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装合同修改后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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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装合同修改后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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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邮编:
签约地点:
巴彦淖尔市临河
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1.1本工程施工及验收依据的规范和国家标准:
1)《电梯试验方法》10059-1997
2)《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第1部分:
I、、类电梯》7025.1-1997
3)《电梯安装验收规范》10060-93
4)《住宅电梯的配置和选择》5010-92
5)《电梯操作装置、信号及附件》5009-92
6)《电梯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50310-2002
7)《电梯技术条件》10058-1997
8)《电梯导轨》49-87
9)《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7588-2003
1)《杂物电梯》135-2000(若是杂物梯(餐梯),需执行此标准)
1.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甲方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监理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
1.3双方各自购买自己所需的本条所发生的标准、规范。
2.图纸
2.1甲方向乙方于合同签订之前提供相关图纸贰套(含制作竣工图所用图纸壹套)。
电梯安装工程施工图由乙方负责设计,经甲方、设计院审核、签章确认后作为本工程的正式施工图纸,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电梯安装施工图陆套(不含乙方自用图纸)。
并要求乙方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整套图纸,以供甲方、监理有关人员查阅。
2.2如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前向甲方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所需的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甲方在整个工期内应向乙方提供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亦须以书面形式及早向甲方进行提示。
2.3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2.4乙方保证只将图纸用于本次招投标及本合同履行,乙方不得将图纸的任何部分泄漏给其它无关的第三方。
3.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
3.1.工程概况
3.1.1.工程名称:
文景国际项目电梯安装工程
3.1.2.工程地点:
3.1.3.建筑面积:
3.2.承包范围:
文景国际项目共台电梯的安装、调试、验收以及维修保养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支持和培训等项工作。
3.3.工程内容:
包括地块共台电梯的安装等工程内容。
4.合同价款、支付
4.1.合同包干总价¥元,大写:
人民币元整。
价格组成如下:
序号
楼号
电梯型号
数量(台)
额定载重
额定速度
停层站数(层/站)
站序
提升高度(m)
单价
(元)
合价(元)
1
2
3
合计
本价格为完备价格,即交钥匙工程价格,包括吊装、搭棚(含脚手架)、井道照明、井道插座、办理电梯验收准用证费用、施工用水电费、电梯的安装费、调试验收、场内运输、成品保护、电梯轿厢内六面装修防护、管理费、利润、税金等电梯交付使用前的所有费用及相关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
4.2.工程承包方式:
固定单价计价总价包干方式。
4.3.合同价款的调整
4.3.1.除非发生变更签证,本合同包干价款不予调整。
4.3.2.变更签证计价方式:
与合同清单中相同、相似的项目,按清单内综合单价执行;
合同清单中无相同、相似的项目,则建筑工程按《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08》(鄂建[2008]214号文)、安装工程按《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2008》(鄂建[2008]214号文)计算直接费,取5%综合费率(主材价差进入取费基数),除此外不另计任何其他费用或税金。
安装用主材价格以甲方限价为准。
4.3.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的通知(鄂建文[2011]80号)及(鄂建文[2012]85号)不予以执行;
4.3.4.发出招标文件后政府颁布的政策性调价文件均不执行。
4.4.工程款支付:
4.4.1.电梯设备到货且安装工程开工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本次安装合同金额的50%;
4.4.2.电梯设备安装、调试完成,通过技监部门验收合格、获得准运证、使用证发放、完整移交给甲方并办理完该批次电梯安装工程结算手续和竣工资料交验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在需方支付该价款时,供方需向需方提供金额为本次安装合同价款5%的质量保函(期限24个月,自政府技监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4.4.3.电梯竣工验收合格满24个月,扣除乙方应付的保修费用、应承担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后,甲方向乙方退还银行质量保证金保函;
4.4.4.各种对乙方的违约金、罚款及合同规定应扣款项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4.4.5.如因甲方要求分批安装的,分批付款。
5.双方人员
5.1.甲方
5.1.1.甲方驻工地总代表为先生,甲方的所有文件经甲方工地总代表签署并加盖甲方工程部公章后方有效。
5.1.2.甲方委托(驻工地总代表为先生)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监理行使职权范围由甲方另行以书面形式通知给乙方,乙方必须遵守。
5.2.乙方
5.2.1.本工程乙方驻工地项目经理为 ,其它管理人员名单见附件。
5.2.2.乙方项目经理即为乙方驻工地总代表,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加盖乙方公章后递交甲方。
5.2.3.乙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水电安装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
5.2.4.乙方在开工前应向甲方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
5.2.5.以下甲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的人员,经甲方要求,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500元;
同时,乙方应在48小时内用甲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1)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
2)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3)不能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
4)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5)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6)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7)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等。
6.甲方责任
6.1.甲方按时提供足够的室外堆场以备卸货,并提供电器零部件及安装工具的堆放场地,场地面积为以进场时双方确认的面积为准平方米;
6.2.乙方负责施工场地内的设备材料及安装工具保管,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自行或委派第三方拆箱,否则造成零件缺损由甲方负责;
6.3.甲方负责协调影响乙方施工的有关问题,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在乙方;
6.4.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包括预留孔等土建工程;
6.5.甲方负责将乙方的安装施工组织设计,编入总工程进度计划,负责向乙方发出进入现场通知,负责现场施工、调试和验收方面的组织及配合协调工作;
6.6.甲方应将电梯井道及机械室的建筑工程等,在安装进场前7天完成。
如房屋建筑或电梯外装工程未能配合安装之进行,则电梯安装完工日期可顺延;
6.7.在电梯安装完毕15天前,甲方按电梯电气设计容量提供电梯试车之用电,否则调试工程延至供电后实施。
