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培训重点掌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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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培训重点掌握
、反洗钱基础知识掌握:
洗钱的危害、主要方式、我国对洗钱犯罪的定义重点了解:
金融特别行动工作组、我国反洗钱组织体系、我国现行的反洗钱法律制度要求洗钱罪的认定4要素:
1、行为主体:
在中国,法人可以成为洗钱犯罪的主体,上游犯罪行为人不能成为洗钱犯罪
的主体;
2、行为方式:
中国等对各种洗钱行为规定了不同罪名;
3、主观要件:
中国过失洗钱不构成洗钱犯罪;
4、上游犯罪:
(一)洗钱的危害:
1、为其他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2、严重危害经济健康发展;
3、助长和滋生腐败;
4、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
增加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大量的资金跨境流入流出也容易引起
市场的动荡和汇率波动。
5、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
6、破坏境融机构稳健经营,加大法律和运营风险
(二)洗钱的主要方式:
1、原始方式:
隐匿在家中、购买奢侈消费品、存入银行生息;
2、利用金融机构:
(1)银行(柜面业务、现金交易、票据业务、银行贷款、网银等);
(2)证券市场;
(3)保险市场;
(4)国际金融市场(金融衍生品);
(5)离岸金融中心(原因:
自由风人公司法、严格的公司保密法、严格的银行保密法、宽
松的金融规则)。
3、产业投资(洗钱的最好掩护?
)
(1)成立空壳公司(匿名公司制度使投资来源和投资人真实身份无从追查);
(2)向先进密集行业投资(非法收入混入合法收入,报税纳税后非法收入成为正当收入);
(3)利用财务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机构;
(4)商品交易(最快速安全的洗钱?
):
贵金属、古玩、珍贵艺术品:
流动性好,变现能
力强;交易时有使用大量现金的习惯;更易走私不被查获。
4、其他洗钱方式:
(1)铤而走险:
货币走私;
(2)暗度陈仓:
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
(3)化整为零:
利用马仔洗钱。
(三)我国对洗钱犯罪的定义:
(详见刑法191、312、349条)
概括说:
洗钱通常是指为了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通过各种手段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四)FATF:
1、成立:
1989年,西方七国(美、日、德、法、英、意、加)、欧盟委员会、其他他八个国家发起成立。
2、令人瞩目的成果:
(1)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建议:
反洗钱《四十项建议》;
(2)不合作国家和地区名单;2006年后FATF不再公布不合作国家和名单,近年来通过主席声明的形式,公布反洗钱和饭恐怖融资体系存在缺陷的国家或地区,督促其不断改进;
(3)洗钱类型报告(每年发布);
(4)反洗钱最佳实践报告,例如:
2012年《没收和资产追回最佳实践报告》、2013年《预
防和打击滥用非营利组织最佳实践报告》;
3、联合国通过有关反洗钱和饭恐怖融资的重要公约:
(1)1988年:
《联合国禁止非法犯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2)1999年:
《联合国制止项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3)2000年: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又称《巴勒莫公约》);
(4)2003年: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4、联合国安理会发布的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代表性决议:
1999年:
1267号决议;2001年:
1373号决议;2002年:
1390号决议。
5、联合国禁毒署的全球反洗钱计划:
全球反洗钱计划向各国政府提供:
国际数据库、信息网络、技术支持。
6、埃格蒙特集团:
1995年由若干金融情报机构发起并成立,时各国金融情报机构之间的非
政府国际组织,是一个全球化的反洗钱信息交流平台。
(五)中国反洗钱:
体系与职责
1、中国反洗钱体系
(1)监管部门:
1)中国人民银行:
2)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
2)司法部门:
1)侦查机关:
公安机关、海关缉私部门、反贪污贿赂部门等;
2)检察机关;
3)审判机关。
(3)被监管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等。
(4)行业自律组织:
银行业协会、挣钱也协会、保险业协会、反洗钱协会等。
2、他们各自承担怎样的义务
(1)监管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共同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2)司法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3)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3、人民银行的重要地位是如何确立的
(1)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分,是中国的中央银行:
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
2)被赋予反洗钱职能:
全国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涉嫌洗钱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测;
(3)2003年12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地位;
(4)2006年10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具体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职责。
4、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哪些职责
根据《反洗钱法?
