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版.docx
- 文档编号:1911199
- 上传时间:2022-10-25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3.75KB
华夏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版.docx
《华夏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华夏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版.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华夏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版
华夏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2019版)
在阅读、理解并自愿遵守《华夏信用卡章程(2019版)》的基础上,华夏信用卡(下称“信用卡”)申请人(下称“乙方”,含主卡和附属卡申请人,下同)就信用卡的申请和使用的相关事宜,与华夏银行(含华夏银行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甲方”)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申请
1.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本人及他人有关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完整且已取得他人的同意。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信用卡申请审核管理、贷后管理、欠款催收、异议核查等过程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其他相关合法机构、有关部门和个人收集、查询、处理、使用乙方身份、资产、资信及其他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职业、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通讯运营商信息,拥有房地产、机动车或其他金融资产等信息)。
甲方对乙方上述信息履行保密义务,对于超出乙方授权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并同意甲方保留相关资料。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报送个人信用信息(含个人不良信用信息),甲方将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有权机关的要求提供乙方的相关信息。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出于为乙方提供信用卡服务、风险管理、欠款催收及履行法定义务等目的,将乙方信息提供或披露给甲方认为必要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分支机构、甲方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增值服务提供方及其他与甲方合作的合法机构等。
上述披露将可能会使甲方以外的第三方机构因上述授权而获取乙方的个人信息,乙方认可该授权行为并知晓授权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
甲方在提供上述信息的过程中将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甲方承诺将向第三方明确其保护乙方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在乙方变更联系方式而未告知甲方的情况下,以及在进行催收和追偿债务等工作时,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拥有和掌握乙方信息的第三方进一步查询并获取乙方个人信息,对获取的乙方信息进行处理、传递和使用。
2.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申请和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发卡、发卡种类和信用额度,无论是否发卡或者卡片处于何种状态,对乙方申请资料,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并有权予以销毁。
如乙方申请材料中包含他人信息、图像或其他权益,乙方保证已取得合法授权。
3.根据乙方的申请,甲方可为主卡持卡人指定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附属卡。
主卡持卡人可以申请调整、停止或注销附属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
主卡持卡人对本合约内所有信用卡(主卡及附属卡)项下的全部债务(本金、费用、利息等)承担完全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附属卡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条使用
1.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按信用卡申请时的样式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及时激活卡片,卡片激活后方可享受信用额度并正常用卡。
2.乙方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
凡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甲方规定或依乙方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可以乙方的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并由乙方承担交易款项。
基于乙方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3.乙方应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华夏银行信用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并不得出租、出售或转借信用卡。
因信用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保管或使用不当,以及出租、出售或转借信用卡产生的后果或损失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知悉甲方发行的信用卡具有电子支付功能,电子支付包括网银支付、协议支付、手机支付、快捷支付、银联在线支付、网关支付等支付类型,乙方通过物理网点、电子渠道或在首笔交易发生前开通电子支付功能的,甲方按照监管要求验证持卡人身份、卡片信息等,为交易安全,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采取上述行为。
4.为便于乙方的小额交易用卡,甲方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乙方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
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
乙方可通过甲方微信、信用卡APP或客服电话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5.华夏银行信用卡可在甲方、相应银行卡组织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受理点或其他渠道使用。
乙方在境内外的消费、分期付款、取现、转账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特约商户及银行卡组织等的相关规定。
甲方与未获准在境内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境外银行卡组织合作发行的仅具有该银行卡组织标识的外币卡,可在境外实体特约商户和境外网络特约商户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乙方使用华夏银行信用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华夏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6.甲方核准向乙方发放信用卡时,即为其开立信用卡项下的实名制人民币结算账户和(或)外币结算账户。
乙方进行的消费或取现交易,按照清算币种,以人民币清算的交易记入信用卡人民币账户,以外币清算的交易按照乙方所选择信用卡的默认记账币种或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记账币种记入信用卡人民币账户或外币账户,且乙方同意甲方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要求等对信用卡账户的记账币种进行调整。
7.乙方所持有的甲方信用卡均按甲方定义归入相应的信用卡账户,同一账户下的信用卡共享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
