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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或1:
500或1:
1000;
〔配电子文件,文件格式为:
JPG与DWG〕
5、拟建建筑物方案图〔平、立、剖〕,〔配电子文件,文件格式为:
6、〔上报市府项目〕总平面效果图、沿街立面图、夜景效果图、鸟瞰图各1份;
JPG〕
7、〔有污染可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立项目〕附送有关环境保
护、卫生防疫、消防平安和其他特殊要求的资料;
8、房地产项目需提供国土证复印件。
〔二〕办理《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
提交材料
1、《规划用地〔拆旧建新〕申请表》1份;
2、计划部门或房地产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3、选址红线图复印件1份;
4、1:
1000现状界限地形图〔用地位置和界限地形图凡涉与交界用地界限,须共同加盖公章确认界限〕1份;
5、拟建方案的总平面图1份;
〔设计单位加盖出图章、配电子文件,文件格式为:
6、拟建建筑物方案图(平、立、剖〕;
7、总平面效果图、沿街立面图、夜景效果图、鸟瞰图各1份;
8、国土局用地预审批复或国土局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
9、商住区、楼宇、楼群等要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或《使用标准地名许可证》。
10、调整的项目提交调整前后界限比照图1份;
11、已批规划方案1份。
〔因情况而提交〕
12、方案册2本〔配电子文件,文件格式为:
PDF〕
13、电子报批文件。
〔经营性项目〕
〔三〕建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修规〕报批
1、
《规划方案送审表》1份;
2小区主要配套公建项目一览表1份;
3、规划设计方案的现状地形图1份,比例1:
1000或1:
5000〔分区规划〕;
〔配电子文件〕
4、规划方案的总平面图3份〔设计单位加盖出图章〕;
5、拟建建筑物方案图〔平、立、剖〕;
6、道路规划和竖向规划图〔包括交通分析示意图〕;
7、规划方案说明书1份;
8、总平面效果图、沿街立面图、夜景效果图、鸟瞰图各1份;
9、规划建筑设计要点、用地红线图复印件各1份。
〔已办《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
10、消防分析图〔配电子文件〕
11、修建性详规〔商住区〕电子报批文件。
〔四〕办理《建立用地规划批准书》
2、1:
1000现状界限地形图〔用地位置和界限地形图凡涉与交界用地界限,须共同加盖公章确认界限〕1份。
3、拟建方案的总平面图1份;
DWG〕
〔五〕建筑设计方案报批
1、《建筑设计方案申报表》1份;
2、申报项目的《技术指标与功能情况表》1份;
3、《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规划用地红线图1份;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土局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4、建筑设计方案图纸〔包括总平面图〕2套〔配电子文件〕;
5、透视图1套;
较大的建筑群须提供鸟瞰图;
在城市主干道或指定道路两侧的建筑方案须提供灯光夜景效果图;
6、属房地产项目,须提交房地产立项文件;
7、属重报项目,须提交前一次已审查方案与批复文件;
8、经当地公安分局确认的《建立项目〔幢〕地址明细表》1份
〔六〕超限高层建立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批
申请资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明材料;
〔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提交1份,备份5份〕;
〔4〕申请人明材料〔原件1份〕;
〔5〕建筑结构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提交1份,备份5份〕;
〔6〕地震平安性评价报告与国家或省地震主管部门对地震平安性评估报告的批复〔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结构工程初步设计计算书〔主要结果,提交1份,备份5份〕;
〔8〕初步设计文件〔建筑和结构工程局部,提交1份,备份5份〕;
〔9〕建立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0〕进展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应提交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11〕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与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理由和相应的说明。
〔七〕办理《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条件:
〔1〕已取得《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除外〕;
〔2〕已签订《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与补充协议或建立用地批复文件〔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除外〕;
〔3〕通过建立工程方案设计核查。
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还应当通过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批;
属于大中型市政交通根底设施建立项目有进展初步设计核查的,还需要通过初步设计核查;
〔4〕已完成施工图设计,且施工图设计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5〕已取得环保、人防、水土保持、排水、道路开口、地名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6〕设计文件符合《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补充协议或建立用地批复文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
〔7〕设计单位资质或资格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
〔8〕市政工程项目涉与油气与其他危险品的,应取得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9〕《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备注需进展地质灾害治理的项目,提交的设计文件还应包括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图纸;
〔10〕建立项目位于轨道交通平安保护区围,应当取得轨道运营单位书面意见;
〔11〕按照《市建立项目涉与国家平安事项管理暂行规定》,属出入境口岸等重要设施或位于平安控制区的建立项目,应取得市国家平安机关关于建立项目涉与国家平安事项许可文件;
〔12〕成片开发项目分期办理的,应符合已批准的详细蓝图或总平面图;
〔13〕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公共设施局部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征得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的同意,涉与专有局部修改的,应征得专有局部买受人与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14〕既有建筑申请改建、扩建的,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1〕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明材料〔原件1份〕;
〔3〕《市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与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属于大中型市政交通根底设施建立项目有进展初步设计核查的,还需提交初步设计核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建立项目位于轨道交通平安保护区围,应提供轨道运营单位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属出入境口岸等重要设施或位于平安控制区的建立项目,应提交市国家平安机关关于建立项目涉与国家平安事项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市政工程项目涉与油气与其他危险品的,应提供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9〕涉与公共配套设施的,需提交接收业主单位的意见;
〔10〕《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环保、人防、水土保持、排水、道路开口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2〕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合格书〔原件1份〕;
〔13〕总平面图、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2套〔原件〕与电子数据1份;
〔14〕既有建筑申请改建、扩建的,需提交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
〔15〕《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备注需开展地质灾害,应提交的设计文件还应包括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图纸〔原件1份〕;
