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处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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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任期
(一)处级党务领导干部实行任命制,任期三年。
处级行政领导干部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
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个任(聘)期。
(二)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任用参照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执行,但不规定任期。
(三)按照规定选举产生的干部,任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开选拔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按照《南京邮电大学公开选拔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处级党政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得到群众公认。
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选拔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资格:
(一)选拔担任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本校工作经历。
(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由副职提任正职,应当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选拔教师、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在下级基层单位担任领导工作的经历和与其所任领导职务相应的职称要求。
(四)应当具有大学以上学历。
(五)身体健康。
(六)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规定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特别优秀的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一般从后备干部中产生。
重视选拔妇女干部和从党外优秀人才中选拔干部。
第十条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选拔,参照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资格执行。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十一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
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务推荐。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换届,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包括:
(一)本单位相关人员。
(二)相关单位负责人。
(三)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四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应当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五条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干部人选,可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表、测评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推荐表、测评表进行分类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学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党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可多于拟任职务数。
第十九条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民主推荐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后备干部
第二十条党委按照与在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一定的比例建立处级后备干部队伍。
处级后备干部在群众民主推荐的基础上产生,经组织部门考察后,报党委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处级后备干部选定后,应根据不同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他们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养。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换岗交流,或选派到地方或兄弟院校挂职、任职。
第二十二条处级后备干部的管理由党委组织部负责。
党委组织部建立处级后备干部档案,对后备干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进行考察。
第二十四条考察处级党政干部人选,必须根据任用条件和不同的职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二十五条考察处级党政干部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与考察对象所属单位的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发布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书面征求意见、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分管校领导及考察对象所属单位主要领导交换意见。
(六)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是否提拔任用的初步方案,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六条考察处级党政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德、能、勤、绩、廉的主要表现。
(三)主要缺点和不足。
(四)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
(五)考察组成员签名。
第二十七条在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征求意见等考察环节中,不同意或不称职比例超过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提拔任用。
对任(聘)期届满的领导干部,优秀和称职的比例必须占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连任。
第二十八条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考察组成员应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组织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并对考察材料负责,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
第六章酝酿
第二十九条处级党政干部人选,在考察、讨论决定和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处级党政干部人选,应当征求纪检部门和校级分管领导成员意见。
非中共党员人选,还应征求党委统战部门意见。
第七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处级党政干部的任免,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会议必须有全体常委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到会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常委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常委会应责成有关部门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三十三条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全体常委过半数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四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党委组织部负责人介绍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以全体常委过半数形成决定。
(四)对于正处级领导职务等重要岗位的干部提拔任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八章任职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五条对于提任的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按照《南京邮电大学处级党政干部任前公示实施办法》和《南京邮电大学关于实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试用期制度的实施办法》执行。
提任的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亦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但可不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三十六条处级党政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
(二)在干部考核、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在任期内,一年内出国(境)一次时间在六个月以上或一年内出国(境)数次、累计达到三个月以上的。
(四)出国(境)、国内出差未按照规定履行请假制度,情节严重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七条实行党政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因公辞职,是指处级党政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规定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第三十九条自愿辞职是指处级党政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党委审批。
