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执法检查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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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执法检查,是指各分支机构的执法职能部门,对被检查人某类或某项业务执行有关金融管理规定的情况开展专门检查的行政执法活动。
综合执法检查,是指各分支机构整合各执法职能部门或辖区人民银行的执法力量,在确定的时间内,统一对被检查人多类或多项业务执行有关金融管理规定的情况开展集中检查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二章执法检查计划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综合执法检查,应当分别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执法检查计划原则上应当在每年一季度作出安排。
第七条各执法职能部门需要对年度执法检查项目作出部署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确定本部门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包括检查项目名称、被检查人、检查目的、检查依据、检查时间等内容),报分管行长(分管主任)同意后提交法律事务部门汇总。
第八条法律事务部门在汇总各执法职能部门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的基础上,根据上级行有关安排和履职需要,拟定年度专项执法检查计划和综合执法检查计划,报行长(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
遇有特殊情况,经行长(主任)办公会研究,当年可暂缓组织或不组织某专项或综合执法检查。
确定综合执法检查的检查对象,应当参考对金融机构综合评价结果和本行往年检查情况。
第九条未列入计划的执法检查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根据上级行安排和本行履职需要,确需临时安排执法检查或调整年度检查计划的,报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下同)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执法检查程序
第一节执法检查程序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立项。
专项执法检查由实施执法检查的职能部门负责立项,综合执法检查由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立项。
第十一条立项应当填写《执法检查立项审批表》,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执法检查立项审批表》由法律事务部门统一编号并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开展执法检查应制定检查方案,经行长或者副行长批准后实施。
前款规定的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目的、检查依据、被检查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期限、检查组成员名单等内容。
第十三条实施执法检查,应当按照检查方案的规定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应设组长和主查人,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根据工作需要,检查组可分为若干小组,每个小组成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四条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可以组织检查人员进行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
第十五条执法检查方案制定后,立项开展执法检查的分支机构应当制作《执法检查通知书》。
前款规定的《执法检查通知书》应包括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时间等内容。
第十六条检查组实施执法检查,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执法检查通知书》送达被检查人;
因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实施执法检查的,检查组应当在进入检查现场时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
第十七条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可以在进行现场检查前对被检查人进行非现场数据分析等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检查组应按《执法检查通知书》确定的现场检查时间进入被检查人现场。
检查时间如有变化,应提前告知被检查人。
第十九条检查组应当在进场检查前或进场检查时与被检查人进行会谈,说明检查的目的、内容、工作安排和要求;
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充分听取被检查人的业务情况报告和其他有关情况报告,并制作《执法检查会谈纪要》,由被检查人和检查组组长签字确认。
本办法所称被检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是指被检查人对检查组工作进行监督,对检查情况提出异议,举报检查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等权利。
本办法所称被检查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是指被检查人配合检查组工作,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提供执法检查需要了解的情况、信息材料等义务。
第二十条检查组进入检查现场时,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和《执法检查通知书》,并制作《执法检查进场记录》,由被检查人和检查组组长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执法检查实行项目负责制,各检查组组长对全组检查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总责,各检查人员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各自检查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检查组需要查阅被检查人的业务凭证、会计账目、财务报表等业务资料的,应当填写《执法检查调阅资料清单》,并由专人负责调阅资料和退还调阅资料。
第二十三条检查组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的,应当制作《执法检查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进行核对;
《执法检查询问笔录》有错误或者有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提出更正意见或者补充意见;
《执法检查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和检查组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和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盖章;
被询问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四条检查组应当在检查中及时收集有关书证、物证、电子文件等证据,并注明证据的来源,由被检查人和检查组经办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检查组应当经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批准后,向被检查人出具《执法检查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检查组应当全面、客观、完整地记录检查工作的情况,并制作《执法检查工作底稿》。
《执法检查工作底稿》可以按业务内容分类填写,应当记录检查内容、检查依据、调阅资料、检查基本情况和检查发现的问题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检查组结束执法检查工作时,应当根据《执法检查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证据,确定需要被检查人确认的检查事实项目,制作《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由被检查人逐页签字确认;
被检查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
第二十七条被检查人对《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如不能当场签字确认,应当在收到《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
如有异议,应当在上述五个工作日内向检查组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又不在《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上签字确认的,不影响检查组对有关事实的认定;
被检查人陈述和申辩的事实和理由成立的,检查组应当采纳。
前款规定的《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应当包括被检查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认定的事实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执法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撰写执法检查报告,向本行行长、副行长或检查组派出单位报告。
