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火工品管理制度汇编Word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9065603
- 上传时间:2023-01-03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24.32KB
煤矿火工品管理制度汇编Word下载.docx
《煤矿火工品管理制度汇编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煤矿火工品管理制度汇编Word下载.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1、负责本班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与上一班爆破工作交接班,掌握上一个班放炮情况,认真开好班前安全会,布置当班的爆破安全工作,注意事项,以及安排当班需要领用的炸药、雷管数量,并按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3、负责抓好爆破现场的安全管理,组织职工做好班前、班中和班后的爆破安全检查,发现存在问题及事故隐患,及时组织落实人员进行处理。
4、负责严格按照“安全第一”的方针,严格按“三大规程”的规定组织生产,按爆破作业规程要求组织指挥工作面爆破作业,不违章指挥并及时制止各种违章行为。
5、负责检查爆破前后现场的安全情况,重点检查顶板管理措施、敲帮问顶制度、放炮安全等措施的落实,及时地排查消除事故隐患。
6、负责对本组人员尤其是放炮员进行安全思想教育,政治思想素质必须过关,带头执行落实爆破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好本班职工的安全互保和与班组区队的安全联保工作。
7、爆破后发现灾害预兆或发生突发事故时,负责及时汇报矿调度和区队领导,并积极组织现场人员进行处理、抢救或指挥带领人员避灾撤退。
工作面火工品暂存管理制度
1、火工品应按照规程要求存放在工作面指定安全地点,并有专人负责当班火工品看管。
2、雷管和炸药要分别存放在不同的存储箱内,并将存储箱加锁。
3、炸药箱和雷管箱要存放在顶板完好、干燥无淋水的地点,同时要避开电气设备以及轨道。
4、放炮员使用炸药必须按要求计算用多少拿多少,不得多拿放在工作面,以防丢失。
5、严防蛮干作业,火工品应轻拿轻放,不得摩擦、撞击、抛掷、翻滚火工品。
6、存储炸药、雷管的箱子必须完好可靠,有损坏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7、任何人员不得破坏炸药、雷管箱。
火工品领退、使用制度
1、严格执行《屯兰矿民爆物品管理办法》。
2、炸药雷管必须由专职爆破员凭条领取,并把当班所开的管药全部领走,火工品发放硐室决不临时存放,出班时清退即可。
3、领取火工品人员进入火工品发放硐室时,必须卸掉矿灯,方可进入。
4、库管员必须根据领取凭条注明的炸药雷管数量发放,无领用凭条不得发放,领出的炸药、雷管必须详细记录管号等。
5、领用凭条必须由爆破员、安全员、相关领导、爆炸物品监管员签字后方可生效。
6、领用凭条中炸药雷管数量必须写清晰,并不得涂改。
7、炸药、雷管当班领,不得提前领取,必须当班使用。
8、领出的炸药雷管必须用带铜锁的炸药雷管箱分装分别背运至工作地点。
9、爆破员下班后,必须将当班炸药、雷管使用情况(领取炸药、雷管数量、爆破次数、使用数量、剩余数量)做记录,并由本人签字,安全员签字确认后,交给库管员,由爆破员填写在爆破员日志上。
10、爆破员必须将本班剩余炸药和雷管交回,由库管员存放,不得擅自保存。
11、处理瞎炮后未爆的雷管必须交回炸药库,由库管员妥善处理。
12、领用、退还火工品时,必须谁领谁退。
13、火工品管理必须做到帐、物、卡三对口。
爆破材料丢失报告制度
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爆破材料丢失,必须执行报告制度并执行处理的有关规定。
1.丢失可能的原因:
(1)由于放炮员责任心差,造成丢失,被管理人员发现,雷管可根据编码及发放日期确定具体放炮员,炸药可根据地点和班次确定施工单位。
(2)由于放炮环节崩出的残爆、瞎炮雷管未发现,经运输和选煤环节发现的丢失,能够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者或由于毁损严重不能确定责任的。
(3)其它原因。
2.报告制度:
任何人员捡到爆破材料,必须及时报告保卫科,保卫科根据报告情况,组织相关人员查清丢失单位。
若工作面发现火工品丢失应立即拨打保卫科电话(56110)报告丢失的详细情况,保卫科立即进行搜查丢失的火工品。
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1.屯兰矿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
放炮员必须由经过专门训练,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
放炮员必须经过政审和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培训中心发给的放炮操作证和公安局颁发的爆破员作业证。
放炮员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运送药、装药人员都必须经过矿组织培训,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放炮管理和矿有关规定,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3.采掘作业规程必须编制爆破说明书。
