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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2月6日)
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3号
【发布日期】-01-30
【生效日期】-02-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年1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年2月6日起施行。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法释〔〕3号)
为依法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第二条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
(二)项、第三百二十一条第
(一)项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是指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
第三条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骗取出境证件五份以上,或者非法收取办证费三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骗取出境证件罪“情节严重”。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为了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偷渡)国(边)境(以下简称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制止偷越国(边)境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出入境管理秩序,对刑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判处死刑。
二、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依照本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三、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倒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判处死刑。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偷越国(边)境的,公安机关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单处或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六、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
边防、海关等国家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与组织、送运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相勾结,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七、犯本规定规定之罪的违法所得和供犯罪使用的犯罪分子所有的或者明知他人为犯罪使用而提供其本人所有的运输、通讯工具或者其他财物,一律予以没收。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从有关刑法条文及相应司法解释的本意来看,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确应是结果犯而非行为犯,这也正是它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之间的重大区别。
后者仅需实施组织行为即可构成,无既遂、未遂之分;
前者则需要行为人实施其犯罪客观行为并达成危害结果方可构成既遂。
在这一点上,第二种观点确有合理之处;
但它把该罪的既遂范围仅限于将偷渡人送出国境外的情况则有失片面。
笔者认为,仅就国境而言,从刑法上来说,应具有如下两重含义:
(1)地理上的实际国境,即指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界;
(2)法律上的虚拟国境,它通过国家在对外开放口岸和指定口岸对出入境人员设置的边防检查来实现。
具体到本案的发案环境——外轮停泊港口,则通常把由边防人员守卫的警戒线作为其实际标志。
虽然警戒线外的在停外轮仍处于我国管辖范围之内,但当行为人越过警戒线上下船时,就必须严格遵守我国有关出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如《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出境入境管理法》、《国籍法》以及《边防检查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否则就构成违法;
其中程度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三被告人正是无视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法律规定,采取隐秘手段,将三偷渡人送过边防警戒线,偷渡上船;
虽然后来三偷渡人被船体检查查获,但被告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相关的管理法规,实际上已逃避了边防检查,造成了偷越国境的危害结果,符合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的犯罪构成,应据此认定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并在此基础上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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