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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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
,是指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机构;
这里所说的"
医务人员"
,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
二者缺一不可,否则就构成了非法行医。
比如某医院的医生下班后在家私自行医,虽个人有执业资格,但机构未获得执业许可,此类行为就属非法行医。
二、行为是违法的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错,如果是严格按照各项法规、规范实施的医疗行为,即使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也不构成医疗事故,如青霉素皮试假阴性的病人,注射青霉素后发生过敏性休克,经及时抢救无效死亡。
三、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这里有两点应当注意:
一是"
过失"
造成的,而不是故意;
二是对患者要有"
人身损害"
后果。
先谈"
问题:
故意和过失是行为人在主观上两种根本不同属性的心理状态,医疗事故的主体在主观心理状态上必须是过失而不是故意。
如果医务人员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利用诊疗护理手段故意杀害或伤害病员,那就不是简单的医疗事故,而是视情节、后果构成民事侵权或者刑事犯罪。
所以,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法规、规范的过失。
一般来说,医疗事故主体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发生中,根据医务人员的岗位责任以及技术水平,应当预见到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
或者对于危害病员生命、健康的不当做法,应当做到有效防范,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发生。
比如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规章制度和履行职责,对危重病员推诿、拒治;
对病史采集、病员检查、处理漫不经心,马虎草率;
或擅离职守;
或遇到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既不请示,也不请人帮忙,一味蛮干;
或擅自做无指征和有禁忌证手术和检查等,而造成了对病员的危害结果。
例如:
有一个科大夫,在一次左腿腓骨病灶剔除手术中,违反操作规范,将神经切断7厘米,导致病人膝关节以下无知觉,很快左腿便萎缩了,这就是疏忽大意的医疗事故。
作为一名医师,应当懂得神经应该有效剥离,不然很容易导致危险,该外科大夫对此危险应事先预见到,却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到。
第二种情况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病员造成危害结果,但是轻信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或者克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和行为上的失误,致使病员的危害结果发生。
例如一外科大夫,经验丰富,且技术高明,在一次手术过程中,病员曾再现心力衰竭等危险征兆,经其采取急救措施,危险排除,按惯例应当停止手术,分期进行,但医师认为凭其高超的技术再次排除险情,打算将手术一次做完,结果第二次险情出现后,采取紧急措施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中,外科大夫由于过于自信,而在技术上判断失误,构成了过于自信的过失责任。
第三种情况是技术过失。
这种过失是根据医务人员的相应职称或相似情况下的一般水平,由于能力不及或经验不足而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失误,导致对病员危害结果的产生。
对技术的要求是一个变量,随着社会普遍水平的提高而提高,不依个人来判断,而且要结合社会同等水平的普遍标准来判断。
有一病人因腹痛到乡卫生院就诊,乡医师诊断为胃穿孔,应立即手术,打开腹腔后,没有发现胃穿孔,就又缝合上,诊断为肠粘连。
这是由于乡卫生院医师的医疗技术水平与经验不足,在诊断中发生失误,导致对病员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但这种伤害不是由于医务人员主观上的过错,而是因为技术水平的限制导致其在认识上就存在不足,如果换一名经验丰富、知识水平较高的医生,这种情况就完全可以避免。
四、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是由过失引起的,而这种过失必须是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双重特点,且二者之间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谓"
直接的因果关系"
是指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没有这种必然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不要忘记,绝大多数患者到医疗机构就医,本身就患有这样那样的疾病,或者因某些其他原因、意外事故到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和抢救,有些比较复杂,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这就要具体分析各种原因的不同地位和作用,找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原因加以认定。
