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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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管理权限,对区域内农村公路项目、渡改桥中的小桥、危桥改造中的小桥拆除重建项目及加固工程、连续10km以下的大中修工程、100万以下的安保工程进行质量和生产安全监督
4
按照管理权限参与全县交通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
负责受监工程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定、鉴定
参与受监项目交(竣)工验收检测,并出具项目交工检测意见及项目质量鉴定报告,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评定
5
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并依法对参建单位质量安全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全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查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违法行为,纠正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6
负责全县交通建设项目的定额与造价及建设材料价格信息管理
负责权限范围内的交通项目建设(含养护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预算、调整概算的审查工作、造价审查工作开展正常有序,审查审核及时、准确
价格采集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健全专职造价信息员完成本地区材料价格的采集、整理、上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
7
负责全县交通建设工程监理、造价、试验检测机构从业人员资质管理
负责全县交通建设造价人员的执业培训、考核和造价从业人员的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
建立造价从业人员档案库,配合上级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8
负责全县受监的交通建设质量、造价争议的调解和仲裁
参加交通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及材料调差的审查工作
负责调节和仲裁全县交通建设的质量、造价争议
9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
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交通,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责任认定,并及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进行路损理赔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2007〕第16号)
县安监局
受县政府委托时,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县交通质安站
参与事故调查,提供交通建设项目相关材料。
交通建设工程监管
县交通
质安站
负责对公路、水路等有关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4、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
县公安局(消防大队)
起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组织对全县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开展检查、服务和指导
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要求,县交通质安站2013年发布了《麻阳苗族自治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麻交质安(2013)35号),明确规定了全县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具体内容已在麻阳苗族自治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三、有关措施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在县级部门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可以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
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二)交通建设工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的建设规模、标准、方案是否符合要求;
2、招投标工作开展情况,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招投标是否合法;
3、设计内容是否满足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估、水土保持、用地预审等专题报告内容及批复(或审查意见)的要求,设计方案是否满足抗风、抗震、防撞和相关安全评估等专题报告要求,设计文件是否按照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到位;
4、施工许可情况,开工后工程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变化后是否及时向原审批部门报备。
5、是否在项目验收结束后按规定时间内上报办理备案,备案程序是否到位,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完备。
6、合同执行情况、施工相关资料、监理相关资料、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初步评价,公路工程竣工质量评定等竣(交)工验收工作情况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
7、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项目参建单位的日常信用动态管理情况,是否按要求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8、建设单位组建情况,是否按要求进行建设单位备案;
(二)对项目参建单位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进展情况;
2、执行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情况;
3、履约情况;
4、质量、安全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措施、安全管理措施落实等情况;
5、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内容:
1、国家和省、市、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
2、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一岗双责”责任制制订情况;
3、安全监管部门、队伍的建设、经费保障情况;
4、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5、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6、日常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7、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8、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定期演练情况;
9、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过”原则落实情况;
10、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11、对管理对象(交通工程建设、影响交通建设安全的施工作业从业单位及相关个人)安全监管工作督查情况;
12、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参与我县交通建设工程活动的从业单位均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三)检查可定期检查,一般每半年检查1次,也可不定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检查中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依法撤销、行政处罚等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违反相关规定,从业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分,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发现从业单位不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发现违反规定,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者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发现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按相关规定处罚,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
(五)发现从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六)发现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交通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督查检查结果与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挂钩;
(八)根据规定,还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限期责令整改等措施。
(三)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材料设备供货单位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1、基本建设程序、合同履行等情况;
2、是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3、质量安全管理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1、执行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情况;
2、履约情况;
3、质量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措施、安全管理措施落实等情况;
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1、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
3、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4、日常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5、安全生产隐患、打非治违行为查处情况;
6、突发安全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定期演练情况;
7、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过”原则落实情况;
8、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9、对管理对象(交通工程建设、影响交通建设安全的施工作业从业单位及相关个人)安全监管工作督查情况;
10、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一)监督检查主要采取抽查、随机巡查、驻地监督等方式。
(二)检查可定期检查,一般每半年检查1次,也可不定期抽查。
(一)对一般安全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下发《质量安全整改通知书》或《检查通报》,责令限期整改;
(二)对较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或不合格工程,下发《检查意见》或《停(返)工通知书》,责令停工、限期返工或整改。
监理、施工单位对存在的问题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建设单位核实整改情况后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提交《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整改情况报告》或《复工申请书》,监督机构核查整改到位后(必要时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或咨询论证),再下发《复工通知书》。
(三)在检查中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行政处罚等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一)发现从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督查检查结果与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挂钩;
三、公共服务事项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上报材料价格信息
定期上报工程材料价格信息
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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