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重点企业职业卫生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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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设置或指定机构或组织,但未开展工作或工作欠佳的,扣1分。
3.2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2分)
查阅文件,危害严重或劳动者超过100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并当面核实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
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的,不得分;
已配备人员,但不符合规定的,扣0.5分;
已配备人员,但管理人员工作欠佳的,扣0.2分。
3.3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档案(3分)
档案内容应当包括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
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主要负责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资料;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等。
若未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档案,即视为未开展基础建设工作。
职业安全健康档案材料不全的,每缺少1项内容,扣0.5分;
已制定相关内容,但不完善,每项内容扣0.2分。
4前期预防(19分)
4.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3分)
查阅安监部门出具的申报回执,重要事项变更是否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若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即视为未开展基础建设工作。
发生重要事项变更未及时变更申报的,扣2分;
申报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扣1分。
4.2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预评价报告、组织审查、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2分)
检查用人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首先查建设项目清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相关材料。
未编制预评价报告的,扣0.5分,未组织审查的,扣0.5分,未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扣0.5分,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扣0.5分。
4.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组织审查、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检查用人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首先查建设项目清单)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相关材料。
未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扣0.5分,未组织审查的,扣0.5分,未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扣0.5分,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扣0.5分。
4.4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应当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向安监部门书面报告。
应当组织人员对控评报告进行评审、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按照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修改完善,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2分)
检查用人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首先查建设项目清单)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相关材料。
未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扣1分。
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未编制验收方案或验收方案未向安监部门书面报告的,扣0.5分。
未组织人员对控评报告进行评审和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的,扣0.5分。
未按照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修改完善或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扣0.5分。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未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的,扣1分。
4.5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1分)
综合评估用人单位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的先进水平(与现阶段国内同类用人单位相比,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较为先进,主要考虑密闭化、机械化、自动化,低毒或无毒原料等因素)。
工艺落后,纯手工操作、完全未实现密闭化、机械化、自动化,使用高毒物品的,不得分;
密闭化、机械化、自动化程度不高的,酌情扣分。
4.6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1分)
查阅最新国家产业政策文件(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工信部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并进行核对。
对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违反目录规定的,不得分。
4.7对有危害的技术、工艺和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
主要原材料有MSDS(物质安全数据表)(3分)
主要检查原辅材料的有毒有害成份是否明确(检查用人单位对供应商有无提出书面要求,且供应商是否提供)。
MSDS不完全的,扣1分;
原辅料有毒有害成分不清,且未向供应商提出书面要求的,扣1.5分;
已向供应商提出书面要求但供应商未提供的,扣0.5分。
4.8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有中文说明书(1分)
现场查看有无中文说明书。
中文说明书不完全的,扣0.5分。
4.9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1分)
现场查看主要产生粉尘、有毒物质或放射性的设备,有无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和告知卡。
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设置不完全的,每缺1项扣0.2分。
4.10使用、生产、经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有中文说明书(1分)
现场查看原料包装,有没有中文说明书。
4.11不得转嫁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2分)
查阅有关用人单位文件和外包合同是否明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责任,重点检查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状况,是否落实劳动合同告知、职业健康监护与个体防护用品发放等情况。
将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作业岗位转嫁给不具备职业安全健康条件的用工单位的,不得分。
用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条件欠佳的,酌情扣除0.5-2分。
5工作场所管理
(32分)
5.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健康标准(7分)
查阅检测报告(关注检测时工况与气象条件),重点检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达标情况。
每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毒物、噪声等)有超标情况,每种扣1分;
重点检查因素超标2倍以上,扣2分;
检测点合格率低于60%的,不得分。
5.2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1分)
现场检查,主要检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是否与其他岗位隔离,接触有毒有害岗位与无危害岗位是否隔开;
有毒物品和粉尘的发生源是否布置在操作岗位下风侧。
未分开的,不得分;
隔离不完全的,扣0.5分。
5.3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1分)
现场检查。
分开不完全的,扣0.5分。
5.4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1分)
按照《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33)要求的设置要求进行现场检查。
未设置报警装置的,不得分;
设置报警装置不规范的,扣0.5分。
5.5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1分)
现场检查,急救箱配置药品应与现场易致中毒物质相匹配,劳动者可及时获取药品)。
未配置现场急救用品的,不得分;
配置急救用品不符合规定的,扣0.5分。
5.6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冲洗设备(2分)
在酸、碱作业场所必须配备应急喷淋洗眼器,保证一旦发生事故,劳动者及时获得冲洗。
未设置冲洗设备的,不得分;
设置冲洗设备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5.7一般有毒作业场所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作业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1分)
未设置警示区域和警示线,不得分;
设置警示区域或警示线不规范的,扣0.5分。
5.8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1分)
查阅用人单位任职文件或聘书。
没有任职文件或聘书,扣0.5分。
5.9按规定每年至少一次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3分)