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反洗钱职责如下:
(1)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共同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2)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银行业
金融机构、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
(3)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报告公安机关;
(4)审查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对于不符
合《反洗钱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5)提供反洗钱资金监测信息: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单向信息使用机制;
6)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建议,银监会、
证监会、保监会应针对建议认真调查处理。
(六)反洗钱:
法律与制度
1、反洗钱必须知道的法律文件
(1)FATF(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方面,作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
1)1990年2月:
反洗钱《四十项建议》;
2)2001年10月:
针对打击恐怖融资提出8项特别建议,后增加到9项;
3)2012年2月:
整合修订原反洗钱恐怖融资“40+9”项建议;
4)2012年《四十项建议》:
主要国家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工作的最新经验总结、国际社会构建有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体系的主要参考蓝本、新一轮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体系评估的依据。
2、反洗钱法律制度中的“宽”与“严”
(1)法律制度内容涉及更宽:
预防和打击并重;
(2)洗钱犯罪的内涵和外延不断外扩:
1)上游犯罪范围不断扩大;
2)洗钱犯罪的行为方式认定扩大:
隐瞒、掩饰、转换、转让、转移,扩大到获取、占有、使用等。
3)洗钱犯罪的主观要件适当放宽:
对“明知”的解释:
直接故意:
明确知道;间接故
意:
推定知道;
4)责任追究更加严厉:
刑事犯罪的行为范围扩大;
(3)义务主体范围扩展:
从金融机构到特定非金融机构;
3、反洗钱法律4+1:
首先是发洗钱法律,主要有4部大法和1个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4类涉及反洗钱的犯罪行为:
1)洗钱罪;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3)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4)资助恐怖活动罪。
(2)《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
是中国第一个专门针对反恐工作的法律文件;
4、反洗钱相关的4个金融规章:
(1)《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1)反洗钱监管范围扩大;
2)统一了本外币反洗钱监管体制;
3)规范了反洗钱检查和调查的程序;
4)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制度和义务进行了更为清楚和适当的表述;
(2)《金融机构的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1)明确规定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
报告时间、报告方式、报告路径、实践新问题(第一、未发现可疑交易时、10类大额交易可不报告;第二主动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第三、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分别报告;第四、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分别提交大额报告。
)
2)明确两类可疑交易标准和对应处理:
第一、怀疑客户、交易、资金涉恐:
按可疑交易报告;第二、属于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名单或属于相关嫌疑人:
采取相关措施;向反洗钱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报告。
(3)《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4)《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
(六)反洗钱:
4种犯罪认定
《刑法》定义的4种和洗钱、恐怖融资相关的犯罪中,首当其冲的是洗钱罪。
第一、洗钱罪
1、《刑法》认定的洗钱罪上游犯罪有哪些
《刑法》洗钱罪划定以下7种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属于本罪的行为对象(上游犯罪):
(1)毒品犯罪;
(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3)恐怖活动犯罪;
(4)走私犯罪;
(5)贪污贿赂犯罪;
(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7)金融诈骗犯罪。
2、哪些行为构成洗钱罪?
为掩饰、隐瞒上述7种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来源和性质的下列行为之一:
(5种洗钱行为)
(1)提供资金账户;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5)其他方式:
通过租赁、买卖、投资、经营、构交易(?
)、彩票、赌博等。
3、洗钱罪认定时如何与其他罪区别:
(1)洗钱罪
1)犯罪对象:
7种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2)犯罪行为:
为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采取的5种洗钱行
为;
3)主观方面:
主观上明知是7种犯罪赃款赃物,且有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的目的。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犯罪对象:
一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2)犯罪行为:
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其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行为;
3)主观方面: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4、根据《刑法》第191条规定:
犯洗钱罪的:
(1)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2)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20%的罚金
情节严重的(是指洗钱数额巨大,手段恶劣,一贯洗钱等情形)
(1)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2)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并处洗钱数额5%-20%的罚金。
单位反洗钱罪的:
(1)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2)对单位判处罚金;
(3)直接负责额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
额,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本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2、根据《刑法》第31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1)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
(1)对单位判处罚金;
(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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