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规范化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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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规范化管理制度汇编
实验室规范化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促进实验室规范化管理,提高实验室的综合能力和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充分发挥实验室在质量控制中的作用,本规定进一步规范实验室仪器、药品使用及储存管理,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各类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建立起标准化、规范化的实验室,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四川光亚聚合物化工有限公司质管部实验室内部管理。
2、实验室规范化管理基本要求
2.1.实验室是进行检测、检定、校验工作的场所,应保持清洁、整齐、安静,检测室温度、湿度符合相关项目检测环境条件需要。
2.2.与试验检测工作无关的人员及物品不得入各检测室,实验人员不得做与检测和质量改进实验无关的事情。
工作期间严禁离岗、聊天、嬉戏、打闹、吸烟。
2.3.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工作时应戴相关的手套,严禁用手触摸带电器柜,遵守安全用电规定。
2.4.相互产生交叉污染或干扰的项目必须分室进行,不同项目的台面和物品不准混用。
2.5.严格遵守本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每次实验必须有详尽的实验记录,原始实验记录、数据按规范和要求必须严格管理。
2.6.工作完备后清理试验场地,关闭电源,水龙头和门窗,做好防水、防火、防盗等工作。
2.7.必须遵守危险品的有关规程,对于使用的易燃、易爆、剧毒和有腐蚀性物品,从进场、领取、使用、废弃等环节上严格按操作程序和细则进行管理。
2.8.实验室钥匙管理应严格遵守实验室有关钥匙管理的要求,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借口私自配制或转借他人。
2.9.建立卫生值日制度,实验室清洁卫生落实到人,定期打扫室内外环境卫生,疏通排水沟。
3、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3.1.实验室应配备正确进行检测所要求的所有抽样、测量和检测的仪器设备。
应根据检测工作的需要提出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其技术性能和指标应满足检测工作的要求。
3.2.新购仪器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校准或核查,以证实其能够满足实验室的规范要求和相应的标准规范。
计量器具需经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若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与生产厂家联系包修或退货。
3.3.接收新仪器设备后,若是固定资产,建立固资卡片台账等,做到账物相符。
若为低值易耗品,则应登账,所有仪器设备应建立档案袋和使用记录。
3.4.使用贵重、大型、精密进口仪器设备的人员均通过有关业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者方准使用。
3.5.实验室应保持常温,环境干燥,通风良好。
精密仪器应放在仪器室,避免阳光照射,保证仪器的系统正常,并与化学检验室隔开,以防止腐蚀性气体、水汽腐蚀仪器设备。
电子分析天平应放在专用天平台,防尘、防震。
烘箱应放在不易燃烧的大理石台上。
较大仪器应固定位置,不得任意搬动,如需变动,事先应征得部门经理同意,安装后应重新进行检定或校验。
3.6.对检测结果有直接影响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应定期送授权的校准机构校准或检定,以保证其能满足相应的标准规范。
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经计量检定合格后需加贴计量标识,以表明仪器设备、计量器具所处的校准状态。
3.7.应建立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台帐,并管理归档计量检定/校准证书。
3.8.仪器设备除周期检定、校验外,实验室还应会同使用及修理人员不定期地进行检修以确保其功能正常、性能完好、精度满足检测工作的要求。
