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释义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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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卢展工同志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在立法过程中多次关心过问,并提出了许多重要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各位组成人员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法规的审议工作,并加快立法步伐,在各方意见比较一致的情况下,经过常委会会议二审后,就表决通过了《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重视、关心与支持,有利于增强他们应对危机、共度时艰的信心。
条例的制定出台,对当前经济生活中存在的随意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法侵害企业及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的现象和行为进行规制,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大胆突破和创新,通过进一步规范政府执法行为、建立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宽松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随着这项地方性法规的贯彻实施,企业和企业家们将会获得越来越多、越来越有保障的社会经济权利,而与这一过程相伴随的,也将是企业健康发展、社会财富涌流、经济效益倍增,从而有力地引导和鼓励广大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第一条为了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关于立法宗旨
根据本条的规定,条例的立法宗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
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细胞,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关系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经济效益增长与国家经济实力的增长、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息息相关。
只有企业发展了,做大做强了,才能有效扩大并保障就业,才可能源源不断地提供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的财源,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而企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好的企业经营管理者。
国际国内实践表明,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数量与素质,决定着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实力和竞争力。
福建改革开放三十年的突飞猛进,与企业量的扩张和质的飞跃是分不开的,与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的迅速成长和不断成熟也是分不开的。
全省经济总量的增长主要靠企业,财政收入的增加主要靠企业,商品和服务的提供主要靠企业,劳动就业的扩大主要靠企业。
而企业经营管理者又在企业发展中处于中心地位。
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仍然起着关键和支撑作用。
对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的保护,实质上是对生产力发展的保护,符合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面临的矛盾更加集中,遇到的风险更加突出。
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成为新形势下企业生存发展之所需、法制建设之必然。
二是改善企业经营环境。
企业作为创造财富的经济主体,与政府、社会等都有千丝万缕的关系。
目前,各种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中很大一部分来自政府部门。
因此,只有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减少各级政府支配经济资源和对企业活动进行干预的权力,才能有效地改善企业经营环境。
三是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
企业发展离不开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和帮助。
因此,条例在规定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坚持诚信为本、依法经营、关注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的同时,还规定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企业持续发展创造和谐发展环境。
二、关于立法依据
条例的立法依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法律依据。
目前国家还没有相应的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单项法律,条例没有直接的上位法,但是条例的内容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的方方面面,如条例第十二条到第二十条从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等方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作出规定,以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则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就是这些条款的立法依据。
再如条例第十一条赋予企业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权,则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我省的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就是该条款的立法依据。
从立法技术规范看,在没有直接上位法的情况下,将这些条款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统称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二是实践依据。
尽管我省的法制环境已有很大改善,但企业及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现象仍然存在,一是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未能处理好权力和责任的关系,对一些行政权力的行使缺乏相应的制约和监督,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是一些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公正司法,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导致企业经营陷入困境;
三是来自某些社会团体、媒体等方面的侵害,违规拉赞助、违规开展各类评优以及评比等,给企业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
因此,本法主要从规范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来改善企业经营环境。
从总体上看,条例在内容上突出了两个特点:
一是通过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改善我省投资软环境。
结合我省实际,对几种比较主要的涉企行政行为进行了针对性的规范,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等,其中有许多规定属于我省地方立法的首创,有很强的针对性。
如条例中明确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产品进行检验、检测需要抽取样品的,应当付费”;
强调行政机关“对企业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应当有法律、法规规定作为依据。
扣押易变质物品的,应当及时处理”;
明确禁止“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考核、评比、评优、达标、升级、排序等活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提供赞助或者捐赠”等行为;
规定企业有权拒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正当程序进行的监督检查,等等。
二是通过确立相关制度,建立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的长效机制。
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是长期的任务,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条例注重通过相关制度的建立,为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建立长效机制。
如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的与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工作有关的联席会议制度”、“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制度”;
明确规定由企业与企业家联合组织代表企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促进职工与企业、企业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和谐与合作;
赋予企业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权;
规定企业经营管理者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可以委托他人临时代为行使生产经营管理职能,等等。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及其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企业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行使企业经营管理职权并承担经营管理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本条例所称的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是指企业的财产权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权,以及与之有关的其他合法权益。
【释义】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呈现出多元化趋势,从所有制性质划分,有国有、集体、私营等企业;
