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奉化区莼湖镇镇区标示标牌提升改造工程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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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概况及交易范围
3.1项目规模:
标志牌约175块,新标线约3150平方米,清除标线约1700平方米
3.2实施地点:
莼湖镇
3.3交易范围:
施工图范围内的交通标示标牌等项目
3.4工程预算总价:
814130元
3.5资金来源:
100%政府投资
3.6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和行业施工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
3.7计划工期:
90日历天
3.8安全要求:
合格
4.承包人资格及人员配备要求
4.1承包人资格资格要求:
具备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4.2项目经理要求:
具备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含60周岁以下临时注册建造师)贰级及以上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4.3承包人及拟派项目经理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宁波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宁波市奉化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无正在公示且被限制投标的不良行为记录。
4.4其它人员要求:
1名项目专职安全员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4.5本次交易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优惠下浮率区间及发包价
5.1优惠下浮率区间:
8%(含)~10%(含)
5.2发包价:
以本工程预算价及交易当日随机抽取的下浮率所确定的价格(其中暂列金、保险费、安全生产费56290元不作下浮)作为本工程的发包价。
5.3合同子目单价的确定:
以本工程预算价相应子项目(不包括暂列金、安全生产费、第三方责任险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单价及交易当日随机抽取的下浮率确定。
6.合同形式及结算办法
6.1合同形式:
单价合同
6.2结算办法:
详见交易文件
7.交易申请办法及交易时间、地点
7.1公告期限及申请时间:
2018年8月22日9:
00时至2018年8月28日16:
00时止(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易文件在宁波市奉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告附件自行下载】
7.2投标保证金:
金
额:
人民币伍仟伍百元整
形
式:
单位网银、转账支票等形式从投标人基本账户直接缴入;
户名:
宁波市奉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
270002
开户行:
宁波银行奉化支行
7.3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2018年8月28日16:
00时(北京时间,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联系电话:
2。
7.4交易时间:
2018年8月29日9时00分(逾期不候)
7.5交易地点:
宁波市奉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二)
第二章交易须知
一、前附表
序号
条
款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工程名称
2
建设地点
3
建设规模
4
结构类型
/
5
工程总投资
400万元
工程造价
6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7
分包工程
不允许分包
8
交易工程类别
公路工程三类
9
交易范围
10
质量等级要求
安全等级标准
11
工期要求
90(日历天)
12
建设资金来源
政府投资
13
投标资质等级
要求
投标人:
具备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二级及以上资质。
项目经理:
具备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含60周岁以下临时注册建造师)贰级及以上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项目安全员配置:
1名项目专职安全员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其它要求:
承包人及拟派项目经理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宁波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宁波市奉化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无正在公示且被限制投标的不良行为记录。
14
23
交易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
2018年8月29日9时00分
地点:
宁波市奉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二),宁波市奉化区大城东路277号,行政服务中心四楼
15
投标保证金
金额:
人民币伍仟伍百元整;
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
(以资金到达上述账户时间为准)。
提交截止时间:
2018年8月28日16:
00时;
退取时间:
详见本章“投标人须知”第7.5条款。
咨询电话:
0574-
16
35
交易办法
详见第七章《交易办法》
17
40
履约保证金
合同价款的5%
18
提交及退还履约保证金时间
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
二、前附表
项目内容
交易文件要求
备注
履约保证金金额
发开工令期限(从签订合同协议书之日算起)
签订合同协议书之日后14天内,具体操作程序按“规范”执行
开工期(接到监理工程师的开工令之日算起)
接到开工令之日算起7日内
投标工期
90日历天(具体根据路面改造时间确定)
逾期交工违约金
人民币1000元/天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合同价款的2%
未履行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到场率须达到80%及以上)
合同价款的1%
未履行主要机械设备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
未履行安全文明施工承诺违约金限额
缺陷责任期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年
保修期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合同价的/%
质量保证金的百分比
月支付额的/%
质量保证金限额
结算价款的5%
开工预付款比例
合同价的0%
主要材料、设备(限钢材、水泥)预付款比例
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
0%
是否同意交易文件其它内容
要求投标人承诺“同意”
是否同意合同协议条款
要求投标人承诺“同意”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本次交易工程项目的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一第1-8项;
1.2本交易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宁波市奉化区招投标管理办法》、《宁波市奉化区小型项目承发包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通过小型项目简易交易方式选定承包人。
2、交易范围、质量、工期
2.1本交易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一第9项;
2.2本交易工程项目的质量等级要求见本须知前附表一第10项;
2.3本交易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须知前附表一第11项。
3、资金来源
3.1本交易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详见前附表一第12项所述的方式获得,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合格的投标人
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经理资格:
(3)其他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发包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4.3发包人将不组织现场踏勘,如有必要,由交易单位自行踏勘,并由交易单位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
5、现场踏勘
5.2发包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发包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发包人对投标人作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不负责任。
5.3经发包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发包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发包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投标费用
6.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发包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7、投标保证金
7.1投标保证金形式。
投标保证金应以单位网银、转账支票等形式从投标人基本账户直接缴入本须知前附表一指定的账户内。
投标保证金的收款人为宁波市奉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宁波市奉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出具投标保证金收款凭证。
7.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14项所规定的金额、形式、时间提交投标保证金。
7.3出具支票、银行汇票的银行应当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包括受其委托的下属分支机构)。
