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冲刺复习讲义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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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以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出具虚假涉税文书,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互相勾结、偷税抗税、共同违法,应按共同违法论处,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涉及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职业道德:
遵法守纪;
诚实信用(灵魂);
专业胜任;
尽职尽责。
第二章 税务管理概述
比较重要章节;
预计将以“选择题/简答题”方式出题;
8-10分;
注意与第12章行政复议结合出简答题;
税收立法权、税收管理权的区别;
国家税务总局是我国税务管理工作的最高职能机构;
国税局、地税局各自管理的税种→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央企所得税,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外资企业;
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A、企业;
B、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C、个体工商户;
D、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设立登记4个考点:
30日;
哪一天开始算;
哪些情况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
自开立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
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变更税务登记3个考点:
适用范围(住所变动:
变更、注销?
);
30天;
从哪一天开始算?
注销税务登记3个考点:
适用范围;
15天;
遗失税务登记证,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连续的12个月内),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除另有规定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纳税评估分通用分析指标(收入类、成本类、费用类、利润类、资产类)、特定分析指标两大类;
纳税评估的对象:
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评估对象选择方法:
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重点抽样筛选;
重点评估分析对象:
重点户,税负异常变动,长期零税负和负税负,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
税款征收方式:
定期定额(小型个体工商户);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资源税);
代收代缴(消费税);
委托代征(车船税);
核定应纳税额:
依法可以不设账;
应设但未设账;
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
残缺不全,难以查账;
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
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的适用条件、批准人、具体措施、范围;
阻止出境:
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欠税发生在有担保债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前的,税款优先;
税收优先于行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合并、分立,应该向税务机关报告,依法缴清税款,否则由合并、分立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
欠税5万元以上,处分不动产或大额资产前要报告;
税务机关可行使代位权、撤消权的具体情形;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核存款账户;
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税款征收权是税务机关税款征收管理过程中最主要的职权;
追征税款权:
①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3年内;
补缴税款,不得加收滞纳金;
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追征税款、滞纳金;
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③对偷税、抗税、骗税的,无限期追征;
追征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延期纳税:
省国税、省地税;
最长3个月;
特殊困难指什么?
20日内;
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熟悉);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1万元的罚款;
注意日常征管、欠税、逃避缴纳税款的处罚。
第三章 涉税服务业务
基础章节;
被鉴证人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是委托人有权指定的第三人;
涉税鉴证服务的特点:
结论为委托人以外的部门或者人员使用;
“准法定”;
因外部需求触发;
出具规定种类的业务报告;
纳税申报类鉴证: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涉税审批类鉴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
涉税鉴证的原则:
合法、目的、独立、胜任、责任;
指导和监督助理人员的工作,适当形式参与专家的工作,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对可能影响涉税鉴证结果的所有重要方面予以关注,主要包括:
(1)事实方面:
环境、业务和其他事实;
(2)会计方面:
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户,以及交易、事项的会计确认和计量等;
(3)税收方面:
会计数据信息采集、纳税调整、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纳税申报表或涉税审批表格填写及其他。
鉴证人可通过:
委托人配合、被鉴证人协助、鉴证人独立取得获取鉴证业务证据;
涉税鉴证的证据资格:
①证据相关性;
②证据合法性;
涉税鉴证的证明能力:
①证据真实性;
②证据充分性;
作出鉴证结论的标准:
①税法标准;
②其他标准;
工作底稿采用纸质或者电子的形式;
有视听资料、实物等证据的,可以同时采用其他形式;
工作底稿由实施的税务师、助理人员签名;
属于事务所;
至少保存10年;
未经委托人同意,事务所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工作底稿,但三种情况除外:
1、税务机关因税务检查需要;
2、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
3、公、检、法根据法律、法规需要;
提出鉴证结论的涉税鉴证报告(积极方式)
①无保留意见:
完全符合法定性标准;
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审核过程未受到限制;
获取了鉴证对象信息所需充分、适当的证据;
②保留意见:
具体政策规定或执行时间不够明确;
与税收执法人员存在分歧,需要提请税务机关裁定;
部分涉税事项目审核范围受到限制;
提出鉴证意见的涉税鉴证报告(消极方式)
①无法表明意见:
审核范围受到限制,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
②否定意见:
总体上没有遵从法定性标准,存在违法税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的情形,经与被审核方有关部门和人员沟通或磋商,在所有重大方面未能达成一致,不能真实、合法地反映鉴证结果;
非涉税鉴证服务的4个特点:
结果一般限于委托人使用;
服务范围和项目宽泛,服务方式灵活;
因委托人自身需求触发;
不一定出具报告;
非涉税鉴证服务业务的种类
(一)税务咨询类服务:
最为常见的非涉税鉴证服务;
通常表现为:
临时涉税咨询,聘请常年财务顾问,进行税收筹划等;
(二)申报准备类服务;
(三)涉税代理类服务:
代理纳税申报,代理发票管理,代办税务登记,代理减免税申报,代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代理建账建制;
非涉税鉴证服务原则:
合法、合理、胜任、责任;
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对税务专业术语、服务业务范围等有关事项进行解释;
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签订业务约定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业务约定书是否成立,均不得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并在业务约定书上写明;
相关事项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或发生变化的,基本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
终止后,签约双方应当履行与业务约定书终止相关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
涉税服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执业义务行为的7种情形;
明知委托方的委托事项违法,仍继续进行涉税业务;
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方利益;
承担连带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服务项目的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时间限制等情况,制定非涉税鉴证服务计划;
保证底稿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和逻辑性,以实现下列目标:
作为最终作出报告的基础性资料;
证明其符合税务师执业准则;
为执业质量的比较提供基本依据;
约定不出具书面业务报告的,应当采取口头或其他约定的形式交换意见,并做相应记录;
在涉税服务业务报告中,注明该报告的特定目的或使用人,对报告的用途加以限定和说明;
报告正式出具后,发现新的重大事项,对报告足以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报告事务所,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税务登记代理
《税务登记表》分三种类型:
单位纳税人、个体经营纳税人、临时经营纳税人;
停业、复业:
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
停业期不得超过1年;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税种认定登记:
领取《税务登记证》副本后和申报纳税之前;
对纳税人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纳税期限、纳税方法等作出确认;
涉及国、地税的,分别认定。
第五章 发票领购与审查代理
预计以“选择题/简答题”方式出题;
6-8分
发票的管理权限按流转税主体税种划分;
不得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铁路运输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提供邮政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
其他提供铁路、邮政服务的纳税人,普通发票的使用由各省国税局确定;
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各省可适当扩大范围,具体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局确定;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以申请领购发票,属于法定的发票领购对象;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发生临时经营业务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凭单位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件,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办理纳税担保(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的前提下,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经办人身份证明:
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领购方式是指:
批量供应、交旧购新、验旧购新;
书面证明是指:
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是指由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丢失专用发票(简答题):
1、全丢了:
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2、丢了抵扣联:
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丢了发票联:
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红字发票开具规定(简答题):
在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第六章 建账建制代理记账实务
3-4分
建复式账/简易账的情形:
注册资金(20万/10万-20万);
月销售(营业额):
营业税纳税人+增值税应税劳务(4万/1.5万-4万)、从事货物生产(6万/3万-6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8万/4万-8万);
复式账:
按月编制资产负债表、应税所得表和留存利润表;
简易账:
控制收支两方面的核算和反映盈亏,按月编制应税所得表;
“不得扣除的支出”请与第10章相关规定一并复习;
税务师代理记账,但不代客户制作原始凭证,仅指导;
各种账本、凭证、表格要保存10年以上;
代编的会计报表:
数字真实,内容完整;
计算准确,报送及时
单独填报《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依据“应税所得表”按月填报并附送有关财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实行多退少补;
“营业费用”:
统一核算三个期间费用;
“税后列支费用”:
核算业主工资及其他应由业主税后承担的费用,期末转“留存利润”。
第七章 企业涉税会计核算
重点章节;
预计各种题型均可出题;
15-20分
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不需要预缴,不在“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4个二级明细科目:
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增值税留抵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设10个专栏进行三级明细核算;
上述会计核算分录要求考生全面掌握,明细科目要求准确书写,不能简写,不能有错别字,切记!
取得进项税票,认证通过
借:
原材料、固定资产、库存商品、周转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银行存款
销售退回:
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
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或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库存商品
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允许抵扣: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经核实,不得抵扣: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
应付账款、库存商品红字
支付给境外的增值税应税劳务,代扣代缴
支付费用,并代扣增值税时:
成本、费用
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一代扣增值税
缴纳代扣增值税(取得税收缴款凭证):
应交税费—代扣增值税
贷:
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成本、费用
辅导期纳税人预交当月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银行存款
直接减免增值税
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营业外收入
出口退税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
外汇人民币牌价×
(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
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实际应退税额用“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做比较,谁小取谁;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的“期末留抵税额”。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应退的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抵的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退税额
月底“应交增值税”为贷方余额时: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下月实际计缴增值税时: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销售业务应计的销项税
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售退回、折让: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视同销售行为
在建工程(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在建工程)
长期股权投资(对外投资)
应付职工薪酬(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福利)
营业外支出(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库存商品(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进项税转出
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待处理财产损溢等
“非正常损失”进项税转出金额如何确定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完税凭证的: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损失货物的账面价值×
适用税率
=进价成本×
对应的税率+运费×
对应的税率
2、普通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方法: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损失货物的账面价值÷
(1-13%)×
13%
=[不含运费的入库成本÷
(1-13%)]×
13%+运费×
3、在产品、产成品非正常损失: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账面价值×
(外购货物或劳务/生产成本)×
平销返利:
主营业务成本、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来料加工业务免税但不退税
主营业务成本
转出多预交的增值税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当期有预缴税款,同时,期末应交增值税是借方余额时,才能退回。
小规模纳税人
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计税
银行存款 转让收入
固定资产清理 借贷差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转让收入/(1+3%)X2%
“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国税局检查专用
贷方(缴税):
调减账面进项税额、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
借方(抵税):
调增账面进项税额、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
余额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税务师事务所或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按正常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核算。
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营改增”试点有关会计处理
1.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主营业务成本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
2.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①借: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②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
其他应收款
营业外收入
银行存款
4.首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全额抵减增值税
①购入时:
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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