3.9.仪器设备在使用时如发生故障或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校正,调试正常经检定合格后,方准恢复使用。
若经校正其精密度或准确度仍不符实施需要,应使用并及时通知维修人员检修。
3.10.检测仪器设备技术性能降低时,应由检定校验或维修人员根据检定、校验和检修结果,提出使用范围建议,经部门经理批准后,实施降级使用处理。
降级使用情况应存入仪器设备档案。
3.11.检测仪器设备不得挪作它用,对于长期不用的电子仪器设备,每月应通电运转一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并做好记录。
3.12.仪器的外借应经部门经理批准。
借出与退还都应仔细检查设备的功能是否正常,附件是否齐全,并办理交接手续。
3.13.仪器报废时,应由室负责人提出报废建议,填写固资拆除、报废申请表一式五份,并指定专人组成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签注报废意见后逐级上报,办理报废手续。
3.14.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经专门技术人员监定后,认为必须汰旧换新者,以及因检验工作实际的需要,必须新购或增置者,由使用单位重新请购。
4、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4.1.实验室内应保证有各种必备的安全设施(通风橱、安全罩、消防灭火器材、漏电保护器等),并应定期进行检查,保证可随时提供使用。
4.2.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由专人保管,有专门存放的地方,隔绝烟火,并有严禁烟火的禁示牌,严禁随意搬动。
4.3.根据需要准备干粉、泡沫灭火器、防火用砂等。
试验人员应了解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定期检查。
4.5.凡从事试验操作的人员,事先必须熟悉规范,仪器操作规程,严禁违规操作。
对新到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应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及使用方法。
4.6.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前应做好个人防护,着工作服,搞好实验内外部环境卫生。
4.7.操作人员要充分了解被检测对象,试验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
4.8.试验药品有专人保管、存放。
有毒物品领取必须有登记和消耗记录,且要注明用途、用量、日期,并有负责人与使用人签名。
4.9.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断电检查原因,修复后才能使用,重大复杂问题应及时报告部门经理处理。
4.10.用电时,不能用湿手、湿物接触电气开关,仪器设备不使用或下班时,应拉断电源(需连续使用者除外)。
4.11.水龙头用后必须关紧,停水时不得将龙头打开待水,以免造成水患。
4.12.不准往水槽内倾倒细屑物品,茶叶等,以免堵塞水管。
4.13.对安全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4.14.对造成严重损失的事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相应主管机关进行处理,决不姑息。
4.15.试验完毕,将检测样品(废品)放入指定垃圾池,室内及仪器清扫干净。
4.16.试验人员离开实验室必须关好电闸、水闸、电灯、空调、门窗等。
4.17.加强防盗意识,下班后与节假日,应关好门窗,以防被盗。
5、实验室化学药品管理制度
5.1.化学药品必须根据化学性质分类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品不得混放。
5.2.化学药品要存放在专用柜内:
有阴凉、通风、防潮、避光等条件,有防火防盗安全设施。
实验室中摆放的药品如长期不用,应放到药品储藏室,统一管理。
5.3.所有化学药品必须有明显的标志。
对字迹不清的标签要及时更换,对过期失效和没有标签的药品不准使用,并要进行妥善处理。
5.4.试验药剂容器都要有标签,对分装的药品在容器标签上要注明名称、规格、浓度;无标签或标签无法辩认的试剂都要当成危险物品重新鉴别后小心处理,不可随便乱扔,以免引起严重后果。
5.5.化学药品盛装容器应封闭,防止漏气、潮解。
见光容易起变化的化学药品应装在深色的玻璃容器或避光的容器里,对化学药品包装和药品质量要定期检查。
5.6.储存的易燃易爆物品应避光、防火和防电等,实验室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要确定合理的储存量,不许过量且包装容器应密封性好。
