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区新泽片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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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屿镇新泽生活区15幢第1间、第2间、第3间、第4间、第5间、第6间、第7间、第8间、第9间、第10间、第11间、第12间、第13间、第14间;
双屿镇新泽生活区16幢第1间、第2间、第3间、第4间、第5间、第6间、第7间、第8间、第9间、第10间、第11间、第12间、第13间、第14间;
双屿街道新泽生活区17幢第1间、第2间、第3间、第4间、第5间、第6间、第7间、第8间、第9间、第10间、第11间、第12间、第13间、第14间;
双屿镇新泽生活区18幢第1间、第2间、第3间、第4间、第5间、第6间、第7间、第8间、第9间;
双屿镇新泽生活区19幢第1间、第2间、第3间、第4间、第5间、第6间、第7间、第8间、第9间、第10间、第11间、第12间、第13间、第14间、第15间;
双屿街道新泽生活区20幢第1间、第2间、第3间、第4间、第5间、第6间、第7间、第8间、第9间、第10间、第11间、第12间、第13间、第14间;
双屿镇新泽生活区21幢第1间、第2间、第3间、第4间、第5间、第6间、第7间、第8间、第9间、第10间、第11间、第12间;
双屿镇新泽生活区22幢第1间、第2间、第3间、第4间、第5间、第6间、第7间、第8间、第9间、第10间、第11间、第12间、第13间、第14间;
鹿城区双屿街道新泽生活区23幢第1间、第2间、第3间、第4间、第5间、第6间、第7间、第8间、第9间、第10间、第11间、第12间、第13间、第14间;
双屿新泽生活区24幢第1间、第2间、第3间、第4间、第5间、第6间、第7间、第8间、第9间、第10间、第11间、第12间;
双屿镇新泽生活区25幢第1间、第2间、第3间、第4间、第5间、第6间、第7间、第8间、第9间、第10间、第11间、第12间、第13间、第14间;
新泽生活区26幢101室、102室、103室、104室、105室、106室、107室、108室、201室、202室、203室、第204室、205室、206室、207室、208室、301室、302室、303室、304室、305室、306室、307室、308室、401室、402室、403室、404室、406室、407室、408室;
双屿镇新泽生活区27幢第1间、第2间、第3间、第4间、第5间、第6间、第7间、第8间、第9间、第10间、第11间、第12间;
鹿城区双屿镇新泽生活区28幢第1间、第2间、第3间、第4间、第5间、第6间、第7间、第8间、第9间、第10间、第11间、第12间、第13间、第14间;
双屿镇新泽生活区29幢第1间、第2间、第3间、第4间、第5间、6间、第7间、第8间、第9间、第10间、第11间、第12间、第13间、第14间;
新泽生活区30幢第1间、第2间、第3间、第4间、第5间、第6间、第7间、第8间、第9间、第10间、第11间、第12间、第13间、第14间;
新泽生活区31幢101室、102室、103室、104室、105室、106室、107室、201室、202室、203室、204室、205室、206室、207室、301室、302室、303室、304室、305室、306室、307室、401室、402室、403室、404室、405室、406室、407室;
鹿城区双屿镇新泽生活区32幢第1间、第2间、第3间、第4间、第5间、第6间、第7间、第8间、第9间、第10间、第11间、第12间、第13间、第14间;
双屿镇新泽生活区33幢第1间、第2间、第3间、第4间、第5间、第6间、第7间、第8间、第9间、第10间、第11间、第12间;
新泽生活区34幢第1间、第2间、第3间、第4间、第5间、第6间、第7间、第8间、第9间、第10间、第11间、第12间、第13间、第14间;
双屿镇新泽生活区35幢第1间、第2间、第3间、第4间、第5间、第6间、第7间、第8间、第9间、10间、第11间、第12间、第13间、第14间;
双屿镇新泽生活区36幢第1间、第2间、第3间、第4间、第5间、第6间、第7间、第8间、第9间、第10间、第11间、第12间;
双屿镇新泽生活区37幢101室、102室、103室、104室、105室、106室、107室、108室、201室、202室、203室、204室、205室、206室、207室、208室、301室、302室、303室、304室、305室、306室、307室、308室、401室、402室、403室、405室、406室、407室、408室;
双屿镇新泽生活区38幢第1间、第2间、第3间、第4间、第5间、第6间、第7间、第8间、第9间、第10间、第11间、第12间、第13间、第14间;
新泽生活区39幢第1间、第2间、第3间、第4间、第5间、第6间、第7间、第8间、第9间、第10间、第11间、第12间、第13间、第14间;
双屿镇新泽生活区40幢第1间、第2间、第3间、第4间、第5间、第6间、第7间、第8间、第9间、第10间、第11间、第12间;
双屿镇新泽生活区41幢第1间、第2间、第3间、第4间、第5间、第6间、第7间、第8间、第9间、第10间、第11间、第12间、第13间、第14间;
双屿镇新泽生活区42幢第1间、第2间、第3间、第4间、第5间、第6间、第7间、第8间、第9间、第10间、第11间、第12间、第13间、第14间;
双屿镇新泽生活区43幢第1间、第2间、3号、第4间、第5间、第6间、第7间、第8间、第9间、第10间、第11间、第12间、第13间、第14间;
双屿镇新泽生活区44幢第1间、第2间、第3间、第4间、第5间、第6间、第7间、第8间、第9间、第10间、第11间、第12间;
鹿城区新泽生活区45幢第1间、第2间、第3间、第4间、第5间、第6间、第7间、第8间、第9间、第10间、第11间、第12间、第13间、第14间;
双屿镇新泽生活区46幢第1间、第2间、第3间、第4间、第5间、第6间、第7间、第8间、第9间、第10间、第11间、第12间;
双屿镇新泽生活区47幢第1间、第2间、第3间、第4间、第5间、第6间、第7间、第8间、第9间、第10间、第11间、第12间、第十三间、第14间;
双屿镇新泽生活区48幢第1间、第2间、第3间、第4间、第5间、第6间、第7间、第8间、第9间、第10间、第11间、第12间、第13间;
双屿镇新泽生活区49幢第1间、第2间、第3间、第4间、第5间、第6间、第7间、第8间、第9间、第10间、第11间、第12间、第13间;
鹿城区双屿镇新泽生活区50幢第1间、第2间、第3间、第4间、第5间、第6间、第7间、第8间、第9间、第10间、第11间、第12间;
双屿镇新泽生活区51幢第1间、第2间、第3间、第4间、第5间、第6间、第7间、第8间、第9间、第10间、第11间、第12间、第13间;
新泽居委会办公楼、新泽保安亭、新泽委员会(43路公交总站)、新泽46幢东边。
以上门牌号包括弄内、分号等。
