬房屋公共部分专项维修基金缴纳凭证或房屋专项维修基金已缴纳证明(原件);
⑭转让人原不动产登记的宗地图或房产分户图,属非数字化成果的,提交由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办理流程(流程图)
3-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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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 服务 事项 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