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综合规划局业务分类及立案基础标准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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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申请人是自然人,须本人签名及加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
申请人是法人或
其她组织,须加盖公章);
2.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或代理人是自然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A4格式复印件;
申请人或代理人是法人或其她组织,应当提交《公司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证》或其她有效证明文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申请函(原件,A4格式打印,阐明申请项目基本状况、拟选地块基本状况和其她需要特别阐明事项;
申请人是法人或其她组织,须加盖公章);
4.市政府用地批文(A4格式复印件,须核对原件);
5.征地合约及征用土地界限附图;
6.工业项目还须提交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批复或在建设用地申请表内加具意见;
7.1/1000开平市都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现状平面地形图(原则A1、A2或A3格式)及电子文献各一份;
8.建设项目用地平面图(反映拟选址和用地范畴界线及拐点、建筑平面布局等,在开平市都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现状平面地形图电子文献出图<
现状平面地形图经初审需补充测绘,按“规划测绘验收类”关于申请规定办理,或委托规划局办事窗口代理补充测绘申请,补充测绘约需5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间>
,按原则A1、A2或A3格式,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须本人签名)一份;
9.《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规定提交专业管理部门意见(如交通影响评估报告等);
10.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军事设施、文物保护、民航等部门,须提供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三)办事程序:
1.申请人集齐上述资料后报送规划局报建窗口;
2.规划局经初审后如需补充测绘或补充资料,发出《资料补充告知书》,退还所有申请资料(委托规划局办事窗口代理补充测绘申请,可不退还所有申请资料,由《资料补充告知书》经办人代为保管);
3.规划局经审批后不予批准,发出《规划审批告知书》,退还上述5-10资料文献;
4.规划局经审批批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及其附图附件(附图为规划用地四至图,附件为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如为单项建筑工程项目附件还涉及建筑设计条件告知书,如下同)各一份;
退还开平市都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现状平面地形图电子文献一份。
(四)承诺时限:
1.初审发出《资料补充告知书》为5天(指工作日,不涉及窗口时间及上报时间);
2.发出《规划审批告知书》或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为10天(指工作日,不涉及窗口时间及上报时间)。
二、历史用地补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
(一)合用于历史上(1990年及此前)未获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用地批准文献,但已获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状况。
3.申请函(原件,A4格式打印,阐明申请项目历史上未获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用地批准文献因素,申请项目基本状况、拟选地块基本状况和其她需要特别阐明事项;
5.征地合约及征用土地界限附图或关于建设用地权属证明文献(如已获得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产权证明文献,或已获得与相邻用地单位在用地界线上无争议证明文献等),
6.有上级主管部门,应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7.工业项目还须提交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批复或在建设用地申请表内加具意见;
8.1/1000开平市都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现状平面地形图(原则A1、A2或A3格式)及电子文献各一份;
9.建设项目用地平面图(反映拟选址和用地范畴界线及拐点、建筑平面布局等,在开平市都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现状平面地形图电子文献出图<
10.《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规定提交专业管理部门意见(如交通影响评估报告等);
11.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军事设施、文物保护、民航等部门,须提供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3.规划局经审批后不予批准,发出《规划审批告知书》,退还上述5-11资料文献;
4.规划局经审批批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及其附图附件(附图为规划用地四至图,附件为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如为单项建筑工程项目附件还涉及建筑设计条件告知书)各一份;
三、在原用地上拆建、改建建设项目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
(一)申请资料规定:
3.申请函(原件,A4格式打印,阐明申请项目基本状况和其她需要特别阐明事项;
4.市政府用地批文(A4格式复印件,须核对原件)或已获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发产权证明文献(如已获得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产权证明文献,或已获得与相邻用地单位在用地界线上无争议证明文献等;
可为复印件,均为A4格式,须核对原件),并应附上由土地管理部门确认产权界线图;
5.已获得房产管理部门核发产权证明文献(可为复印件,均为A4格式,须核对原件);
6.有效拆迁证明文献(可为复印件,均为A4格式,须核对原件);
7.房产部门对建设项目批复或在建设用地申请表内加具意见;
8.工业项目还须提交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批复或在建设用地申请表内加具意见;
9.1/1000开平市都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现状平面地形图(原则A1、A2或A3格式)及电子文献各一份;
10.建设项目用地平面图(反映拟选址和用地范畴界线及拐点、建筑平面布局等,在开平市都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现状平面地形图电子文献出图<
11.现场照片(R4或R5照片贴于A4纸上并附阐明文字)
1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规定提交专业管理部门意见(如交通影响评估报告等);
13.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军事设施、文物保护、民航等部门,须提供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二)办事程序:
4.规划局经审批批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及其附图附件(附图为规划用地四至图,附件为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如为单体建筑工程项目附件还涉及建筑设计条件告知书)各一份;
(三)承诺时限:
四、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
(一)合用于已成片获得《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和土地管理部门核发产权证明文献用地因项目建设或公开出让等需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状况。
4.与原征地单位批准办理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证明文献(原件,A4格式打印;
5.原《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及其附图、附件(原件);
6.原征地单位已获得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献及其附图(可为复印件,批准文献为A4格式,须核对原件);
7.土地管理部门承认与原征地单位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转)让合同》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有效产权证明文献及附图附件(如国土证、用地批准书等,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8.原用地范畴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文献、附图附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9.对批准用地范畴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按规划实行承诺书一份(原件,由申请人或原征地单位承诺实行);