前款规定的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的基本情况、对被检查人执行金融管理规定情况的评价、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执法检查结束后,立项开展执法检查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获取的证据,在执法检查报告的基础上制作执法检查意见书;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执法检查意见书的,经行长或者副行长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执法检查意见书经行长或者副行长批准并加盖本行印章后,送达被检查人。
前款规定的执法检查意见书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对被检查人执行金融管理规定情况的评价、发现问题、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检查发现被检查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查处分离实施办法》等有关程序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被检查人有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各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执法检查材料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第二节综合执法检查程序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三条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开展、统筹安排、合理计划、分工负责、密切协作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各分支机构立项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应当成立综合执法检查领导小组;
可以统一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实施检查,也可以授权下级行组成检查组进行属地或交叉检查;
各检查组受综合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综合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十五条各检查组应当按照综合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统一要求的格式制作检查报表、撰写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组长审定签字后报综合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汇总各检查组情况形成综合执法检查报告和报表,向综合执法检查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十六条各分支机构授权下级行组成检查组进行交叉检查的,各检查组应当于检查结束后,按要求将执法检查有关证据、材料移交综合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法律事务部门根据综合执法检查总体情况,提出对被检查人的拟处罚意见,提交行政处罚委员会研究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由立项开展综合执法检查的分支机构统一实施,或由其授权下级行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实施,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授权下级行实施行政处罚的,下级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行授权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章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九条执法检查人员对执法检查中所知悉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或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四十条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济南分行有关执法活动管理的规定,遵章守纪,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出现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被检查人可向人民银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参加执法检查的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检查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执法检查涉及被检查人外汇业务的,相应的检查程序和处罚程序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总行对专项执法检查程序有特殊规定的,在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的前提下,应符合其特殊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
中心支行、支行)
执法检查立项审批表
()检立字[]第号
执法
检查
立项
申请
内容
项目名称
立项依据
检查依据
被检查人
检查内容
检查期限
检查方式
检查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检查组成员
组长:
主查人:
其他成员:
备注
申请部门
部门负责人意见
审查部门
法律事务部门意见
审批人
行领导审批意见
备注:
此表一式两份,其中:
行领导一份、检查部门一份。
附2:
执法检查通知书
()检字[]第号
(被检查人名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我行拟对你(单位)实施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检查内容:
检查期限:
检查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检查组人员:
检查组组长:
主查人:
其他检查人员:
请你单位配合检查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特此通知
(行政机关印章)
年月日
本执法检查通知书一式两份,检查组一份,被检查人一份。
附3:
执法检查进场记录
被检查人:
进场时间:
进场地点:
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和《执法检查通知书》。
向被检查人告知的事项:
(检查组向被检查人说明检查的目的、内容和要求,并告知被检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等)。
被检查人负责人:
(签名)
记录人:
年月日
附4:
中
心支行、支行)
执法检查会谈纪要
被检查人参加会谈的人员
检查组参加会谈的人员
会谈内容
被检查人主要负责人签名:
检查组组长或主查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附5:
执法检查调阅资料清单
检查项目:
资料名称
数量
资料
日期
调阅资料
调阅人
签名
归还资料
收回人
本执法检查调阅资料清单一式两份,检查组一份,被检查人一份。
附6:
执法检查询问笔录
被询问人姓名:
性别:
被询问人单位:
职务:
询
问
情
况
被询问人签名:
询问人签名:
附7:
执法检查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对你单位如下证据材料予以登记保存。
保存期间,你单位及人员不得擅自销毁或转移。
保存期为七日,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特此通知。
项目序号
登记保存证据材料名称
件数
检查组组长签名:
主查人签名:
登记保存材料收回日期:
收回人签名:
(行政机关印章)
年月日
附8:
执法检查工作底稿
检查人
复核人
检
查
附9:
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
编号:
事
实
认
定
被检查人与检查组签字确认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被检查人签署意见:
被检查人负责人签名: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以上事实认定如属实,请被检查人在收到本事实认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对以上事实认定如有异议,请被检查人在收到本事实认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检查组提出异议,并附书面说明。
附10:
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
送达地址
送达文书
名称及编号
受送达人签字
送达日期
送达方式
送达人签字
见证人签字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适用留置送达方式,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2)其他人代收的,由代收人在受送达人栏内签名或盖章并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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