具体范围以鹿城区新泽片区保障性安居工程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
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一)征收部门: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二)实施单位: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双屿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签约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
2018年xx月xx日——2018年xx月xx日下午5时。
(二)腾空期限:
根据签约情况由政府另行公布。
第二部分原则和规定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原则
(一)合法产权房屋的权属、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确定。
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的,根据房屋登记所依据的用地、建房审批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房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房屋仅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其权属和用途按土地权证记载的内容确定。
未经登记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实地测量为准。
(二)合法产权房屋的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未经登记房屋属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三)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应当与实施单位按照规定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过渡期间周转用房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实施单位按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费。
(四)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户口登记人数等因素。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安置面积较大选择分套安置的,被征收人应当在实施单位提供的套型档次中选定套型面积。
应安置面积扣除已选定的套型面积后,剩余最后一套面积不得小于安置房最小套型。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时,被征收人未书面明确分套意向的,安置房套型由实施单位确定。
(五)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本项目腾空截止日前签约腾空房屋的,实施单位应当自本项目腾空截止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支付货币补偿款;
被征收人未在本项目腾空截止日前签约腾空房屋的,货币补偿款自被征收人实际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支付。
(六)涉及多人共有的住宅中堂、厅堂等用房,各共有人在征收范围内均另有房屋的,该共有房屋应按份额计入共有人各自房屋一并补偿安置。
(七)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腾空的,不得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任何补助与奖励。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实施单位对房屋权属、面积、用途、租赁等涉及征收补偿相关情况的调查,向实施单位提供房地产登记权证、工商营业执照、户口簿等相关材料。
拒不配合实施单位入户调查或未能及时提供相应材料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二、评估有关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温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产权调换房屋在交付结算时应在原市场评估比准价的基础上结合具体层次、朝向等因素确定结算价格。
三、产权调换房屋认购定位规定
(一)产权调换房屋认购实行“早腾空先认购”的原则。
1、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并按期搬迁腾空房屋的,发给“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
未按期签约或未按期搬迁腾空房屋的,按实际搬迁腾空时间先后发给搬迁腾空顺序号。
搬迁腾空顺序号须经公证机关验收确认。
2、产权调换房屋认购定位时,先由持“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的被征收人抽签产生认购顺序号并依次认购;
“并列第一”被征收人认购完毕后,再由其余被征收人按搬迁腾空顺序号先后依次在剩余的房源中认购。
(二)产权调换房屋认购定位通知等发出后,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认购定位产权调换房屋的,由实施单位指定产权调换房源并将指定房源情况书面告知被征收人。
产权调换房屋建成交付时,经实施单位书面通知,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结算手续的,应当停发临时安置费。
(三)具体安置认购方案另行编排组织实施。
第三部分住宅用房补偿安置
一、相关标准
(一)临时安置费:
根据被征收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每月18元/㎡。
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低于675元的,按675元计算。
临时安置费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计算。
(二)搬迁费:
根据被征收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15元/㎡,保底1000元/次。
