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历年考点精讲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 文档编号:19081013
- 上传时间:2023-01-03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26.25KB
民法学历年考点精讲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民法学历年考点精讲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学历年考点精讲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41条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安徽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产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19、考点:
企业法人的变更民通第44条规定: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它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公告。
20、考点:
清算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民通第40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据此,清算法人便具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一般原理
21、考点: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根据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互为对价,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有偿行为是指一方给对方某种利益,而对方接受这种利益时需要支付相应代价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偿行为是指一方给对方某种利益,而对方接受这种利益不需要支付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双方当事人中一方还是双方享有权利,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单务和双务行为。
单务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只享有权利,他方只负担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互相享有权利并互相负有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较普遍观点认为:
借款是单务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22、考点:
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合同法第16条规定: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26第规定: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23、考点: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意愿,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人行为,如果当事人外部意思和其内心的效果意思不一致,便是意思表示不真实。
24、考点:
意思表示的默示形式意思表示的默示形式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推定形式,即当事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达于外部,从而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者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出某种意思表示。
另一类是沉默形式,即既无语言表示又无行动表示的消极行为,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可以作为意思表示的方式。
第四节无效民事行为
25、考点:
无效民事行为民通第58条规定: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安徽、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安徽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6、考点: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合同法第47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另要注意:
合同法47条与民通58条的区别:
严格按照“后法优先于前法”的原则进行适用。
第五节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7、考点:
欺诈和诉讼时效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
另民通第135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8、考点:
欺诈构成要件
(1)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
(2)欺诈人欺诈的行为(3)欺诈人因欺诈陷入错误的认识;
(4)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
第六节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后果(这部分无考题)第七节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29、考点: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当事人为民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前提。
附期限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的本质区别是,期限必将到来而条件不一定产生,民法通则第76条规定: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
30、考点: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条件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条件可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延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民生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
解除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
以条件内容所设定的事实发生与否为标准,条件可以分为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
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
第一节代理的一般原理(无考题)
第二节代理的种类
31、考点:
委托代理代理权产生的根据及三种代理的内涵民通第64条规定: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32、考点:
复代理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400条规定: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转委托经同意的-----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民通第68条规定:
委托代理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
第三节代理权的行使
33、考点:
代理权的行使原则民通第68条的规定:
及66条的规定: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四节无权代理
34、考点:
代理的效力及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民通第63条规定: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49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一节民事责任的一般原理第二节违约的民事责任(两节无考题)
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
35、考点:
一般侵权,务必注意与共同侵权的区别民通第117条规定:
损坏安徽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它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民通第125条规定: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6、考点:
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理论和实践,债权人对部分债务免除连带责任时,该债务人仅就在连带债务中自己应承担的部分,向债权人负清偿责任,而不再负全部给付的债务,此时,其它债务人仍应承担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37、考点: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抗辩事由是指被请求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在承认损害事实存在的情况下,据以主张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的某种相反事实。
民通107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28条规定: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131条规定:
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38、综合题考点:
共同侵权的构成、民事诉讼的被告、连带之债的承担。
民通第117条的规定:
损坏安徽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民通意见第148条规定: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原理,在连带债务中,每一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
债务人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请求给付,债权人也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或者数人请求一部分或者全部给付。
被请求的债务人不得以给付请示求超过自己应分担的份额而拒绝给付。
当然,债权人亦有权以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数人或者全体为被告提起给付之诉。
第五节特殊侵权行为
39、考点:
特殊侵权行为责任民通第127条的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应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0、考点: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民通第123条规定: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41、考点:
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民通第129条规定: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42、考点:
推定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是指如果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的损害是由行为人所致,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当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
民能第126第建筑物或其它设施以及建筑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43、考点:
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民通第122条规定: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44、考点: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承担民通意见第161条规定:
