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作业与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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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动火监护人职责
2.6.1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
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
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
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6.2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的《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2.6.3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监护人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基层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情况。
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2.6.4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
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
对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动火作业负责人的职责、动火部位负责人的职责、动火分析人的职责、动火作业审批人的职责可结合本企业管理实际及参照AQ3022-2008的相关内容补充制定。
3动火作业分级
3.1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
遇节日、假日、夜间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即在原定动火级别的基础升高一级。
3.2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气体储罐的围堰内或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3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危险化学品库、空分的纯氧系统及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4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5企业内,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范围以外,划出的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为固定动火区。
二级以上(含二级)动火区域内,严禁设固定动火区。
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4.1动火作业前,由动火所在车间(或装置)安全技术人员组织生产单元负责人及工段长(班长)、动火作业负责人,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见附件2)。
4.2特殊、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4.3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4.4固定动火区的设定由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经企业涉及生产(技术)、设备(工程)、安全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由企业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批准。
4.5《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动火作业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对应选项内划“√”。
其中,1、2、3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工艺技术人员确认签字;
4、5项由动火所在车间的安全技术人员确认签字;
6、7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当班班长确认签字;
8-11项由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
其他补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围分别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和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
4.6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审查合格后,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有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动火。
4.7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作业方案进行确认,对带压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8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并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现场验收,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
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企业应建立气体取样检测分析操作规程,明确取样分析项目和标准、取样及检测方式、检测仪器的使用范围和完好性。
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选配检测设备要与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特殊动火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
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分析单要注明取样位置和取样时间。
5.2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
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分析。
5.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
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5.4动火分析合格标准: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c)动火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氧含量不应大于23.5%;
d)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监测分析。
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栏注明。
5.5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到《动火安全作业证》或黏贴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6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6.1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6.2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
e)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6.3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做好如下工作:
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c)对作业现场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d)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e)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f)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6.4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
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
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
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6.5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6.6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
对于动火点周围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6.7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6.8在有可燃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9动火作业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
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
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6.10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6.11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防倾倒、防晒设施。
6.12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动火点所在车间应预先通知企业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d)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e)企业分管安全和检维修工作的负责人应共同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并在《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签字。
6.13进入作业现场的所有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器具;
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器具;
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
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加相应作业。
6.14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
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
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1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
7.1《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
第二联由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
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
第四联存放在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7.2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
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
固定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
7.3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存档;
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车间存档,保存期限为1年。
第二章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
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二、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1.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作业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见附件2),没有《作业证》严禁动土作业。
2.《作业证》经相关单位(所在车间、生产部、动力车间、安全部、电修车间)会签,动土作业由项目部负责最终审批。
3.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
4.作业前,作业单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5.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6.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7.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8.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9.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国家有关便携式木梯和金属梯要求。
作业时应戴安全帽。
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
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m,高度不得超过1.5m。
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5)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
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6)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
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10.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11.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12.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公司的有关要求。
13.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三、《动土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管理
1.由施工委托单位负责办理《作业证》,及其他有关手续,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负责安全管理。
2.首先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其他安全要求,并落实到位(在《作业证》上由落实人签字确认)。
3.根据《作业证》上的要求,由动土作业单位安全负责人、动土作业单位负责人、各相关单位会签、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安全员、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负责人依次签字审批;
项目部最终审批。
4.《作业证》办理完毕,现场各项控制措施落实到位后,再进行作业前安全检查(由电气人员、当班值班长、监护人员、作业人员检查),完毕后方可进行作业。
5.在一个施工周期内,一个施工点办理一份《作业证》。
本证一式三联,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动土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各持一联。
6.《作业证》由施工委托单位至少保留1年。
第三章断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断路作业
在公司所属区域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二、断路作业单位
按照断路所属区域责任单位要求,在其所属区域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单位。
三、道路作业警示灯
设置在作业路段周围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
四、作业区
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区域。
五、安全要求
1.作业组织
(1)断路所属区域单位和作业单位负责作业现场的全面管理。
(2)断路作业单位接到《断路作业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见附件3)后,并向断路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作业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
(3)断路作业单位要保证用于道路作业的工具、材料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4)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5)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通行。
(6)断路作业结束,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2.作业交通警示
(1)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2)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3)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灯应为红色。
(4)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
(5)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离地面不低于1.0m。
(6)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红光。
六、《断路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管理
1.由作业委托单位安全员负责办理《作业证》及其他有关手续。
3.根据《作业证》上的要求,由断路作业单位安全负责人、断路作业单位负责人、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安全员、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负责人、消防队、安全部依次签字审核;
5.《作业证》由断路所属区域责任单位至少提前一天负责办理,在一个施工周期内,一个施工点办理一份《作业证》;
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
6.《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7.《作业证》一式三联,作业委托单位、作业单位、工程部或项目部各持一联。
8.《作业证》由断路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至少保留3年。
第四章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二、坠落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三、坠落高度(作业高度)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
四、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
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五、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六、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1.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1)进行高处作业前,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见附件4),并制定出相应的安全措施。
(2)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应对高处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负责。
(3)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4)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5)《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6)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7)高处作业前,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要制订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
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
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8)高处作业前,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安全员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9)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10)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安全帽等。
作业前要进行检查。
(11)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12)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
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
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3)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14)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
踏板不得有缺档。
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
立梯工作角度以75°
±
5°
为宜。
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
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
~45°
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1)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和作业单位至少应各设1名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
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
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3)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
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
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
拆卸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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