一病人受致命刀伤送医院急救,医务人员误用药后病人死亡,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病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致命刀伤引起的,而不是药品,医务人员误用药品的行为与病人死亡之间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上面谈了医疗事故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下面谈一下有哪些情形不构成医疗事故。
当医疗行为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时,如果能够除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违法性和主观过失,就不构成医疗事故。
如给患者使用青霉素,医务人员在用药前根据技术操作规程给患者做了青霉素过敏试验,且试验结果为阴性,注射后观察30分钟无不良反应让患者离院,患者在回家途中,发生了严重青霉素迟发过敏反应,出现严重过敏休克死亡。
虽然患者的死亡与注射青霉素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违法和主观过失,则患者的死亡就不属于医疗事故。
但假如这个患者发生过敏性休克在院内或发生过敏反应后被人送回医院,由于抢救设施不齐备,或者抢救措施不得力而造成患者死亡,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鉴于医疗活动中,有许多不良后果是在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违法和主观过失的情况下发生,因此,"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
当患者处于生命垂危,抢救工作具有时间的急迫性、诊断措施和抢救条件的限制性,此时,医疗人员对患者的病情、准备采取的急救措施很难按照疾病诊疗程序作出全面、准确的判断,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抢救患者的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救治措施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应当构成医疗事故,否则将不利于患者生命的抢救。
但满足这种情况的前提条件首先必须是情况紧急,患者存在生命危险,且这种危险迫在眉睫,稍有懈怠或犹豫,将失去抢救时机;
其次所采取的紧急救治措施应是所面临条件下别无其他选择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病意外。
医疗意外事件常见的有两种类型:
(1)发生的不良后果,与医疗行为有关:
前述给患者使用青霉素的案例,医疗行为符合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和药典要求,患者的死亡属于医疗行为有关的医疗意外。
(2)发生的不良后果,与医疗行为无关:
例如患者进行腿部针炙治疗时突发脑血管破裂死亡,这种情形属于与医疗行为无关的医疗意外。
医疗事故与医疗意外给患者造成的损害后果虽然相同,但前者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而后者的发生可能与医疗行为无关,或虽然与医疗行为有关,但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
由于医疗事故与医疗意外的后果相同,但对医疗意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承担责任,因此,在不良后果的原因认定上与患者亲属的意见分歧常常较大,极容易形成医疗纠纷。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
其本意除包括医疗意外事件外,还包括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不存在主观过失,对医疗措施和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履行了告知义务,患者及其亲属也履行了知情、同意手续,且已针对预料到的不良后果制定了相应的防范措施的情况下,仍然发生了难以避免的不良后果,如出现并发症。
并发症的构成前提是医疗行为无过失,不良后果事先能够预料,患者及其亲属充分知情同意,采取了积极预防措施,但不良后果由任何技术水平的医务人员去实施操作均会发生。
如兰尾穿患者,施行兰尾切除术,术后患者出现肠粘连,经常腹胀、腹痛,而肠粘连这种不良后果是事先能够预料到的,但却是难以避免的。
再如重要功能区部位的脑肿瘤手术治疗,术后都有可能出现部分机体功能障碍。
由于并发症是医务人员事先能够预见,事先医务人员会向患者及其亲属进行全面告知,患者和患者亲属有一定的思想准备,所以并发症引起的纠纷没有医疗意外引起的医疗纠纷激烈。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要求,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前,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对患者或其亲属进行输血风险教育,详细交待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可能发生血源传播疾病、输血反应等情况,方可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采血机构对无偿献血者进行病原微生物学指标检查时,只能对献血者和血液进行病毒抗体检测,但献血者被病毒感染,到其血液病毒抗体检测呈现阳性反应需要一定时间,一般为20-180天左右。
从病毒感染到血清中病毒抗体转阳这段时间,虽然检测不出病毒抗体,但其血液已有病毒存在,具有传染性,这段时间称为血液检测的"
窗口期"
。
使用处于"
,且检测"
合格"
的血液时,便会造成输血传播性疾病。
由于受医学科学技术和检测手段的限制,部分经血液途径传染疾病尚未被全面认识,只能对献血者和血液进行病毒抗体检测,并不能完全排除丙型肝炎、艾滋病等的早期感染。
因此,经输血感染疾病的可能性和危险性是不能完全避免的,国际上的发达国家也不例外。
