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特所得税法执行条例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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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借款人是居住在沙特的居民;
C-如果贷款与沙特境内某个常设机构的经营活动有关。
利息,指借用资金所支付出去的任何款项,包括从贷款业务中获得的各种收益,无论有无担保,也无论是否授权享受债务人的利润,其中也包括从政府债券或非政府债券中获得的收益。
2-非驻沙人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获得的保险费:
A-如果被担保的对象在沙特境内;
B-如果保险人是住沙特的居民;
C-如果所担保的风险或活动与在沙特从事的活动有关联。
3-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获得的来自技术或咨询服务的收益:
A-向居住在沙特的任何居民提供服务;
B-所提供的服务与在沙特进行的某一项活动有联系。
4-驻沙资合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益。
5-从动产与不动中获得的收益,而这些资产都是在沙特从事经验活动所得,或者与某位住沙居民的经营活动有联系。
6-销售货物或产品所得的收益,而这些货物或产品都是在沙特境内加工生产的。
7-向沙特境内供应物资而签订的物资供应合同不算是在沙特境内产生的经营活动,只要合同没有包含伴随物资供应而产生的工作,如运输,或者安装,或者维修,或者培训等在沙特境内进行的工作,如果合同包含有伴随物资供应而产生的的这些工作,那也仅只是把这些工作算作是在沙特境内产生的经营行为。
第六条
下任何一种情况都被算作是在沙特境内完成的服务:
1-在沙特境内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以便在沙特境内实现该项服务,即使是通过远程遥控操作,不以实际存在提供服务的人为条件。
2-在飞机或者轮船上完成交易,然后与在沙从事经营活动的人进行结账。
免税收益
第七条
根据下列规定,对出售流通证券所得收益免收增值税:
1-如果整个交易过程都是遵照沙特金融市场的规定完成的。
2-如果完成交易的资金不是在本条例第74条规定生效前投入的。
转让资产所产生的赢利与亏损
第8条
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必须折旧的资产,在进行转让时,不计算赢利或者亏损,对转让这些资产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处理,包括所得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可扣除的开支
第九条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可扣除的开支有:
1-所有开支都是必须的、正常的,无论是已经支付的或者是应支付的,只要满足下列规定都可以扣除:
A-费用是真实的,有真凭实据,或者是税务局能够证实其真实性的其它单据为凭。
B-是与计算应得税所得额有关的。
C-是与纳税年度有关的。
D-是非资本性质的。
2-在纳税年度遭受的贷款利息,如果该利息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关,或者是下列公式的结果,两者取其最少:
纳税人的贷款收入加二分之a,再除以b:
a=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去贷款利息收入;
b=按照所得税法可扣除的开支减去贷款利息的开支。
银行不应用这个公式。
3-符合下列条件的坏账:
A-之前已经在包括纳税人该纳税年度全部收入的报告中,已经宣布为坏账。
B-坏账是由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而产生的。
C-纳税人提供注册会计师证明,根据纳税人的授权人,决定从账簿中注销这些债务。
D-采取一切法律手段进行讨债,有令人信服的证据,如债务人已经收到司法判决书,或者债务人已经宣布破产等,证明确实无法讨回这些债务。
E-债务与纳税人没有关系。
F-纳税人保证债务什么时候讨回都是属于他的收入。
4-规矩所得税法第17条的规定及以下条件,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
A-资产不打算转售,全部或部分都是以使用为目的。