7.4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7.4.1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只有当投标人将投标保证金款项缴入宁波市奉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的账户时,才能获得宁波市奉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款凭证。
7.5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7.6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
(二)交易文件组成内容
8、交易文件的组成
8.1交易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第三章合同条款
第四章合同文件格式
第五章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技术规范
第七章交易文件格式
第八章交易办法
8.2除7.1内容外,发包人在交易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交易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交易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发包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8.3投标人获取交易文件后,应仔细检查交易文件中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以便补齐。
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交易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
(三)交易会议
9.交易会议组织及程序
9.1发包人按本须知前附表一第15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交易会议,由发包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主持。
9.1.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为宁波市奉化区招投标有形市场交易员)必须在交易时间前到场并全过程参加会议,如未按规定时间到场或中途擅自离场,作自动放弃处理。
9.2投标人在交易时应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原始证件资料原件,以便发包人确定投标人的真实身份(发包人校验原件):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注册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格证B证、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格证C证
(3)承诺书
9.3违反本须知第8.2款规定的投标人将被视作不响应交易文件要求,发包人将拒绝其投标。
9.4交易程序:
发包人或招标代理单位按下列程序进行主持开标;
9.4.1核查各交易单位所提交的8.2条款所述的相关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9.4.2检查各交易单位到场人员的身份真实性;
9.4.3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现场确定本项目的成交下浮率及承包候选人;
9.4.4在交易过程中,确定成交下浮率及承包候选人的过程中,应由发包人代表、交易中心代表、招投标监管人员及各交易单位的交易员在交易记录表中签字确认。
9.4.5宣布交易结果。
10.交易办法详见第七章《交易办法》
(四)成交结果公示及成交确认书的发放
11.交易结果将在宁波市奉化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村级工程项目的同时在涉及村所在的村务公开栏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二个工作日。
11.1公示结束后,如期间无异议,发包人将直接确定承包候选人为承包人,并向其发出成交确认书。
(五)合同的授予
12.合同授予标准
本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10.1款所确定的承包人。
13、履约保证金
12.1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本须知前附表一第16项规定金额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直接向发包人提交支票或银行汇票的方式。
12.2履约的保证金金额:
人民币合同价款的5%。
12.3若承包人不能按本须知第12.1款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将有充分理由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4、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14.1发包人与承包人将于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交易文件和承包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4.2发包人如不按本须知第13.1条规定与承包人订立合同,或发包人、承包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发包人应改正并将被处以合同金额10‰(5‰至10‰)的罚款。
14.3承包人如不按本须知第13.1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发包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4.4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承包项目施工,不得将承包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14.5本工程竣工时,必须按经备案的合同条款进行结算、审计,任何与该合同条款精神有抵触的其他协议都不能作为结算、审计的依据。
第三章合同条款
本工程合同条款中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工程标准施工交易文件》(2009年版)的合同条款内容。
合同协议条款将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交易文件》(2009年版)结合具体工程情况,协商后签订。
(以下称发包人为发包人,称承包人为承包人。
)
第一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本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公路工程标准施工交易文件》(2009年版)合同通用条款的补充、修改和具体化,应对照本合同专用条款对《公路工程标准施工交易文件》合同通用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如果本合同专用条款与合同通用条款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为准。
未提及事宜以《公路工程标准施工交易文件》(2009年版)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为准。
1.一般约定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成交确认书;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4)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规范;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本项细化为:
(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
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
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合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
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
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由发包人按包干金额向承包人支付。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态。
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除项目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
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
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
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4)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3分包
删除本款原内容,改为:
本工程不得分包;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
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
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
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达到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
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
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
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其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处理。
除项目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预算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1%。
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本款补充第
,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临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
,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
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环境保护
9.4.7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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