〔16〕建筑物标准地名批复〔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水务局--排水许可审批
提交资料:
〔1〕申请书原件
〔2〕明
〔3〕规划局上一阶段批准文件,方案设计审批和规划许可复印件
〔4〕初步设计图纸与电子文档
六、人防办--民防扩初审批
〔1〕提出人防设计要求阶段
提交资料
①填报《市人防工程报建登记表》;
②工程项目用地红线图或宗地图复印件;
③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法人代表的复印件、受委托人的复印件;
④规划国土部门核发的《建立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携带原件核验后返还;
⑤建筑设计方案图(盖出图章和注册建筑师章、方案中应有每栋单位各层的建筑面积明细列表);
⑥易地建立请写申请,盖公章。
发出文件
①《市人防工程建立意见征询单》3份;
②免建项目同时核发《人防工程核准单》;
③易地建立项目在建立单位按要求缴纳易地建立费后,凭《市人防工程建立意见征询单》复印件、缴费收据〔验原件并复印1份〕核发《人防工程核准单》。
〔2〕人防初步设计审查阶段
提交资料:
①《市人防工程建立意见征询单》复印件;
②民防办发出的其它函件复印件;
③按民防办“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报送图纸要求〞报送1套图纸。
①《市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3份;
②待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核发《人防工程核准单》。
七、桩基提前开工规划证明--规划局建管科
〔1〕已取得《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
〔2〕已签订《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与补充协议或已获得建立用地批准文件;
〔3〕通过建立工程方案设计核查;
〔4〕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还应当通过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批;
〔5〕已完成桩根底局部施工图设计,且取得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6〕已取得环保、人防、水土保持、排水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7〕设计文件符合《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补充协议规定;
〔8〕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公共设施局部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征得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的同意,涉与专有局部修改的,应征得专有局部买受人与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9〕既有建筑申请改建、扩建的,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10〕涉与公共配套设施的,需取得接收业主单位的意见。
〔3〕《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环保、人防、水土保持、排水、道路开口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合格书〔原件1份〕;
〔6〕[非必备]扩初设计文本〔建筑局部〕一套;
〔7〕既有建筑申请改建、扩建的,需提交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
〔8〕总平面图、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2套〔原件〕与电子数据1份;
〔9〕《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备注需开展地质灾害,应提交的设计文件还应包括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图纸〔原件1份〕;
〔10〕建筑总平面图和桩根底施工图设计2套〔原件〕与电子数据1份;
〔11〕申请变更《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原《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公共设施局部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提交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涉与专有局部修改的,应提供专有局部买受人与利害关系人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
〔12〕建立项目位于轨道交通平安保护区围,应提供轨道运营单位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3〕属出入境口岸等重要设施或位于平安控制区的建立项目,应提交市国家平安机关关于建立项目涉与国家平安事项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4〕市政工程项目涉与油气与其他危险品的,应提供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5〕《市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6〕《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与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17〕涉与公共配套设施的,需提交接收业主单位意见。
八、开工验收测绘--地籍测绘大队
申请提交资料:
〔1〕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2〕申请人明材料〔单位: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复印件;
个人:
个人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与委托代理人复印件〕;
〔3〕《市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经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批准的总平面图〔原件与复印件各1份〕或《市建立工程桩根底报建证明书》和桩基平面图〔原件与复印件各1份〕;
〔4〕《市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5〕总平面图或桩基平面图的电子数据1份;
〔6〕宗地附图或宗地图〔复印件1份〕。
注:
上述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九、开工验线报告--规划局
〔1〕取得《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立工程桩根底提前开工证明文件;
〔2〕已办理开工手续;
〔3〕已现场放线;
〔4〕已取得《建立工程开工验线测量报告》。
申请提交资料资料:
〔1〕业务办理申请表〔原件1份〕;
〔3〕《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立工程桩根底提前开工报建证明书》与附图〔原件1份〕;
〔4〕《建立工程开工验线测量报告》〔原件1份〕。
十、开工验线报告备案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明材料:
〔3〕《市建立用地地界测量报告》〔原件1份〕;
〔4〕《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桩根底报建证明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经批准的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一、市建委〔建立局〕--建立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办理市建立工程许可证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根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与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与技术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依法进展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平安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平安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平安施工组织设计;
7.依法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立资金已经落实。
〔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批复》
1.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计划的函》;
2.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中除第1、2项外的全部条件。
〔三〕应急建立工程办理《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
1.市政府会议纪要或经市、区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该工程为应急工程的;