查阅用人单位由具有资质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并注重检查检测点是否满足《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选点原则与数量要求。
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即视为未开展基础建设工作。
检测点选择或数量不符合GBZ159规定的,每点扣0.5分。
5.10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3分)
检查重点:
职业病危害严重且未开展过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的用人单位是否开展现状评价情况。
职业病危害严重且未开展过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的用人单位未开展现状评价的,即视为未开展基础建设工作。
开展现状评价后未按照评价建议进行整改的,酌情扣1-2分。
5.11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1分)
现场检查核实公告栏。
未公示的,不得分;
公示不完全的,扣0.5分。
5.12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2分)
现场重点检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
未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不得分;
设置不完全的,每缺1项,扣0.5分。
5.13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并载明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2分)
抽查劳动合同是否有相关条款进行告知,或者有没有补充合同或专项合同。
发现存在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情况的,不得分;
合同中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扣1.5分;
合同中告知情况不完全的,扣1分。
5.14在醒目位置公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1分)
仅针对可能产生急性中毒工作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未公布,不得分;
公布的应急救援措施没有可操作性的,扣0.5分。
5.15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结果告知(2分)
检查通过公告栏、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情况,现场询问3名劳动者。
未告知的,不得分;
3名劳动者全不知晓的,不得分;
3名劳动者不全知晓的,扣1分。
5.16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2分)
现场选择劳动者3名,进行询问核实、登记,查看其书面告知情况。
3名劳动者不全知晓的,或未签字的扣1分。
5.17对于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企业应告知本人(1分)
如存在职业病或职业禁忌,抽查询问1名存在职业禁忌劳动者。
劳动者不知晓的,不得分。
6.防护设施(8分
6.1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齐全(1分)
现场查阅台帐。
未设立台账,不得分;
设立台账不齐全的,扣0.5分。
6.2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齐全
(3分)
重点检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的设施配备(包括卫生辅助用室)情况。
未设置防护设施的,不得分;
防护设施设置不齐全的,酌情扣0.5-2.5分。
6.3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2分)
查阅设施设计方案、检测报告,并现场测量。
检查现场职业病防护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不得分;
无设计方案、检测报告,且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有超标情况的,扣1分。
6.4及时维护、定期检测职业病防护设施(2分)
查维修和检测记录。
无记录的,不得分;
记录不完全的,扣0.5-1.5分。
7个人防护(6分)
7.1有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1分)
查阅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发票。
无采购依据的,不得分;
记录不完全的
7.2按标准配备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2分)
查防护用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以及产品说明书。
配备防护用品不齐全的,扣0.5-1.5分;
防护用品不全合格的,扣1分。
配备标准不全符合规范要求的,扣0.5分。
7.3有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并及时更换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1分)
现场查阅,有无个人领用和更换签字。
无登记发放记录的,经询问劳动者,酌情扣0.5-1分;
记录上无领用及更换签字的,扣0.5分。
7.4劳动者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2分)
现场检查,记录未按要求佩戴劳动者数量。
所有劳动者均未佩戴防护用品的,不得分;
佩戴不正确的,扣1分;
每发现1名未佩戴或佩戴不正确的劳动者扣0.2分。
8教育培训(4分)
8.1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安全健康培训(2分)
核查培训证书(可对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考试)。
无培训证书的,不得分;
培训不完全的,扣0.1分。
8.2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1分)
检查培训记录,特别是接触危害岗位劳动者的培训。
无培训记录的,不得分;
培训记录不完整的,扣0.5分。
8.3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1分)
(现场抽考3名劳动者)
培训记录不完整的,扣0.5分;
3名劳动者不能完全回答问题的,扣0.5分.
9健康监护(13分)
9.1按规定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2分)
检查劳动合同和上岗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未组织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即视为未开展基础建设工作。
劳动合同与健康监护档案不能完全对应的,扣0.5分;
健康监护档案建立不完善的,扣0.5分。
9.2按规定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2分)
检查在岗劳动者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重点检查体检项目与体检周期是否满足法律法规要求。
9.3按规定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2分)
检查离岗劳动者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4禁止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1分)
检查有关劳动者调岗记录,抽查1~3名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有无调令。
无调岗记录的,经询问劳动者,酌情扣0.5分。
9.5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1分)
检查离岗劳动者劳动合同,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自愿离岗者应有书面签字。
抽查劳动合同,存在离岗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且没有离岗者签字情况的,不得分。
9.6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1分)
查阅劳动合同有关制度,以及现场询问劳动者。
经询问劳动者,酌情扣分。
9.7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1分)
查阅有关制度、报销单据。
9.8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1分)
查阅劳动合同,现场抽查劳动者。
经询问劳动者,存在安排未成年人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不得分。
9.9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1分)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现场抽查询问3名女职工。
经询问劳动者,存在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有害作业的,不得分。
9.10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补贴(1分)
查阅发放和领取记录。
经询问劳动者,未发放补贴的,不得分。
10应急管理(4分)
10.1建立健全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分)
本项目针对存在急性中毒风险的用人单位,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明确责任人、组织机构、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救护方案等(检查包括特殊应急救援药品的准备、没有救援条件的单位是否与最近有救援条件的医疗单位签订救援协议等)。
未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的,不得分;
预案缺少信息的,扣0.5分;
预案缺乏针对性的,扣0.5分。
10.2定期维护应急救援设施,并保证其完好(1分)
现场查看有关记录。
无维护记录的,不得分;
维护记录不完整的,扣0.5分。
10.3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分)
查演练记录。
无演练记录的,不得分。
演练频次较少的,扣0.5分。
10.4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向所在地安监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1分)
查阅报告情况。
发生事故但未报告的,不得分;
报告不及时的,扣0.5分。
11否决项
11.1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病人,及时向安监部门报告
发现有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未报告的,不得分,取消示范企业创建资格。
11.2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向安监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未及时报告、漏报、谎报或瞒报的,取消示范企业创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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