所以,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在给患者输血时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患者及其亲属充分知情同意,即使发生了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需要承担责任。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方不配合,延误诊疗工作而造成患者出现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承担责任,这是因为患者受到的"
损害"
与医疗机构的"
行为"
没有因果关系,患者及其亲属故意或过失的行为才是患者所受损害的原因。
患者及其亲属不配合诊疗工作的常见行为有不主动如实了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症状、病史,或者不遵守医嘱服药及接受必要的检查、处置等。
诊疗活动中应注意,患者及其亲属不配合诊疗工作时,如:
拒绝接受医嘱内容,医务人员必须将医嘱内容的具体情况、对患者治疗的目的、意义,如果拒绝接受医嘱可能会发生的不良后果,以及对此医疗机构将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向患者及其亲属告知,使患者及亲属充分知情,并将此过程如实记录,医患双方签字后存入病历档案。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
民法通则"
第153条规定的"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07条明确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负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医疗活动中,不良后果要被确认为不可抗力所致时,应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第一,不良后果必须独立存在于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之外,既非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所派生,亦不为医务人员的意志所左右,如晚期恶性肿瘤患者死亡。
第二,患者病情必须是不良后果事实上的发生原因,如大面积心肌梗死病人出现心脏破裂死亡。
第三,医务人员按其现有的能力,尽到必要的义务和关注,仍不能对病情的自然转归及其引发的后果加以控制或克服。
医务人员对于病情重笃、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或疑难危重患者,利用各种医疗手段,采取各种治疗方案救治病人,争取把百分之一的希望变为现实,但绝大多数情况下因不可抗力而死亡也在所难免,这主要是疾病的自然转归所致,即便医务人员采取任何措施也无法阻止患者死亡。
第二讲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
医疗纠纷是因患者及家属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的服务不满意,与医方发生的争执。
由此可见,患者与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即医患双方)是构成医疗纠纷的两大因素,下面先谈患方因素。
一、患方因素
1、患者法律意识增强。
随着社会的进步、普法工作的深入,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并且,人们获得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渠道也很畅通,因此,一些患者努力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对患者有利的法律、法规,他们比专业人员还要精通,更不要说医务人员,只要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稍出现差错或有违规之处,医疗纠纷就无法避免。
2、患者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现在,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在物质生活得到充分满足的同时,人们对各种服务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其中就包括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服务的要求。
患者不仅要求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要好,对疾病治疗的效果也提出很高要求,他们常常比照相似病人的治疗效果(通常是效果比较好的病例),如果达不到同等水平,他们就对医务人员的治疗方案、措施、技术等产生怀疑,进而发展成医疗纠纷。
3、故意找茬想免交住院费或获得赔偿。
由于这种原因引发的医疗纠纷所占比例也不小,这部分患者一般是家庭经济条件比较差,而住院治疗的费用又很高,患者支付不起医疗费,只好通过故意指责医院出现差错或事故,达到不交纳医疗费用的目的。
二、医方因素
1、法律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淡薄。
与患者掌握法律法规的程度相比,医务人员的法律知识十分缺乏,并且没有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的想法。
同时,医务人员没有自我保护的意识,言谈举止毫无顾虑、毫不避讳,以至辛辛苦苦干了工作,最后却成了被告。
2、医疗机构管理不善。
医疗机构的管理者同样缺乏对医疗纠纷的发生的警惕性。
因规章制度不健全、工作程序不明确、对员工的培训不到位等管理上的漏洞和缺陷引发的医疗纠纷数不胜数。
造成的后果也十分惨痛。
3、医务人员服务意识差。
在医疗过程中,有些医务人员没有把为患者服务的宗旨落到实处,或者言语生硬、或者态度恶劣、服务不到位,这自然引起患者对医务人员的反感,对医疗机构的不满,平时对你笑脸相待,一旦你在工作中出现一点失误,他就对你进行"
报复"
,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4、医务人员技术素质低。
