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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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得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得;
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
A1-1-09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7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59条
A1-2招标发包
A1-2-01
必须进行招标得项目而不招标得;
将必须进行招标得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她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得
《招标投标法》第3条,第4条
《招投标法》第49条
A1-2-02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9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8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第5项
A1-2-03
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得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1条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2条
A1-2-04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得;
勘察、设计、货物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得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
A1-2-05
未在指定得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投标法》第16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
A1-2-06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5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
A1-2-07
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得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5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14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2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
A1-2-08
以不合理得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得;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得;
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得
《招标投标法》第18条、第31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4条
《招标投标法》第51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3条
A1-2-09
资格预审或者评标标准与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得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得
《招标投标法》第18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4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
A1-2-1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得项目向她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得潜在投标人得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得有关招标投标得其她情况得
《招标投标法》第22条
《招标投标法》第52条
A1-2-1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得项目泄露标底得
A1-2-12
依法必须招标得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得
《招标投标法》第24条
A1-2-13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得
《招标投标法》第28条
A1-2-14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得
A1-2-15
评标委员会得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得
《招标投标法》第37条
A1-2-16
不从依法组建得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得
《评标专家与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
A1-2-17
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得人参与评标得
《招标投标法》第37条,《评标专家与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
A1-2-18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得评标标准与方法得
《招标投标法》第40条
A1-2-19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得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得
《招标投标法》第57条
A1-2-2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得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得
《招标投标法》第42条
A1-2-2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得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得
《招标投标法》第43条
《招标投标法》第55条
A1-2-22
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得
《评标委员会与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6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47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
A1-2-23
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得
《招投标法》47条,《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5条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4条
A1-2-24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得
《招标投标法》第45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
A1-2-25
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与中标人得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得;
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得其她协议得
《招标投标法》第46条
《招标投标法》第59条
A1-2-26
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资得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3条
A1-2-27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得
《评标委员会与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57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
A1-2-28
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得
《招标投标法》第46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49条
A1-2-29
在工程发包中索贿、受贿得
《建筑法》第17条
《建筑法》第68条
A1-2-30
《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第12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54条
A1-2-31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得施工单位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
A1-2-32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得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得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12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31条
A1-2-33
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得
《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55条
A1-3质量安全
A1-3-01
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得
《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
A1-3-02
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与设备得
《质量管理条例》第14条
A1-3-03
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得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17条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25条
A1-3-04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强制性标准规定得要求得;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得工期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7条
A1-3-05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得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同意施工得
《建筑法》第49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15条
《建筑法》第70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9条
A1-3-06
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得;
弄虚作假送检试样得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13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15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31条
A1-3-07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得;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得;
对不合格得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
A1-3-08
建设单位未提供或挪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8条、27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4条、63条
A1-4
拖欠
工程款
A1-4-01
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取费用
《合同法》第第286条
2、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B1)
B1-1
资质
B1-1-0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得,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得
《建筑法》第13条、第26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21条,《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
《建筑法》第65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5条
B1-1-0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得
《建筑法》第13条、第26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21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
B1-1-03
允许其她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得
《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
B1-1-04
以其她单位名义承揽业务得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7条
B1-2承揽业务
B1-2-01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她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得
B1-2-02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得;
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得手段谋取中标得
《招标投标法》第32条
《招标投标法》第53条
B1-2-03
以她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得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她单位在自己编制得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得
《招标投标法》第33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9条
《招标投标法》第54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2条
B1-2-04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得,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她联合体投同一个标得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7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1条
B1-2-05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得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得
《招标投标法》第48条
《招标投标法》第60条
B1-2-06
将承揽得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得
《建筑法》第28条,《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0条
《建筑法》第67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9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
B1-3
质量安全
B1-3-01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得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5条,《质量管理条例》第19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2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40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6条
B1-3-02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得
《质量管理条例》第20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6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14条、第24条、第25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24条
B1-3-03
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得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14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25条
B1-3-04
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得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13条
B1-3-05
不参加施工验槽得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9条
B1-3-06
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得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17条
3、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C1)
C1-1
C1-1-01
《建筑法》第13条、第26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21条条,《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
C1-1-02
C1-1-03
C1-1-04
C1-2承揽业务
C1-2-01
C1-2-02
C1-2-03
C1-2-04
C1-2-05
C1-2-06
C1-2-07
不执行国家得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得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0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5条,
C1-3
C1-3-01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得
C1-3-02
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得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40条、《质量管理条例》第21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
C1-3-03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得生产厂、供应商得
《建筑法》第57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7条,《质量管理条例》第22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40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
C1-3-04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得建设工程与特殊结构得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得措施建议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3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6条
4、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
法律法规依据
D1-1
D1-1-0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得,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得
《建筑法》第13条、第26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
《建筑法》第65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
D1-1-0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得
《建筑法》第13条,《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
D1-1-03
允许其她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得
《建筑法》第26条、《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
D1-1-04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得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1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6条
D1-1-05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6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2条、第35条
D1-1-06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得技术工种得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4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8条
D1-2承揽业务
D1-2-01
D1-2-02
D1-2-03
以她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她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得
《招标投标法》第33条
《招标投标法》第54条
D1-2-04
D1-2-05
将承包得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得
《建筑法》第28条,《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
《建筑法》第67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
D1-3工程质量
D1-3-01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得,使用不合格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与设备得,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示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得其她行为得
《建筑法》第58条、第59条,《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
《建筑法》第74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
D1-3-02
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得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20条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27条
D1-3-03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与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得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得
《建筑法》第59条、《质量管理条例》第31条
《建筑法》第74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5条
D1-3-04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得,或质量保修得内容、期限违反规定得
《质量管理条例》第39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18条
D1-3-05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得
《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66条
D1-4工程安全
D1-4-01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之后或者逃匿得;
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得
《安全生产法》第70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0条,第51条
《安全生产法》第91条
D1-4-02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得
《建筑法》第44条
《建筑法》第71条
D1-4-03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第26条
《安全生产法》第82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
D1-4-04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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