B-资产具有折旧性质,其价值因为使用,或者磨损,或者陈旧而贬值,在纳税年度结束后还存在一定的价值。
C-根据官方文件,如房屋产权证、合同、发票,证明资产的所有权属于纳税人。
D-不排除停止使用资产,不对其进行折旧。
5-在该年度形成的以下保险费及拨款:
A-银行里的呆账,但银行必须提交一份沙特阿拉伯银行(货币局)出具的证明,确定呆账的数额等相关事宜。
B-未到期的保金、在保险公司的保险费,但在下一个纳税年度必须补交应纳税款,具体根据行业标准对其进行确定;
未到期的保金指的是保险购买发票上记录的款额,而所购买的险种都是与该纳税年度或者接下来的纳税年度有关的;
而保险费指的是在该纳税年度产生但是还没有完成支付的保险赔偿金。
6-允许纳税人从他的账簿收入中减去当年使用的专款,或者没有被确定为收入的款项,或者应急开支,比如但不限于:
最终服务奖、呆账、降价等,只要具备以下条件:
A-所使用的专款是在本纳税年度已经支付的或者应该支付的,有确凿的证据为证。
B-该款项形成当年已提前返还给税务局,
7-具备以下条件的纳税人职工的子女学费:
A-支付给当地经认可的学校;
B-该项优惠是职工合同里明文规定的。
8-根据沙特法律:
无论个人或者集体都不得超过计算雇主股份前雇员收入的25%这一规定,雇主考虑雇员的利益而为雇员投入的养老基金和储蓄金股份,但储蓄金当具备以下条件:
A-该基金会必须是一个合法的机构,有专门的制度明确入股人员的条件与权利。
B-该项责任,在职工合同或者公司章程里有明确规定。
C-该基金会是完全独立的机构,有独立的帐户,有独立的注册会计师对其进行审计。
9-在纳税年度里,在沙特境内发生的,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度有关联的研发费用,研发费用指的是专门用做研究与开发的费用,或者用于科技试验,或者工程测试,或者计算机程序研发等领域的费用,但用于购置机构建设用地,或者购置研究设备的费用除外,而建筑设施、机器设备的折旧,根据所得税法第17条的规定进行。
不可扣除的费用
第十条
不可扣除下列费用:
1-用以支付给雇主,或者合伙人,或者股东(除股份公司中的股东),或者自己的家庭成员:
父母、妻子、儿女、弟兄的工资、薪酬等,无论是现金的还是实物的。
2-用以支付给合伙人,或者股东或者自己的家庭成员:
父母、妻子、儿女、弟兄的赔偿金,无论是现金的还是实物的,作为他们高出市价为公司提供服务或者财产的代价。
3-娱乐开支,比如各种聚会、体育赛事、各种活动,旅行等类似的费用。
4-个人正常消费的任何开支,比如供养家庭的开支,家庭成员接受教育的开支等。
5-在沙特境内或者其它任何一个国家,已支付的或者应该支付的所得税,或者与之相关的罚款。
6-已经向沙特有关部门支付的或者必须支付的任何罚款,比如交通违规罚款、损害公共设施的罚款等。
至于违反合同条款规定而导致的罚款,如延期施工罚款,或者错误施工的罚款,可以扣除,但条件是缔约的一方是纳税人。
7-任何行贿的款项,以及根据沙特阿拉伯的法律,是属于用作犯罪行为的类似的任何款项,即使是在境外支付的。
8-支付给保险公司代理人的佣金,该佣金超过该代理人或他人在沙特作为代理期间获得代理费3%,无论该代理人是否是保险公司的合伙人。
9-职工投入的养老基金份额,比如养老保险、社保,或者储蓄金。
10-驻沙特的全资分支机构支付给境外总公司的款项,作为下列事项的代价:
A-特许权使用费,或者佣金;
B-贷款或者其它款项的利息。
C-估算出来的间接管理费用、佣金。
D-进口物资的价值,或者与纳税人有关的各方超出市价提供服务的价值。
亏损结转
第十一条
1-根据所得税法和本实施条例的规定,纳税人的经营亏损,他有权向后结转,从之后的纳税年度盈利中抵补,无限期,而在每个纳税年度允许扣除的最高额度不超过纳税人报告中年利润的25%。
2-上述第1款的规定,不适用于1421/1/5(2000/4/10)3号内阁决议生效前,纳税人遭到的经营亏损,或者是免税期内遭到的经营亏损,或者所造成的经营亏损根本不属于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范畴,如果所造成的亏损不是属于应纳税的范畴,那纳税人无权对该亏损进行结转。
3-在在沙注册会计师没有对账目进行认真审计之前,不允许纳税人进行亏损结转。
4-所有权或者50%或以上的控股权发生改变或者调整的资合公司,不允许进行亏损结转,除非亏损是发生在所有全发生改变之后,方才允许对亏损进行结转。
5-对于自然人,其经营亏损表现为收入与相关支出之间的差异。
货币转换
第十二条
在遵守所得税法第30条所述货币转换规定的同时,不计算转换货币所产生的利润或亏损。
补偿收益
第十三条
对于货物的损坏赔偿,被认为是应纳税的收益,对于固定资产的损坏赔偿,被认为是固定资产的转让,按照所得税法第9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金融租赁