放炮员应严格依照爆破说明书进行装药放炮。
4.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要认真检查爆破地点附近的瓦斯)和“三人连锁放炮”制(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下达命令,并检查顶板与支护情况,班组长将自已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员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瓦斯员将自己携带放炮牌交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进行放炮。
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三人连锁环节执行不好,不准放炮)。
此过程由现场安全员监督执行。
5.在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中放炮,专职放炮员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6.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放炮,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爆破材料。
严禁使用质量不合要求和变质的爆破材料。
7.电雷管在发放之前必须逐个全电阻检查和严格按编号进行发放,同时将脚线拧成短路。
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及没有编号的雷管。
8.严格执行爆破材料的领退制度。
当班领退火工品时,由本班放炮员负责领取,领取数量由施工单位根据当日安排的工作量大小确定,由施工单位当班指派的背药工负责按照放炮员要求数量领取,放炮员领取火工品时,必须认真填写工作面炸药雷管支出消耗单,此单执行一日一签一回收制度,要求当班班组长及安全员、跟班队长必须签字。
9.放炮员必须把炸药、雷管分别放在专用的炮药箱内并加铜锁,严禁乱放、乱扔。
10.装配引药只允许放炮员一人进行,并按操作规程操作。
电雷管脚线末端必须扭结。
装药时必须首先消除炮眼内的煤(岩)粉,炮眼内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装药后必须把雷管脚线悬空。
炮眼深度、装药量、炮眼内封泥长度和封泥质量,最小抵抗线等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03条和爆破说明书的要求。
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
严禁无封泥放炮和放糊炮。
11.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
严禁明火放炮。
放炮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别人。
不到放炮充电时,不得将钥匙插入放炮器。
放炮后必须立即将钥匙取下,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除放炮员外,严禁其他人员持有放炮器钥匙。
放炮器必须专人管理,下井由放炮员负责领取,到地点后,交班长负责放入专用放炮器箱子内,并加锁,锁放炮器箱子的钥匙由当班长负责保管,不到放炮时,班长不准将锁打开并给放炮员。
每次放完炮后,放炮员要立即将放炮器交给班长,由班长负责放入箱子内保管。
升井时,由放炮员负责将当班使用的放炮器交回仪器收发室保管。
12.放炮必须使用专用放炮母线。
放炮母线的破口和接头必
须用绝缘胶布包好,放炮母线的敷设和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08条的规定。
13.装药放炮前,要对放炮地点进行认真检查,发现有《煤矿安全规程》第305条列举的任一情况时,都不准装药、放炮,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理。
在有瓦斯和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所有采、掘工作面放炮前后,附近20米的巷道内都必须洒水降尘。
不执行放炮前洒水情况,放炮员有权停止放炮。
放炮前还必须对机电设备、设施等加以可靠的保护。
14.放炮必须严格执行撤人警戒制度。
放炮前,人员全部撤到警戒线以外,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
警戒人员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
警戒线外必须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
炮药箱必须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15.装药后,脚线的连接可以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放炮员完成。
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进行。
放炮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
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放炮命令。