从组织形式划分,有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从区域角度划分,有本国、外国、本省、外省企业等。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存在不同所有制、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之间法律地位不平等的状况,使得企业权益保护上相应出现不平等现象,对此,条例将适用范围界定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及其企业经营管理者,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体现了平等保护精神,也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非歧视原则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的要求。
其中,“企业经营管理者”在现行法律中尚无明确界定,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概念争议很多。
对如何界定条款中所称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观点也不尽一致。
一种意见认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的一把手,即法人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和非法人企业的负责人;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不仅要保护“一把手”,更要保护整个经营团队,保护经营一线的权益。
最后,考虑到保护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的核心在于维护其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权,而且保护了企业一把手的经营管理权,整个经营团队的经营管理权也就相应地得到了保护。
而且,该条第二款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内涵和外延都有很明确的界定,其内涵是“依法行使企业经营管理职权并承担经营管理责任”,其外延,根据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主要是指法人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依法行使企业经营管理职权并承担经营管理责任的董事,以及非法人企业的厂长、经理等主要负责人,即指企业的一把手。
也就是说,如果某个企业是董事长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则条例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即指该董事长,如果某个企业董事长是挂名的,是总经理在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则条例的企业经营管理者是指该总经理。
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权益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如民法通则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角度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权益进行保护,公司法侧重于保护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利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着眼于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等。
本条第三款对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作了界定,是指企业的财产权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权,以及与之有关的其他合法权益。
所谓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是指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经营管理权的内容包括产、供、销、人、财、物各个方面,主要有:
经营方式选择权;
生产经营决策权;
物资采购权;
产品销售权;
人事劳务管理权;
资金支配使用权;
物资管理权;
其他经营管理权。
因此,本条例主要保护的是企业的财产权及与财产权有关的权利,如知识产权等;
企业经营管理者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权,以及与经营管理权有关的其他权益,如生产经营决策权,资金支配使用权。
在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的同时,条例还赋予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拒绝权、举报权、投诉权。
至于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人身权、财产权等,主要由民法通则、物权法等其他相关法律予以保护。
第三条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从事生产和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企业章程,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职工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鼓励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支持和参与公益事业。
【释义】【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在守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规定。
本条例的立法侧重点虽然在于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但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法理原则,条例对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义务也作出基本的、原则性的规定。
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只有在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时行为是合法的、符合基本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的,其权益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为此,本条做了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企业章程。
法律、法规、规章是法治社会公民与法人最基本的行为规范。
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理念,经济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安全生产、职工权益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法律规范,是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协调发展的基本保障。
因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在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时必须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各项规定,依法生产经营,避免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害,影响企业自身发展。
企业章程,是规定企业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及组织活动规则的基本法律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或发起人一致的意思表示。
从程序上来说,订立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基本步骤,没有章程就不能设立公司。
企业章程是出资人的契约,更是出资人经营企业的自治章程。
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都应当遵守依法制定的企业章程。
二是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
社会公德作为社会普遍公认的最基本的行为规范,是人们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对善与恶、荣与辱、美与丑等现象的认识、判断,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必须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
社会公德水平的高低影响着社会秩序、社会风气、社会凝聚力,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外部标志。
我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要求每个公民必须“遵守社会公德”。
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自然也必须要遵守社会公德。
商业道德是指在从事生产、销售和提供服务等各类商业活动中,所应遵循并被全行业普遍认同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也就是商业活动的职业道德。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商业道德的基本内容是:
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
文明经商,礼貌待客;
遵纪守法,货真价实;
买卖公平,诚实无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就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
要做到诚实守信,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应做到:
一是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和质量管理制度;
二是切实为顾客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三是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反对商业贿赂,坚持公平竞争;
四是坚持依法保护股东、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是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六是增强企业环保意识,自觉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包括企业对雇员、消费者、债权人、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所在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等责任。
从某种意义上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都是企业社会责任的范畴。
