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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工程量出现了增减,可按投标单价计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那么原投标价中的措施费是否也要相应调整?
⑵直接费或者包括措施费调整后,原投标中的规费是否也要相应调整?
⑶税金是否也随之调整?
答:
工程量出现增减后,分部分项按实进行调整,措施项要分析是否是由工程量的变化而引起的变更,如果是按合同约定属于索赔的范围。
不论什么原因发生变化,规费和税金按结算额进行调整。
4、
招标工程结算中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组价,材料价格是按施工单位投标时所报材料价格还是按工程施工过程实际材料价格组价。
比如原招标基础为带基,后变更为满堂基础,满堂基础须重新组价?
按合同对结算项的具体要求,要分析材料价是否包干及清单项内容发生变化是否引起措施项的变化。
如果没有要求,应该按实际材料价格组价,如果清单项发生变化也应重新组价,但必须得到建设单位或监理的认可。
5、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在结算时应怎样解决?
按合同对结算条款的具体要求执行。
如没有要求,要分析此合同类型,是开口合同还是闭口合同,一般情况是双方协商结算办理,补充明细合同条款后再进行结算。
6、现在有一个工程,采用清单计价,合同是可调单价合同,决算造价不含甲供材料为1000万,另外有500万甲供材料,甲方认可给我们10%采保费,现在要退甲供材料,问题是这500万是否记取措施费及规费?
另外,那10%采保费50万是否也记取措施费及规费?
甲供材料与措施费是两个独立的费用,之间可以没有任何关系。
合同签订后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措施项是不能变化的,是完成合格工程必须发生的费用。
至于甲供材料在退回时,施工单位只留保管费。
当然结算额发生变化,规费和税金应该相应地调整。
7、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初步预算的工程总价,劳动保险费应为18万余元,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15万元包干。
后因建设方的资金原因使工程停工且长达18个月不能复工。
双方在解除合同并对实际完成工程进行结算时,按正常取费标准,只应取8万元的劳动保险费。
施工方认为,合同签订为“包干使用”,即工程不论增加或减少,都应以15万元包干,不再调整。
而建设方则认为,原合同劳保费在18万元的预算基础上下降到15万元,现实际完工的劳动保险费亦应按同等比例下调,应在劳动保险费8万元的基础上按比例下调?
这类情况应如何处理?
在前述情形下,工程实际结算总价款远远小于合同发包时工程总价,临时设施费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也被下调。
但施工方称,临时设施费在施工前期已按工程规模一次性投入,且因建设方原因使临时设施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临时设施已无多少残值可利用,故临时设施费应按原合同预算金额不变。
本人认为施工方的说法有一定道理,不知按行业规则,这类情况应如何处理?
此问题属于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的结算办法,原则按合同中对合同终止结算条款的要求,如果无任何要求,双方协调确定结算办法,但决不能按工程正常运作的结算办法。
常规来说按实进行结算,这就不存在临时设施费按比例下调的问题,除此之外还要增加由于合同解除发生的索赔。
8、如果总包方把防水工程大包给别人,且对方有单价明细(是材料费+人工费)并由甲方签字认可。
故我方结算时按甲方认可单价装入结算,但是审计方只同意调整主材费用,不同意调整定额含量和人工费用。
原则是2001定额市场价、定额量。
请问这种情况应如何结算?
第一,结算必须依据合同的约定,是总包方的大包不大包没有关系。
合同约定按实,甲方签字是认可的,如果合同有明确约定按定额进行结算,无论甲方是否签字必须找到变更结算依据的证据,如果没有不能认可。
9、机械大开挖的工程,合同既没有约定,甲方也没有特殊要求,施工单位采取了挡土墙及砂袋护坡,是否应计入结算造价?
如果此工程是采用招投标,投标方案是否采用挡土墙,如果是就不能单独计取,如果是其它方案,在改变方案时必须征得建设单位及监理的同意,如果有签认手续应该增加,如果没有就不能增加。
10、我在实际工作第一次用清单结算,请教各位大侠综合单价可以因为材料价格或者实际情况的变化改变吗?
在合同中没有约束时,能改变多少?
比如:
土方开挖过程中,运距的增加或者使用的设备的改变,综合单价能变吗?
