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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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
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
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
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
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制定并执行新的职称(职务)评价标准。
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着眼于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综合考虑我省不同地域教育发展情况,结合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研究制定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学、小学不同特点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价标准。
(三)创新中小学教师评价监督机制。
1.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
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进入评委会,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2.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
认真总结推广同行专家评审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中的成功经验,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
3.健全完善评价监督机制。
及时向广大教师公布岗位数额、评审程序、评价标准、参评人员业绩成果、评审结果、监督电话等情况,确保广大教师具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主动接受纪检和广大教师监督,保障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规范透明。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
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时,经岗位设置方案核准部门审核后,可以跨校评聘。
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中小学教师竞聘高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同级专业技术岗位空岗数的1:
1.5的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通过评审的教师,按核定的岗位数竞聘上岗,并兑现相应岗位的工资待遇。
3.坚持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
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和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
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4.我省中小学教师高级、一级、二级、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此例的确定,暂按我省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正高级教师结构比例数按国家宏观指导意见确定。
五、基本程序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应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进行。
试点地区各学校要组建本单位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评聘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评聘工作方案和竞聘条件,组织开展本单位职称评审推荐、聘用等具体工作。
评聘工作方案要经学校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同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
竞聘条件应不低于我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评聘委员会要接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各级别岗位数额,及时公布拟评聘岗位数额及竞聘条件。
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接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1.个人申报
中小学教师竞聘相应岗位,要接照不低于国家和我省制定的评价标准条件和规定程序向学校提出申请。
2.考核推荐
学校评聘委员会可从职业道德、学术成果、表彰奖励、业绩能力等方面对参加竞聘的教师进行综合考核。
考核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进行。
根据考核结果,由学校评聘委员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同级专业技术岗位空岗数的1:
1.5的比例差额推荐人选,公示无异议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初审,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审并推荐到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参加评审。
3.专家评审
(1)正高级教师职称的评审工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建青海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备案。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国家下达我省正高级教师岗位数额,组织开展全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人社部、教育部批准。
(2)高级教师职称的评审工作。
青海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组建,评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共同组织实施,评审结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
(3)高级以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委员会按管理权限由州(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组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共同负责所属中小学高级以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评审结果按管理权限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4)省直部门所属中小学教师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重新批准组建,评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共同组织实施,评审结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
4.学校聘用
评审结果经审核批准后,颁发我省统一印制的各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学校按照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教师择优聘任到相应岗位。
民办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程序开展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
六、实施步骤
为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分级负责,稳慎实施,改革试点分为三个阶段开展,各阶段工作任务明确如下:
第一阶段:
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5月上旬)
1.召开我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传达国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我省改革试点工作。
2.加大工作宣传。
通过新闻媒体、各种会议、下发文件、政策讲座、学习讨论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向广大教师宣传改革精神、政策规定及工作程序等。
让每一名教职员工理解支持改革,积极投身改革,努力营造促进职称改革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
组织实施阶段(2O13年5月中下旬至6月)
1.试点地区制定实施方案。
各改革试点地区要根据本实施方案抓紧制定本地区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按管理权限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核准后组织开展改革试点工作。
2.人员过渡。
根据《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试点人员过渡办法》(见附件1)组织开展人员过渡工作。
3.核定岗位设置方案。
试点地区及所属各县(区)中小学高级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及数额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定;
中级及以下岗位结构比例及数额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管理权限分别核定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
正高级教师岗位数额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核定。
4.考核推荐。
各学校根据已核定本校教师岗位空缺情况和规定的程序考核推荐人选。
5.专家评审。
根据《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见附件2),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组建各级别专家评委会,并按《青海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价标准(试行)》(见附件3),组织开展中小学教师各级别职称评审工作。
6.择优聘用。
学校依据审批结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新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择优聘用。
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已经取得的资格依然有效,择优聘用到相应岗位时应给予适当倾斜,不需再评审。
第三阶段:
检查验收总结(2013年7月)
全面总结改革试点工作。
各试点地区评聘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特别要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对策建议,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共同组织检查验收试点地区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情况,总结做法和经验。
形成改革试点工作报告,报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七、几点要求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改革试点本身涉及人员过渡、申报推荐和评审等诸多环节,工作十分复杂,必须按照我省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试点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试点地区要充分认识改革试点的重大意义,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作为当前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
改革试点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省、市(州)、区(县)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要求,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分工,密切配合,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的综合管理,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学校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工作安排,认真做好推荐聘任工作。
(三)结合实际,周密部署。
各试点地区和单位要统筹规划,分工协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
要认真总结改革试点经验,为整体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探索积累经验。
(四)平稳过渡,稳慎实施。
要充分认识改革试点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确保改革试点平稳顺利有序推进。
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要接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人员过渡、申报推荐、专家评审、择优聘任等环节的具体工作。
各试点地区和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附件1
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试点人员过渡办法
为确保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和《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96号)精神,现就我省试点地区中学、小学教师原有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称统一过渡到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体系制定如下办法。
一、过渡范围
西宁市、海北州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省、市(州)、区(县)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以及省直部门所属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机构人员中从事教学教育工作,并取得相应级别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
二、过渡内容
按照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
新设置的中小学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是:
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
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
(二)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按照原有中学、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与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的对应关系以及过渡人员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2,已取得中学、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由学校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的中小学教师直接过渡到新的职称体系。
3.对于已取得中学、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因岗位数额有限未聘用到相应岗位(高职低聘)的人员以及现不在教育教学岗位的,保留其专业技术资格,并过渡到新的职称体系。
三、过渡程序
(一)登记、确认
各学校(单位)统一填写过渡人员的《青海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人员登记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过渡登记表》),过渡人员本人对表内所列内容进行核对并签名确认。
《过渡登记表》每人一式一份。
(二)公示、审核
各学校(单位)对符合过渡条件的人员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对过渡人员确认后的材料进行汇总,填写《青海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人员一览表》(见附表2,以下简称《过渡人员一览表》),报相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盖章后,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按照管理权限对过渡材料进行核准。
核准材料包括《过渡登记表》、《过渡人员一览表》(一式三份)。
(三)公布结果
各学校(单位)将过渡审核结果在所在学校(单位)集中公布,确保广大教师知晓过渡结果,同时将审核后的《过渡登记表》存入过渡人员本人档案,并颁发新的资格证书。
四、组织实施
试点地区人员过渡工作要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指导下进行,由市(州)、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省(州)直部门所属中小学、教育机构人员过渡由省(州)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五、工作要求
过渡工作是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广大教师具有重大意义。
各试点地区,有关部门务必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安排,扎实做好过渡阶段的各项工作,确保过渡工作平稳、顺利完成。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抽调思想素质好、熟悉职称工作的同志,认真做好过渡人员的资料核查工作,对申请过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情况等相关资料要认真查验核对,确保过渡材料的真实、完备、规范。
为确保我省深化中
小学职称改革试点各阶段工作顺利实施,过渡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再按照国家和省上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新一轮的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等工作。
附件2
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政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和水平,根据原人事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法》(人职发〔1994〕14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1〕98号),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应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青海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价标准(试行)》进行评审。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实行分级管理。
我省正高级教师职称和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组织实施。
一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由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教育局组织实施。
二、三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教育局组织实施。
省直部门所属中小学、教育机构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组织实施。
第四条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适用本办法。
按照本办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后,由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颁发资格证书。
二、组织
第五条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委会),是负责评审教师是否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组织。
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建。
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组建,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高级以下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管理权限由州(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组建,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六条评委会委员应由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作风正派、群众公认的专家组成。
其中,应有一定比例的中青年评委。
高级评委会一般由25人以上组成,中级评委会一般由20人以上组成,初级评委会一般由11人以上组成。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
根据需要,可按分支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
评议组有推荐、建议权,但不是一级评审组织。
第七条高级职称评委会评委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教育厅从专家库中随机遴选、聘请。
初中级职称评委会评委由各州(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从评委库中随机遴选、聘请。
每届评委聘期一般为一至两年。
评委每年应适当调整,调整人数不少于评委委员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高级职称评委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中级职称评委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其中具备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初级职称评审委员应具有本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其中具备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三、申请
第九条申请评定中小学教师职称时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青海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价标准(试行)》所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十条申请评定中小学教师职称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个人申请和本人的业绩材料。
四、考核推荐
第十一条学校(单位)应组建本单位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由评聘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同级专业技术岗位空岗数按比例进行差额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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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核
第十二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接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材料进行逐级审核并盖章。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评审材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到相应级别评委会。
对材料不完整、填写不规范的,可通知申请人在限定时间内补办。
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评定资格,两年内不予受理申请,并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评审
第十三条青海省中小学教师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制定评审工作方案,按照学科(专业)对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
第十四条中小学教师各级职称评审工作接管理权限由各级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并开展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同行评议、评审会议等环节具体工作。
高级评委会可以承担中级以下职称评审工作,中级评委会可以承担初级职称评审工作。
工作程序如下:
(一)确定并宣布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
(二)开展评审业务培训。
组织全体评委学习本系列评审标准条件、有关政策和评审工作规则,明确纪律和要求。
(三)专业(学科)组评议。
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学科)评议组,负责对申报人业绩、能力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提交评委会。
申报正高级教师须参加说课讲课、面试答辩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由同行专家组成评议组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四)评委会表决。
正高级、高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出席会议委员一般不少于17人,一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出席会议委员一般不少于13人,二、三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出席会议委员一般不少于1I人。
评议时以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有效。
(五)宣布表决结果。
主任委员和监票人员在表决结果统计表上签字后方可宣布。
评审结果不再进行复议。
(六)总结评价。
评审工作结束后,各级评委会要及时对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各级评委会要严格按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公平。
第十六条评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评审评委亲属的职称(职务)时,该评委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七条各级评委会要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保密规定,对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的评委会或委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视情况停止其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并收回评审权或取消评委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青海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
评价标准(试行)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制度,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一章总则
一、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符合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基本条件、资格资历、业绩成果等要求,可申请评审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名称统一为:
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三、本评价标准适用范围为:
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含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及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各级教科研、电化教育、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具有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师德和教学水平考核在良好等次以上。
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努力掌握并积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
按国家有关规定,任现职期间平均每年完成12天或72学时继续教育培训(含公需科目培训)。
三、凡申报上一级教师职务,须取得省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免试范围按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
乡以下(不含乡)学校教师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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