即将“允许放炮”牌交给放炮员。
放炮员接到放炮命令后,必须先发出放炮警号,至少持续5秒钟后方可放炮。
16.响炮后,待炮烟吹散后,放炮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处理完毕后,方可解除警戒,警戒人员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后,方可恢复工作面生产。
17.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炮完毕。
在特殊情况下,当班班组长和放炮员必须向下一班班组长和放炮员在现场交接班。
原则上要求放炮员离开时必须经当班组长签字同意方可离开。
18.通电以后装药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放炮器钥匙(手把),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
使用瞬发雷管至少要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至少要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不响的原因。
由于连线不良、短路等原因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连线放炮。
其它原因造成的瞎炮,要严格按处理瞎炮的有关规定处理。
19.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
禁止一次装药分次引爆。
瓦斯涌出量大的采掘工作面要严格控制一次放炮的数量,防止放炮后瓦斯大量涌出,造成瓦斯超限。
使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总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20.直线距离小于20m的两个煤(岩)巷道掘进工作面禁止同时装药放炮。
其中一个工作面放炮时,另一个工作面的人员也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2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爆破作业应遵照《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突的规定和防突安全技术措施执行。
22.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都应装设牢固的声控水幕,做到放炮时自动喷雾。
尚未安装自动声控水幕的,可先由人工控制的水幕代替。
放炮前,人员撤出后打开水幕。
岩巷掘进工作面要安设风水喷雾设施或水浴式除尘风机进行灭尘。
23.潮湿或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炸药或使用防水套。
24.处理煤仓和溜煤眼堵塞应按照局、矿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爆破的方法处理堵塞的煤仓和溜煤眼时,只准使用刚性被筒炸药,每次放炮只准使用一个被筒。
刚性被筒的装药和引爆必须符合规定,并要采取防止崩坏煤仓和溜煤眼的措施。
每次放炮前必须按规定检查煤仓和溜煤眼内空间、放炮地点上部和下部的瓦斯,并采取洒水灭尘的措施。
25.放炮撤人、警戒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26.开凿和延深立井井筒的爆破工作应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编制专门的爆破说明书和制定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7.井下放炮作业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其它有关规定。
28.雷管、炸药消耗量,每一次所消耗炮数和药数全部由放炮员认真填写,并由现场班组长、安全员、监管员签字,发现一次不填,对放炮员进行罚款。
凡不按规定填写火工品支出消耗单的,火药库拒收火药。
背药工管理制度
1、炸药和雷管必须装在具有耐压、抗冲击、防静电的专用火药箱内并加铜锁。
装在同一药箱内的炸药和雷管必须有固定的坚固隔板隔开,雷管和炸药分别装在不同间隔内。
2、雷管必须有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可由放炮员或有资格的背药工在放炮员的监护下运送。
3、火药应直接运送到放炮作业地点,严禁中途停留。
4、严禁用刮板机、皮带运输机等工具运送火药。
5、火药箱应放在顶板完整、支护完好、人员稀少并避开电器的地方,且药箱始终在放炮员的视线内。
“一炮三检”及“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通风质量标准化要求:
矿井放炮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1、采掘工作面等所有放炮作业地点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做不到不准放炮作业。
2、瓦斯检查员,要认真检查装药前、放炮前、后的瓦斯浓度。
凡装放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不准装药放炮。
每次检查结果及时做好记录。
3、“三人连锁”中三人即放炮员、班组长、瓦斯员应各自携带好三牌,即放炮员持警戒牌,班组长持放炮命令,瓦斯员持放炮牌,现场无牌的不准从事三人连锁工作。
