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六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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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产企业可在没有危险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区,并严格管理。
油田企业用火级别的划分:
1、一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
(2)在运行的不小于5000m3原油罐的罐体动火;
(3)天然气气柜不小于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4)不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炼化油料罐、轻烃贮罐的动火;
(5)口径大于426mm的长输管线,在不停产紧急情况下的动火;
输油(气)长输管线干线停输动火;
(6)天然气井井口无控部分的动火;
(7)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动火;
(8)炼油厂正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区;
油罐区、溶剂罐区、气罐区、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
有可燃、易燃液体,液化气及有毒介质的泵房、机房、装卸区;
输送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管线的动火。
2、二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1~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
(2)小于5000m3的油罐(包括原油罐、炼化油料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的动火;
(3)1000~1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动火;
(4)铁路槽车原油装卸栈桥、汽车罐车原油罐装油台及卸油台的动火;
(5)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6)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7)炼化生产装置区的分离器、容器、塔器、换热设备及轻油罐、泵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
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的动火;
(8)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
(9)油罐区防火堤以内的动火。
3、三级动火
(1)原油储量不大于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
(2)不大于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的动火;
(3)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
(4)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井口处动火;
(5)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
(6)输油(气)干线穿微孔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的动火;
(7)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
(8)制作和防腐作业,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处动火。
4、四级动火
(1)在天然气集输站(场)、输油泵站、计量站、接转站等生产区域内非油气工艺系统的动火;
(2)钻井、试油作业过程中未打开油气层时,距井口50m以内的井场动火;
(3)除一、二、三级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气区生产和在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动火。
第四条用火审批权限。
炼化企业用火审批权限:
一级用火由申请用火单位领导会同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火票。
安全监督部门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签发火票,准许动火。
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用火,应由申请用火单位制定出安全技术措施,报安全监督部门审批并召集有关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
2、二级用火由申请用火单位安全技术人员制定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火票,再经车间领导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已落实后,批准动火。
3、三级用火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管区所在单位的安全技术人员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填写火票,批准用火。
4、固定用火区的审批,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安全监督部门会同消防部门审查批准。
5、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动火处理,由安全监督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时报请厂级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火。
油田企业用火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前,由二级单位(公司、厂、处)主管生产的领导负责组织施工动火,并和生产单位的设计、技术、生产、安全、公安(消防)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协商,制定动火措施。
由施工动火单位写出动火申请报告,经二级主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审查后上报。
经局级安全技术部门、消防部门审查,主管技术的总工程师批准,或由其授权的负责人审批。
2、二级动火前,由施工动火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协商、制定动火措施,填写动火报告,由二级单位(公司、厂、处)安全技术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审查,二级单位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
3、三级动火前,由施工单位填写动火报告,制定动火措施;
动火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后,由二级单位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批准。
4、四级动火前,由基层队(站、库、车间)技术人员填写动火报告,基层队长组织动火协调,制定动火措施,报请上一级单位安全技术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火。
第五条外来施工单位厂区内施工用火,应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提出用火申请,由所管辖区域的单位领导会同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火票,派出监护人员并按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条动火人权限:
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第七条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用火监护人资格:
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
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
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
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
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
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要求监火时佩戴明显标志,不得私自离开现场。
用火监护人的权限:
对用火部位与动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有权制止动火;
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
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动火票,并报告车间领导。
策八条安全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有权随时检查用火,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危险时,可收回火票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严肃处理。
用火界限划分:
1、无产权单位的新项目需要动火时,由施工单位(外来单位参照第五条)提出申请,由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办理用火手续,并指派监护人。
2、有产权单位到另一单位所辖区域施工动火时,由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火票,经所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双方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用火。
3、动火点在装置以外15米以内,对该装置安全生产可能有威胁时,该装置所在单位要会签,必要时加派监护人。
第十条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用火要认真进行化验分析,要有分析数据,将分析数据填入火票中,分析单附在火票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第十一条厂内维修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动火票,办理用电手续,并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关于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及罐区的规定:
1、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落实车辆防火措施,由所管辖区域单位制定行车路线,检查防火措施落实,并填写“进车票”单位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
2、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和罐区。
第十三条用火的基本原则: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方可动火。
分析合格后,如超过一小时才动火,必须再次进行动火分析。
2、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
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律禁止。
对节假日中必须的用火,按特殊用火处理。
3、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火票。
一张火票只限一处。
一级火票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火票不超过3天,三级火票不超过5天。
固定用火点每半年由安全监督部门组织消防等单位检查认定一次。
4、装置进行大、中修,因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外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
5、进设备内部用火,必须遵守“进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火票:
1、火票是用火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2、一级火票(包括特殊用火)由审批的安全监督部门存档;
二级火票由申请用火单位存档;
三级火票由审批部门存档。
3、火票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和对用火管理中有争议的问题,由安全监督部门协调裁决。
第十六条浅海石油作业设施的动火按其他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
第十八条本制度从2000年元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
安全用火票
进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进入设备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和火灾爆炸事故,保证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生产区域内进入或深入炉、塔、釜、罐、槽车以及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作业统称进入设备作业。
第三条凡进入设备作业,必须办理《进入设备作业票》。
进入设备作业票由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统一管理,车间领导或安监部门负责审批。
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
第四条进入设备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注明作业时间,不得在无监护人或作业时间以外作业。
第五条进入设备作业票办理程序:
1、进设备作业负责人向设备所属单位的车间提出申请。
2、车间技术人员根据作业现场实际确定安全措施、安排对设备内的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进行分析;
安排作业监护人,并与监护人一道对安全措施逐条检查、落实后向作业人员交底。
在以上各种气体分析合格后,将分析报告单附在《进入设备作业票》存根上,同时签字。
3、车间领导在对上述各点全面复查无误后,批准作业。
4、进入设备作业票第一联由监护人持有,第二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由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留存备查。
5、进入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内作业时,应将安全措施报厂领导审批,厂安全监督部门派人到现场监督检查。
第六条监护人的职责:
1、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及作业人员,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2、作业单位和设备所在单位不是同一单位时,双方应各出一名监护人。
3、监护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落实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4、监护人应和作业人员拟定联络信号。
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5、监护人要携带《进入设备作业票》,并负责保管。
第七条进设备作业人员的职责:
1、持批准的《进入设备作业票》方可作业。
2、无《进入设备作业票》不作业。
3、进设备作业的任务、地点(位号)、时间与票不符不作业。
4、监护人不在场不作业。
5、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附合规定不作业。
6、对违反本制度强令作业或安全措施没落实,有权拒绝作业。
第八条作业票应一天一开,当日有效。
全面停车大修期间,作业票有效期不超过3天,间断作业要重新分析。