如果能变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材料价格的变化很大,投标时石头的单价为65元,由于工程工期较长,石头出厂价变为110元,可以改变综合单价吗?
或者怎么结算才能让双方都比较合适?
一般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固定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中考虑一部分风险,只要工作内容没有改变材料价格是不应调整,能不能调整要根据合同对结算条款的约定,如没有约定,双方协商解决。
11、招标工程的中标价在竣工决算时,工程量变更,能否对投标书部分重新计算,还是只计算变更部分?
投标书中的材料价格在竣工决算时能否调整?
(签订的是可调价格合同)
要根据合同约定,一般只能对变更部分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计算,至于材料价格仍要依据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能对变更部分按实结算,投标书部分不应调整。
对于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12、工程合同签的是固定总价合同,综合单价是按花岗岩沙浆铺设计算的,洽商为改用进口微晶石粘接剂铺设,结算时施工单位将原工程量也加大了,请问诸位同行,工程量的变化允许么?
要依据合同对变更条款的约定,从此问题来看,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是两个不同的清单项,在结算时变更后的清单项重新组价由建设方确认,工程量是允许变更的。
13、总价包死的合同,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时怎么报结算资料?
答;
很简单,如果没有任何变更合同额等于结算额。
如何有变更按合同约定是否可以调整,如何可以调整加上变更费用。
其次还要根据合同约定增加索赔费用。
14、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于工程造价结算有没有这样的规定:
如果工程一经招投标,在工程结算时,必须按投标价+签证+变更的形式计算,如果双方在结算方式中约定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决算,能否对招标报价中遗漏的工程量和项目(实际已完成)进行追加。
准确的说,法律法规中不会硬性规定,必须用哪种结算方式结算。
如果双方结算方式约定为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可以做为合同的补充条件,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招标报价中遗漏的工程量和项目可以进行追加。
15、施工挖孔桩土方工程项目,包工不包料,其中合同规定土方按实计算,遇到塌方时另行计算,现在甲方代表和监理因为对甲方不满,随意签证,造成土方数量、塌方数量增加很多,请问作为甲方该怎么结算?
这是甲方内部管理的问题,如果甲方代表和监理都签证认可,应该给施工单位结算。
如果甲方发现内部人员失职,应出示充分证据资料或走法律程序。
16、关于甲供材在结算中应该怎么退还,一直有争议,想请教一下?
甲供材料应甲乙双方自行商定。
一般采用正常结算后,甲供材按结算价扣除。
甲供材的采购市场价与结算价的差额由甲方自行解决,在扣除过程中乙方可以计取甲供材料的保管费。
17、我公司最近有一个工程竣工,正在进行最后结算工作,此工程的承包价很低,而且有近三分之一的工程量属于甲供材和甲方分包工程,合同约定工程结算时按01定额及相关取费后下调10%执行,而本工程的洽商核减量很大,(甲方工程师在签证时注明,由于一些洽商是我方提出的,不再计入经济变更内,而核减的确计入)如果按合同约定核减部分也按此规定执行,我们的损失较大,我认为本工程的合同价本来很低,而且有很大一部分是甲供或甲方分包项目,此部分基本是一个固定数,而做为核减,只能是甲方分包及甲供材之外我们的实际工作量,所以我认为核减部分不能按此合同执行,请给以明示。
结算应该是从预算中先行扣除甲供材料和甲方指定分包工程,所剩工程款作为合同价款,然后按合同约定计算增加的工程项目(按约定下浮)。
18、我现在做的一个结算工程是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发包方在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与竣工实际工程量有出入时,按当地部门的规定,应该是多列部分不予扣除,按相应清单量的中标价结算;
漏项和少列部分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及指导价结算。
我现在遇到问题是我们中标的预算书中配电箱安装子目报价太低,主要是预算中配电箱报价过低造成,按规定不能调整。
但如果是有些配电箱漏算(甲方发包时的工程量中)我是应按中标预算书中的类似配电箱的子目综合单价报结算,还是按实际的设备价格计入子目,按新的综合单价结算?
一般来说施工图纸、经甲方签认的施工方案、现场签证单、技术核定单、工程变更单、有效的竣工资料都可以作为结算的依据;
但有的甲方会规定作为结算经济依据的资料必须专门签认装订,为避免结算时扯皮尽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19、合同中约定结算依据为施工图预算,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
该工程在办理结算时施工单位提出隐蔽资料可作为结算依据,行吗?