第十四条
1-如果出租人根据金融租赁合同将固定资产出租给承租人,那么承租人就是负责纳税的物主。
2-只有具备以下任何一个条件的固定资产租赁都被认为是金融租赁:
A-租赁包括租期结束后的产权移交;
B-租期超过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0%;
C-租期结束后租赁资产残值为开始租赁时市场价20%;
D-租赁付款的现值等于或者超过刚开始租赁时租赁资产市价的90%,该规定不适用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即将结束才开始的租赁。
E-租赁资产在租期结束后对与承租人来说已经没有了价值,或者对其它承租人价值已不大。
3-本条中,计算租赁付款现值的贴现率,参照沙特阿拉伯银行所使用的比例。
4-本条中,租期包括任何一个额外的续租期限。
5-如果出租人在租赁之前属于物主,那他还当负责本条第1款所述贷款,考虑到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进行买卖的手续。
6-金融租赁是通过承租人的贷款融资,承租人购买的一个过程,所以不可将租赁付费纳入纳税年度账簿支出,因为它是属于贷款付费。
7-承租人签订金融租赁合同后,即被认为是负责交税的物主,所以:
A-出租人不可以扣除资产折旧费,因为他的所有权已经属于承租人。
B-租赁付费分为两个部分,贷款本金和贷款收益。
开始租赁时的贷款本金就是租赁合同规定的最低付费现值。
C-每笔付款中的贷款本金部分是贷款付费,对于承租人来说,不可将其纳入纳税费用,而总付款金额中的收益部分,属于出租人的收益,有承租人支付。
D-如果在金融租赁开始之前,出租人就是物主,那他还当负责本条规定所述贷款,属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买卖过程,买卖双方都应该要考虑到由买卖这两个过程所产生的税收问题。
保险公司
第十五条
1-驻沙保险公司或在沙从事普通保险业务的非驻沙保险公司的税基,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确定。
2-在沙设立常设机构从事普通保险业务的非驻沙保险公司的税基,根据下列方式进行确定:
A-总收入指的是:
a-在沙从事保险业务所得的保险费总数,减去已过期的保险费和保险续费。
b-未到期的保险费,和现有的风险储备金,参照本条例第9条(5/B)款的规定,是在前一财政年度结束前形成的。
c-在沙境内的风险合同投资收益,根据下列公式确定:
全球投资收益*当地保费总额/全球保费总额
d-常设机构所得的任何一种收益。
B-总开支指的是:
a-在减去保险续费金额后,根据保单完成支付的赔款;
c-在沙特境内产生的可扣除的常设机构开支。
d-子公司支付的母公司的管理费及佣金金额,根据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母公司的管理费及佣金总额*当地保险费总额/全球保险费总额。
C-本条第2款所述税基,不能低于公司一年内本地保险费总收入与公司全球总收入的百分比(根据全球统一财务报表)乘以全球保险业务税前净利润的结果。
3-在沙特境内从事保险储蓄业务的保险公司税基,根据以下方式确定:
A-从事保险储蓄业务的驻沙企业,其税基是投资收益减去与投资收益有关的管理费用。
B-通过在沙特境内设立常设机构,从事保险储蓄业务的非驻沙企业,按照下列公式确定税基:
当地投资收益=全球投资总收益*当地保险费总额/全球保险费总额。
再减去:
a-与投资收益相关的管理费用,根据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与投资收益相关的全球管理费用*当地保险费总额/全球保险费总额。
b-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费及佣金,据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费及佣金总额*当地保险费总额/全球保险费总额。
c-保险储蓄指的是开出保单,在合同结束时或者投保人死亡时支付收益。
估计税
第十六条
1-在遵守所得税法第34条第A款规定的同时,与全球支出有关联的业务领域,当地支出与在沙特境内从事业务的全球支出可能会混在一起,很难分出那些是属于当地支出那些是属于全球支出,从而导致无法提供与本地业务相关的准确财务数据,那么允许税务局对其进行估计。
2-不需要入账或登记,限定收入的小宗业务,税务局可以通过净利润为总收入15%这一比例对其进行估计。
3-为了强制纳税人依法纳税,防止偷税漏税的现象,税务局可以根据与纳税人有关的事实和以下情况进行估计:
A-纳税人没有按时递交他的税务报告,