易燃易爆试剂应贮于铁柜(壁厚1mm以上)中,柜子的顶部都有通风口。
遇水能分解或燃烧、爆炸的药品不准与水接触,不准放置于潮湿的地方储存。
5.7.剧毒、放射性物体及其它危险物品,要单独存放,由双人双锁专人管理。
存放剧毒物品的药品柜应坚固、保险,要健全严格的领取使用登记。
5.8.要经常检查危险物品,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自爆事故。
对剧毒物品的容器、变质料、废渣及废水等应予妥善处理。
5.9.取用化学试剂的器皿必须分开,每种试剂用一件器皿,不得混用。
5.10.使用有机溶剂和挥发性强的试剂的操作应在通风良好的地方或在通风橱内进行。
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用明火直接加热有机溶剂。
5.11.凡使用强酸强碱等化学试剂时,应按规定要求操作和贮存。
5.12.不外借药品,特殊需要借药品时,必须经领导批准签字。
6、实验室试样管理制度
6.1.样品区分识别号,可贴在样品上或贴(写)在样品袋(器皿)上。
识别号主要是实验室赋予的检验样品编号。
6.2.样品所处的试验状态,必要时可用“待检”、“在检”、“检毕”标签加以识别。
样品在不同的试验状态,根据检测活动的具体情况,做好标识的转移工作,以保持清晰的样品识别号,保证各检测室内样品编号方式的唯一性和必要时可追溯性。
6.3.样品应分类存放,标识清楚,做到帐物一致,确保生产的同类产品不致混淆,样品丢失或混淆不清必须追查原因,按责任事故处理。
6.4.样品储存环境应安全、无腐蚀,干燥清洁。
6.5.送样人员或外来委托人员将样品送至实验室时均应做好相关记录。
6.6.试样送达后,接收人员认真填写来样登记。
试样接收人接收试样时,应清点试样规格、数量是否相符,检查标记和外观质量,接收的样品要检验目的明确,包装完整、标签批号清楚,来源确切,并做好记录。
对不符合要求的试样予以拒收。
6.7.样品检测、传递过程中,应避免非检测性损坏或丢失等检测意外的发生,以免影响下一项检测内容。
如发生意外,应予以说明,进行补救。
6.8.需保存试样的处理和废弃,由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审批,并办理处理和废弃手续。
7、检验方法及方法的确认规范
7.1.保证检测方法和方法确认过程得到有效控制,确保实验室在其检验范围内采用适当的方法来进行所有检测工作,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应根据样品检测要求选用检测方法。
若该方法不适用或已过时,应通知质管部负责人,由其决定是否采用。
为减少风险,检测依据首选以下正式颁布的标准:
(1)国际和区域标准;
(2)本国与其他国家的标准;
(3)本国的行业标准或政府发布的技术规范;
(4)本国地方标准;
(5)企业标准;
(6)知名技术组织或科学书籍与期刊公布的方法;
(7)制造商指定的方法。
7.2.总检室负责人负责组织标准的查新和收集,以保证以上标准是现行有效的。
7.3.当所用标准存在理解、操作等困难时,总检室负责人应组织编写检测细则或补充细则,以保证对标准实施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检测细则应形成正式的书面文件并应经过编制、审核和批准的手续以保持该文件的有效性。
当需要对检测细则进行调整或修改时,也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7.4.总检室负责人应组织对非标准方法、实验室设计(制定)的方法、超出其预定范围使用的标准方法、扩充和修改过的标准方法进行确认,以证实该方法适用于预期的用途,获得满足要求的结论后才可投入使用。
7.5.方法的确认应尽可能全面,以满足预定用途或应用领域的需要。
应当记录确认所获得的结果、使用的确认程序以及方法是否满足预定用途或应用领域需要的结论。
确认可以包括取样、物品准备和物品的运输储存等。
7.6.确认应使用以下四种方法中的一种,或是其中几种方法的组合以通过核查并提供客观证据,证实某一特定预期用途的要求可得到满足:
a)使用参考标准或标准物质进行校准;
b)与其他方法所得的结果进行比对;
c)实验室间比对;
d)对影响结果的因素作系统性评审;
7.7.总检室负责人应对要求变更的检测方法安排必要的评审,以发现可能存在的能力不足和潜在的不良风险,必要时,按照本规范7.6.条的要求对变更或偏离的方法安排重新确认,以确定变更或偏离是可行的。
7.8.任何对检测标准和方法的改变或偏离,应制定成文件并通知到执行该标准或方法的所有人员。
8、取样、送检管理制度
8.1.取样工作必须由实验室派人按有关标准、规定完成,不得受任何干扰。
8.2.试验检测一般采用抽样检验的方式,取样应有代表性,严格按试验标准规范要求随机抽取样品,避免造成检测试验结果与实际产品不符。
8.3.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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