隐蔽工程可以做为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的依据,不过还得补充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
20、今年电缆、电线的价格上涨幅度太大了,我在结算时要求甲方给我们调整价差,但甲方不给我们调整,甲方说这在合同中已约定,包括了风险系数。
请问这样的风险也太大了,不知可以要求甲方给我们调整。
另外,不知道关于铜的上涨是不是有什么文件规定,上涨在多少到多少范围内不予调整,上涨在多少到多少范围内需在合同中有约定但任可以调整。
而且,我用什么方法才能让甲方给我调整差价。
按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只能双方协商解决。
21、工程量清单描述与施工图纸不符,且施工中有现场签证,在固定总价情况下,结算价格是否可调整。
依据合同中结算条款对变更及签证的约定,如果有明确则按合同执行。
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协商确定变更和签证的结算方式后进行结算。
22、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结算按当地公报信息价计算主材价格,但在施工中双方签证了主材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公报信息价,且监理单位也签字认可,作为审计部门应如何处理?
如果合同有约定应首先执行合同约定。
另监理单位签字,建设单位是否签认,因为有的合同约定监理职责只负责现场情况,涉及费用的必须甲方签认,如果甲方也签认了,可以认为是补充的结算资料,应予计价。
23、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结算按当地公报信息价计算主材价格,但在施工中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结算的主材价格为当地公报信息价加运输费用,且议定二次运输费用,运输费用和二次运输费用明显高于市场价,作为审计部门应如何处理?
如果甲方签认了补充协议,审计时发现不合理应再告知甲方,但如果甲方同意,或说明了特殊的原因,应按补充协议给予结算,(政府审计除外)。
一、结算部分
1、某工程(为定额计价)合同约定基础按实结算,结算时发现其基槽开挖宽度大于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即按基础底宽加工作面),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发生了分歧,建设单位认为,其超出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属于施工措施,按合同”超出设计部分不予计量”的规定,只认可按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工程量.而施工单位则认为,既然合同约定为”按实结算”,就应按实际开挖的基槽宽度结算。
请问:
1)、什么叫”按实结算”?
怎样理解?
2)、本工程的基槽该怎样结算?
答:
1、按实结算是指按规范要求施工,完成某项成活实际消耗的工作量或费用。
2、基槽结算首先要看超挖部分发生的原因,如果超挖部分是业主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则需要办理设计变更或进行签证,施工后按实际发生量结算。
如果是由于施工方的原因,则可认为其没有按规范要求施工,应按规则结算。
2、有一个工程的结算工作,变更和签证很多,涉及签证的计算现在理解上有分歧,分歧如下:
增加某项工作签证费用53000元,但没有注明是否包括了全部费用,因此在计算时是计入直接费内参加计取利润、税金,还是直接计入税前造价,或者直接计入税后造价?
另外因为对甲方有个优惠8%,请问签证部分是否还要优惠?
1、签证是针对实际发生的费用,一般签证只需另外计取税金,即直接计入税前造价。
2、签证部分是否优惠要看合同约定,如果有约定则按合同执行,如果没有约定,则需要甲乙双方进行协商。
一般来说,优惠是针对该项目而言,而签证也包含在单项工程总造价内,所以也需要优惠。
3、有一工程,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独立基础挖土方的描述如下:
“挖基础土方三类土
基础类型:
独立基础
层底面积:
1.8m*2.0m挖土深度:
2.7m弃土运距:
自行考虑
地下水位:
-1.2米”,根据图纸明确独立基础的面积是1.8M*2.0M,基础底标高为-2.7米没有错.而在独立基础混凝土的描述“独立基础,垫层材料种类、厚度:
100厚C15素砼垫层,1000厚砂石垫层,基边各出50CM,混凝土强度等级:
C25”。
想请教一下,独立基础已按描述施工完毕,请问独立基础中的”1000厚砂石垫层,基边各出50CM”.在土方工程量结算时是否可算?
