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危害公共安全罪8课时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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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公共危险是指对多数人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危险,不管对象特定与否;
第三,公共危险是指对不特定并且多数人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危险;
第四,公共危险是指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危险。
我国刑法理论多数采用第三种观点,认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
但是,“不特定多数人”将危害特定多数人以及危害不特定个别人安全排除在本罪之外,缩小了本罪范围。
因此,在公共危险日益增多形势下,司法机关并未完全遵循这一主张,往往采用第四种观点。
例如,对于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特定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重大伤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只要符合交通肇事罪其他构成要件时,司法实践中即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公共安全是复杂社会关系,包括他人生命权、健康权,公私财产所有权以及有关管理制度等,具有复杂性,决定了本章犯罪往往与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犯罪发生想象竞合。
在二者竞合场合,一般根据“从一重处断”原则,以处罚较重犯罪定罪处罚。
(二)客观方面
行为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1.行为性质。
有危险犯与实害犯、行为犯与结果犯以及举动犯之分。
(1)危险犯(具体危险犯)。
共11个:
№114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6破坏交通工具罪,№117破坏交通设施罪,№118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23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124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115-1、№119-1对上述危险犯加重罪状及加重法定刑规定则表现为实害犯,但其实害结果只是加重法定刑情节,而不是定罪要件。
(2)行为犯。
共10个:
№120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121劫持航空器罪,№122劫持船只、汽车罪,№12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26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127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与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28-1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133之一危险驾驶罪。
(3)结果犯。
共24个,除所有21个过失犯罪外,还包括№129丢失枪支不报罪,№130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139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3个故意犯罪。
(4)举动犯。
只有1个,即№120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5)行为犯或者结果犯。
№128-2、-3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比较特殊,对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人员是行为犯,对于依法配置枪支(非公务用枪)人员则为结果犯。
2.行为方式。
以作为为主,不作为为辅。
多数犯罪既可以作为方式实施,也可由不作为方式完成。
但№120,№120之一,№121,№122,№123,№125,№126,№127,№128,№130\№135-2规定14个犯罪一般表现为作为方式,№129,№135-1,№135之一,№138,№139规定5个犯罪一般表现为不作为方式。
3.危害对象。
为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
“多数人”一般是指3人以上。
“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危害不限于特定对象人身和财产,其实际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后果广泛性和严重性往往是人们难以预料和难以控制。
但是,“不特定”不等于“不确定”。
通常是从行为人主观方面看,危害对象不特定或者特定之中又包含着不特定,但在事实上往往又是能确定。
例如,甲为杀害乙,采用了放火、爆炸、决水或者其他危险方法,结果同时危及了丙、丁等多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三)犯罪主体
1.一般主体为主,特殊主体为辅。
除单位犯罪外,从自然人方面说,特殊主体包括№128-2、-3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129丢失枪支不报罪,№131重大飞行事故罪,№132铁路营运安全事故罪,№134-1重大责任事故罪,№134-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135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35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139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9个犯罪。
2.部分犯罪限制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人负刑事责任。
包括№114、№115-1规定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127-2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此外,根据法工委复字[2002]12号[1]规定精神,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人采用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方法实施本章其他犯罪,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有些犯罪可以或者只能由单位构成。
前者即不纯正单位犯罪。
包括修正案(三)№4(№120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12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28-2、-3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4个犯罪。
后者即纯正单位犯罪。
主要包括№126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和№137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2个罪名。
此外,对于№135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38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139消防责任事故罪3个犯罪也有认为是单位犯罪。
[2]
另外,№120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为必要共同犯罪,是法定犯罪集团之一。
(四)主观方面
本章犯罪部分由故意构成,部分由过失构成。
过失犯罪相对集中是本章一大特点。
1.故意犯罪。
从总体上说,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既可能是直接故意,也可能是间接故意。
但№120、№121、№122、№126、№127、№128规定8个犯罪应当由直接故意构成。
2.过失犯罪。
47个罪名中,共有21个过失犯罪。
就过失内容而言,既可以是疏忽大意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过失。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种类
刑法典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14~№139,包括№120之一,№135之一,№139之一,共29个条文,规定了47个罪名,其中,重点罪名11个。
必须注意刑法修正案(三)№1~№5、刑法修正案(六)№1~№4对本章犯罪9处补充、修改,共涉及11个罪名。
1.№114、№115-11放火罪(013)**
2.№114、№115-11决水罪(014)
3.№114、№115-11爆炸罪(015)*
4.№114、№115-11投放危险物质罪(016)[修正案(三)№1、№2]**
5.№114、№115-1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017)*
6.№115-2失火罪(018)**
7.№115-2过失决水罪(019)
8.№115-2过失爆炸罪(020)
9.№115-2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021)[修正案(三)№2]
10.№115-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022)
11.№116、№119-1破坏交通工具罪(023)**
12.№117、№119-1破坏交通设施罪(024)*
13.№118、№119-1破坏电力设备罪(025)*
14.№118、№119-1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026)*
15.№119-2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027)
16.№119-2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028)
17.№119-2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029)
18.№119-2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030)
19.№120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031)[修正案(三)№3]**
20.№120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032)[修正案(三)№4]*
21.№121劫持航空器罪(033)**
22.№122劫持船只、汽车罪(034)*
23.№123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035)
24.№124-1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036)
25.№124-2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037)
26.№125-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038)
27.№125-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039)[修正案(三)№5]*
28.№126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040)
29.№127-1、-2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041)[修正案(三)№6-1、-2]**
30.№127-2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042)[修正案(三)№6-2]
31.№128-1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043)**