第九条在进入设备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设备相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工作及活动。
第十条对工艺上装催化剂等有特殊要求的进设备作业时,要采取特殊预防措施,并经厂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进设备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1、车间领导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救护方法等。
2、对所进设备要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设备相连的管线、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该设备进行吹扫、蒸煮、置换合格。
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3、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必须在停机后切断电源,在开关上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标示牌,并设专人监护。
4、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
设备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应保证设备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含氧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极限大于4%时,指标为小于0.5%,爆炸极限小于4%时,指标为小于0.2%;
氧含量19.5—23.5%为合格);
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
设备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应每隔四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四小时)如有l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5、进设备作业,必须遵守动火、临时用电、起重吊装、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设备作业票不能代替上述作业各票,所涉及的其它作业要按有关规定办票。
6、对盛装过能产生自聚物的设备,作业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蒸煮并做聚合物加热试验。
7、设备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8、进设备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厂安全监督部门批准。
9、进设备作业所用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在金属设备内及特别潮湿场所作业,其安全行灯电压应为12V以下且绝缘良好。
10、进设备作业的人员、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前后应清点,防止遗留在设备内。
11、设备外的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12、作业人员进设备前,应首先拟定紧急状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
设备内人员每次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13、为保证设备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再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不允许通氧气)。
14、在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可戴长管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但佩戴长管面具时,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应防止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空气新鲜的上风口,并有人监护。
15、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空气式防护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应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l6、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作业的安全条件后,方可再进入设备作业。
第十二条其它非生产区域的进入设备作业,可参照本制度。
第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归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其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度、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从1997年4月1日起执行。
进入设备作业票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高度在2—5米,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5—15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l5—30米,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30米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三条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票》(见附件)。
高处作业票由作业负责人负责填写,现场主管安全领导或工程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未办理作业票,严禁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
第四条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五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第六条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
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
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
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第七条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等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
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在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八条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
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架、梯子、防护围拦、挡脚板和安全带等,跳板必须符合要求,两端必须捆绑牢固。
作业前,应仔细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九条第九条
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必要时要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
工具应放入工具套(袋)内,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第十条梯子不得缺挡,不得垫高使用。
梯子横挡间距以30厘米为宜。
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
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上作业。
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
人字梯底角要拉牢。
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第十一条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坐在平台边缘、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
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拦。
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格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30米以上的特级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专人负责的通讯装置。
第十二条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
非载人电梯、罐笼严禁乘人。
高处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不得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
第十三条因事故或灾害需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包括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空和抢救高处作业,要制定作业方案并经现场主管安全部门与主管领导审批。
紧急情况为抢救人员时,可由施工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在保护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口头批准,作业后立即报安全部门。
第十四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未尽事宜可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制度、法规,各企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负责解释。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各单位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第三条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l、一般不允许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和罐区内接临时电源。
确属生产必须时,临时用电要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票”。
2、本企业内部单位的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用火票、电工执照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票。
3、本企业以外单位及本企业下属多种经营企业需临时用电的,由用电单位持用火票、电工执照、施工许可证等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票,临时用电票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四条临时用电票期限应与火票一致。
第五条临时用电管理。
1、临时用电票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第二联由供电主管部门保管,第三联交供电执行单位保存。
2、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票第一联由供电执行单位签字后用电执行人交供电主管部门。
3、临时用电票保存期为3个月。
第六条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第七条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八条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票的延期手续,同时要办理继续用火的“用火票”手续。
第九条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
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窃电处理。
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第十条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l、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3、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
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4、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
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要有编号,要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必须能牢靠的关闭。
6、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
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7、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十一条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第十二条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第十三条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单位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第十四条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
如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第十六条各直属企业要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制订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法令、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归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
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确保破土作业施工安全,根据《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炼油、化工施工安全规程》(HCJ233—87SHJ505—87)、《改扩建、检修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企业内部的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作业。
第三条破土作业施工前应办理破土作业票。
破土作业票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组织电力、电信、生产、机动、公安、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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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化 六大 作业 安全管理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