9.工业项目还须提交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批复或在建设用地申请表内加具意见;
10.1/1000开平市都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现状平面地形图(原则A1、A2或A3格式)及电子文献各一份;
11.建设项目用地平面图(反映拟选址和用地范畴界线及拐点、建筑平面布局等,在开平市都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现状平面地形图电子文献出图<
,按原则A0、A1、A2或A3格式,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须本人签名)二份;
3.规划局经审批后不予批准,发出《规划审批告知书》,退还上述5-13资料文献;
退还开平市都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现状平面地形图电子文献一份;
注销原《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及其附图、附件;
2.发出《规划审批告知书》或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为10天(指工作日,不涉及窗口时间及上报时间)
五、申请调节规划设计条件、规划用地红线
(一)合用于已获得《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拍卖前申请规划规定或其她需要进行调节状况。
1.规划用地申请表一式二份;
授权委托书一份(如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为原申请该建设地块《建设用地规
划允许证》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不需提供此项文献;
授权委托书为原件,A4格式打印;
当申请人委
托代理人办理关于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申请人是自然人,须本人签名及加具本人有效身份
证明号码;
2.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为原申请该建设地块《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申
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不需提供此项文献;
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或代理人是自然人,应
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A4格式复印件;
申请人或代理人是法人或其她组织,应当提交《公司法人经
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她有效证明文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申请函(原件,A4格式打印,阐明申请调节因素、项目建设规定、地块基本状况和其她需要特别阐明事项;
4.已批复《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及其附图、附件(原件,另附该建设地块《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复印件一份);
5.该建设地块已获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发产权证明文献及附图附件(如国土证、用地批准书等;
复印件,须核对原件;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用地文献过期,应提交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到市规划局办理手续函或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非闲置土地意见书》);
6.申请调节规划用地红线时还须提供1/1000开平市都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现状平面地形图(原则A1、A2或A3格式)及电子文献各一份(指原未获得此文献);
7.总平面规划方案图(在开平市都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现状平面地形图电子文献出图,<
按原则A1、A2或A3格式,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须本人签名)一份;
3.规划局经审批后不予批准,发出《规划审批告知书》,退还上述4-7资料文献;
4.规划局经审批批准,核发调节后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规划用地四至图(原已发规划设计条件书和规划用地四至图收回注销;
涉及《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及其附图附件需变更,注销原件后另发《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及其附图附件)各一份;
六、申请变更建设用地单位名称
3.申请函(原件,A4格式打印,阐明申请改名因素、项目建设状况、地块现状基本状况和其她需要特别阐明事项;
4.因建设用地单位自身改名、改制、撤除、破产、兼并等不涉及变化用地性质而申请改名,须提交关于主管部门批准文献或其她有效证明文献(复印件,核对原件);
5.1/1000开平市都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现状平面地形图(原则A1、A2或A3格式)及电子文献各一份(指原未获得此文献);
6.我局核发给原土地使用单位《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及其附图附件(原件,另附该《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复印件一份);
7.原用地单位已获得国土部门批准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8.通过法院拍卖或法院判决途径获得土地使用权,还应提交如下资料:
(1)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或判决书以及协助执行告知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2)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新获得土地使用权单位《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附图附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9.属通过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出让、转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还应提交如下资料:
(1)土地交易机构成交确认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3.规划局经审批后不予批准,发出《规划审批告知书》,退还上述4-5资料文献;
4.规划局经审批批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及其附图附件各一份,原土地使用单位《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及其附图附件收回注销;
2.发出《规划审批告知书》或核发《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为10天(指工作日,不涉及窗口时间及
上报时间)。
七、申请调节建设用地性质
4.原《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及其附图、附件(原件,另附该《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复印件一份);
5.该建设地块已获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发有效产权证明文献及附图附件(如国土证、用地批准书等;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用地文献过期,应提交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到市规划局办理手
续函或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非闲置土地意见书》);
6.1/1000开平市都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现状平面地形图(原则A1、A2或A3格式)及电子文献各一份(指原未获得此文献);
8.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军事设施、文物保护、民航等部门,须提供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2.规划局经初审后如需补充资料,发出《资料补充告知书》,退还所有申请资料;
3.规划局经审批后不予批准,发出《规划审批告知书》,退还上述4-8资料文献;
4.规划局经审批批准,按调节后用地性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及其附图附件各一份,原土地使用单位《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及其附图附件收回注销;
八、申请《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延期使用
(一)合用于已获得《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状况,必要在有效期满前一种月前提出申请。
请人或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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