4、“三人连锁放炮制”是指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下达命令,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已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员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放炮牌交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进行放炮。
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三人连锁环节执行不好,不准放炮。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一、各岗职责
1、安全员职责
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对火工品的领取、存放、消耗、清退“三人连锁放炮”及“一炮三检”制度和“三大规程”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凡在现场发生违章放炮行为,负责追究事故原因及责任并上报炮工队,对现场爆破工作负现场管理责任。
2、班组长职责
班组长为现场第一责任者,对现场火工品的领取、存放、消耗负全面管理责任,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及“三大规程”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认真遵守爆破管理规定,提高职工技术,安全素质,严禁违章放炮。
凡在现场发生的违章放炮行为,负责追究事故原因及责任,班组长对火工品的存放、消耗现场爆破负全面管理责任。
3、放炮员职责
为现场爆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火工品的申请、领取、存放、消耗、清退负全面责任。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放炮员有权杜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严禁违章作业。
并认真填写火工品的领取、消耗、清退单,及相关规定的其它票单。
4、瓦斯员职责
负责放炮地点“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执行,认真填写瓦斯牌板,如发现有害气体超《规程》规定,有权制止工人继续作业,组织撤出人员并上报调度室。
二、发爆器使用管理制度
1、发爆器由通风区统一管理。
2、发爆器由放炮员领取携带到工作面,放到专用箱内。
发爆
钥匙由当班专职炮工管理。
3、发爆器符合防爆电器设备要求,外壳不得有裂纹,螺栓要紧固有弹簧垫。
由通风区设专职检测维修工进行电能检测、校验。
4、发爆器供电时间≤4ms,引燃冲量≥8.7A2ms,充电时间≤20s.
5、仪器维修中不得随意改变电气参数及元件规格型号。
6、每节电池短路电流不应低于2.5A。
7、发爆器长期不用时,应取出电池并存放在清洁、干燥,无硫化物的无毒场所。
8、井下严禁随意打开发爆器,当出现问题时要及时到发放站更换。
由检测维修工修理校验,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
9、发爆器在使用中要精心维护,严禁磕碰,对故意损坏放炮器得按仪器价格的150%处罚。
三、放炮管理二十个严禁规定
1、未落实“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工作面,严禁爆破作业。
2、无爆破上岗证和市公安局颁发的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严禁上岗。
3、采掘开作业规程无爆破说明书,严禁爆破作业。
4、采掘开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严禁打眼。
5、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严禁装药放炮。
6、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严禁一次装药分次引爆。
7、掘进工作面严禁边打眼边装药。
8、掘进工作面装药后,严禁再打眼。
9、装药期间严禁无关人员在现场逗留。
10、井下放炮必须使用发爆器,严禁明火起爆。
11、放炮母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芯线。
12、放炮母线、雷管脚线、连接线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严禁同任何物体接触。
13、放炮母线随用随挂,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
14、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305条的规定,严禁装药放炮。
15、严格执行警戒制度,药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进点,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
否则,严禁起爆。
16、直线距离小于20m的两掘进工作面,严禁同时装药放炮。
17、严禁用爆破法处理采空区大块煤、矸。