由于医务人员技术素质低,对疾病诊断不明,治疗方案误差等导致患者出现不良后果,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5、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
由于医务人员不负责任,出现脱岗、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等,造成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引发医疗纠纷,这种医疗纠纷是最没有争议的一种情况,医方不仅要负民事责任,当事人可能还要负刑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除患方和医方两大因素外,还有一些其它因素间接造成了医疗纠纷的增多。
一是社会因素。
现在,由于个别医疗机构中的一些不良现象,例如收受红包、药品回扣等时有报道,因此医病机构在人们心中的地位逐渐下降,形象在向负面发展。
同时,患者被视为弱势群体,受到社会各方广泛同情和支持,从而增强了患方向医方"
讨公道"
的想法和决心,引起医疗纠纷增多。
二是立法因素。
执业医师法"
、"
等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对作为强势群体的医病机构进行了规范与约束,而对作为弱势群体、受到保护的患者一方却缺少约束机制,在发生的医疗纠纷中,患方哪怕是无理取闹,也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医方只能赔着财力、耗着时间去应付。
三是新闻媒体的误导。
长期以来,新闻媒体对卫生系统给予了大量的、客观公正的宣传报道,但个别新闻媒体在报道医疗纠纷时,不作认真调查,只听一面之词或仅凭主观想象,就给医疗纠纷定型,甚至不负责任的进行炒作,误导了一些患者,引发了医疗纠纷。
第三讲如何防范医疗纠纷
从医疗纠纷发生的医方因素来看,既有医疗机构管理者的原因,也有医务人员个人的原因,如何防范医疗纠纷,对于管理者来讲,应注意抓好以下几点:
一、强化医务人员思想和医德医风教育。
在新形势下,医疗纠纷的防范首先要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的教育,树立以人为本,一切为了患者,为了患者一切的新思想观念,树立白衣天使的光辉形象,使医患之间建立起一种友情、亲情和相互信任的关系。
改善服务态度,加强医患之间沟通,彻底扭转个别医院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的不良局面。
二、强化专业技术,健全规章制度,狠抓落实
强化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素质,是防范各类医疗纠纷发生的根本。
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是控制和减少医疗纠纷隐患的必要手段。
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入手,降低医疗高风险,是减少医疗纠纷发生的基础。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仅要加强自身专业技术的学习,更重要的是要提高对各类疾病的预测风险机制,减少突发的危险因素,特别要避免抢救过程中的失误。
同时要认真落实卫生部及医院内部统一制定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各项医疗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有效发挥各项制度的可操作性,以控制医疗事故和纠纷的发生。
在我们实际工作中,由于医护人员小的疏忽,或小的过失、处方写错住院号、床位号、以及填写报告单时间误差,医嘱记录用药剂量失误等,都会引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如某医院一产妇因心衰在医院实施抢救过程中,医生口头医嘱通知护士使用西地兰注射液0.2mg(半支)静滴,但医生下医嘱时由于笔误,将0.2mg写成0.2,未写mg,但实际每支西地兰含量仅为0.4mg,护士在抢救过程中只用了0.2mg西地兰,但事后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家属复印病历,却以此为依据,提出是医护人员用药失误,大剂量使用西地兰(0.2g)造成患者死亡等。
事件的发生突出反映了医院医疗文书书写不规范,医生笔误,区区小误引来医疗纠纷案。
因此,完善规章制度,更主要的是重在落实,否则,达不到应有的警示效果。
三、明确管理职责,重点科室重点防范。
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医院作为责任主体面对外界和患方,这是为了保护医务人员,也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必要措施,但并不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根本所在。
因此,作为责任主体,医院内部要认真查清事实经过,明确责任,强化医疗责任追究制。
对于在医疗过程中有过错和失误的责任人,要给予必要的惩戒和处罚。
如:
内部处分,分担部分赔偿金或视其情节给予更严厉的处罚,记录在案。
同时与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科室和个人经济利益挂钩,形成全员预防医疗纠纷发生的自觉行为。
为了做好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妥善解决,医院要有专人负责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
负责医疗纠纷处理和调解的人员要求掌握和熟悉医疗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解决程序。
同时更要知识面广,专业素质高,语言表达力强,在院内有一定威信,善于沟通医患双方的思维和矛盾焦点,以便妥善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在工作实践中,医院发生医疗纠纷的重点科室多为妇产科、骨科,其次是急诊科、普外科、心脑血管病等。
因此,相关负责人应认真研究医疗纠纷发生的特点和规律。
抓住重点,做到目标明确,重点防范,严教严管,避免或减少各种医疗纠纷的发生。