7.乙方责任
7.1.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配合土建施工进度,派专业人员到工地现场对土建井道尺寸、门洞尺寸、预留洞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对其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否则视为乙方认可土建施工质量;
7.2.安装前甲、乙双方对电梯的土建尺寸进行检查,乙方提交书面施工方案组织设计给甲方、监理审核,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
7.3.乙方在实施开箱验收时及验收合格移交后的保管过程中,若发现货物与装箱单数目不符,由乙方负责补齐,如造成电梯安装进度影响竣工验收交付,责任由乙方负责;
7.4.乙方负责设备的垂直运输;
7.5.乙方在安装电梯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及经过甲方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并提供相应的原始资料;
7.6.负责对未交付甲方的已完工程产品保护工作,但时间不超过乙方向甲方提出移交之日起计30天;
7.7.工程进行中做到文明施工,垃圾及时清运至甲方指定地点,乙方施工人员办公和材料堆放应在甲方认定之区域;
7.8.电梯安装、调试及试运行期间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需避免存在事故隐患,一旦发生由于乙方原因所造成的任何事故,乙方须承担事故责任和损失费用;
7.9.工程结束后,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竣工验收工作;
7.10.电梯经所有的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乙方负责免费维修贰年;
7.11.电梯在交货验收后至安装验收合格前的正常安装过程由乙方负责保管、保护,并由乙方承担电梯灭失、毁损的风险;
7.12.完善劳务用工手续,按附件《承诺函(V1.0)》的内容按时足额支付劳务工资,保障现场人员、施工现场及生活设施安全,购买相关保险;
7.13.按附件《产值月报表》的要求填报。
如不按时间节点填报,在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时,甲方将根据监理单位及现场工程部的反映情况延后付款时间,同时甲方将《产值月报表》的填报作为考核“优秀合作单位”的重要依据;
7.14.如总包方要求,乙方在开工前应与总包方签订配合协议。
8.工期
8.1.各栋号电梯设备应不晚于年月日进场(进场时间如有调整,以双方协商确认时间为准,具体进场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设备安装及验收完成工期为天。
8.2.进度计划:
8.2.1.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15天内向甲方、监理、总包方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甲方、监理、总包方在提交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未予以书面形式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8.2.2.与相关承包商配合的时间要求:
进场施工时甲乙双方及相关承包商共同确认的安装施工进度计划。
8.2.3.如乙方未能如期完成8.2条规定的内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项每天500元,甲方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8.2.4.乙方必须按甲方、监理、总包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总包方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监理、总包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确认后执行。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8.3.开工及延期开工
8.3.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
8.3.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
8.4.暂停施工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乙方实施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甲方不承担因暂停施工90天内对乙方造成的损失,但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8.5.工期延误
8.5.1.如遇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应就延误工期的内容及原因在3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经甲方审核批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认工期是否可顺延期限。
1)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造成停工,且停水、停电连续影响12小时以上;
2)属招标文件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使施工无法进行,影响进度;
3)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
4)由于甲方未履行其责任而造成乙方不能施工的。
8.5.2.乙方在8.5.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
甲方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8.6.工程竣工
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延期竣工,则每拖延一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及由此引起的所有实际损失。
9.质量与检验
9.1.工程质量
本工程质量等级为:
合格,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现行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9.2.检查和返工
9.2.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甲方及监理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
9.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监理、总包方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9.3.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9.3.2.甲方、监理、总包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监理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或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应承认验收记录。
9.3.3.经监理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9.4.当甲方、监理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5.设备调试
9.5.1.双方约定需要设备调试的,设备调试内容应与乙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9.5.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调试条件,乙方组织设备调试,并在设备调试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
通知包括调试内容、时间、地点。
乙方准备设备调试记录,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为设备调试提供必要条件。
设备调试合格,监理在设备调试记录上签字。
9.5.3.甲方、监理不能按时参加设备调试,须在开始设备调试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设备调试,应承认设备调试记录。
9.5.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设备调试条件,甲方组织设备联动调试,并就设备调试内容、时间、地点向乙方提出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设备联动调试合格,各方在设备调试记录上签字。
9.5.5.双方责任
1)由乙方提出修改设计造成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不管该设计是否经过甲方、监理批准,由乙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
如乙方不承担设计责任,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
甲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乙方按甲方、监理要求重新安装和设备调试,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设备调试的费用。