近年来,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国内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国际上,联合国于2000年正式启动了“全球契约”计划。
国际标准化组织于2004年启动了社会责任国际标准ISO26000的制定工作。
在我国履行社会责任已成为社会各界对企业的广泛要求,成为改革开放发展到当前阶段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总则第五条明确规定,公司要“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一是法律规范的自觉遵守。
这是企业的必尽社会责任。
二是企业价值的充分体现。
如对国家和社会要创造财富、提供就业岗位、缴纳税收,对消费者要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对职工要创造更好的劳动、生活和发展条件,对自然环境要给予更好的保护等等。
这是企业应尽的基本社会责任。
三是道德伦理的高尚追求。
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要有善心、有善意、有善举。
这是提倡、鼓励的企业社会责任。
三是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维护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职工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要求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在行使其合法权力时也必须以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边界。
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企业与职工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时候必须承担对职工的法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规定: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得到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了规定。
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质上也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本要求。
此外,本条在第二款强调了鼓励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支持和参与公益事业。
企业支持和参与公益事业是企业社会公德的一种展示,包括:
为地方修桥铺路,支助教育,捐资建校,向教育机构提供奖学金,向医院、养老院、患病者、贫困者、受灾地区等进行慈善性捐赠,招聘残疾人或其他困难者就业等。
企业对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高于法律标准对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所作的要求,出于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自愿,是一种道德义务。
企业在保证自身发展的基础上,反哺、回馈社会,尽“义”举,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具体表现,得到了中央和省、市地方政府的积极鼓励,对社会发展尤其是区域性社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当然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具体如何支持和参与公益事业,要根据各自企业的不同特点来决定。
第四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方面的原则规定。
从实践情况看,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是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
要求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公正司法,是规范公权力运行的重要内容,也是为企业提供正常生产经营和良好发展环境的基础。
一、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权力的行使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基本准则。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显着成绩,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
但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相比,我国依法行政还存在不少差距,如:
行政管理体制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适应,依法行政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
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
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者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不到及时救济;
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等。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侵犯到包括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在内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与依法行政相对应的是违法行政,即行政主体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不按法定的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包括行政不当作为和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当作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行政越权、滥用职权等;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从而造成消极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相继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一系列行政法律法规,依法行政的制度建设日趋完善。
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六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2008年5月,国务院又就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出决定。
行政机关只有认真贯彻落实好这些要求,才能真正保障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才能真正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司法机关应当公正司法
公正司法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秉公办案,实现公平正义。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途径之一。
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基本具备了有法可依,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还相当严重,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就是要实现公正司法,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指出:
“以保证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
公正司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
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公正司法在这中间起着十分重要的制约和平衡作用。
因此,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实质是如何服务经济发展的问题。
从福建省司法实践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
正确处理好打击与保护的关系,坚决打击一切危害企业发展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发展营造宽松和谐的环境。
二是要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拓宽对企业的服务领域,延伸服务内容,提升服务层次,坚决查处和制止以服务和管理为名滥用职权的行为,坚决杜绝刁难企业,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问题。
三是要慎重而准确地办理涉企经济案件。
注意把握案件的时机和方式方法,在办案中做到:
不轻易传唤企业负责人,不轻易冻结企业账户,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企业财产,不轻易开警车进企业办案的“五个不轻易”。
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是要加强与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联系沟通。
重点加强对办理企业经济案件的调研,通过情况沟通,正确区分犯罪与违法、违纪、违规的界限,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五是要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企业。
把依法保障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机统一起来,为各类市场经济主体提供平等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护。
六是要维护企业周边治安环境和企业发展的法制环境。
严厉打击盗窃、哄抢、诈骗企业财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注册商标标识,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
加大企业周边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力度,妥善处置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依法打击针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绑架、抢劫、敲诈勒索、人身伤害和侵害企业财产权益的大要案。
七是要积极慎重处理企业债务纠纷,避免发生因债务执行问题把企业搞垮、拖垮。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实施保护,建立健全由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的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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