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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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指南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规范
1.前言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以下称“环境监理”)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监管的重要辅助手段,可实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关的环境管理工作由事后管理向全过程管理转变,由单一环保行政监管向行政监管与第三方监理相结合的转变,对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提升环评有效性和完善性可起到积极作用。
为使我省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各类环境保护问题得到及时发现、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理;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满足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并指导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加强和提高环境监理技术服务质量与管理水平,促进全省环境监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技术规范由环境保护厅首次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技术规范由环境保护厅解释。
2.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范为试行版,适用于辖区内涉及环境敏感区、施工周期长、影响范围广、存在潜在环境风险或可能造成重大污染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具体项目类型包括:
1.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2.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石化、化工、火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电镀、印染、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3.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码头、港口等建设项目;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3.规范性引用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9.1;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1;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4.1;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
(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7.1.1;
(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8.28;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3.1;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10.1;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12.1;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1.1;
(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3号),1998.11.18;
(14)《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74号),2006.12.1;
(15)《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国发[2011]35号文),2011.10.17;
(16)《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2012]5号文),2012.1.10;
(1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2002.2.1;
(1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发[2009]150号),2009.12;
(19)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2010.9;
(2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1),2012.1.1;
(2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2009.4.1;
(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1994.4.1;
(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2010.4.1;
(2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1),2011.6.1;
(2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2011.9.1;
(26)《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2004.12.11;
(27)《环境保护条例》,2005.5.1;
(28)《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10.25;
(29)《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996.11.3;
(30)《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09.5.27;
(31)《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2011.7.12
(32)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3)12号),2013.1;
(33)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4.术语(与教材同步)
4.1环境监理
环境监理是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
4.2环境监理单位
指独立于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经环境保护厅同意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务的单位。
4.3总监理工程师
指由环境监理单位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环境监理委托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工作的环境监理工程师。
4.4总监代表
负责项目总监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按项目总监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设项目总监代表。
4.5环境监理工程师
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中级职称,经过培训和考试,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人员。
4.6环境监理员
在环境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对建设项目开展具体的、现场的环境监理工作。
工程环境监理员应具有初级职称,经过培训和考试,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人员。
环境监理员可以由环境监理工程师兼任。
4.7环境保护达标监理
指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各种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理,确认是否符合排放要求,是否造成受影响范围内环境保护目标环境质量超标。
4.8环保设施监理
指对项目设计中拟采取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的建设情况开展环境监理;监督检查所使用的材料、施工工序合规性,以及施工布置、施工时序的合理性;跟踪监督环保工程投资落实情况及“三同时”执行情况。
4.9生态保护措施监理
指对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所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减缓、恢复、补偿和重建措施,水土保持措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环境监理。
4.10环境管理监理
对环保报批手续履行情况,环境管理制度制订与落实情况,环境管理机构建设情况,环境监测监控计划落实情况,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制订与落实情况进行监理。
4.11环境监理方案
是环境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环境监理,并收到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后,根据项目环境监理委托合同范围和建设单位的具体要求,编制的指导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4.12试生产阶段
试生产阶段是指项目刚开始生产,项目的机器设备还没有达到设计的最优阶段,处于调试阶段,试生产阶段一般为3个月左右(特殊项目除外)。
4.13环境保护阶段验收(是否删除)
指工程建设达到一定关键时段的环境保护专项验收。
阶段验收时,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程序,由建设单位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各相关责任单位准备相应的验收材料。
4.1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指建设项目竣工阶段,工况稳定,负荷达75%以上(特殊项目除外),由建设单位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4.15“三同时”制度
指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4.16环保事件(查询修改)--无标准答案
是指违反环保相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区域内的环境保护执行不力,给环境保护实施情况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
4.17环境监测