如果纳税人在法定日期结束后,税务局发出估计通知之前,递交了自己的税务报告和详细的财务报表,并且附有法定的账簿、记录,那么税务局有责任接受纳税人的报告,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要求支付法定的罚金。
B-没有递交真实反映纳税人业务状况的沙特境内的详细账册、账簿、档案记录。
C-纳税人不能出示确凿的单据,证实报告信息的正确性,同时还要遵守本条例第54条第3款的规定。
D-纳税人没有按照商用发票法的规定,在其账簿、记录中没有使用标准格式、表格、方式。
4-净估计利润根据与纳税人的业务、业务性质、周边环境有关的指标,或者事实,或者证据显示的信息进行计算,无论如何都不能低于纳税人收入的以下比率:
分类
行业/职业
收益率(%)
1
特许权使用费和收益
75
2
管理费
80
3
技术和咨询服务
20
4
自由职业人士,如医生、律师、会计、工程师
5
公共服务机构
6
出售蔬菜、水果、肉类、鱼类、禽畜的商店
10
7
油站
8
建筑工程承包商
9
上述以外的其它业务
15
5-分包商等总收入的任何折扣在估计时都不作计算。
6-向沙特境内供应物资的物资供应合同随之而产生的,没有在合同里确定价值的工作,在沙特境内完成的任何一项,其收入都根据合同总额10%这一比率进行估计。
7-资产转让所产生的资本收益,在纳税人(卖方)没有法定帐户的情况下,按照下列方式进行估计:
A-如果被出售的资产属于证券,如没有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股票或者债券,那么根据合同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二者取其最高)确定销售价值,再将其与资产成本进行比较,以确定资本收益。
B-如果被出售的资产属于某个资合公司里的股份,那么根据该股份的合同价值,或者市场价值,或者公司帐户里的入账价值(三者取其最高),确定销售价值,再将其与资产成本进行比较,以确定资本收益。
C-其它情况,要么根据合同价值,要么根据市场价值(二者取其最高)确定销售价值,再将其与成本价进行比较,以确定资本收益;
而资本收益不得低于成本价的15%。
D-卖方合伙人当在资产出售前一段时期,通知税务局,并缴纳应纳资本收益税,自出售之日起60天内产生的资本收益,公司及买方偕同买方合伙人负责向税务局交纳由此产生的任何税款。
人和公司税收制度
第十七条
1-人合公司没有按时提交所需信息的报告,或者报告格式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当接受未提交报告的罚款,按照公司总收入1%的比率进行计算,根据所得税法第76条A款的规定,罚金总额不超过20000(两万)里亚尔。
2-人合公司的收益必须纳税,这些收益分摊跟应纳税的公司的每一位合伙人,其中的每一位都必须按时提交年度税务报告,该包括全面反映包括公司收益在内的所有应纳税收益。
3-如果人合公司的收益来自沙特境外,或者收益全部属于法定免税收入,那么为了确定合伙人的税基,收入以这种性质保留,该规定适用于所有的收入、折扣、亏损、债务。
4-如果合伙人的收益高出了他在该人合公司的股份成本,那么不超出成本的任何亏损,直到亏损被抵补或者转让公司里的股份。
5-与人合公司有关的所有规定,同样适用于集团公司(财团),包括到税务局登记、提交税务信息报告、违反规定而遭到的罚款。
税务年度
第十八条
1-纳税人所有经营范围的税务年度,就是国家的财政年度,纳税人的财政年度自获得商业登记或许可之日开始,只有没有证据表明并非如此;
在下列情况下,纳税人可以使用不同的税务年度:
A-如果在所得税法生效前,纳税人已经使用了税务局批准的不同的税务年度;
B-如果纳税人使用的是公历财政年度;
C-如果纳税人是集团公司成员或者使用不同财政年度的外企子公司;
同时还当遵守下列规定:
A-纳税人必须提交更改前税务年度末和新的税务年度初这一短时期的独立的税务报告,并在法定的时间缴纳税款;
B-新纳税人的第一年或者最后一年,在停止或者清算的情况下,可以是一个独立的短期财政年度,除非公司章程规定必须是完整的一年;
C-上述几款的规定,与所得税法第70条,关于经营中更改财政年度者预付税款的规定没有冲突。
2-财政年度根据公司章程必须是完整一年的纳税人,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前120天内提交财政年度开始后12个月的税务报表,在整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向税务局提交该财政年度的一份报告,并根据该报告,在扣除前期预付税款后,缴纳应纳税款;
3-在提交短期财政年度报表的情况下,即不足12个月的财年,应纳税的日期及提交税务报表的日期,是在封闭帐户当日起120天内。