18、严禁用明火、普通导爆索、导爆管起爆和放糊炮。
19、严禁在残眼、虚发眼继续加深打眼以及再装药放炮。
20、处理瞎炮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315条的规定,严禁采用其它方法处理。
四、安全生产放炮制度
1、为确保安全生产,杜绝放炮事故,必须在采掘放炮作业中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
2、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地区,为掘进工作面、回采面瓦斯涌出异常地点或通风区认为比较危险的地点,必须设专责瓦斯检查员,不得出现因瓦斯检查员不在场,而影响放炮的情况。
3、装药期间附近20米前后严禁从事电钻打眼等与放炮无关的工作。
4、在得到瓦斯检查员允许,打眼完毕,放炮员要严格执行“十不装”规定,准备装炮,这时组长和放炮员换牌,与此同时,班组长指派专人到所有通道处放警戒,并交给警戒牌,说明放警戒地点。
班组长要组织撤人和撤出需要撤离的工具。
这时,组长把所持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员,即说明组长除放炮有关工作以外,已无生产指挥权。
无论掘进、回采,装药开始,一律停止溜子运转。
5、瓦斯员检查了放炮迎头及20m范围内瓦斯含量不超限,并进行了洒水除尘,其它符合“十不放”的要求后,把放炮牌交给炮工,炮工开始联炮,并由班组长、瓦斯员在场监督,联炮完成以后,撤至放炮地点,发出警号,进行放炮。
6、通电以后不响或怀疑有瞎炮时,炮工要把母线从放炮器上拆下并扭结,携带放炮器及钥匙和班组长一起进行检查,安全员看守放炮母线,检查完后仍按第4条执行。
7、放炮并吹散炮烟以后,放炮员将母线拆下扭结和组长、瓦斯员三人共同检查现场,确认没有问题后,三人交换牌,组长仍持放炮命令牌、放炮员持警戒牌,瓦斯员持放炮牌,这时,此次放炮宣告完毕。
8、贯通地点,除执行上述规定外,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对面工作面检查瓦斯及通风情况,只有瓦斯浓度及通风符合规定时方可放炮,组长在下达放炮命令前,要掌握通向对面工作面各个通道口的警戒情况。
9、用放炮方法处理残拒爆时,按以上规定执行。
10、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人的职责职责:
组长职责:
派出警戒并清点人员、撤离工具、顶板及支护情况,同时还要负责各项放炮制度的执行。
放炮员职责:
所有火药、雷管管理,做引药、装炮,联炮母线放设及使用,引爆操作以及检查和处理残拒爆等。
瓦斯检查员职责:
负责检查瓦斯及通风情况(包括贯通巷对面工作面的气体和通风情况)、除尘灭尘制度,监督现场放炮工作。
11、本制度没有涉及到的,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矿和上级的有关规定。
“一炮三检”即:
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认真检查瓦斯及通风情况。
五、炮工“十不放”制度
1、炮眼深度、角度、方向、位置、数目及炮泥长度不符合规定不放炮。
2、眼内煤尘或岩粉没有清除不放炮。
3、顶帮支架不安全、空顶距离超过规定不放炮。
4、瓦斯超限不放炮。
5、炮眼来水、迎头地质变化、温度骤高骤低不放炮。
6、在放炮地点20m内,煤车、煤岩等杂物阻塞巷道1/3,巷道支架有严重损坏情况不放炮。
7、放炮母线和电缆混挂在一起不放炮。
8、不设好警戒、没发信号、放炮母线长度不够、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不放炮。
9、迎头风量不足、局扇停止运转不放炮。
10、工作面机头支架、特殊支护或其它必要支护不符合规定不放炮。
(五)放炮员“十不装”制度
1、瓦斯超限不装药。
2、工作面风量不足、未经处理不装药。
3、工作面顶板、支架不安全,空顶距离超过规定时不放炮。
4、炮眼内煤粉、岩粉未清除不装药。
5、未经进行洒水除尘,而又存在煤尘、危害的情况下不装药。
6、掘进迎头和回采工作面装药地点10m范围内,未停止与装药有关的其它工作不装药。
7、炮眼深度、最小抵抗线、位置、方向和数目不合乎规程规定不装药。
8、需要探水巷道、不按规定打探眼时不装药。
9、发现炮眼变形、坍塌或有裂缝时不装药。
10、发现炮眼打在断层上、有出水异状、炮眼内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旧巷时不装药。
(六)爆破工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涉爆人员的政审制度,定时向队汇报个人思想动态。
2、对政审不合格者,不得从事放炮工作,对不能胜任放炮工作的人员坚决取消放炮资格,收回证件。
3、放炮员必须由经过政审和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安培中心发给的合格证和公安局颁发的爆破员作业证,方可上岗作业。
4、放炮员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施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放炮员应严格依照爆破说明书进行装药放炮。
6、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7、严格爆破材料的领退制度,做到领取、运送、存放、消耗、清退三对口,杜绝爆破器材丟失。
8、放炮撤人、警戒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煤矿 品管 制度 汇编