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节民事责任的承担
45、考点:
侵害身体权的赔偿范围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等费用。
第一节人身权的一般原理第二节人格权
48、考点:
侵害名誉权民通第101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有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民法通则意见第140条规定: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49、考点:
侵犯公民的肖像权民通第100条规定: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上目的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另民通意见139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厨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第一节抵押权
67、考点:
主债权的转移对保证责任的影响担保法第22条规定: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68、考点:
担保法第37条规定: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34条第5项、第36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它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但中学的小汽车不是教育设施,可以抵押。
69、考点:
抵押权的受偿顺序担保法第54条规定: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
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70、考点:
主合同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担保法第24条规定: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意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71、考点: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担保法第17条规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载,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18条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72、考点:
特殊的保证人担保法第8条规定:
安徽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73、考点:
连带保证人的权利担保法第12条规定: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74、考点: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担保法第51条规定: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但保。
75、考点:
连带保证人的权利担保法第18条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力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31条规定: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76、考点: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担保法第17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力发生重在困难;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77、考点:
主合同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担保法第26条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节质押权
78、考点:
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担保法第41条规定:
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房屋抵押办理登记手续。
担保法第64条规定: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79、考点:
权利质押的生效条件公司法第147条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80、考点:
股票质押公司法第149条规定:
公司不得按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担保法第78条规定: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分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分转让的有关规定。
质押合同自股分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81、考点:
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及质物所生孳息的归属,注意第68条中的“收取”二字的法律含义是“取得所有权”。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第68条规定: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孳息。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前款孳息应当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82、考点:
质权人保管质物不善的法律责任担保法第69条规定: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错]质物。
第三节留置权
83、考点:
定金的性质担保法第90条规定: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84、考点:
留置的适用范围担保法第84条规定: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力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约定不午留置的物。
第十五章债权的概述
第一节债的概念和要素第二节债发生的原因
85、考点:
无因管理民通第93条规定: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86、考点:
违约责任的承担,必须理清各个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民通第111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87、考点:
民事责任的承担借用合同是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出借人不承担借用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但是在出借人明知借用物存在质量瑕疵而告知借用人的情况下,出借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88、考点:
不当得利的利益[错]范围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错]受损失的人。
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
[错]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实际上受益人[错]利益的范围,还受其善意或恶意的影响,具体说来:
(1)受益人为善意,即取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错]利益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错]义务。
(2)受益人为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其[错]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错]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错]义务也不免除。
89、考点:
[错]原物的情形民通第92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错]受损人。
据此,根据善意制度,在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此时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错]财产。
但赃物、遗失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制度。
90、考点:
合同的效力一方当事人就某物先后与他人订立两份买卖合同,两份合同均有效,效力相同,不存在何者效力优先问题。
当事人履行一个合同后,另一合同相对人只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91、考点:
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从甲的意思表示看,该债权关系属于借贷关系,但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
根据民通第135条规定,该借贷关系的诉讼时效已过。
92、考点: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30条规定: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担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93、考点:
无因管理根据民法原理,管理人开始管理事务时,并不违反本人的管理要求和社会常识时,只是在具体的管理方法,措施方面不当,给本人造成损害时,若管理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若管理人有一般过失的,则应免除或者减轻管理人的责任。
94、考点:
抵销抵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双方互负债务;
(2)双方的债务是同一性质的;
(3)双方的债务都到了履行期;
(4)债务的性质能够抵销;
(5)抵销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
95、考点:
债的转移,务必要确定对谁而言是债权转移,对谁而言是债务承担债诉转移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但债的内容未发生变化的现象。
其中,变更债权人的,为债权转移;
变更债务人的,为债务承担。
96、考点:
赠与合同赠与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
民通意见侮128条规定:
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
第三节债的分类
97、考点:
不当得利以及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分民通第92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错]损失的人。
牛好系牛的孳息,本案中当事人对牛好的归属没有约定,因此牛好应当归牛的主人所有。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
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第十六章合同法
合同的概念和分类第一节
1、考点: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注意法条中“平等主休”几个字合同法第2规定: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二节合同的分类
2、考点:
情势变更原则所谓情势原则,就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继续履行会显示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3、考点:
几类有名合同的法律性质合同法第130条规定: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212条规定:
租凭合同是出租人将租凭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依照第365条的规定,附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应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错]该物,寄存人支付保管费的合同。
较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民法学 历年 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