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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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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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是我国大气污染最严重的区域。
为加快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依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主要目标
经过五年努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
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全面改善。
具体指标:
到2017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细颗粒物(PM2.5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25%左右,山西省、山东省下降20%,内蒙古
自治区下降10%。
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综合治理,强化污染物协同减排
1.全面淘汰燃煤小锅炉。
加快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通过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加快淘汰供暖和工业燃煤小锅炉。
到2015年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全部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
北京市建成区取消所有燃煤锅炉,改由清洁能源替代。
到2017年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城乡结合部地区和其他远郊区县的城镇地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到2017年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山东省所有工业园区以及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的地区,逐步取消自备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集中供热。
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其他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山东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得新建燃煤锅炉。
2.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治理。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幅度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
电力、钢铁、水泥、有色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要加快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确保按期达标排放。
到2015年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新建和改造燃煤机组脱硫装机容量5970万千瓦,新建和改造钢铁烧结机脱硫1.6万平方米;
新建燃煤电厂脱硝装机容量1.1亿千瓦,新建或改造脱硝水泥熟料产能1.1亿吨;
电力、水泥、钢铁等行业完
9.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
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
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济南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60%左右。
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
在农村地区积极推广电动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三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区域经济布局
10.严格产业和环境准入。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不得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不再审批炼焦、有色、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临近京津冀的地区
不再审批炼焦、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
北京市不再审批劳动密集型一般制造业新增产能项目,现有的逐步向外转移。
北京、天津、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太原、济南、青岛、淄博、潍坊、日照等12个城市建设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1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要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
2015-2017年,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将经整改整顿仍不
达标企业列入年度淘汰计划,继续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北京市,到2017年底,调整退出高污染企业1200家。
天津市,到2017年底,行政辖区内钢铁产能、水泥(熟料产能、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分别控制在2000万吨、500万吨、1400万千瓦以内。
河北省,到2017年底,钢铁产能压缩淘汰6000万吨以上,产能控制在国务院批复的《河北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方案》确定的目标以内;
全部淘汰10万千瓦以下非热电联产燃煤机组,启动淘汰20万千瓦以下的非热电联产燃煤机组。
“十二五”期间淘汰水泥(熟料及磨机落后产能6100万吨以上,淘汰平板玻璃产能3600万重量箱。
山西省,到2017年底,淘汰钢铁落后产能670万吨,淘汰压缩焦炭产能1800万吨。
内蒙古自治区,到2017年底,淘汰水泥落后产能459万吨。
山东省,到2015年底,淘汰炼铁产能2111万吨,炼钢产能2257万吨,钢铁产能压缩1000万吨以上,控制在5000万吨以内;
到2017年底,焦炭产能控制在4000万吨以内。
(四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动能源利用清洁化
12.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按照国家要求,完成节能降耗目标。
到2017年底,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清理违规产能、强化节能减排、实施天然气清洁能源替代、安全高效发展核电以及加强新能源利用等综合措施,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和山东省压减煤炭消费总量8300万吨。
其中,北京市净削减原煤1300万吨,天津市净削减1000万吨,河北省净削减4000万吨,山东省净削减2000万吨。
13.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供应和推广力度,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
到2017年底,京津塘电网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电力占电力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15%,山东电网提高到10%。
北京市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下降到10%以下,电力、天然气等优质能源占比提高到90%以上。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和山东省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居民用气、分布式能源高效利用项目,以及替代锅炉、工业窑炉及自备电站的燃煤。
到2017年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和山东省现有炼化企业的燃煤设施,全部改用天然气或由周边电厂供汽供电。
14.全面推进煤炭清洁利用。
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
和山东省要将煤炭更多地用于燃烧效率高且污染治理措施到位的燃煤电厂,鼓励工业窑炉和锅炉使用清洁能源。
加强煤炭质量管理,限制销售灰份高于16%、硫份高于1%的散煤。
削减农村炊事和采暖用煤,加大罐装液化气和可再生能源炊事采暖用能供应。
推进绿色农房建设,大力推广农房太阳能热利用。
到2017年底,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基本建立以县(区)为单位的全密闭配煤中心、覆盖所有乡镇村的洁净煤供应网络,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
15.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到2013年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山东省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并向社会公开;
各城市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80%。
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
16.推动高效清洁化供热。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2017到年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80%的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建筑完成节能改造。
新建建筑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动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
既有建筑“平改坡”时,鼓励同步安装太阳能光伏和太阳能热水器。
17.优化空间格局。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要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制定实施符合当地功能定位、更高节能环保要求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优化区域产业布局。
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将资源环境条件、城市人口规模、人均城市道路面积、万人公共汽车保有量等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绿地率等审查,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严禁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河北、山西、山东等省要大力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搬迁、改造任务。
加快石家庄钢铁、唐山丰南渤海钢铁集团、青岛钢铁厂等企业环保搬迁。
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国家能源基地,加快火电、风电等电力外送通道建设。
(五)强化基础能力,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体系18.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到2013年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和山东省完成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监测能力全覆盖;
到2015年底,北京—6—
市、天津市各建设3个国家直管监测点,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济南、青岛等城市各建设2个国家直管监测点,其他地级城市各建设1个国家直管监测点,逐步建成统一的国家空气质量监测网。
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体系建设,建成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
将监测能力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19.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
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抓紧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
到2013年底,初步建成京津冀区域以及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省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
到2014年底,完成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省级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建设任务。
20.组织编制应急预案。
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按照预警等级,确定相应的应急措施,2013年底前编制完成。
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21.构建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
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2013年底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建立健全区域、省、市联动的应急响应体系,实行联防联控。
22.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在预警信息发布的同时,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实施重污染企业限产停产、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机动车限行、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考核23.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
成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由区域内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研究协调解决区域内突出环境问题,并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与主要任务。
24.加强监督考核。
国务院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
建立以政府考核为主、兼顾第三方评估的综合考核体系,提高考评结—7—
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发挥行业协会、公众、专家学者和咨询机构的积极性,采用抽样调查、现场评价、满意度调查等方法,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估。
每年初对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评估结果向国务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25.广泛动员公众参与。
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动员公众践行低碳、绿色、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积极参与环境保护。
企业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积极治理污染,履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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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津冀 周边 地区 落实 大气污染 防治 行动计划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