未经批准,不准擅离职守。
第四十条引咎辞职,是指处级党政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第四十一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根据处级党政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二条实行处级党政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三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处级党政领导。
第四十四条专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因公或自愿辞职转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再作为处级干部管理。
辞职后,任职不满六年的,给予半年时间脱产进修;
六年以上的,给予一年时间脱产进修,其间可保留原待遇。
第四十五条从事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工作的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处级党政领导职务,因任期届满、自愿辞职等原因回转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再作为处级干部管理。
回转专业技术岗位后,按原任职时间折算,每任职三年给予半年时间的学术假,不满三年的按三年计算,学术假期间可保留原待遇。
对于少数长期从事党政工作、年龄偏大、不适合再从事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工作的领导干部,可转为非领导职务。
第九章任免手续
第四十六条任免处级干部,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拟稿,党办核稿,党委书记签发。
第四十七条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存档及转接关系
(一)处级党政干部的任免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二)在发文后一周内,由本人办理人事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第四十九条处级党政干部的任免时间,从学校发文之日起算。
对于试用的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继续任用的,其任职时间从发文试用之日起算。
第十章干部考核制度
第五十条建立正常的干部考核制度,做好全校在职处级党政干部的考核工作。
第五十一条干部考核工作必须依据处级党政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所任职务的要求,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廉的表现情况,注重考核工作实绩以及群众对其工作的满意程度。
第五十二条干部考核工作一般按照个人述职、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经济审计、形成考核材料、向考核对象反馈等程序进行。
第五十三条干部考核情况应作为对干部的选拔、任用的主要依据。
干部考核材料作为文书档案由组织部保存。
第十一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四条实行处级党政干部交流制度。
干部交流要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培养锻炼干部出发,与换届选举、干部任期、干部回避制度结合起来,有计划地进行。
按照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免的干部,交流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五条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两届后,一般应进行交流,干部交流可以在党政之间、机关部门之间、院(系)之间、机关与院(系)之间进行。
第五十六条干部交流工作要树立全局观念,领导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动,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到。
第五十七条把干部的交流与干部使用结合起来,形成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政策导向。
第五十八条对于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而尚未作出结论的,暂缓交流。
第五十九条处级党政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宜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十条实行处级党政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处级党政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或部门担任同级或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六十一条实行处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干部考察、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过程中,涉及领导干部本人及其上述亲属的,必须回避。
第十二章纪律与监督
第六十二条选拔任用处级党政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得以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得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常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得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得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
(七)不得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在干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工作。
(八)不得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得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得在干部选拔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
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十四条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五条党委及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
第六十六条所有处级党政干部必须认真按照《中共南京邮电大学委员会南京邮电大学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南京邮电大学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规定,加强自律,防腐拒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六十七条下级组织和干部群众个人,对选拔任用处级党政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向上级党委及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检举、控告和申诉,受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六十八条实行处级党政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对于分管经济工作的处级党政干部,由组织、纪检部门提出建议,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三章干部谈话制度
第六十九条建立干部谈话制度。
校领导进行适当分工,对全校处级领导干部,一年进行一次谈话。
谈话要着重交流思想,做到有的放矢。
第七十条遇到下列情况,要及时与处级党政干部谈话:
(一)干部工作变动,职务升降、退休时。
(二)干部受到批评处理时。
(三)干部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困难、挫折或者产生思想问题时。
(四)发现干部在遵纪守法、勤政廉政或思想作风方面存在问题,或者群众对这些方面有所反映时。
(五)对干部考察、考核或者民主评议后需要向干部通报情况,转达意见时。
第七十一条校领导的谈话工作由校党委具体安排,谈话情况应做好记录,作为文书档案保存。
第十四章干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七十二条加强对处级党政干部的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干部素质。
所有处级党政干部都必须认真接受教育、培训。
第七十三条处级党政干部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政策教育。
(三)民主集中制教育。
(四)高校办学方针、政策、法规教育,教育教学规律的研讨。
(五)领导科学、管理科学。
(六)岗位基本素质和技能教育。
(七)按照培训目的和对象的不同,培训内容应有所侧重。
第七十四条处级党政干部教育培训以党校为基地。
采用分散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脱产学习与在职培训相结合,综合培训与专题教育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七十五条学校党委每年对全校在职处级党政干部轮训一次。
根据需要和可能,选送干部到国家或省有关干部培训机构学习。
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应该列入干部考核内容。
第十五章干部退休管理制度
第七十六条处级党政干部退休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处级党政干部退休时,由校党政负责同志谈话。
第十六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凡是本规定与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凡是学校已经公布施行的有关干部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南京邮电学院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七十九条本规定所指“以上”包括本数。
第八十条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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