四、强化法纪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综合素质。
各级医疗单位在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全面提高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尤其显得必要。
在新的"
颁布以后,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纠纷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开展岗前培训,是减少医疗纠纷发生和预防的重要措施。
现阶段,随着法制社会的不断健全与完善,人们的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越来越高,因此,要求广大医务人员必须掌握一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提高医务人员的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意识。
强调依靠制度规范管理人,依靠法律法纪约束人,使广大医护人员自觉遵纪守法,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同时也是对医务人员自身的有效保护。
上面是从医疗机构管理者的角度来谈如何防范医疗纠纷,下面我们从医务人员的角度来谈如何防范医疗纠纷:
一、加强业务训练,注意知识更新,严格病历书写,提高技术水平。
(一)在业务训练上,重点是"
三基"
三严"
,即加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培养严肃、严格、严谨的职业作风。
在临床能力的培养上,要做到"
三多"
三会"
是:
多听:
听查房、会诊,听病例讨论,听学术报告;
多看:
看病历、看手术操作、看学术论文;
多做:
做多种手术,不抢手术,不单打一。
会做:
不但会做手术操作,还会术前准备、术后处理;
会讲:
会提出自己的意见、观点、便于交流提高;
会写:
从病历到科研论文、论著,达到由理论到实践,再向实践到理论的提高。
在促进知识的更新上,要做到"
一订一写一参加"
一订:
即订专业杂志,把握学术动态,了解专业科技前沿;
一写:
即写下心得笔记、卡片,将本专业新的理论、知识和技能以心得卡片的形式记录下来,并与过去及现行的对照比较,总结出不同优劣,便于记忆复习与运用;
一参加:
即参加专业学术会议、专题讲座及培训班,目的是交流总结经验教训,促进知识更新,提高技术水平。
(二)在病历书写上必须做到及时、客观、完整、准确
所谓及时,就是要严格按照"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的要求,门诊病历和急诊病历要及时完成,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危重病人,抢救病人的首次病程录、手术护理记录,术后首次病程录在术后即时完成;
危重病人,抢救人的抢救记录于抢救工作完成后6小时内完成,记录抢救时间要具体到分钟。
普通病人的首次病程录应当在患者入院后8小时完成;
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于患者入院24小时内完成;
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于患者出院或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
所谓客观,就是医务人员在书写病历是,一是要如实反映病人的发病情况、病程进展、体格检查结果、既往史、家庭史;
二是不准随意涂改原始记录或补充、隐匿、销毁相关的医疗文件资料,当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当上级医务人员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时,应当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辩,并注明修改日期并签名。
所谓完整,不仅包括病历形式的完整,更重要的是病历内容的完整,比如有的医生写现病史只有几十个字,通过现病史无法了解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更看不出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阴性资料,体格检查也不反映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阴性体征。
由于时间关系不再述,请大家认真学习"
所谓准确,就是不能凭主观想象记录病情,不许病程记录与护理记录所反映的病情状况与变化时间不一致,更不许医嘱时间落后于执行时间,以免出现不切合实际或自相矛盾的情况。
二、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规范执业行为
临床医生不但要知法,而且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
我国现行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近四十部,给医务人员直接相关的在"
及其配套文件、"
药品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
医病机构管理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
传染病防治法"
护士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消毒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各种"
诊疗常规"
和"
技术操作规程"
等,医务人员要通过这些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以及常规、规程的学习,在医疗活动中做到"
四化"
,即行为合法化、诊疗规范化、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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