环境监测包括:
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以及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
来源:
中油安〔2008〕374号。
4.18环境保护目标
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以及验收调查需要关注的建设项目影响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对象。
来源:
HJ464-2009(水利水电竣工验收规范)。
4.19环境敏感区
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来源:
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
5.环境监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5.1.1科学、公正、独立原则
环境监理机构应独立自主地开展环境监理工作,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三同时”制度的要求,科学、公正地实施环境监理,为环保管理部门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提供科学依据。
5.1.2早期介入原则
环境监理应在工程设计阶段介入,并将环评文件及批复中的环保措施落实到设计文件中。
5.1.3全过程监理原则
环境监理应对建设项目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试运行阶段进行全过程监理。
5.1.4服务性原则
环境监理单位借助其在环保专业及环境管理等业务领域的技术优势,在建设单位授权范围内,对施工商进行指导和监督,为建设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
6.环境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6.1环境监理机构
6.1.1环境监理项目部组建
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环境监理单位应在单位内部组建环境监理项目部,并将环境监理项目部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项目总监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环境监理项目部在完成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约定的环境监理工作后方可撤销。
6.1.2环境监理项目部组织形式
环境监理项目部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敏感度等因素确定。
环境监理项目部的监理人员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工程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需要。
6.1.3环境监理项目部人员构成
环境监理人员应包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环境监理工程师和环境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项目总监代表。
当项目总监需要调整时,环境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环境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项目总监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
6.2环境监理人员的职责
6.2.1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教材):
1确定项目环境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环境监理合同。
2主持编写项目环境监理方案、审批项目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审查环境保护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检查和监督环境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主持环境监理工作会议,签发环境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环境保护工程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中环保相关内容、环境保护专项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7审核签署施工单位环境保护工作有关的申请;
8建议和处理环保工程变更,签发《工程暂停令》,签署环保工程款支付意见;
9参与工程环境保护事故的调查;
10组织环保竣工预验收,参与工程环保竣工专项验收;
11组织编写并签发环境监理月报、环境监理工作阶段报告、环境监理专题报告和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12组织整理环境监理资料,并按规定向相关单位移交。
6.2.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环境监理工作;
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6.2.3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主持编写项目环境监理方案、审批项目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2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调配环境监理人员;
3调换不称职的环境监理人员;
4签发《工程暂停令》,签署环保工程款支付意见;
5签发环境监理工作总报告。
6.2.4 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编制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2负责环境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发现问题及时签发监理指令;
3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环境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4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5负责环境保护工程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参加环保竣工预验收;
6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环境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7根据环境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环境监理日志;
8负责环境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环境监理月报、环境监理方案、环境监理阶段报告和总报告。
9核查相关的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10负责环境保护工程计量工作,审核环境保护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11完成总监理工程师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6.2.5 环境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在环境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2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与环保相关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和影像资料;
3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环境保护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对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并留存图像资料;
5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环境监理工程师报告;对隐蔽工程留存影像资料;
6做好环境监理日志和有关的环境监理记录;汇总整理环境监理文档和影像资料;
7完成环境监理工程师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6.3环境监理人员守则
1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环境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3努力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
4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建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和施工方法。
5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品。
6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7坚持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8严格监理,平等待人,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处理问题有理、有力、有节。
6.4环境监理设施
6.4.1建设单位提供设施
建设单位应提供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环境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
环境监理单位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在完成环境监理工作后移交建设单位。
6.4.2环境监理设备要求
环境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环境监理工作需要的测量仪器及设备。
7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环境监理工作程序见图1。
总程序图,各阶段图(设计、施工、试生产)
图1
7.1签订环境监理合同
建设单位与环境监理单位签订环境监理合同,环境监理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和职责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并报环保主管部门备案。
7.2编制环境监理方案
为确保环境监理工作实施效果,环境监理工作开展前须由环境监理单位编制环境监理方案,通过环境管理相关部门技术审查后作为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7.3设计阶段环境监理