根据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挖基础土方清单项的工程量是以“垫层面积*挖深”来计算,挖深是从垫层底部开始计算,所以底面积应该计算基边各出50CM的工程量,另外挖深也应计算垫层厚度。
由于以上案例只列出了清单的项目特征,并没有说明甲方提供的土方工程量是否是按“垫层面积*挖深(垫层底部)”计算的,所以不好判断甲方是否漏算。
施工方需要验证一下,如果确实漏算需要向甲方提出加上这部分工程量。
4、包干价里遇到新增项目要不要加施工措施费呢,比如新增一道墙,要不要计算脚手架呢?
应该看合同约定。
正常来说包干价中不包括新增项目,新增项目后,如果因为该项施工引发了额外的施工措施费(一般是指技术措施费),则需要计取。
5、我所在的一净水厂项目,近日遇到一个索赔问题,我方在土方开挖施工组织没有正式提交监理和业主前,经监理及业主同意情况下进行土方大开挖,基坑挖深度为4.5M,上口长98M宽46.5M,在基坑一侧有一已完工投产的沉叠池,在开挖前我方以口头形式要求在靠近沉叠池一侧按设计要求打两排钢板桩,但业主和监理以造价太高为由拒绝,于是我方采取自然放坡的形式开挖,后由于靠近沉叠池一侧土方部分坍塌和不均匀沉降,导致原沉叠池边一排水管破裂,土方在水浸泡下大面积坍塌,事故发生后我方积极采取措施补救,在靠近沉叠池一侧重新打两排钢板桩并做砼护坡,调来四台抽水机连续抽水。
事后我方要求索赔,但监理和业主以以下两个理由拒绝签证:
(1)我方的土方施工组织是在事故发生后才正式提交给监理
(2)监理和业主口头拒绝了打两排钢板桩,但没有拒绝打一排钢板桩为由认为是由于我方施工组织不全,施工措施不周导致的事故。
请问监理的理由合理吗?
我方能否提出索赔?
如果从书面材料来讲,监理和业主的理由是合理的,施工方不能索赔。
具体原因如下:
1.施工方要求打两排钢板桩,但业主和监理以造价太高为由拒绝。
但是业主没有叫你不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从题面上可以看作是业主希望乙方采取造价低的措施,但乙方没有继续提出合理化建议,而采取的自然放坡措施没有保证好施工质量。
所以乙方要承担主要责任。
2.乙方的土方施工组织是在事故发生后才正式提交给监理,说明业主和监理没有认同乙方的施工措施计划,不能形成正式协议,所以乙方是在没有和甲方监理达成共识的情况下进行的施工,后果当然由乙方承担责任。
6、按蓝图实施后才来的设计变更存在返工的问题,问签证应该签的范围是什么?
是已经做了的,加拆除部分,要不要把设计变更要求的重新实施部分也作为签证的内容之一呢。
比如原蓝图200厚墙,2.9M高。
变更下来前已经做了2M高,现在变更要求变为120厚,那我签证的范围应该是已经做了2M高的240厚砖墙的费用、拆除费用。
那么请问重新按变更要求实施的120厚墙是按变更直接进入结算还是签证?
对于已经施工完成部分因为返工全部浪费,按完成的工程量结合合同条款,计算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另外需要计算拆除费用,完成的部分需要拆除,要计算相应的人工费、机械费(若有),垃圾搬运费;
至于按设计变更重新施工部分(120厚墙),可以不要签证,今后根据设计变更单直接纳入结算。
7、做安装工程造价时,实际布线的管线往往与图纸有出入,图纸所画的管线为看了清楚起见,会避免交叉,所以与实际施工相差很多,我们认为应按实际的管线走向结算。
但施工方就是坚持说应该按照图纸结算,并说这个竣工图纸也是这样画的,可我们这竣工图纸是施工方画的,我们工程部也就没有仔细看就签字了,这种情况是按实际发生的结算,还是按竣工图纸结算?
这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按理说水暖按图量算,量会少点,电器会多很多,实际设计只是一种示意性的表达,所以应该按实际的最佳路线计算,比如水暖立管,应该按规范要求的离墙距离来确定,平管的尺寸就是唯一的了,电气工程,要按最短的直线距离来算,最好有隐蔽资料,按资料来计算就没有分歧。
8、某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清单),合同只约定:
若发生设计变更,对设计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其增减额相加与总价相比,在±
5%以内的不作调整。
若原合同价为100万,设计变更导致造价增加8万,变更价款超出了原合同价的±
5%,那么,结算价款应=100+8=108万,还是应=100+(8-5)=103万?