若乙方在甲方开立两个及以上信用卡账户,甲方可对乙方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实施合并管理,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
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按照乙方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等调整乙方信用额度(包括调增与调减)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微信、账单、网站公告等约定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提供不实信息、变更联系方式未通知甲方等情况除外)。
如乙方认为甲方核定的额度过高或超过乙方承受能力,应在额度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与甲方协商调低或恢复信用额度(最终以甲方评估结果为准),否则视为接受甲方额度调整,但乙方对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及利息、费用、违约金等仍承担清偿责任。
自甲方发卡之日起,乙方超过六个月未激活卡片的,甲方有权降低或撤销乙方信用额度;乙方信用卡自激活起,无交易时间超过六个月的,甲方有权降低乙方信用额度或限制用卡(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并在额度调整前三个工作日以邮件、短信或其他方式将相关信息告知乙方;因其他情况甲方对乙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的,应按约定方式通知乙方。
8.卡片丢失或被盗,乙方应及时通过甲方信用卡服务热线、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营业网点等渠道办理挂失手续,手续办妥后挂失即时生效。
甲方不受理电子现金账户内余额挂失,如因乙方提供信息有误或乙方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等非甲方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办理挂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挂失生效后,乙方对信用卡所发生的资金损失不再承担责任。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乙方拒绝配合有关挂失的调查或者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乙方利用或者与特约商户等他人串通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共同欺诈活动的。
乙方卡片挂失、损坏等,如需继续使用,可向甲方申请办理换卡、补卡等手续,由此产生的挂失手续费、信函快递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9.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最长为五年,具体有效期以卡面上显示为准,已过期的卡片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
卡片到期前,甲方将自动为符合条件的客户更换新卡,本合约、章程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信用卡及新卡继续有效。
乙方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的,甲方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
乙方若在卡片到期后不再换领新卡,应在卡片到期日一个月前以书面、致电服务热线或以甲方认可的其它方式通知甲方,否则视为同意到期自动更换新卡。
乙方同意如因甲方与合作单位、银行卡组织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甲方有权为其发放其他同等级别的信用卡。
乙方持有、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停用、失效、更换新卡而灭失或改变,乙方仍应及时清偿债务,并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10.主卡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账户内所有主附卡片注销一并办理销户,如仅注销附属卡,不影响主卡使用,账户内其他卡片不作变动。
如卡片未过有效期应先办理销户申请,三十日后再办理销户的具体手续。
如卡片已超过有效期三十日,则可以直接办理销户手续。
办理销户时,乙方对甲方未偿还的债务(含销户申请至正式销户间发生的欠款)视同全部到期,一并偿还,在销户申请时乙方电子现金余额应为零。
11.乙方不得以与特约商户或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信用卡交易而发生的相关本金及息费等。
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
12.乙方同意甲方为其交易累计积分或向乙方提供增值服务。
甲方保留变更积分规则、积分明细保存时间、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设置积分有效期、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等权利。
甲方行使上述权利时应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对乙方产生法律效力。
13.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风险管理需要,对乙方在特定机具设备、特约商户或柜面等渠道的信用卡消费、预借现金(含现金提取、现金转账、现金充值,下同)等交易设定限制或限额。
14.乙方同意甲方向其提供信用卡相关服务时,可以通过乙方在甲方预留的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件或微信账号等接收甲方及其分支机构、甲方合作机构、增值服务提供方等发送的产品或服务等信息。
15.乙方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套取甲方信贷资金,不得用作任何违法用途,进入生产经营、批发进货、投资用卡、房地产、公司用卡等非消费领域,及其他可能危害甲方债权或加重甲方债权风险的交易;不得出租、转借、让与或以其它方式由他人占有或使用信用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华夏信用卡章程》、本领用合约约定。
16.乙方如出现任何对第三方的债务违约;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采取刑事或行政强制措施;财产被没收、征用、查封、冻结等可能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情形及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乙方还款能力的情形均视为乙方还款能力降低。
17.若乙方发生上述情形,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任何一项、几项或全部措施予以债权救济:
(1)在欠款发生逾期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采取适当的方式对乙方进行催收、司法催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等,以及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予以通报;
(2)甲方有权降低乙方卡片信用额度、告知信用卡欠款提前到期、提前对乙方款项进行催收、止付卡片等(电子现金账户除外);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名下所有信用卡全部或部分未清偿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费用等;
(3)有权解除与乙方的信用卡合同关系,授权有关单位收回信用卡。
卡片被收回后,乙方仍应承担全部未偿信用卡债务,包含全部未偿本金、利息及费用。
有权随时将乙方违约情况和个人资料向依法成立的任何个人信用征信机构提供;
(4)在欠款发生逾期或存在其他违约或违法违规情形,甲方有权扣划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的资金用于偿还甲方欠款或损失,或将乙方资产通过拍卖等方式偿还信用卡债务。
18.乙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因违反本合约约定义务时,甲方可向征信机构、银行业协会报送其违约失信信息,并授权相关银行业协会可以通过适宜的方式对乙方失信信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共享乃至向社会公示。
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采取调减或停止授信、停止开立新的结算账户、停办法定代表人新的信用卡等联合失信惩戒维权措施。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华夏 信用卡 个人 领用 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