2.已取得《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
3.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中除第2项外的全部条件。
条件说明:
1.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包括以下情形:
〔1〕尚未取得《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桩根底工程应取得建立工程桩根底报建证明书;
〔2〕尚未取得《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土石方、基坑支护、边坡支护工程应取得《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
〔3〕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应提供:
a.属于规划国土部门建立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或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许可事项围的,应取得规划部门重新核发的《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局部改建的核准文件;
b.不属于规划部门建立工程规划许可〔变更〕与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许可事项围的,作出书面承诺;
施工图审查机构已出具二次装饰装修工程没有改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结构的认定意见;
〔4〕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的,应取得《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计划的函》。
2.外地施工、监理企业应已在市住房和建立局进展企业〔包括建造师、总监〕信息确认,施工单位质量主任和平安主任的个人信息已在市住房和建立局进展备案;
3.公安消防机构已出具《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建立工程消防监视管理方式告知单》。
本行政审批无审批数量限制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该办事指南重新申办施工许可手续:
1.在建工程建立单位发生变更;
2.未在规定期限申请施工许可延期或延期次数超出规定次数的。
〔一〕
市建立工程施工许可证申办: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件
要求
1
《市建立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原件与复印件
原件1份
复印件3份
纸质文件
1〕
原件填写须全面,真实,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申报时间;
2〕
复印件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
用地批准〔产权〕文件
详见要求
新建工程提交《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
〔复印件1份,复印件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核验原件〕;
2〕
二次装饰装修工程(附注1)还应提供经市、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复印件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核验原件〕;
3〕
提交产权单位同意二次装饰装修书面认可文件,涉与其他产权单位的公用局部的,应提交其他产权单位所有人签字的书面认可文件〔原件1份〕。
3
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承诺书1、承诺书2
原件各1份承诺书2〔复印件2份〕
承诺书1应根据工程情况勾选相应情形;
应加盖所列单位公章。
4
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共享〕;
尚未取得《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桩根底工程可提供建立工程桩根底报建证明书;
尚未取得《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土石方、基坑支护、边坡支护工程应取得《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
4)
二次装饰装修工程
(附注1)工程应提供:
a.属于规划部门建立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或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许可事项围的,提供规划部门的核准文件;
b.不属于规划部门建立工程规划许可〔变更〕与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许可事项围的,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装改工程没有改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结构的认定意见;
以上资料复印件1份,复印件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核验原件。
5
施工合同与监理合同关键页
电子文件
1〕仅在网上申报环节上传;
2〕上传合同的封面,包含工程围、合同价、工期各方责任主体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容的局部页面。
6
属于承诺书1中按照工程造价确定直接发包的项目,需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和编制单位签章确认的本次发包工程造价与监理酬金审核文件;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由专业审计局确定。
原件
1份
工程造价与监理酬金审核文件应由注册造价师签字盖章,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
7
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建造师〔平安员〕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
复印件
2份
复印件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核验原件。
8
项目第一次报建的,提交计划立项批文或财政部门关于建立资金安排的批文
9
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建立工程消防监视管理方式告知单》。
10
经办人明材料
经办人明材料应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和被授权人复印件核验原件
附注
附注1:
二次装饰装修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已经过竣工验收,到达使用条件后进展的再次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室外装饰装修与改扩建工程。
附注2:
施工许可信息应与施工合同相应容保持一致;
对招标工程,还应保证招标结果、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相应容一致。
附注3:
根据《市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行为的假设干规定》〔深建规[2014]3号〕,项目经理承当一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我局电脑系统对已承当工程的项目经理采取了锁定措施,请您在签订施工合同时预先审查您聘用的项目经理是否已承当其他工程的项目经理。
附注4:
根据《经济特区建立工程监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以下工程应该委托监理:
〔1〕总投资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的建立工程;
〔2〕总投资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的桥梁、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涉与公众平安的建立工程;
〔3〕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立工程。
附注5:
《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平安生产法》规定:
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前方可任职。
附注6:
关于燃气工程的几点提示。
(1)在已建成使用的建筑物上安装以下管道燃气供气设施可不申领施工许可证,建立单位应委托燃气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竣工验收结果应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认可同意前方可通气使用:
a居民用户;
b工商用户的单个用气点装表容量25立方米〔含25立方米〕以下或多个用气点总装表容量50立方米〔含50立方米〕以下。
(2)在已竣工投入使用的管道燃气设施上进展碰口接驳、抢险、维修可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以与竣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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