合同中对超过5%的情况未做详细说明,实际上可能造成双方理解歧义。
出现歧义后按合同法的精神有可能会向有利于承包人的方法解释,即按全额调整。
二、工程量计算部分
1、构造柱钢筋在施工时,是在柱顶和柱底的框架梁内预留插筋,等到构造柱施工时,构造柱的钢筋跟上下预留钢筋分别搭接就可以了,请问我算的时候,是不是要把上下的预留钢筋,中间的柱筋分开来,按三个简图计算啊?
还是可以合在一起一次计算?
可以合在一起来算,这是框架结构内填充墙的构造柱,正常情况下软件按一个搭接长度计算,处理这种构造柱时,可以将构件属性中的搭接长度调为两个搭接长度值,问题就解决了。
2、屋面角度为55度,屋脊和屋檐口高差达11米,斜屋面外墙脚手架按规则高度算到屋檐口还合理吗?
屋脊高度超过檐口1.2米,按规则高度算到屋檐口是合理的,高度超过1.2米,应当按檐口高差的1/2高度加到檐口高度内。
3、请问落地飘窗是否计算建筑面积?
关于建筑面积的计算问题,文件中有很多情况并没有完全说明到,但文件的精神已经是很明确了:
对规范中未明确的内容,原则上可先判断其是属于建筑内部空间,还是外部空间,还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的半室外空间。
其中,属内部空间的需计算面积;
属外部空间的不需计面积;
属半室外空间的,设计利用的计算面积,设计不利用的不计算面积。
而针对于飘窗的问题,各地建设管理部门应该也是有相应解释文件出台的。
我这里节选南京市的宁规字(2006)133号文中一段,供大家理解参考:
飘窗与室内楼地面高差达到0.45m的不计算面积;
高差小于0.45m、且窗洞高度达到2.20m的等同于落地飘窗,计全部面积;
高差小于0.45m、窗洞高度小于2.20m的,计一半面积;
落地窗高度达到2.20m的计算全面积,在2.20m以下的计算一半面积。
4、清单规范里所说的首层面积是指的那些部分。
挑阳台和凹阳台在第一层算不算呢?
这个也算是首层吗?
根据GB/T50353-2005,首层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这里需要说明围护结构的概念,规范中定义为“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所以阳台围护栏板是不能算在建筑物的围护结构中的。
只能按照阳台的计算规则按一半计入首层建筑面积中。
规范中阳台的计算规则说明如下:
“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所以计算首层建筑面积时,阳台部分仍按一半计算面积并计入首层建筑面积。
5、新规范中规定:
阳台不论封闭不封闭,均按投影面积的一半计!
但是在图纸上原来是外挑的阳台处标成了厨房,这部分应怎么记取面积?
计算规范中有关阳台的面积计算是从使用功能上来考虑的。
规范中对阳台的解释是:
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
在设计规范中,厨房是不能设置在阳台的,所以如果设计图纸上标明为厨房,也就是按厨房的使用功能进行设计,那么就应按厨房的计算规则计算。
6、在河南郑州大石桥西一个小区,12层小高层,地下室设计有一个架空层,高度为3米,四周及顶板均为砼结构,架空层的底即为满堂基础。
但是此架空层没有入口.现在有分歧:
意见1:
此架空层应该计算建筑面积;
意见2:
此架空层属于基础的组成部分,类似于箱形基础,不应该计算建筑面积.请问到底该怎么计算呢?
是否计算建筑面积需要从其使用功能及结构考虑,由于其设计四周及顶均为砼结构,如果其能用于人们的生产生活,则应该计算全面积。
7、板筋分布筋是否加180弯钩?
一般情况是不加,但是GB50204-2002又规定圆钢未端必须加180弯钩,在哪里能查到相关依据?
GB50204-2002第5.3.1条规定:
受力钢筋的弯钩HPB235级钢筋末端应做180弯钩,说的是受力筋,而板分布筋不是受力钢筋,是构造钢筋。
所以不矛盾的。
一、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仍然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
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
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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