核算办法
第十九条
在遵守所得税法第23条所述关于核算方法的规定的同时,允许自然人使用现金制或者权责发生制,如果他的年收入总额超过5000000里亚尔,那他必须在所有的税务年度里都使用权责发生制,除非他的收入下降至该额度以下。
长期合同
第二十条
1-使用权责发生制(无论是承包商的收入,还是缔约方或者总承包商的开支)的纳税人的长期合同,根据下列公式,在本税务年度里已完成工程的基础上进行核算:
本税务年度内发生的实际开支*长期合同的总价值/长期合同预算总开支
2-长期合同指的是任何一份加工合同,或安装合同,或建设合同,或者交钥匙合同,或者与这些有关的服务合同(比如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在财政年度内开始施工,直到封闭账户时还没有完成施工的合同,预计在实际开工之日起6个月内能完工的合同除外。
3-如果纳税人没有遵守本条第A款所述规定,确定长期合同的收入,那么税务局有权根据所掌握的信息、证据对其进行确定。
天然气投资税
第二十一条
在沙特境内,或者沙特专属经济区内,或者沙特大陆架内投资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天然气凝析油领域的任何一位自然人或者法人,沙特人或非沙特人都必须缴纳天然气投资税。
第二十二条
“天然气”一词具有以下种含义,根据所出现的位置,涵盖天然气工业领域的方方面面:
1-“天然气”,同“沙特境内非伴生气勘探及生产条例”中的定义;
2-“气”,同“天然气供应及其定价制度”中的定义。
3-“干气”,同“天然气供应及其定价制度”中的定义。
第二十三条
“勘探、生产、开采、提炼”,指的是勘探与生产领域的全过程,包括地质勘探、工程勘探、开采、提炼、钻探、开井、生产、采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天然气生产商”,指的是从事天然气生产、开采、提炼、处理、天然气液化、分馏工作的人。
第二十五条
“最终用户设施”,指的是接受一定数量的天然气及(或)液化天然气的场所,作为燃料使用,或通过当地分销网络进行分销,或者储存。
第二十六条
“通过当地分销网络进行天然气及液化天然气分销”,指的是遵照天然气供应及其定价制度的规定,在天然气投资领域获得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天然气及液化天然气储存”,指的是照天然气供应及其定价制度的规定,在天然气投资领域获得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28条
“天然气投资税应纳税所得额”,即从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及天然气凝析油,包括硫和其它副产品的交易、转让中获得的收入,以及所得税法第45条所述整个天然气投资领域获得的任何收入,包括运送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及天然气凝析油所获得的收入,来自处理、分馏及与之相关的服务的收入,以及与纳税人经营活动相关的非经营性质的横向收入,无论其性质和来源,包括使用第三方应纳天然气投资税经营范围内某个设施的过剩能源所获得的收入,根据前面所述权责发生制确定收入。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与转让中发生的天然气,或者液化天然气,或者天然气凝析油,或者其它副产品及服务的转手活动,被认为是纳税人或者有关各方的独立税务行为。
第三十条
“第三方”,指的是与纳税人打交道的任何自然人或者法人,第三方根据签订的关于天然气勘探与生产的任何协议或者任何合同,被认为是应缴纳天然气投资税的纳税人。
第三十一条
缴纳天然气投资税的纳税人,其主要经营活动指的是,根据签订的天然气勘探与生产合同,允许他进行的一项或多项工作,或者根据天然气供应与定价制度,允许他在天然气投资领域投资的工作,其中包括允许他进行的独立经营活动范围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天然气勘探与生产协议或合同,指的是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授权投资人在天然气投资领域从事工作的法律文件。
其中明确规定了允许投资人从事的工作范围。
第三十三条
应缴纳天然气投资税的设施,指的是纳税人用在天然气投资领域进行投资工作的任何设施或财产。
第三十四条
在计算所得总收入中所使用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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