4)监理在设备调试合格后不在设备调试记录上签字,设备调试结束24小时后,视为监理已经认可设备调试记录,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0.现场管理
10.1.安全施工与检查
10.1.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1.2.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0.2.安全防护
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认可后实施。
10.3.事故处理
10.3.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0.3.2.甲方乙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或参照争议解决条款。
10.4.文明施工
10.4.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甲方和总包方的现场管理规定。
10.4.2.乙方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应统一服装,全部施工人员应佩带工作牌。
10.4.3.施工期间,乙方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否则,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甲方要求清理出工地。
10.4.4.乙方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罚款全部由乙方承担。
10.4.5.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工程移交后贰年内,由于乙方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它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影响造成损失,甲方将依法向乙方追究责任并要求赔偿,赔偿款由甲方直接从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
10.5.现场用水用电管理:
10.5.1.乙方自行承担其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费用,水损、电损由各施工单位按用量分摊,水、电费单价按市场价执行(以总包方提供的电力、自来水收费部门开具的电费、水费收据单价为准)。
10.5.2.乙方应按总包方要求提供用水用电计划,配置必要的计量装置。
11.材料设备
11.1.本工程所用材料品牌、规格、型号、产地、数量和有关技术参数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资料的要求。
11.2.凡乙方采购的材料进场前须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报验。
必须提供产品质量保证书、质量合格报告、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数量、规格、性能说明等相关资料,未经甲方认可不得进场。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甲方有权拒绝使用,由此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乙方自行承担。
12变更签证
12.1.甲方应向乙方介绍变更签证的使用程序,确保乙方明确变更签证的使用范围与注意事项。
12.2.甲方的变更签证由驻施工现场代表签字并加盖项目章后,以书面形式下发,乙方签收后及时生效。
12.3.乙方认为变更签证不合理,应在收到变更签证后12小时内向甲方驻施工现场代表提出修改变更签证的书面报告,甲方驻施工现场代表在收到报告12小时内做出修改变更签证或执行原变更签证的决定,并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执行原变更签证不需要另发书面通知)。
乙方及时指出变更签证不合理,使甲方避免或减少损失的,甲方视情况对乙方进行奖励。
12.4.甲方驻施工现场代表要求立即执行的变更签证或甲方驻施工现场代表在乙方提出异议后仍决定继续执行的变更签证,乙方应予执行。
因变更签证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2.5.对变更签证涉及到的拆除工程量,乙方应在接到变更签证后3天内出具书面材料,由监理公司、工程部、造价咨询公司确认,超过时限甲方有权拒绝确认。
监理公司、工程部、造价咨询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确认完成并以书面材料形式给乙方回复。
12.6.变更签证结算价款在乙方竣工结算办理完成后与结算价款同比例支付。
13.工程竣工验收与结算
13.1.竣工验收
13.1.1.乙方在电梯安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及时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整理施工技术资料,由乙方代理甲方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委安装分站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报验收手续,不得因总包单位、装修单位收口等问题影响验收。
经验收合格取得电梯使用证、准用证后,乙方正式将电梯移交甲方使用。
如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不能使工程质量达到本合同所列之标准和具备相应之功能要求,应在10天内完成整改。
如超过上述期限,乙方仍未能达到有关国家标准之要求,乙方在接到甲方取消此合同通知书12小时内无条件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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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甲方如获得正式供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而乙方应排定日期负责试车完成;
验收合格后甲方需签署完工证明,乙方负责办理电梯安全使用证、准用证等有关资料。
13.1.3.申报验收及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13.1.4.乙方在电梯安装完成后必须在15天内取得政府部门颁发的验收合格证书,否则,每延期1天,甲方对乙方处违约金1000元。
13.2.工程移交
13.2.1.电梯安装完成后,乙方应配合将电梯供甲方使用。
13.2.2.乙方应在竣工验收后10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如乙方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对于占用的甲方将收取每平方米每天6元的租金,并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3.2.3.乙方应填写工程移交书,经甲方及物业公司验收通过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
乙方逾期未向甲方移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3.2.4.工程在未移交甲方之前,乙方负责维护;
如甲方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13.3.竣工结算及其支付
13.3.1.在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和配合甲方全面工程验收并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后,甲乙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双方在结算书上签字和办完竣工资料移交手续(含全部应交城建档案馆的资料,且经市城建档案馆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资料或此后提供的补充资料后60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4.工程保修与最后验收
见安装工程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15.转让与分包
15.1.转让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或任何部分、任何收益、利益转让给他人。
15.2.乙方分包
乙方不得将本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给其它单位、个人、组织(劳务分包除外)。
16.销售配合
因销售包装需要,乙方需按规定时间完成以下工作(销售配合时间由甲方另行提前通知,确保制造和安装周期):
16.1甲方将根据销售需要,安排施工现场不定期对社会开放,乙方在开放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作好相应的安全措施。
16.2为配合销售而提前需要施工的项目,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安排施工完毕(需有合理周期)。
16.3乙方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上述工作,每延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
17.不可抗力
17.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指不可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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