二、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按旧房市场评估价确定。
(二)临时安置费:
按标准一次性计发6个月。
(三)搬迁费:
按标准计发一次。
三、产权调换
(一)安置地块及房屋类型:
产权调换安排在温州市仰双片区双岙单元(0577-WZ-YS-03)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D-12、D-14地块政府提供的住宅安置房(期房)。
(二)安置面积:
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被征收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同意的除外。
(三)价格结算:
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应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确定。
产权调换房屋实际交付时被征收人应结清新旧房屋差价。
(四)搬迁费:
按标准在签约搬迁后及产权调换房屋实际交付时各支付一次。
(五)过渡期限:
自被征收人签约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36个月。
过渡期间按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费。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后,再按房屋实际交付当年标准计发6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费。
如实施单位逾期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逾期当年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翻倍后每户每月仍低于675元的,按675元计算。
四、补助奖励
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入户调查,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经验收合格的,按如下规定给予优惠奖励、补助:
(一)签约腾空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房屋交付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可按600元/㎡标准给予奖励。
(二)产权调换方式奖励优惠
1、旧房补偿:
合法及可视为合法住宅用房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含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给予补偿,具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安置面积:
按被征收合法及可视为合法住宅用房套内建筑面积确定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
3、安置价格:
住宅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中与原合法产权住宅用房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40%(上限3800元/㎡,下限3000元/㎡)计价;
与原可视为合法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前述价格提高200元/㎡计价。
4、户均增购:
被征收人可凭本人户口簿享受一次户均增购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24㎡优惠政策。
增购价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80%计价(下限4200元/㎡)。
同一被征收人有多处合法住宅用房的,只能享受一次户均增购。
多人共有一处被征收住宅用房,共有权人合并只能享受一次户均增购。
一对夫妻只能享受一次户均增购。
多个被征收人登记在同一本户口簿的,合并只能享受一次户均增购。
5、众用分摊价格:
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所对应的实际众用分摊面积购房款随相对应的套内建筑面积同价计算。
6、套型差:
被征收人实际认购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协议应安置建筑面积(众用分摊系数按实计算)在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60%(上限6000元每平方米,下限4200元每平方米)计价;
超出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认购当年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80%(下限4200元每平方米)计价。
7、因住宅期房安置房实测面积小于认购时预测面积,造成被征收人认购的安置房实际建筑面积不足协议应安置建筑面积的(众用分摊系数按实计算),不足部分建筑面积按认购当年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扣除相应面积应缴购房款后,予以货币收购。
8、安置房以出让方式供地的,被征收人应在安置房交付结算时计缴划拨安置和出让安置之间的差价,具体标准参照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办出让计收出让金标准执行。
(三)货币补偿方式奖励优惠
被征收人可选择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予以货币补偿和奖励:
方式一:
根据《温州市鹿城区房屋征收住宅市场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温鹿政办〔2015〕70号)执行。
货币补偿款自征收项目腾空截止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
网址如下:
方式二:
采取就地模拟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后对模拟安置房实施收购的方式予以货币补偿。
1、收购金额:
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模拟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总建筑面积(其中套型差建筑面积按10平方米计算,众用分摊系数按0.25计算)的价值扣减应缴购房差价款后确定。
应缴购房差价款根据模拟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应缴购房款扣减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含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签约腾空奖励后确定。
2、延期领款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延期至本项目腾空截止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后、6个月内领取收购补偿款(包含收购金额、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等全部款项,下同)的,可按收购金额5%给予奖励;
选择延期至本项目腾空截止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后、9个月内领取收购补偿款的,可按收购金额10%给予奖励。
(四)不合格“住改非”一次性经济补助
被征收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相应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1、合法产权住宅用房符合“住宅变更营业用房条件”,但其底层住宅改变功能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证或房管部门“1995”图卡记载的营业用房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可按被征收房屋营业功能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2、被征收合法或可视为合法住宅房屋经认定不符合“住宅变更营业用房”条件,可根据底层改变功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结合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1)现持有商业工商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有效期累计已满15年或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已连续有效满10年的,补助标准为旧房营业功能市场评估价的20%;
(2)现持有商业工商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有效期累计已满10年或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已连续有效满5年的,补助标准为旧房营业功能市场评估价的15%;
(3)现持有商业工商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有效期累计已满5年或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已连续有效满3年的,补助标准为旧房营业功能市场评估价的10%。
因政府部门通知暂停办理相关手续致使商业工商营业执照无法延续的,暂停之日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期间可计入经济补助计算期限。
改变功能建筑面积以入户调查期间对作商业营业使用的底层住宅临街(路、巷等)部位予以实地测量后确定的面积为依据。
长度(进深)计算至自然隔栅(货柜、隔墙等);
宽度(门幅)有分隔的,按实际作商业营业使用的宽度(门幅)计算。
营业部位内的楼梯、洗手间、储藏室(仓库)等非直接用于经营的面积及入户调查期间突击改变房屋原有结构增加的营业面积不得计入。
第四部分办公用房补偿安置
根据被征收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办公用房每月20元/㎡。
产权调换安排在温州市仰双片区双岙单元(0577-WZ-YS-03)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D-12、D-14地块政府提供的办公安置房(期房)。
不小于被征收合法(含可视为合法)办公用房建筑面积。
(二)价格结算:
(四)过渡期限:
自被征收人签约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计算36个月。
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将房屋腾空交付验收合格的,给予被征收人奖励补助,具体如下: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房屋交付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可按600元/㎡标准给予奖励。
(二)货币补偿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按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5%给予奖励。
第五部分其他
一、其他补偿、补助
(一)下列建筑物属合法或可视为合法的,不予产权调换,不纳入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及其他奖励补助的计算范围,由实施单位根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建造成本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1、多业主的公寓楼被征收人自行出资建设的停车棚、门卫室等公寓楼附属配套建筑;
2、已计入被征收人合法产权面积的地下层(地下室)、停车棚等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
3、其他与前述情形类似或非常规结构的建筑。
(二)水、电总表(分表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统一由水务集团公司和电业部门拆除注销,对被征收人独立报装的水、电表、有线电视、电话等,由被征收人凭有关凭证按现行报装价格向实施单位申请补助:
1、电表:
单相为210元/只,三相为700元/只;
2、固定电话凭报停或移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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