设计阶段环境监理通过收集环评及批复、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设计资料,对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环保设施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同时关注项目与环境敏感区的位置关系,以及在环境敏感区段施工工艺、施工设计等内容是否符合相关环保要求,落实配套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制度,对设计文件中存在的环保问题及时告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联系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
环境监理单位对设计文件审核通过后进行阶段性监理成果汇总,编制设计阶段环境监理报告。
7.4施工阶段环境监理
施工阶段环境监理单位应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了解工程建设情况,掌握工程进度安排,对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建设内容是否发生变化、施工期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生态保护措施执行情况、配套环保工程“同时施工”制度,以及事故应急体系及环保管理制度进行监理,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环保问题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并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按环境监理建议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进行“三方确认”;对建设单位未采纳环境监理建议进行整改的内容形成环境监理备忘录,明确环境监理已履行了监理职责。
环境监理单位在工程完工后进行阶段性监理成果汇总,编制施工阶段环境监理报告,作为建设单位申请试生产的支撑材料。
7.5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理
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理应针对项目主体工程和环保设施的试运行情况、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各类环保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继续开展工作,落实配套环保工程“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对试生产过程中发现的环保问题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并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按环境监理建议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进行“三方确认”;对建设单位未采纳环境监理建议进行整改的内容形成环境监理备忘录,明确环境监理已履行了监理职责。
环境监理单位在试生产结束后进行阶段性监理成果汇总,编制环境监理总结报告。
环境监理总结报告通过相关环保主管部门审查后作为建设单位申请竣工环保验收的支撑材料。
7.6参加竣工环保验收和移交相关材料
环境监理单位应参加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及时提供咨询建议,并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完善落实。
在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后环境监理工作完成,环境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环境监理相关材料。
8.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除按本规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完成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监理、生态保护措施监理和环境管理监理工作外,还应高度关注以下几方面:
(1)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选址或选线、平面布置、工艺及环保设施等是否发生重大变更;
(2)主要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
(3)环境风险防范与事故应急设施与措施的落实,如事故池等;
(4)与环保相关的重要隐蔽工程,如防腐防渗工程等;
(5)项目建成后难以或不可补救的环保措施和设施,如过鱼通道等;
(6)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不可逆转的环境影响的防范措施和要求,如施工作业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措施等;
(7)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与公众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的环保措施和要求,如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等;
(8)“以新带老”、淘汰落后产能等环保措施和要求。
9.环境监理制度与工作方法
9.1环境监理工作制度
9.1.1工作记录制度
环境监理记录是环境监理信息汇总的重要来源,是环境监理工程师作出行动判断的重要基础资料。
环境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建设、环境监理工作记录,重点描述对项目现场环境保护工作的检查监督情况,描述当时现场状况、发现的主要环境问题、问题的处理情况;以及涉及变更设计、会议决定、往来信息、环境事故等相关工作情况。
记录资料主要有:
监理日志、旁站记录、监测记录及相关影像资料等。
9.1.2文件审核制度
文件审核制度是指环境监理单位对项目设计单位及承建单位编制的,与建设项目相关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符合性审核的规定。
9.1.3会议制度
会议制度是指环境监理单位确定的必须参加或组织的各种会议的规定,用于讨论、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各类环保问题。
环境监理会议主要包括第一次环境监理工作会议、环境监理例会和环境监理专题会议。
环境监理例会,应明确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主要参加单位与人员、一般会议议程等。
环境监理机构应以会议纪要形式反映会议成果,报送参会单位和相关单位,作为约束履行各方行为的依据。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事故发生,可随时召开会议。
9.1.4报告制度
环境监理报告是项目建设中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环境监理单位通过工作报告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全面、系统反映工程环境保护工作、总结和反映工程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状态,报告形式包括环境监理定期报告、环境监理专题报告、环境监理工作阶段报告、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环境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及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所需报告。
环境监理定期报告包括环境监理月报、年报,定期报送建设单位。
对于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环境问题,环境监理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共同编制环境监理专题报告。
环境监理单位应在完成设计阶段、施工期及试运行各阶段环境监理工作后对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反映工程环境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编制形成各阶段报告。
工程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环境监理单位应就项目建设期的环境保护设计、实施、试运行情况和相应的环境监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反映工程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环境监理总报告是建设项目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备材料之一。
9.1.5函件来往制度
环境监理工程师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应通过下达《环境监理通知单》或《环境监理工程暂停令》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及时采取纠正或处理措施并同时抄送建设单位;对情况紧急口头通知的,随后必须以书面函件形式予以确认。
承建单位对环境问题处理结果的答复以及其他方面的问题,须及时致函环境监理工程师。
环境监理单位应对相关单位整改、闭合情况及需要建设单位协助事项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环境监理工作联系单》,提出存在问题和相应处理意见,督促建设单位尽快组织落实。
建设单位应就整改措施和计划及时回复和反馈环境监理单位。
9.1.6奖惩制度
环境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结合施工合同条款和建设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和要求,建立工程环境保护奖惩制度以推动环境保护工作、提升环境监理工作成效。
奖励可包括通报表扬、经济奖励等形式,处罚包括通报批评、撤换责任人员、暂缓和扣减工程进度款支付等。
9.1.7应急报告与处理制度
环境监理单位应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监理建设单位是否制定了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奇正)以及是否落实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在现场发生环境紧急事件时,环境监理单位应督促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按照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可直接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提出监理意见。
9.1.8环保竣工预验收制度
建设项目环保工程依据设计文件完成全部工作内容后,施工单位组织监理工程师进行环保工程预验收,合格后监理机构出具《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提交建设单位并同时报环保主管部门评审,为环保竣工验收提供依据。
9.2环境监理工作方法
9.2.1核查
依据环评及批复内容,核查项目建设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实际建设内容等变化情况,重点关注项目建设内容、选址选线、污染防治措施、生态恢复措施的符合情况。
9.2.2监督检查
监理人员根据监理实施方案制订的工作计划,通过现场巡查、旁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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