32.№128-2、-3、-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044)*
33.№129丢失枪支不报罪(045)*
34.№130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046)
35.№131重大飞行事故罪(047)
36.№132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048)
37.№133交通肇事罪(049)**
38.№133之一危险驾驶罪(050)[修正案(八)№22]*
39.№134-1重大责任事故罪(051)[修正案(六)№1-1]*
40.№134-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052)[修正案(六)№1-2]
41.№135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053)[修正案(六)№2]
42.№135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054)[修正案(六)№3]
43.№136危险物品肇事罪(055)*
44.№137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056)
45.№138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057)
46.№139消防责任事故罪(058)
47.№139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059)[修正案(六)№4]*
上述47个罪名可分为5类:
[3]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包括№114~№115规定5个故意犯罪和5个过失犯罪。
共10个罪名。
(二)破坏、损坏特定工具、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罪。
包括№116~№119、№124规定5个“破坏型”故意犯罪和5个“损坏型”过失犯罪。
(三)以恐怖、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包括№120~№123、№133之一规定6个故意犯罪。
(四)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危险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罪。
包括№125~№130规定9个罪名,均为故意犯罪。
[4]
(五)危害公共安全责任事故罪。
共12个罪名,包括№131~№139(含№135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规定11个过失犯罪和№139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故意犯罪)。
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本节重点讲述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交通肇事罪等10个犯罪概念、特征、认定及处罚原则。
简要介绍其他37个犯罪概念和主要特征。
一、放火罪(013)**
№114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案(三)№1]。
№115-1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修正案(三)№2]。
(一)本罪概念
本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他人或者自己身体,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二)本罪特征
1.犯罪客体。
主要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客观方面。
放火焚烧公私财物,他人或者自己身体,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1)两种犯罪情形。
即包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两种情况。
前者是本罪危险犯,后者是本罪实害犯。
(2)两种危害对象。
一是公私财物,包括公共财物和私人财物,且私人财物也包括行为人自己财物。
只要放火焚烧自有财物足以危害或者实际危害公共安全,也构成本罪。
如“宋某放火焚烧自家房屋危及公共安全案”。
[5]二是他人或者自己身体。
只要足以危害或者实际危害公共安全,即构成本罪。
例如,法释[2001]19号[6]№10规定: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分别依照刑法№114、№115-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
3.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
放火是№17-2规定由限制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人负刑事责任8种犯罪行为之一。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本罪认定
1.本罪既遂与未遂。
作为危险犯,一不以行为人放火目达到为标准,二不以发生实际危害结果为条件;
而以放火行为实施完毕,目物点燃为既遂标志。
2.本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一看危害对象是否特定、多数;
二看是否已经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即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后果广泛性和严重性是否为人们难以预料和控制。
后者是关键区别。
[7]
3.一罪与数罪。
为杀害他人、毁坏财物而放火,是一罪,至于定放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取决于危害对象和客体,其中危害公共安全,依照想象竞合犯处理。
实施杀害他人、毁坏财物以及盗窃、贪污等其他犯罪后,为毁灭证据、灭口而实施放火,是并罚数罪。
(四)本罪处罚
1.对于本罪危险犯,即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对于本罪实害犯,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犯本罪,可以或者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二、决水罪(014)
本罪是指故意破坏水利设施,制造水患,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破坏水利设施,制造水患,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包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危险犯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实害犯两种情况。
以爆炸方法决水,且爆炸本身不危害公共安全而决水危害公共安全,属于决水。
[8]
一般主体,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1.本罪与非罪。
对于农民擅自开闸、开渠引水不当,造成水流漫溢,损失不大,不宜以本罪论处。
2.本罪与以决水方法实施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一看危害对象是否特定;
二看是否已经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
三、爆炸罪(015)*
本罪是指故意引发爆炸物,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引发爆炸物,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包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危险犯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实害犯两种情况。
根据法释[2001]19号№10规定,实施“自爆”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也可构成本罪。
[9]根据法释[2000]37号[10]№7规定,使用爆炸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本罪,依照处罚较重规定定罪处罚。
爆炸是№17-2规定由限制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人负刑事责任8种犯罪行为之一。
作为危险犯,一不以行为人爆炸目达到为标准,二不以发生实际危害结果为条件;
而以爆炸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为本罪构成必要条件。
2.本罪与以爆炸方法实施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为杀人、伤害、毁坏财物而实施爆炸,是一罪;
实施杀人、伤害、毁坏财物以及盗窃、贪污等其他犯罪后,为毁灭证据、灭口而实施爆炸,是数罪。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016)**
本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有害物质,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包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危险犯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实害犯两种情况。
根据法释[2000]37号№7规定,使用投毒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本罪,依照处罚较重规定定罪处罚。
“投毒”[11]是№17-2规定由限制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人负刑事责任8种犯罪行为之一。
作为危险犯,一不以行为人投放危险物质目达到为标准,二不以发生实际危害结果为条件;
而以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实施完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为本罪构成条件。
2.“危险物质”与“毒品”。
前者是指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后者是指№357-1规定“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者截然不同。
如果在卷烟、食品、饮料、一般药品中加入毒品或者直接以毒品作为食品、饮料、一般药品,让他人吸食,构成刑法№14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者№353-1欺骗他人吸毒罪,而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3.本罪与以投放危险物质方法实施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4.一罪与数罪。
为杀人、伤害、毁坏财物而投放危险物质,是一罪;
杀人、伤害、毁坏财物以及盗窃、贪污等其他犯罪后,为毁灭证据、灭口而投放危险物质,是数罪。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017)**
本罪是指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其他方法,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其他方法,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包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危险犯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实害犯两种情况。
根据法释[2001]19号№10、法释[2003]8号[12]№1-1规定,邪教组织人员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按照本罪处罚。
根据法释[2000]37号№7规定,使用设置电网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本罪,依照处罚较重规定定罪处罚。
一般主体,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均可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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